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资料填写规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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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资料(C类)内容编制要求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12月

1.1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C0)

1. 1. 1 开工报告(表C0—1)

1. 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证明文件,是施工单位承建单位工程施工

工期的证明文件。

2. 开工报告一般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填写,分包单位只填工程开工包审表报监理审批。如果由建设单位

直接分包的工程,开工时也要填写开工报告。

3. 开工报告签发的程序及条件:单位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完成下列准备工作后,由施

工单位生产部门填写《开工报告》,经施工单位(法人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法人代表

或其委托人签宇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审批。条件具备,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

设单位项目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即可开工。

1)由建设单位完成的准备工作

(1)施工现场应具备“三通一平”条件,场地平整,道路畅通,水源、电源接引至工地。若不具备上述条

件,可做为施工合同工程内容的一部分。

(2)与施工单位(法人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已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由监理单位完成的准备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在开工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劳务资质、质量保证体系、现场项目经理资质,技术负责人、

质量员等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现场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检验制度、主要专业工种

操作人员上岗证和合格证、施工图审查情况、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施工技术标准引用、

搅拌站及计量装置、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等,进行认真核查,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的

验收结论并签字认可。

3)由施工单位完成的准备工作

(1)施工图纸预审和参与会审。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履行了审批手续。

(3)编制工程预算造价或计划造价。

(4)按施工材料需用量计划,准备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和设备。

(5)按施工机具需用量计划,备好机械及工具。

(6)按劳动力需用量计划,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并进行了入场教育。

4.开工报告填写要求

1)工程名称:应填写全称,与施工合同上的单位工程名称一致。

2)结构类型:以施工图中结构设计总说明为准。

3)建筑面积: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填写。

4)工程批准文号、预算造价、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编号分别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批

准文号、合同价款、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编号填写。

5)实际开工日期:按单位工程正式破土动工的日期。破土动工指:开槽(坑)或破土进行打桩、打夯等地

基处理开始。地基处理分包的,施工单位按其交接日期填写。应在开工报告审批后,按实际开工日期补填。

6)合同工期:甲乙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合同工期日历天数。

7)开工条件说明:应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所做的开工准备工作情况来填写。如:提供施

工图纸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经过自审和会审;材料准备能否满足施工需要和质量标准;施工现场质量管

理检查是否合格;工程预算造价是否编制完成;施工现场是否具备“三通一平”条件;施工队伍和施工机械

是否进场,是否满足施工需要等。

5.审核意见栏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均需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1.1.2 竣工报告(表C0—2)、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表C0—2a)

1.竣工报告是指单位工程具备竣工条件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

报表,同时应附一份文字的工程竣工报告(表C0—2a)。

2.提交竣工报告的条件: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承包项目内容全部完工,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验收,全部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由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填写竣工报告,经施工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组织有

关人员复查,确认具备竣工条件后,法人代表签字,法人单位盖章,报请监理、建设单位审批。

3.竣工报告(表C0—2)填写要求

1)竣工报告中的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计划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应与开工报告相一致。

2)建筑面积:填写实际竣工面积。

3)工程造价:填写实际结算价。

4)实际竣工日期:填写达到竣工条件的日期。

5)计划工作日数:由计划竣工日期和计划开工日期计算的日历天数。

6)实际工作日数:由实际竣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算的日历天数。

7)竣工条件说明栏:写明应完成的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现场建筑物四周整洁情况;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提出问题是否整改。未完工程盘点情况栏填写未完甩项工程,这些工程不影响结构

安全和使用功能经协商可以甩项交工。

8)竣工报告的审核意见栏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均需签字,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4.建设工程施工竣工报告(表C0—2a)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写,内容包括:

1)施工概况及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完成情况;

2)企业自评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企业自评施工资料的归档情况;

4)主要建筑设备、系统调试情况;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情况;

5)执行强制性标准检查情况以及工程施工竣工意见。

1.1.3 竣工验收证明书(表C0—3)

1.竣工验收证明书:是指单位工程按设计和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工,达到验收规范及合同要求,

满足生产、使用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接到竣工报告后,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总、分包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

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以国家颁发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依据,按设计和施工合同的内容对工程进行全面检

查和验收,通过后办理《竣工验收证明书》。由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证明书》,报建设、监理等单位签认。

3.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项目按施工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达到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已办理质量

竣工验收记录,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符合要求,安全和功能检测、主要功能抽查合格。

2)工程达到窗明、地净、水通、灯亮,有采暖、通风和电梯的要达到运转正常。

3)设备调试、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

4)建筑物四周场地整洁,排水畅通。

4.竣工验收证明书填写要求:

1)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工程地点与竣工报告一致。

2)层数:填写地下几层、地上几层,以斜线隔开。

3)开、竣工日期:填写实际开、竣工日期。

4)工程内容及检查情况:应简要写明工程概况并按照《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逐项填写检查结果。

5.验收意见栏:

1)由验收组组长即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填写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对未完工程处理意见等。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实体、技术资料检查验

收合格后填写“同意验收”,并签字盖章;填写验收日期。

1.1.4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C0—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表C0—5)

1.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在交付使用后,因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

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需加固补强、返工、报废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

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见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

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3.发生质量事故后,工程负责人应组织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重大质量事

故应在事故发生24h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一般质量事故可按各单位的规定每月汇总上报。

4.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填写要求:

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日期填写填表日期,事故发生部位、直接责任人按实际情况填写。

2)事故性质按技术问题(事故)还是责任问题(事故)分类填写,事故等级按重大事故或一般事故分类填写。

3)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要填写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原因包括设计原因(计算错误、

构造不合理等)、施工原因(施工粗制滥造,材料、构配件质量低劣等)、设计与施工的共同问题、不可抗力等。

4)预计损失,指因质量事故导致的材料、设备、建筑和人员伤亡等预计损失费用。

5)事故初步处理意见栏,填写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紧急防护措施以及需制定的事故处理方案,对责任单位、

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6)事故处理结果栏,填写质量事故经处理后,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事故处理方案的要求,是否满足工

程原来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7)事故处理后由监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对事故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意见

并签字盖章。

8)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二专业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施工

单位公章。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应由施工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工长签字。

1.1.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壹记录、单位(子单位)工

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按表G.0.1—1记录。表G.0.1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应与表

G.0.1—2、3、4配合使用。衷G.0.1—2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册资料核查记录,表G.0.1—3为单位(子单

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G.0.1—4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式见《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中的附录G。

2.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表G.0.1—2、3、4应由企业技术、质量部门进行核

验并签字)后,报请建设、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施工竣工报告并填写单位(子单

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G.0.1—1,并同时报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G.0.1—2、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G.0.1—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

记录表G.0.1—4。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负贵人或项目

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参加。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综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

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验

收记录表由参加验收各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亲自签字,并加盖公章,注明验收日期。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及工程实体质量等

进行监督。详细的填写规定见《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附录G。

1.2.1 企业资质证书及相关专业人员岗位证书

正式施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和专业工种操作人员的岗位证书和合格证,并留存复印

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

1.2.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0.1)(表A.0.1a)

1.在正式施工前,工程施工项自部应建立现场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相应的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图审查、地质勘察报告及其他施工技术文件。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按《山西省建筑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附录A的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表A.0.1,报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做出检查结论。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填写要求:

该表是施工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具体要求。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一次,如果分段施工或人员更换

时,应再次检查。

1)表头各单位名称应填写合同签章上的单位名称,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法人委托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应有书面授权文件)。

2)项目栏应填写各检查项目文件的名称或编号,内容应注明有无、是否齐全,并将文件(复印件或原件)

附在表的后面供核查。

3)智能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的内容与其他专业稍有不同,见表A.0.1a。其中检测

设备、计量仪表检验栏是说明用于本系统的检测设备的核验情况和各项管理制度等内容。

1.2.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检查记录(表C1—1)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规范GB50203,表3.0.10的规定。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选用应

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在不同的施工控制水平下,砌体结构的安全度不应降低。因此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

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来加强现场的质保体系、砂浆和混凝土的强度、砌筑工人技术等级等综合管理水平,自

检符合要求后,经建设(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施工。

1)表头部分和检查情况记录栏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填写,符合哪一个等级就对应填人哪一栏内。

2)核验等级由监理(建设)单位经核查后填写,如核验等级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应填写处理意见。

1.2.4施工日志(表C1—2)

1.施工日志是施工活动的原始记录,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主要记录单位工程有关技术;质量管理

活动内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从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由专业施工工长负责逐日记载,保证内容的真实、连

续和完整。

2.施工日志采用手工填写方式记录(也可采用计算机录入),但必须填写及时、准确,不得补记,不得

隔页和扯页。

3.施工日志填写要求:

1)表头部位记录工程名称、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班组、施工部位、出勤人数、气象、气温等。

2)当日施工情况记录:如施工内容、质量检查情况、操作负责人、质检员,生产、安全、质量存在问题

和如何进行处理的。

3)当日技术质量安全记录:如设计变更、技术安全交底活动(会议),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情况,材料检验、

试块留置、工序交接以及检验批验收情况,安全生产方面“三宝、四口、五临边”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有

无隐患,材料、机具、设备进场使用情况等。

1.3.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审批表(表C2—1)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指承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为工程的实施所做的施工组织、施工工艺、

机具、劳力、材料及施工措施的方案,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全面性经济、技术文件。

2.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3)施工方案及相应的管理、技术、组织措施;

4)施工进度计划;

5)各项资源需要量计划(如劳动力、材料、机具需用量计划);

6)施工总平面图;

7)主要质量、安全措施;

8)质量验收计划(包括检验批的划分),施工试验计划(包括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3.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正式施工前编制完成;由技术部门编制并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填写《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

4.大中型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工程、群体工程或分期出图工程可

分阶段报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首先进行内部审核、审批,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再

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表B3—1)。

5.冬雨季季节性施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部位、采用新技术及特殊工艺的关键工序,应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及措施。

6.建筑安装工程的重要设备、系统调试,空载和负荷运行应编制安装调试、试运行方案。

7.不同规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与审批:

1)省及国家重点工程,50000m2及其以上的建筑群工程,高度80m及其以上的高层建筑,基坑深度5m

及其以下的建筑(构筑)工程,单体30000m2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跨度30m及其以上的工业厂房,施工

组织设计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编写,并与其他有关部门会审后,经公司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经理共同审定,并

签字批准。

2)上述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公司(处、队)组织编制,并经分公司生产、

技术副经理共同审定签字批准,报公司备案。

3)施工项目部应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具体编制。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表填写要求:

1)审批表中结构型式、建筑面积、层数的填写应与所编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对应;编制部门栏

填写编写人所在单位;报审时间填写审批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日期;审批部门为审批人所在单位;

审批时间为批准日期;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栏均由本人签名。

2)审批意见栏要写明是否批准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若需修改补充的内容及要求也应写明。

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审批后,必须认真执行。如遇施工条件等因素变化而必须修改施工组织设计

时,仍儒按原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3.2深化设计文件

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深化设计文件是指有的专业化程度比较高,施工工艺针对性比较强的分项、子分

部工程,需在施工过程中来完成一些比较具体的设计文件。如基坑支护、桩(地)基、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

程、智能建筑工程等。

2.深化设计文件应采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朋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3.幕墙工程的撞配方案及深化设计文件

1)幕墙工程一般由专业施工队伍承包施工,因其专业化程度高,施工工艺复杂,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中应附深化设计文件。因此幕墙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单独组卷。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持续、

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2)总承包单位应按《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查(核)验其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

岗位证书。

3)所有的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和安装都应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

范》GB50210—2001、《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l33的规定。

4)幕墙工程深化设计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幕墙工程的施工图、结构计算书(包括幕墙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的截面确定;半隐框、隐框

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接宽度计算;为了保证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可靠,各种埋件应具有足够的承

截力,必须经过计算,石材幕墙中石材的弯曲强度、金属挂件等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及其它设计文件。

(2)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

1.3.3技术、安全交底记录(表C2—2)

1.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目标的实现,

应对参加施工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及工艺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

2.技术交底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对象,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分别由企业总工程师、

分公司(处、队)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进行。重点和大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施工企业或分公

司(处、队)的技术负责人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交底。其他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

行。专项施工方案应由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向专业工长交底。专业工长必须按分项工程向参与施工的工人班

组进行交底,并填写交底记录。

3.技术、安全交底记录,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交底,专项施工方案技术、安全交底,分项工程施工技术、

安全交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技术交底及设计变更技术交底等,各项交底宜采用会议形式并

应有文字记录,交底双方应签字齐全;接受人在接受交底后,必须严格按交底内容施工。

4.技术、安全交底记录填写要求:

1)交底日期按实际交底日期填写;编号应按本规程规定填写;交底部位栏当作分项工程技术、安全交底

时,应填写“分项工程名称”,其它技术、安全交底应注明实际交底名称、部位或主要交底内容提要。

2)交底内容应有针地性地详细记录(如工程的施工图及有关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和保证质量、安全措

施,新工艺、新材料的工艺标准和质量要求,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等配合比,焊接程序和工艺参数等)。

1.3.4 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记录(表C2—3)

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将各自提出的图纸问题,按专业整理、汇总后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由建

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做交底准备。

2.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专业(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

首先,由设计单位作各专业设计交底;然后,施工、监理单位对图纸提出问题,设计单位对各专业问题进行

解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将设计交底内容及图纸问题解答按专业(建筑、结

构、给排水采暖、电气、通风空调、智能建筑等)汇总、整理,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3.图纸会审记录应由设计单位专业设计负责人,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相关专业

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项目机构公章后,发给持有施工图纸的所有单位及部门,不得擅自在会审记录上涂改或变

更其内容。

4.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记录填写要求:

1)填写工程名称、会审地点、专业名称、会审日期、参加人员。

2)图纸编号栏应写明图别和图号。

3)提出问题栏和会审结果栏的内容应一一对应,可以在会审时解决的问题应写明解决意见,暂未解决的

问题应注明解决的时间和方式。

1.3.5设计变更通知单(表C2—4)

1.设计变更通知一般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是对已发设计图的修改,原因可以是由于设计错误、

设计图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设计单位应及时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单,各参建单位接到通知

单后要及时下发给图纸持有人,并逐条修改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由设计专业负责人以及建设(监理)和施

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2.设计变更通知单如果是由建设单位提出的,对已发施工图的核定问题。对涉及结构及使用功能改变

的必须经设计单位核定签认。重大结构及使用功能改变,应经过施工图审查后,方可使用。

3.对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签字仅表示对有关工期、费用处理结果的确认和设计变更收到的签认。

4,设计变更通知单填写要求:

1)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填写变更日期,并按日期顺序连续编号,填写专业工程名称。

2)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内容,如文字无法叙述清楚时,应附图说明。

3)设计变更应分专业办理,注明修改图纸的图号,确保竣工图绘制质量。

1.3.6 工程洽商、联系单(表C2—5)

1.工程洽商、联系单是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增加的各项耗用工料和其它费用等的洽商、联系用表。

如:因临时停水停电,图纸和设备期料供应等影响正常施工,造成工程施工的暂时中止、停、窝工等,一般

由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工长填写。

2.工程洽商、联系单应分专业办理;内容详实,必要时附图。并注明修改图纸图号。

3.工程洽商、联系单应由建设、施工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项目机构公

章。涉及到施工图重要部位的修改和洽商,应经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公章。

4.分包单位提出洽商必须经总包单位签认后办理。

1.4质量控制资料(C3)

1.4.1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包括平面定位,桩基、支护,基槽及楼层放线,标高和垂直变形的观测等,本记录

应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确保建筑物的定位、标高、尺寸、沉降量等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表C3—1—1)

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是指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绘部门的放线成果、红

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设计总平面图及水准点,对工程进行的准确测量定位。

2) 测量员在工程定位测量,即测定建筑物的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等内容完

成后,填写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并由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校核签字,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定签字,报监理

(建设)单位复验和确认,无误后,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并盖章,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3)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验线。

4)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填写要求:

(1)工程名称与施工合同中单位工程名称相一致。

(2)施测单位是测量放线单位,一般为总承包单位。

(3)图纸编号填写测量放线部位的图纸编号(如总平面、首层建筑平面、基础平面)。

(4)测量依据是引用的控制桩及水准点等。

(5)使用仪器栏:应将经纬仪、水准仪等仪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标注清楚。

(6)定位测量示意图要标注准确,如指北针、轴线、坐标等,高程依据要求标注引出位置,标明基础主

轴线之间的尺寸以及建(构)筑物与建筑红线或控制桩的相对位置。

(7)备注栏应填写施测精度,平差情况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8)复验结果栏由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后填写。

5)工程定位测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中第七章的规定。

2.基槽及各层测量放线记录(表C3—1—2)

1)基槽及各层测量放线是在工程定位测量放线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给定的轴线、标高、

位置进行的。

2)基槽测量就是根据主控轴线、基底平面图、地基基础施工方案,测放建筑物基底外轮廓线、集水坑、

电梯井坑、垫层标高、基槽断面尺寸等。

3)楼层平面测量内容包括轴线竖向投测控制线、各层墙柱轴线、墙柱边线、门窗洞口位置线、垂直度偏

差等。楼层标高抄测内容包括楼层+0.5m水平控制线、皮数杆等。

4)在完成基槽及各层测量放线后,由测量员填写放线测量记录表,交质检员、专业工长校核并签字,专

业技术负责人核定签字,报监理(建设)单位复验确认并签字盖章。

5)基槽及各层测量放线记录填写要求:

(1)工程部位:填写基槽或楼层(分层、分轴线或施工流水段)测量的具体部位。

(2)轴线、标高定位方法:总平面图、建筑方格网等定位依据以及竖向投测依据。

(3)测量放线示意图的内容包括:基底外轮廓线及断面;垫层标高;集水坑、电梯井等垫层标高、位置

楼层外轮廓线、楼层重要控制轴线、尺寸、相对高程等;示意图指北针方向、分楼层段的具体图名。

(4)复验意见:由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后填写。

3.桩基、支护测量放线记录(表C3—1—3)

1)桩基、支护测量放线,是在工程定位测量的基础上,依据施工图设计给定的轴线、标高对桩基、支护

桩进行的测量放线。

2)在设有建筑方格网的施工现场,根据设计总平面图上新建工程的相对坐标,测定建筑物位、主控制轴

线及尺寸,再按设计的桩位图中所示尺寸逐一定出桩位,定出的桩位之间尺寸必须进行复核,无误后绘出桩

基、支护测量放线示意图。

3)复核以下内容:(1)标准轴线桩点、平面控制网;(2)校核引进现场施工用水准点;(3)计算资料及成果

图。并由施测人填写桩基、支护测量放线记录,质检员、专业工长校核签字,专业技术负责人核定签字,

报监理(建设)单位代表复验确认并签字盖章。

4)桩基、支护测量放线记录填写要求:

(1)工程名称:图纸标签栏内名称。

(2)施测部位:桩基,支护部位。

(3)使用仪器栏:将经纬仪、水准仪等仪器名称、型号标注清楚。

(4)测量依据:控制桩,包括坐标、高程。

(5)测量示意图:绘出桩位、支护桩位示意图,标注主轴线之间尺寸,标明桩基、支护与控制桩相对位

置,并绘出指北针。

(6)复验意见:由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后填写。

1.4.2沉降观测记录(C3—1—4)

1.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破坏,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定,对新建工程以及受其影响的

邻近建筑均要进行沉降观测,并作好沉降观测记录。

2.根据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凡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

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的沉降观测工作。

3.沉降观测记录包括下述内容:

1)单位工程名称。

2)水准点(指水准基点)的位置、编号和高程。

3)水准仪的型号和编号(水准仪应采用精密水准仪)。

4)观测点布置示意图:标明建(构)筑物观测点位置及编号,水准点与需要观测的建(构)筑物,之间的

相对位置、距离和指北针等;

5)每次观测的实测高程值、本期沉降量和总沉降量。

6)注明每次观测的时间和工程形象进度(加荷情况)。

7)测量单位的测量员、质检员、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字。监理工程师应审核签字。测量单位应加盖公章。

4.在一个观测区内,应设置2~3水准基点,其位置靠近观测对象,但要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水

准基点距建筑物、构筑物一般不宜小于25m和大宇100m。水准基点要结实牢固、便于观测。

5.沉降观测点应按设计要求布置。若设计无要求时,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岩

土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布置在下列位置(《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97)

1)建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m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物、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建筑物裂缝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及填挖方分界处。

4)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的建筑物,在承重柱或内墙上设观测点。

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

6)框架结构建筑物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

7)片筏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邻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周处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坪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个。

6.沉降观测宜采用闭合法,沉降观测点的精度要求和观测方法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表9.5.3的规定。每次沉降观测的数据应填入水准测量记录表中,经过严格核对无误后,方能填入沉降观

测记录表中,已填人的数字,不能任意涂改。水准测量记录表应作为原始资料保留。

7.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明确规定时,一般建筑可在基础完成后开始观测;

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视地基加荷情况而定。

8.民用建筑可每加高1~2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

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

时各测一次,整个施工期间的观测不得少于5次。雨季和冬期过后应补充观测。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

停工及复工时应各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建(构)筑物竣工后一般情况,第一年观测

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

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

观测。问题严重时,应会同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研究并作出结论。

9.每次观测时,应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采用相同的观测路线和方法,尽量做到观测人员固定。

10.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可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表5.3.4规定。

11.施工观测结束后应提交下列成果:

1)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绘制的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图。

2)沉降观测记录:即根据水准点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和其逐次沉降量。

3)根据沉降观测结果绘制的沉降量与时间、荷载关系曲线图及沉降量分布曲线图。

4)沉降观测技术分析报告。

1.4.3 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C3—2—1)(表C3—2—1a)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C3—2—7)(表C3—2—8)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等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

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或有见证取样

送检,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材料进场检验应有检验结论,确认符合设计及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使用。

2.材料、构配件进场后,应由建设、监理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对进场物资进行检查验收,并按单位工程

分专业汇总填写《原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1)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4)按规定须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

5)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特殊情况下,应对有异议的建

筑安装工程(如给排水、采暖、燃气、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等)材料和构配件,现场取样,送具有相

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主要物资的取样和试验项目应参照产品标准。

3.智能建筑工程的材料设备进场检验记录(表C3—2—1a)填写要求:

1)系统名称按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

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各子分部工程填写。

2)按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填写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根据外观质量检查情

况,外观栏内填写“完好”、“无损伤”、“无瑕疵”,或“有损伤”等。

3)主要功能/性能栏,根据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检查情况填“安全”、“可靠”、“功能符合设计

要求”或“不安全”、“不可靠”、“功能不符合设计要求”。

4)在检查结果栏,按实际情况在相应空格内打“√”(左列打“√”视为合格,右列打“√”视为不合

格)。

5)备注栏内填写产品的检测报告和记录是否齐全和主要检测实施人的姓名。

4.设备进场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开箱检验记录》(表

C3—2—7)。表C3—2—8仅用于电梯设备的开箱检验记录。

1.4.4 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

1建筑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

书、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材料、构配件、

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并与实际进场物质相符。

2.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3.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应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文晒力容器尖消防设备i生

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4.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由省级以上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并委托国家认

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并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

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5.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

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6.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2001年第33号公告)的,必须经

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

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7.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供应单位和加工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粘贴《质

量合格证书》C3—2—2表上,由整理人和审核人签字并签署日期。如果材料的性能检验报告单独成一份文

件,也可以排列在表后。但此部份质量证明文件的内容应与《材料进场检验记录》《设备开箱检验记录》相

吻合。

8.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

签字和时间。

9.凡按规范要求需做进场复试的材料、构配件,且本规程未规定有专用复试表格的,可使用《材料检(试)

验报告》(通用)表C3—3—1填写,也可以由检(试)验单位提供表格。材料检(试)验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检(试)

验单位出具,试验人员、审核人员、试验室负责人应进行签字认证,并加盖“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专用章”

以及检(试)验单位公章。

10.钢筋(材)

1)钢筋(材)及相关材料(如钢筋连接用机械连接套筒和钢结构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等),必须有质量证明文

件。

2)钢筋及重要钢材应按现行规范规定取样做力学性能的复试(表C3—3—2)、(表C3—3—3)。承重结构钢

筋及重要钢材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3)有抗震要求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进场复试,应有强屈比和屈标比计算值。

4)当使用进口钢材、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时,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

项检验,有相应检验报告(表C3—3—2)。

11.水泥

1)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生产单位应在水泥出厂7天内,提供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

28天强度结果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2)用于承重结构的水泥,使用部位有强度等级要求的水泥,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

个月)和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复试,有试验报告(表C3—3—4)。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用水泥应实行有

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3)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水泥的检测报告中应有有害物含

量检测内容。

4)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的要求。

12.砂、碎(卵)石和水

1)砂、石使用前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试验报告(表C3—3—5)(表C3—3—6)。

2)按规定应预防碱集料反应的工程或结构部位所使用的砂、石,供应单位应提供砂、石的碱活性检验报

告。

3)拌制混凝土和砂浆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水源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和水标准》

JGJ63的规定。

13.外加剂

1)外加剂主要包括减水剂、早强剂、缓凝剂、泵送剂、防水剂、防冻剂、膨胀剂、引气剂和速凝剂等。

2)外加剂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

书等。

3)应按规定取样复试,具有复试报告(表C3—3—7)(表B3—5)。承重结构混凝土使用的外加剂应实行有

见证取样和送检。

4)钢筋混凝土结构所用的外加剂应有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当含有氯化物时,应做混凝土氯化物总含量

检测,其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以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14.掺合料、石灰

1)掺合料主要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沸石粉、硅灰和复合掺合料等。

2)掺合料必须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

3)用于结构工程的掺合料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表C3—3—13)。

4)建筑石灰也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后应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表C3—3—14)。

15.防水材料

1)防水材料主要包括防水涂料、防水卷材、粘结剂、止水带、膨胀胶条、密封膏、密封胶、水泥基渗透

结晶性防水材料等。

2)防水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3)防水材料进场后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按规定取样复试,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C3—3—8)、

(表C3—3—9)、(表C3—3—10)、(表B3—5)。

4)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防水材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5)新型防水材料,应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的鉴定文件和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并有专门的施工工艺操作规程和有代表性的抽样试验记录。

16.砖与砌块

1)砖与砌块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

2)用于承重结构,或出厂试验项目不齐全的砖与砌块,应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表C3—3—11)。承

重墙用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应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17.轻集料

轻集料必须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表C3—3—12)。

18.装饰装修物资

1)装饰装修物资主要包括抹灰材料、地面材料、门窗材料、吊顶材料、轻质隔墙材料、饰面板{砖)、涂

料、裱糊与软包材料和细部工程材料等。

2)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质量保证书等。

3)应复试的物资(如抹灰及粘贴板材用水泥、建筑外窗、人造木板、室内花岗石、外墙面砖和安全玻璃

等),须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进行复试,有相应复试报告(表C3—3—4)、(表C3—3—15);(表C3—3—16)

等。

4)建筑外窗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湔报告。

5)有隔声、隔热、防火阻燃、防水、防潮和防腐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有相应的性能检测报告。

6)当规范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做见证检测,或对材料质量产生异议时要进行见证检验;,并应有相应检

测报告。

19.预应力工程物资

1)预应力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水泥和预应力筋用螺旋管等。

2)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预应力筋、锚(夹)具和连接器等应有进场复试报告。涂包层和套管、孔道灌浆用水泥及外加剂应按照

规定取样复试,有复试报告。(见GB50204—2002中第6.2节)。

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使用的外加剂的检测报告,应有氯化物含量检测内容,严禁使用含氧化物的外加

剂。

20.钢结构工程物资

1)钢结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件及配件、防火防腐涂料、焊接(螺

栓)球、封板、锥头、套筒和金属板等。

2)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和中文标志等。

3)按规范GB50205中第4.2.2条的规定,应复试的钢材必须有复试报告(表C3—3—2),并按规定实。

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4)重要钢结构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有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5)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检验报告,

并按规定做进场复试,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团—5)。

6)防火涂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防火涂料的粘结强度、抗压强度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程》CECS24:90的规定。

7)普通螺栓做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

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1.木结构工程物资

1)木结构工程物资主要包括方木、原木、胶合木、胶合剂和钢连接件等。

2)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3)按规定须复试的木材和钢件应有复试报告。

4)木构件应有含水率试验报告。

5)木结构用圆钉应有强度检测报告。

22.幕墙工程物资

1)幕墙工程物资主要包括玻璃、石材、金属板、铝合金型材、钢材、粘结剂及密封材料、五金件及配件、

连接件和涂料等。

2)主要物资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商检证等。

3)按规定应复试的幕墙物资必须有复试报告。如钢材、钢连接件、焊接材料、铝塑板、石材、安全玻璃、

结构胶、密封胶等。

4)幕墙应有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透性能及平面变形性能检测报告。

5)硅酮结构胶应有国家认可检测机构出具的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并应对邵

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

6)玻璃、石材和金属板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7)安全玻璃应有安全性能检测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试(凡获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CCC]的安全玻

璃可免做现场复试)。

8)铝合金型材应有涂膜厚度的检测。

9)防火材料应有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23.材料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

要求和规范规定。材料出厂时应按照现行国家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做污染物检测,有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装修用天然花岗岩石材,根据GB50325的有关规定应有放射性指标复试报告,

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根据GB50325的有关规定应有甲醛含量复试报告,并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

检。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4.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表C3—3—20)

设备、阀门、密闭水箱(罐)、成组散热器及其他散热设备、燃气管道管件、附件、阀门等安装前,均应

按规定进行强度试验并做记录;填写《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

2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燃气工程物资

1)各类管材、管件、板材、防腐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阀门、调压装置、消防设备、卫生洁具、给水设备、中水设备、排水设备、采暖设备、热水设备、散

热器、锅炉及附属设备,各类开(闭)式水箱傅)、分(集)水器、安全阀、水位计、减压阀、热交换器、补偿器、

疏水器、除污器、过滤器,游泳池水系统设备等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相关检验报告。

3)对于国家及山西省有规定的特定设备及材料,如消防、卫生、压力容器等,应附有相应资质检验单位

提供的检验报告。如安全阀、减压阀的调试报告,锅炉(承压设备)、燃气管道焊缝无损探伤检测报告,给水

管道材料卫生检验报告,卫生器具环保检测报告,水表和热量表、燃气计量表计量检定证书等。

4)绝热材料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材质检验报告。

5)主要设备、器具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6)燃气管道、管件、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燃具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并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

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26.电气工程物资

1)电力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组、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不间断电源柜、控制柜(屏、台)应有出厂

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和试验记录。

2)低压成套配电柜,动力、照明配电箱(盘、柜)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

证书复印件及试验记录。

3)电动机、电加热器、电动执行机构和低压开关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CCC”认证标

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4)电线、电缆、照明灯具、开关、插座、风扇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

印件。电线、电缆还应有生产许可证。

5)导管、型钢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证明书。

6)电缆桥架、线槽、裸母线、裸导线、电缆头部件及接线端子、钢制灯柱、混凝土电杆和其它混凝土制

品应有出厂合格证。

7)镀锌制品(支架、横担、接地极、避雷用型钢等)和外线金具应有出厂合格证和镀锌质量证明书。

8)封闭母线、插接母线应有出厂合格证、安装技术文件、“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复印件。

27.通风与空调工程物资

1)制冷机组、空调机组、风机、水泵、冰蓄冷设备、热交换设备、冷却塔、除尘设备、风机盘管、诱导

器、水处理设备、加热器、空气幕、空气净化设备、蒸汽调压设备、热泵机组、去(加)湿机(器)、装配式洁

净室、变风量末端装置、过滤器、消声器、软接头、风口、风阀、风罩等,以及防爆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

气活门等及与人防有关的物资,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其他质量合格证明。

2)阀门、疏水器、水箱、分(集)水器、减震器、储冷罐、集气罐、仪表、绝热材料等应有出厂合格证、

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

3)压力表、温度计、湿度计、流量计、水位计等应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4)各类板材、管材、防腐材料等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5)主要设备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28.智能建筑工程物资

智能建筑工程的主要设备、材料及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

1)智能建筑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

各种系统接口。

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

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人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

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

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

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

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

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

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

(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络软件等应做好

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

(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

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

软件的可维护性:

(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

书等)。

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

(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

(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

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

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

8)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

(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上述1)~7)条的规定;

(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

文件;

(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

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

30.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表C3—2—3):

钢筋采用场外委托加工形式时,加工单位应保存钢筋的原材出厂质量证明、复试报告、接头连接试验报

告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可追溯性;加工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半成品钢筋出厂合格证》(C3—2—3),

半成品钢筋进场后施工单位还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如对质量产生怀疑或有其他约定时可进行力学性能和工

艺性能的抽样复试。

29.预制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3—2—4)(表C3—2—5):

施工单位使用预制构件时,预制构件加工单位应保存各种原材料(如钢筋、钢材、钢丝、预应力筋、木

材、混凝土组成材料)的质量合格证明、复试报告等资料,以及混凝土、钢构件、木构件的性能试验报告和

有害物含量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应保证各种资料的可追溯性;施工单位必须保存加工单位提供的《预制混凝

土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3—2—4)、《钢构件出厂合格证》(表C3—2—5),其他构件合格证和进场后的检(试)

验报告。

30.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表C3—2—6):

1)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配合比通知单(表C3—4—5)

预拌混凝土交验单(表C3—6—8)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32天内提供)(表C3—2—6)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表C3—4—6)

混凝土氯化物和碱总量计算书

2)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除向施工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保证以下资料的可追溯性:试配记录、水泥

出厂合格证和试(检)验报告、砂和碎(卵)石试验报告、轻集料试(检)验报告、外加剂和掺合料产品合格证和试

(检)验报告、开盘鉴定、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出厂检验混凝土强度值应填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抗渗试

验报告(试验结果应填人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试记录(搅拌站测试记录)和原材料有害物

含量检测报告。如施工单位需要索取以上资料,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施工单位应形成以下资料:

混凝土浇灌申请书(表B3—6)

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现场检验)(表C3—4—6)

抗渗试验报告(现场检验)(表C3—4—7)

混凝土试块强度统计、评定记录(现场)(表C3—4—9)

4)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方式的,施工单位应收集、整理上述资料中除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

土交验单之外的所有资料。

1.4.5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1.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是建筑结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

规定进行施工试验及见证施工试验,记录试验数据和计算结果并得出试验结论的资料。

试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试验人员、审核人员和试验室负责人进行签字认证,并加盖“工

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专用章”和检(试)验单位公章。

2.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应做施工试验,但本规程无相应施工试验报告表格的,应填写《施工试验

报告(通用)》(表C3—4—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对施工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进行记录,亦应

填写《施工试验报告(通用)》。

3.钢筋连接;

1)用于焊接、机械连接钢筋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正式焊(连)接工程开始前及施工过程中,应对每批进场钢筋,参予施焊的焊工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工艺

检验。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焊接或机械连接的施工。检测单位应出具《钢筋连接工艺检验(评定)报告》。

3)钢筋焊接接头或焊接制品、机械连接接头应按焊(连)接类型和验收批的划分进行质量验收并现场取样

试验,填写表C3—4—2,钢筋连接验收批的划分及取样数量和必试项目见《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l8—

2003和《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CJl07—2003。

4)承重结构工程中的钢筋连接接头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表B3—5)。

5)采用机械连接接头型式施工时,技术提供单位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

告。

6)焊(连)接工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岗位证书和考试合格证。

4.后置埋件应有现场拉拔力试验,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拉拔力试验报告(表C3—4—24)。

5.回填土

1)土方工程应测定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确定最小干密度控制值,由试验单位出具《土工击实

试验报告》(表C3—4—3)。

2)应按规范要求绘制回填土取点平面示意图,分段、分层(步)取样做《回填土试验报告》(表C3—4—4)。

3)地面回填应有《土工击实试验报告》和《回填土试验报告》。

6.混凝土

1)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见表C3—4—5。

2)应有按规定留置龄期为28天标养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表C3—4—6。冬施

还应有受冻临界强度试件和转常温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3)抗渗混凝土、特种混凝土除应具备上述资料外应有专项试验报告,见表C3—4—7、C3—4—8。

4)应有单位工程《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见表C3—4—9。统计、评定方法及合格标准见规

范GBJl07—87。

5)抗压强度试件、抗渗性能试件的留置数量及试验项目见规范GB50204—2002,GB/T50081—2002、

GBJ82—85。

6)承重结构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表B3—50。

7)结构由有不合格批混凝土组成的,或未按规定留置试件的,应有结构处理的相关资料;需要检测的,

应有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并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如表C3—4—13。

8)潮湿环境、直接与水接触的混凝土工程和外部有供碱环境并处于潮湿环境的混凝程,应预防混凝土碱

集料反应,按混凝土中氯化物和碱的总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设计要求的有关规定

执行,由混凝土供应单位出具《混凝土碱总量计算书)等相关检测报告。

9)装饰装修工程用混凝土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混凝声抗渗性能试

验报告》

10)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

养护试件的强度试验报告,应填写《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见表C3—4—18。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

厚度的检测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根据规范规定,现场抽检并出具《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报告》见表C3—4

—19。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填写《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04—226—2003中

的《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

11)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检验内

容及方法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并填写《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报

告》表C3—4—17。

7.砌筑砂浆:

1)应有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见表C3—4—10

2)应有按规定留置的龄期为28天标养试件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砂浆试件抗压强度试验报告》见表

C3—4—11。

3)承重结构的砌筑砂浆试件应按规定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表B3—5。

4)砂浆试件的留置数量及试验项目按规范GB50203—2002、JGJ70—90规定进行。

5)应有单位工程《砌筑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见表C3—4—12

6)按同一类型、同一强度等级砂浆为一验收批统计,评定方法及合格标准如下:

(1)向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同一验收批砂浆试件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

强度的0.75倍。

7)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的砂浆应有配合比通知单和强度试验报告。

8.外墙饰面砖粘贴前和施工过程中,应在相同基层上做样板件,并对样板件的饰面砖粘结强度进行

检验,有《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报告》(表C3—4—15),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应符合规范JGJll0—97的规定。

9.沥青胶(玛蹄脂)配合比及试验报告(表C3—4—16)

1)沥青胶(玛蹄脂)是由石油沥青加入粉状或纤维状填充料(包括滑石粉、石棉粉等),按一定配合比配制

而成。试验部门应按照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试配,并出具沥青玛蹄脂配合比报告。沥青胶在使用过程中

应现场抽样检验;

2)沥青胶试验报告应由有资质的试验单位出具。

3)沥青胶试验项目:耐热度、柔韧性、粘结力。

4)沥青胶试验的取样方法、试验方法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04规定。

5)沥青胶在熬制和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其加热温度和使用温度,做好检查记录,并按同一配合比、每

工作班至少检查一次沥青胶耐热度、软化点和柔韧性。

6)在填写沥青胶试验报告时,委托单位、工程名称、使用部位、沥青、填充料、收样日期应与委托单内

容相一致;报告编号栏指试验室出具试验报告的顺序编号;报告日期栏填写试验报告发出日期。

7)沥青胶试验报告上的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签证齐全。检验依据栏注明采用标准、明确试验结论;在

备注栏内注明情况说明。

8)沥青胶试验报告上的沥青品种、标号及填充料等必须与出厂合格证、设计要求相吻合。

10.不发火地面试验报告(表C3—4—14)

不发火(防爆的)地面面层应取地面面层的粗骨料试件和配制好的地面面层试件,做不发火试验并合格。

填写《不发火地面试验报告》,试验方法应符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中的附

录A。

11.有裂缝砌体、混凝土结构检测报告

1)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裂缝,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

待返修或加固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

2)对不影响结构安全性的裂缝,应予以验收。对明显影响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的裂缝,应进行处理。

裂缝应有记录,处理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的报告和建设、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

1.4.6 支护工程施工试验报告

1.锚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现场抽样试验,有锁定力(抗拔力)试验报告。

2.支护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应有抗

渗试验报告。

3.支护工程使用的砂浆,应有砂浆配合比通知单和砂浆强度试验报告。

4.支护桩用钢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做钢筋连接工艺检验和钢筋接头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5.支护工程用桩,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做桩体强度,桩体干密度,桩体完整性等桩身质量检测,

并出具检测报告。

1.4.7 桩基(地基)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1.地基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干密度试验、地基强度检验和承载力检验,有检验报告。

2.桩基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承载力和桩体质量、桩体强度检测,由有相应资质

等级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3.桩基(地基)工程使用的混凝土,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和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抗渗要求的还

应有抗渗试验报告。混凝土供应单位应提供混凝土碱总量计算书。

4.桩基(地基)工程使用钢筋,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做钢筋连接工艺检验和钢筋接头试验并出具

试验报告。

1.4.8 预应力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1.预应力工程用混凝土应按规范要求留置标养、同条件试块,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有相

应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2.后张法有粘结预应力工程灌浆用水泥浆应有性能试验报告(表C3—4—11)

1.4.9 钢结构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1.高强度螺栓连接应有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报告及复试报告,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应按规范规定进行终拧扭矩和梅花头拧掉情况的检查。并填写记录表C3

—4—20。

3.施工首次使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有焊接工艺评定

报告。

4.设计要求的一、二级焊缝应做缺陷检验,由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出具超声波、射线探伤检验报

告或磁粉探伤报告。《超声波探伤报告》(表C3—4—22)、《磁粉探伤报告》(表C3—4—23)、《射线探伤报告》

(表C3—4—21)。

5.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钢网架结构,且设计有要求的,应对其焊接

(螺栓)球节点进行节点承载力试验,并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表B3—5)。

6.钢结构工程所使用的防腐、防火涂料应做涂层厚度检测,其中防火涂层应有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出具的检测报告。

7.当钢结构处在有腐蚀介质环境或外露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处范围内,

当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时,涂层附着力达到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8.焊(连)接工人必须持有效的岗位证书和考试合格证。

1.4.10 木结构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

1.胶合木工程的层板胶缝应有脱胶试验报告、胶缝抗剪试验报告和层板接长弯曲强度试验报告。当新

的指接生产线试运转或生产线发生显著变化(包括指形接头更换剖面)时,层板接长弯曲强度应做见证试验。

2.轻型木结构工程的木基结构板材应有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3.木构件防护剂应有保持量和透人度试验报告。

1.4.11 幕墙工程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检测报告(检验标准GB50210—2001、JGJ/T139—2001)

1.幕墙用双组份硅酮结构胶应有混匀性及拉断试验报告(表翰—4—2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rc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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