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905厦门地铁2号线土建3标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合同(修正稿)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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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土建施工3标段(交通疏解及恢复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

一期工程土建施工3标段项目部

承包人:厦门市政工程公司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 2 二、合同条款 ........................................................................ 4

1. 一般约定 ................................................................................4 2. 发包人义务 ............................................................................. 11 3. 监理人 ................................................................................. 13 4. 承包人 ................................................................................. 16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 27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33 7. 交通运输 ............................................................................... 36 8. 测量放线 ............................................................................... 38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 39 10. 进度计划 .............................................................................. 47 11. 开工和竣工 ............................................................................ 49 12. 暂停施工 .............................................................................. 51 13. 工程质量 .............................................................................. 52 14. 试验和检验 ............................................................................ 57 15. 变更 .................................................................................. 59 16. 合同价款及调整 ........................................................................ 65 17. 计量与支付 ............................................................................ 67 18. 竣工验收 .............................................................................. 72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 76 20. 保险 .................................................................................. 78 21. 不可抗力 .............................................................................. 80 22. 违约 .................................................................................. 83 23. 索赔 .................................................................................. 90 24. 争议的解决 ............................................................................ 93 25. 风险责任的划分 ........................................................................ 94 26. 其他 .................................................................................. 95

附件一: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 97 附件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 102 附件三:不拖欠民工工资保证书 ...................................................... 104 附件四:工程治安保卫责任保证书 .................................................... 105 附件五:工程质量保修书 ............................................................ 107 附件六:厦门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 109 附件七:项目经理委任书 ............................................................ 111 附件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13 附件九: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 ..................................................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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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3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3标段交通疏解及恢复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现将该专项工程交由厦门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文件的组成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合同条款及附件;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图纸;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 (6)其他合同附件;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关于洽商和变更的补充协议、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制定的关于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双方共同确认的关于本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次序在先者为准。但是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或者最新颁发的版本为准。

3、本合同签约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叁佰柒拾万玖仟零肆拾肆元整(¥133709044),最终结算以业主、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数量为准。

4、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争创省优。 6、承包范围: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3标段交通疏解及恢复(即中孚花园站<不含>~蔡塘站~古地石站~岭兜站~软件园站~何厝站~观音山站~林边站~金融中心站~高林站~湿地公园站~五缘湾南站~五缘湾站<含>范围内的交通疏解工程及恢复工程)。具体工程内容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本工程合同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发包人认为必须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

7、合同工期:1438日历日。 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7月1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6月7日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9、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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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同生效:本合同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函,且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盖章后生效。 11、因本合同及相关事宜产生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12、本合同一式十份,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五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相关手续所需的合同原件由承包人提供。

1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发包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轨道交通2号承包人:厦门市政工程公司(盖章) 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3标段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2015年9月5日日期:201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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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类词语定义如下

1.1.1.1合同文件是指: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其附件、主要技术标准及要求、图纸、已标

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修正及其附件。.

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签订的关于洽商和变更的补充协议、业主和监理人及发包人制定的关于对承包人进行管理的相关制度、合同双方共同确认的关于本工程的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文件和资料,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一部分的,具有合同、协议等类似字样的文件及其附件。 1.1.1.3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文件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或要求的文件,包括监

理人批准的任何此类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4图纸:指用于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

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其他错

误(如有)修正及清标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

1.1.1.6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业主:指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1.2.2 发包人:指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已为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的合法代理人,在合同期内,受理与发包人有关的所有

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

1.1.2.5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6 监理人:指业主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的监理,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条

款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经业主同意,由监理人派到施工现场代表其全面履行监理合

同的全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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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设计人:指业主为合同目的对工程实施委托设计,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条款

中指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此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9 设计代表:指经业主同意,由设计人派到施工现场代表其全面履行设计合同的合法代

理人。

1.1.2.10 分包人:指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内容或由发包人同意分包,并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合同

的施工单位或供应单位。

1.1.2.11第三人:除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的其它人员,包括法人或自然人,群体或个体。 1.1.2.12 项目部:是指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部。

1.1.2.13 工区项目部:是指发包人派驻本工程各工区的项目部,本合同指厦门市轨道交通2

号线3标一、二、三、四工区项目。

1.1.3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独立组织施工和单项核算,但不能独立发挥

其生产能力和使用效益的工程项目。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

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道路两侧路权范

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

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取(弃)土场,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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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和子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区间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

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

干个工程。

1.1.3.14 工区:指在合同中将工程划分为一个或若干的段落。

1.1.3.15样品:指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样品,工程样板、其他样板和示范。

1.1.3.16质量保修书: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的,约定工程的保修事宜及双方权利与义务的

协议书。

1.1.3.17竣工验收:指按第18条进行的竣工验收,此类竣工验收是在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

程(或单位工程)之前进行的。

1.1.3.18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表明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完毕缺陷责任期中的工作义务的证明

文件。

1.1.4日期

1.1.4.1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2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

第11.4 款和第11.5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3 竣工日期:指第1.1.4.2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

明的日期为准。

1.1.4.4 保修期:指按照保证工程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开始和结束的保修期间。

1.1.4.5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完成本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对本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的责任期限,具体期限详见第19.1.1项。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 日的日期。

1.1.4.7 日、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日。合同中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

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合同价款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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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本合同最终价款以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审定金额为准。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合理分摊

的其他费用。

1.1.5.4 质量保证金:指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履

行保修义务的金额。

1.1.5.5期中支付证书: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发包人审核的任何支付证书。

1.1.5.6同类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施工

工艺及施工部位均为相同的项目。

1.1.5.7类似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相同、施工工艺类

似、施工部位或项目特征不同的项目。

1.1.5.8新增项目:指在工程量清单中,与既有清单项目相比,其项目名称不同或虽名称相同

但项目特征、施工工艺及施工部位均为不同的项目。

1.1.6其他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1.3.1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3.2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或福建省、厦门市颁布的法律、法规、条例及当地的有关规定;遵

守有关部门(如铁路、交通、市政、航道、水利、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环保等)的规章、细则等。

1.4 合同文件 1.4.1合同工作内容

1.4.1.1合同文件中所包含、涉及的一切内容与含义,只要适用,都应作为对承包人合同工作

内容的定义。

1.4.1.2 承包人的合同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4.1.2.1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作;

1.4.1.2.2发包人依据第1.6款发出的任何指示所带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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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3任何写明或隐含的承包人义务所产生的任何工作; 1.4.1.2.4为了符合及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须的任何工作;

1.4.1.2.5合同中虽未提及但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工程的完整、安全、稳定、可靠及有效

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1.4.1.3承包人的合同工作,不限于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作,主要包括但

不限于:管线迁改、临时保护、交通疏解及恢复工程等;具体工程内容见施工图纸、合同工程量清单及相关条款。

1.4.2合同差异性通报

1.4.2.1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矛盾或明显错误等差异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1.4.2.2协助发包人避免因合同文件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通报,须自费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1.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1.5.1.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免费提供1份施工图纸给承包人,

如需要更多承包人可自费复制。

1.5.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1.5.2.1承包人的图纸

1.5.2.1.1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需要或常识性要求制作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并

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大样图或施工配合图应在各方面均是完整和规范的,除非直接源于合同文件的差错,否则其错误或遗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5.2.1.2承包人应负责绘制和报批必要的大样图,并负责总体配合协调工作。为保证总

包工程和各工区工程之间的交圈,承包人应制作必要的协调配合图并在相关工作开始前充裕的时间内报监理人审批。

1.5.2.1.3大样图和施工配合图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仅限于方便承包人自身

的施工组织。监理人的审批是为了保证工程的总体设计意图,并不减免承包人的相应责任。

1.5.2.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1.5.2.2.1承包人应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和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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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对于工程的重点、难点或者主要工序,承包人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审查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对于重大风险源,承包人应编制“重大风险源及应对措施专项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5.2.2.2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人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无论任

何情况,监理人对上述任何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批准不应减免承包人对其应负的责任。

1.5.2.3由承包人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

1.5.2.3.1如果合同中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应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要求,设计成果文件应纳入该工程设计总体、设计监理文件管理系统,并应将其设计的图纸、计算书、相关规范标准及其他资料报监理人批准,获许后方可实施。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减免承包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1.5.2.3.2该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依据第18.7款约定,将其绘制的竣工图纸

及使用维修手册等报监理人,以便发包人进行使用、维修、拆除、组装或调整。

1.5.3图纸的修改

1.5.3.1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承包人取得发包人、监理人和业主同意后,在该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14日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5.4图纸的错误

1.5.4.1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发包人。作为有经

验的承包人对图纸中的存在任何错误、缺陷、疏漏或不足时负有预警责任。承包人应在收到图纸后28日内,组织专人评审图纸,并将评审中发现的缺陷、问题成文,报送发包人审阅。

1.5.4.2承包人应注意图纸中的预留孔洞和预埋件等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检查落实,保

证发包人不会为今后重新补做任何被承包人遗漏的预留洞和预埋件等支付额外的费用。若发现上述问题应以书面方式报发包人,并按业主批复意见实施;否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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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自行承担此类错误的纠正的修复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

1.5.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1.5.5.1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款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

件。

1.6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及时办理签收手续。 1.7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

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业主承担。

1.9.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承包人在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单价或合价范围内。 1.10.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

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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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1.1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

表与引用。

1.11.3除为了合同目的外,没有对方事先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在任何贸易、技术文献或其他

地方发表或披露该合同或其任何细节。如因合同目的对于任何发表或披露的必要性引起争议时,双方应按第24条解决。

1.12 规范

1.12.1本合同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如果“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约定的任何质量和工艺标准与现行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时,除非业主和发包人另有指示,承包人应按照“从高、从严、从新”的原则执行。

1.12.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

标准、规范,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1.12.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

要求提出施工工艺报监理人审查,经业主批准后执行。

1.12.4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发包人负责完成开工前必要的现场准备工作,使得承包人得以进场施工。向承包人移交现

场并陆续提供如下条件:

2.3.1.1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用电接口,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之中并包干使用,承包人需自行向厦门市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必要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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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移交;督促承包人对

交桩资料进行复测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进行统一协调解决。

2.3.1.3提供施工图纸、勘察报告。

2.3.1.4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等有关文件资料,

承包人应核实资料的准确性并对其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1.5业主负责提供弃渣场,弃碴运距由承包人自行测定。本工程开挖石方弃至思明区

东浦路大厝山洞碴处理场;开挖土方及其他弃渣弃至海沧区马銮湾地块填方区。承包人应充分调查了解上述弃渣场场地管理、运输线路等相关情况,自行调查道桥、隧道等限制通行情况,并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的有关规定,所需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须按指定地点弃渣,并应当自行承担因弃渣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应承担使用期间弃渣场的防护、环保和水保责任。

2.3.2施工图示围挡与交通疏解范围内用地由业主和发包人负责申办,承包人给予配合,费用由

业主承担,若需承包人支付费用的按变更程序办理;施工图示围挡范围以外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协助配合,其费用不单独计列,包含在相应工作的项目清单合同价内。施工图示围挡与交通疏解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地上部分)的拆除(其他地上附着物及地下障碍物由承包人负责拆除,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及绿化迁移、管线迁改(雨水管、海水管、管线临时保护、交通设施迁移及恢复、因交通疏解引起的管线保护除外)等由业主委托相关单位完成,管线迁改中涉及到的路面恢复由产权单位完成,承包人必须配合。需要承包人完成的,发包人另行委托。任何其他用地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自行承担费用。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5.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5.2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开工令之前,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设计单位在交底过程

中把交底文件一并交给发包人代表、监理人代表、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人必须是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部负责人等以上人员。

2.6 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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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2.8.1发包人应指定专人与承包人进行工作联系,监督检查工程整体情况,对承包人以书面形式

提交的事宜,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8.2协助和督促承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审批手续,以及大型设备进出场的运输线路报审手续。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业主委托,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理,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3.1.2监理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否则监理人应

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要求行使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

3.1.3监理人应当履行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职责,行使合同中明文约定或隐含的权力,并于

行使以下约定的职权之前取得业主专门批准或授权: 3.1.3.1发布开工令、暂停工或复工令; 3.1.3.2决定工期延长;

3.1.3.3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非重要单位工程部分; 3.1.3.4审核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

3.1.3.5影响工期、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等其它重大决定; 3.1.3.6确定索赔额、费用增加或减少; 3.1.3.7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能胜任的人员。

3.1.4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

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增加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

3.1.5监理人拥有限制或禁止承包人进行任何导致扰民的施工行为、或其它由法律法规所赋予的

权力。

3.1.6监理人无权修改本合同内容,也无权解除、变更或增加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

义务和工作。

3.1.7监理人应将所有依据合同发出或收到的函件复制给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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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1.9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兑现农民工、工人工资按月及时发放。 3.2 总监理工程师

3.2.1业主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

时,应在调离14 日前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代表监理人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

其他通讯联络。

3.2.3对于本合同而言,经监理人任命的并且发、承包双方已经收到相应通知的总监理工程师,

应是监理人唯一的全权代理人。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第3.3款将他的任何职责和权利委托给他的代表,在受第3.3款制约的情况下,此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视为监理人的合法代理人。

3.3 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

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

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

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

理人员。

3.3.5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其他监理人员:

3.3.5.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3.5.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竣工报验单、工程验收证书、工程接

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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