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托

更新时间:2023-10-03 23: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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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

工子女托费等报销问题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劳[85]资创字第20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5.12.31 【实施日期】1985.12.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托费等报销问题的补

充意见

(沪劳(85)资创字第207-2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

市劳动局、财政局沪劳(85)资创字第207号文下达后,在执行中,部分单位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请按下列意见掌握处理:

一、凡符合计划内第二胎条件生育的\非独生子女\,其托儿补贴费和幼儿管理费可按沪府发【1985】47号文中\家长要多负担二元,单位报销部分相应减少二元\的规定办理;凡超计划生育的子女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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