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服〔2008〕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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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服[2006]20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3]139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社会反映平稳,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年度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资格,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维保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明确具体的维保项目、维保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维修保养期按年度计算,维保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技术维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无维保委托书和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维保服务年度内、或虽超过合同期,但属公司责任内需复修的,公司应按合同要求维保,并不得另行收费。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

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湘价服〔2008〕111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八日

各市州物价局:

省局《关于重新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服[2006]20号)有效期已到。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结合我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实际,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减轻建设单位负担,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价格公平、合理,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降低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技术服务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及以内的,年度维保服务费标准由6%降为4%;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由5%降为3%;300万元以上至600万元的,由4%降为2%;600万元以上的,由2%降为0.5%。

二、维保单位服务资质、维保服务内容等其他事项仍按我局湘价服[2006]20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不按规定降标的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服务单位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变更手续,严格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检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rm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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