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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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21

【实施日期】2005.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办法

2 / 2 第一条为了节约石油资源,减少车辆尾气对环境的污染,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

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GB18351-2004)、用变性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按一定比例调配后形成的乙醇含量在10%±2%(按体积分数计)的新型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本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试点区域为武汉、襄樊、荆门、随州、孝感、十堰、宜昌、黄石、鄂州(含所辖县、市)。

以上试点区域内调配、储运、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适用本办法。

工业生产所需、军队特需和国家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坚持统一和便民的原则。实行定点生产、封闭运行、全程服务、规范操作,注重环保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省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试点区域内市、县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试点区域内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加油站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设备改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变性燃料乙醇、车用乙醇汽油组分油和车用乙醇汽油的质量、标准、计量,组织制定相关地方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s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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