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人社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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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民创业,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湖南省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整体担保并推荐的,由经办商业银行(含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专用于支持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专项使用,整体担保,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主要用于扶持国家就业政策与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对象与项目,对从事农业项目的创业者和农村创业者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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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含六区三县、市)自主创业的个人(含合伙经营,下同),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申请小企业贷款。

第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租赁或承包经营,或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的必须出具租赁承包合同,或提供营运证;从事种养殖业的,必须由当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经营证明;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运输业除外)和一定的自筹资金,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当年新招用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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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6.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

(三)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作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其合伙经营实体自主创业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贷款的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市、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项目评审并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市、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并会同经办银行进行项目评审,经办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创业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确认为符合贷款对象条件的,指导其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推荐;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担保中心推荐。区(县、市)担保中心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向经办银行推荐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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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向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担保中心初审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办银行进行复审,通过审核后向经办银行推荐。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担保中心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一)对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贷款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2. 贷款申请书;

3. 《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

4. 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证明; 5. 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6. 合伙经营的还需提供工商部门认定的合伙经营证明。 (二)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企业简介及项目简介; 2.营业执照及副本;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经企业确认的近两年的职工花名册; 5.经企业确认的当月及去年同期工资表; 6.企业与当年新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7.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贷款项目评审。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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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中心进行实地审查,必要时可会同经办银行实地审查,并如实填写《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前项目调查表》。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中心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经办银行对项目开展实地审查和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贷款批准。

(一)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由担保中心根据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结果确定是否批准贷款及具体贷款金额、期限与贴息情况等,并在《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担保中心会同同级财政、经办银行根据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结果进行研究,确定是否批准贷款及具体贷款金额、期限与贴息情况等,由担保中心在《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获批的贷款申请人或企业凭《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办银行须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因特殊原因无法贷款的,应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中心依据经营项目及其规模、资信水平、反担保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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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情况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进行联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根据项目情况和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一)个人贷款期限为两年。借款人有展期要求的,向担保中心提出申请,经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批准,可以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具体还款方式由贷款企业和经办银行签订的合同确定。

(三)对信用良好,按时还本付息且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生效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个人贷款或联合贷款,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及广告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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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个人和企业取得的不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商业贷款,可以享受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内,按每提供一个就业岗位,五万元可享受贴息的标准计算。贴息比例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执行。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按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一年的贴息一年。

适用本款的个人贷款和联合贷款贴息,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推荐,市、区(县、市)担保中心批准,财政贴息的程序进行。适用本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按照自愿申请,市、区(县、市)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并批准,财政贴息的程序进行。由各区(县、市)担保中心核准的贷款贴息,需报市担保中心备案。

(四)经办银行在每年度利息结算完成后,将符合条件的贴息名单汇总,由同级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担保中心审核。市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申请贴息。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贴息资金。

(五)小额贷款财政贴息,遵循先付后补的原则,即在借款期间内由借款人自行支付利息,按期偿还贷款后将应补贴利息一次性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中。借款人延期支付贷款利息所产生的罚息,财政不予承担。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按时偿还贷款,逾期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视为放弃享受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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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 款 担 保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 上级财政拨付的担保基金; (二) 本级财政筹措的担保基金; (三) 担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 其他收入。

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的整体担保。

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补充担保基金,确保担保基金规模年均增长5%以上,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具体补充办法依据湖南省统一规范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担保比例、方式。担保中心以担保基金为质权,与经办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低于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在整体担保合同可担保限额之内,不再逐笔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中心出具的对个人或企业资格认可的《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视作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担保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担保费,用于各级担保中心的工作经费支出。担保费率不超过当年新发放贷款本金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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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反担保。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在担保中心进行整体担保的前提下,还须向经办银行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采取房产抵押或第三责任人保证的形式。担保中心应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进行审核。以房产抵押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有权处置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担保中心需进行实地考察,对照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审核房产位置、面积,并落实房产所有权。以第三责任人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第三责任人应为在职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应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且同一保证人不能同时为两名(含两名)以上贷款人提供反担保。

(二)在上述两种反担保形式外,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的反担保:

1.存款单(债券)质押:质押额不低于贷款额,期限为贷款期限;

2.其他保证人担保:保证人为公办医院、学校正式工作人员,或效益良好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企业的中层干部。

(三)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可选择以上任意一种反担保方式;贷款额度超过10万元,必须采用房产抵押方式,或由多名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进行反担保。每个保证人只可对10万元以内的贷款进行担保。

第二十条 小企业贷款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担保:

(一)法人担保。企业法人可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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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注册资本应为贷款额的2倍以上;

(二)财产、房屋抵押。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房产需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贷款额的1.5倍以上;

(三)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出具财产证明,其资产应达到小企业贷款额的2倍以上;

(四)由经办银行指定的担保机构为贷款小企业担保。 第二十一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中心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

第六章 信用社区与奖惩考核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行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制度。连续两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超过全市平均数,且到期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已到期贷款总额×100%)达100%的社区,由担保中心推荐,经财政、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资格。信用社区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可通过社区直接向担保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免除反担保,优先放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如有1笔贷款本息不能按时偿还的,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建立奖励机制。以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考核与工作奖励直接挂钩,实行额度递升奖励。以各级担保中心和街道(乡镇)或社区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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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95%)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含98%)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奖励和工作经费补助。

对当年小额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以上且当年新发贷款放大倍数达到5倍以上的经办银行,按其实际新发放贷款金额的0.5%给予手续费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实际发放金额的0.5%。以上奖励所需资金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从贴息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凡在贷款过程中弄虚作假,恶意欠款的,除及时追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将对当事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和经营项目所在地的社区进行不良信用公示;

(二)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公布其不良信用记录; (三)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动,对其经营行为加以限制; (四)由经办银行通过司法途径,对恶意拖欠对象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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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及联合贷款所产生的风险由担保基金全额承担。担保基金所承担的代偿损失中,省、市级财政筹集的担保基金承担90%,区(县、市)筹集的担保基金承担10%。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发生的呆账损失,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9∶1的比例承担。

各级担保中心每年按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的10%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每年年底由同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据实补足。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程序由担保基金代偿,经批准后用呆坏账准备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八条 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街道(乡镇)公共服务站的责任。

(一)对辖区内的创业者宣传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初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推荐、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管理;

(四)配合经办银行、人社部门、担保中心做好调查审核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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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导帮助贷款对象搞好生产经营,及时反馈其获贷后的信息;

(六)积极创建信用社区,为社区内居民办理贷款创造条件。 第二十九条 区(县、市)人社局和区(县、市)担保中心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对辖区内各街道(乡镇)、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二)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评审,并提供推荐意见;

(三)负责为辖区内贷款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整体担保; (四)按要求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对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传达、反馈相关信息;

(五)配合市担保中心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调查审核及催收贷款工作;

(六)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创业的优惠政策; (七)积极筹措担保基金,承担相应贷款风险;

(八)积极引导和组织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创业培训。 第三十条 市担保中心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资格、项目和反担保予以审定,并及时向经办银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二)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整体信用担保; (三)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和微利项目的贴息资金; (四)组织开展贷前调查和贷后跟踪工作,并协助经办银行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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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欠款;

(五)指导各级工作人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相关工作,指导各区(县、市)担保中心的工作;

(六)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的损失清偿;

(七)定期发布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相关信息,并及时传递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对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含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同时向担保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必须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二)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中心。

(三)及时反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回收、贴息以及担保基金账户情况;

(四)对小额担保贷款呆、坏帐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同级人社部门制定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防范和控制风险,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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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在出现需第三责任人履行代偿义务的情形时,财政部门应配合银行代扣第三责任人工资,确保欠款清偿到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98号)废止。

附件1: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贷款) 附件2: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联合贷款) 附件3:长沙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前项目调查表 附件4:长沙市促进就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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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r1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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