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招标文件(完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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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GRGGC-0810002

项目名称: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招 标 人: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八年十月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 2 第二章 投标须知 ........................................................................................................................... 4

前 附 表 ............................................................................................................................... 4 1总则 ........................................................................................................................................ 5 2 招标文件 ............................................................................................................................. 6 3 投标报价 ............................................................................................................................. 7 4. 投标文件 ........................................................................................................................... 10 5. 开标 ................................................................................................................................... 14 6. 评标 ................................................................................................................................... 15 7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 16 8.履约保(金)函 ................................................................................................................. 16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 17

一、合同条件 ......................................................................................................................... 17 二、合同协议书 ..................................................................................................................... 38 第四章、投标书及银行保函格式 ................................................................................................. 40

一、投标书格式 ..................................................................................................................... 40 二、履约保函格式 ................................................................................................................. 50 第五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图纸 ........................................................................................... 51 第六章 资格证明文件 ................................................................................................................... 71

格式一、营业执照副本 ......................................................................................................... 72 格式二、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 73 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 74 格式四、安全生产证书 ......................................................................................................... 75 格式五、银行资信证明 ......................................................................................................... 76 第七章 其他辅助资料 ................................................................................................................... 77

一、项目经理委任书 ............................................................................................................. 78 二、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 79 三、主要人员简历表 ............................................................................................................. 80 四、计划用于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表 ............................................................................. 81 五、其它资料 ......................................................................................................................... 82 第八章 评标办法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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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容光矿井矿建工程施工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本建设项目由徐州矿务集团、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

现特邀请贵单位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 招标范围及内容:

(1)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施工,招标内容包括:措施巷约178米,倾角14°岩巷,硬度1~3,锚网支护,探巷约840.31米,硬度1~3,锚网支护,详细内容见图纸。

(2)发包方提供主要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提升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运输系统等系统设备,施工方维护管理使用(配件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自理)、主要材料(矿车、锚杆、轨道、动力电缆、风、水主干管路)等,但中标方必须提前一个月(日历天)以上提报使用计划。

(3)行政、生产性、生活性临时设施由施工单位自建。 (4)具体报价见招标文件3投标报价。 2、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3、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资格证》。

4、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包括图纸)人民币2000元,需电子版另加500元。售后不退。

5、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8年10月24日起,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7:30(北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

6、招标文件出售地点:遵义市桐梓县城中国农业银行桐梓支行十楼贵州容光矿

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管部

投标人代表凭本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到以上指定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7、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时间及地点 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时间:自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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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地点:贵州省桐梓县容光乡境内容光煤矿生产技术部。 8、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08年11月15日下午2:30点。 9、开标地点:桐梓县农业银行九楼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

投标文件请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各投标人可派1-3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 招标人: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及账号:

户 名: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遵义市桐梓县支行 帐 号:2403025629024542441 邮 编:563200 电 话:13885217099 传 真:0852-3209623 联 系 人:臧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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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须知

前 附 表

栏号 1 编 制 内 容 工程说明: 工程名称: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 建设地点:贵州省桐梓县城以西 工程规模: 90万t/a(一期60) 工程性质: 新建 招标范围及内容: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合同名称: 容光矿井井巷工程探巷施工合同 合同形式:单价合同 承包方式:固定单价承包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 工期及质量要求: 工期要求:200天。 工程质量: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优良标准。 投标货币: 人民币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30天 投标保证金额: 人民币三万元整。 投标文件份数: 一正六副 (另提供光盘刻录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两套)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2 3 4 5 6 7 8 9 1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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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工程说明

1.1.1工程简况

工程名称: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建设地点:贵州省桐梓县容光乡境内

工程性质:新建

招标范围: 措施巷及泄水平巷井巷工程施工。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合格标准。 工期要求:200天。 1.1.2招标人

招 标 人: 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3合同名称: 容光矿井巷工程探巷施工合同

1.2资金来源

招标人通过前附表第3项所述的方式筹集到资金,并将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所签合同项下。

1.3资格要求与合格条件

1.3.1为履行本施工合同,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矿山工程施工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及煤炭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资格证》。

1.3.2 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投标人必须承诺承建制专业施工队伍。

1.3.3 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3.3.1 有关确立投标法律地位文件的原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施工资格证书、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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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2 投标人在近3年完成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业绩及其合同履行情况和现在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并提供有关合同原件的复印件)。

1.3.3.3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拟在本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上述人员在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业绩及业主证明材料原件)及施工现场管理、主要施工人员的情况。

1.3.3.4 按规定格式提供完成本合同拟采用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不含措施工程设备)。

1.3.3.5 投标人提供财务状况,包括近2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 1.3.3.6 投标人目前和近2年涉及诉讼的资料。

1.3.4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1.3.5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1.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因其投标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包括以下各章,同时还包括按本须知第2.2条和第2.3条所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资料和本须知第4.5条所述的投标答疑会记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件及协议书 第四章 投标书及银行保函格式

第五章 工程规范、技术条件及图纸 第六章 资格证明文件 第七章 其他辅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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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评标办法

2.1.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1.3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2.2 招标文件的解释与澄清

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在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等,下同)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接到该请求澄清函2日内,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有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的权利。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提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

2.3.2 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澄清函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澄清函。

2.3.3 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有比较充分的时间将澄清函的相关内容一并考虑以完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情推迟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日期。

3 投标报价

3.1 报价原则

3.1.1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增减工程数量或项目个数。 3.1.2 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报价格式表报出分项单价。

3.1.3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和各自的经验,报综合单价、单位工程造价和总价。 3.1.4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中标综合单价调整,无综合单价按新增单价计算办法计算。

3.1.5对投标人,允许其在保证工程工期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投标声明中予以承诺报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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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评标中将对工期提前数量和价格优惠程度进行量化,计入综合评分,具体量化方式详见评标标准。

3.1.7 投标报价按综合单价根据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投标单位企业能力以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报价,并报出总价。可做出优惠承诺,但规费不可以做为优惠条件。

3.1.8 新增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确定:参考《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基础定额》(2007统一基价),按中标单位相应的中标费率取费,中标报价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与定额单价差,作价差处理,报价中没有的材料、机械单价按《煤炭建设井巷工程基础定额》(2007统一基价)执行。所报单价经监理审查,招标人确认后执行。

3.2 投标价格采用方式

3.2.1 本报价中的所有人工、材料(不含招标人已定价的)、机械台班的单价,由投标人自定,施工期间任何原因均不作调整。

3.2.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由招标人指定或提供的材料可进行价差调整,但仅计取税金)。因设计变更以中标单价为依据计算设计变更费用,无单价的按新增单价计算办法计算,由监理工程审核报发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3.2.2.1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出具的由于单位工程长度及断面的增减、支护方式的改变(不含由于中标人管理问题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及支护方式的改变)等的合法手续。

3.2.3 投标报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3.2.3.1 矿建工程费:

按投标书格式附表6报价。

3.2.3.2 凿井措施费:发包方提供主要包括供电系统、供水系统、提升系统、压风系统、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系统、运输系统等系统设备,施工方负责维护管理使用(备品、配件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含在报价中)、主要材料(矿车、锚杆、轨道、动力电缆、压风、供排水主干管路)等,但中标方必须提前一个月(日历天)以上提报使用计划。

3.2.3.3 发包方提供的凿井措施项目中的各系统设备由中标方安装,投标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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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只计措施工程费用指标中的安装费用,中标后包干使用,但报价不得超过07费用定额凿井措施费用指标的40%(安装)。

3.2.3.4 临时措施工程费:办公、生产性、生活性设施(临时材料设备库棚;临时宿舍、办公室;临时食堂、浴室等)由施工单位自建,费用包干使用。其它临时措施工程项目招标方已组织施工完成。

3.2.3.5辅助费用:设备、主材由招标方提供,投标方人只计安装、拆除人工费用、材料费用中经修辅材费用、安装拆卸费、机械费中经修辅材费、电费,但总费用不得超过辅助费指标的40%。(经修辅材费用含日常维修保养备品、配件费用,但不含大修理费用,大修费用由招标方负担)。

3.2.3.6 综合根据煤炭建设井巷工程量消耗量定额(07基价)报价时,招标方提供的机械台班费用中一类费用计经常修理费,二类费用计人工及电力费用。非招标方提供的机械台班费用按定额计取。甲供主材费用按定额单价计取,结算时按定额单价扣除。锚杆制作、安装报价时只计安装费用及主材,不计制作费用,招标方供主材时结算时扣除。

3.2.3.7 施工中的五小设备由施工单位自备,报价时只报单价,结算时投标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10%给予计取折旧费用。

3.2.3.8 以上各系统设备、设施的维修管理由施工中标负责,人工、材料及安装、拆除费用均包含在综合报价中。

3.2.3.9 揭煤费自主报价,包干使用,施工过程中穿煤层不再支付费用。如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则不以计取。

3.2.3.10 探放瓦斯费:由投标人按次报价,总价包干使用(由中标人制定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招标人批准后实施)。如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则不以计取。 3.2.3.11 投标人报价中劳保费、税金按施工地区规定计取费用。

3.2.3.12 报价中应考虑设计变更以外的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费用,包括:地质构造、岩石性质、硬度变化、片帮冒顶(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片帮、冒顶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及支护方式的改变由施工单位自负,不计取任何费用。)、涌水量的变化、因停水、停电、通风中断、运输不畅等一切风险。

3.2.3.13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概况等只作为投标人的参考。投标人应到工地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工程施工和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中标后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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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予以批准。

3.2.3.14 停电、停水影响:招标人对任何情况下的停电、停水影响不计取任何费用,但对连续4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影响的时间在月度进尺考核中予以考虑。 3.2.3.15 中标单位负责维护招标方提供的设备,由于中标单位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设备损毁、丢失的,由中标单位赔偿。

3.2.4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水按0.5元/立方米,电按0.6元/千瓦时计算,招标人按此价与中标人结算。 3.2.5 工程矸石排放:

汽车排矸,运至招标人指定地点,运距待踏堪现场后落实暂按1500米计算。 3.2.6 矿井涌水量与排水:

矿井涌水量: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矿井矿井正常涌水量3092m3/d,雨季平均涌水量8874m3/d,最大涌水量24056m3/d。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涌水量也可能发生变化,无论涌水量大小均不得调整。(因无井筒涌水量指标,投标时暂按小于等于5立方/小时计算) 排水:动力排水。

3.2.7 工程煤:所出的工程煤均归招标人所有,并按招标人的要求存放到离井口约300米内的指定地点(不计运费)。 3.3 材料供应

3.3.1 招标人所供材料:施工主材及生产、辅助系统的设备、主材(水泥、轻轨、钢丝绳、电缆、支护钢材、锚杆、钢带、锚网等)。 3.3.2 主材投标时按定额单价计算综合单价。 3.3.3 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采购。

3.3.4 工程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矿用产品需煤安标志的必须各项证件齐全后,方能下井使用。 3.4 投标货币

投标文件报价中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文件

4.1 投标文件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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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人之间与投标有关的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4.2.1 投标人投标文件应单独装订成册,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投标书及其附表 (2)投标保证金 (3)投标报价汇总表 (4)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5)确保工期的具体措施,包括(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配备,工程进度计划安排)。

(6)企业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施工资格证、ISO9000系列质

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8)项目经理等级证书(提供从事类似施工项目业主证明材料)及驻施工现场承诺书。

(9)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4.2.2 投标人必须使用本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3 投标有效期

4.3.1 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前附表中所述的日历日。 4.3.2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们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者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4.4 投标保证金

4.4.1 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前附表中所述的人民币金额,作为投标保证金。

4.4.2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招标人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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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是现金。

投标保证金币种仅限于人民币。以开标前保证金付到招标人为保证金有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30天。

4.4.4 按本须知第4.3.2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4.3.2款规定相应延长。

4.4.5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招标人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4.6 在中标人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未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无息)。

4.4.7 中标者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提交履约保函后5日内退还壹万元(无息),其余贰万元转为招标人的招标管理费用。 4.4.8 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投标人未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开始合同谈判并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完承包合同的;或 (c)不接受按本投标须知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或 (d)经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串标的各方。

4.5 现场考察及投标答疑

4.5.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考察和投标答疑会,投标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可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自主决定是否对现场进行考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4.5.2 在现场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4.5.3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入现场考察,招标人将予支持,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4.5.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所有资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4.5.5 投标答疑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将迅速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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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标答疑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同等有效。

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4.6.1 投标人按本须知第4.2条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8栏所述的份数的“副本”及光盘为储存介质的电子文档,并在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的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均应为投标文件正本的复印件。一旦“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4.6.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署。

4.6.3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要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签注。

4.7 投标文件的递交

4.7.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4.7.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分别密封,在分别密封包装的封面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或“电子文档”。然后,将上述三部分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 4.7.1.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 ﹝a﹞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项目编号。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施工” 投标文件并注明“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开封”的字样。

外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开口及拼逢处粘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4.7.1.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4.8 投标截止日期

4.8.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开标地点递交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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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投标截止时间为2008年11月15日下午2:30整。

4.9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请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但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4.9.2 投标人修改后的投标文件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4.7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

4.9.3 根据本须知第4.3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5. 开标

5.1 开标

5.1.1 招标人将于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5.1.2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人,并认为该投标人将默认开标结果。 5.1.3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时,当场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及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等进行核查,以确定其完备性。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5.1.4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为无效:

(a)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 (b)未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c)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d)违反招标纪律的。

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即废标) (a)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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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c)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相互串标的各方。

5.1.5 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仪式并拆封唱标。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标准、投标保证金、修改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未经宣读的投标降(提)价函一律不在评标中考虑。降(提)价函必须附有调价部分的详细说明,并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署,否则将视为无效。

5.1.6 由招标人整理开标记录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过程的保密

6.1.1 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由政府部门与招标人纪检部门全程进行监督。 6.1.2 开标后,直到宣布中标人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6.1.3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被取消投标资格. 6.1.4 严禁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任何手段进行串标、贿赂和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其他行为,如经发现均取消其投标资格。 6.2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与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个别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

6.3.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6.3.2 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发包范围、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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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权利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6.3.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的投标书。

6.4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6.4.1 评标委员会仅对按照本须知第6.3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6.4.2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企业财务状况、社会信誉、项目经理管理机构配备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6.4.3 评标办法:详见第八章。

7中标通知书及签订合同

7.1 确定出中标人后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给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7.2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向未中标的单位归还投标保证金,同时在中标人提交了履约保函后5天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叁万元。

7.3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3天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前往与招标人代表进行合同谈判,并在5天内签订完承包合同。逾期未完成合同签订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8.履约保(金)函

8.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8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完合同协议书。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招标人递交一份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银行出具的有效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支票、汇票等)。为取得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负责,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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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合同格式

一、合同条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或术语除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发包方: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承包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方所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1.3 项目经理:指由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 设计单位

指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5 监理单位

指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受发包方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6 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1.7 发包方代表:是指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 工程: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 合同价款:指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所应得到的款项。 1.10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定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 日:指日历日。

1.12 工期:指发包方、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开始施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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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 图纸:指由发包方提供,满足承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及有关资料)。

1.16 设计变更:与由设计院、发包方、监理、承包方中任何一方提出,并按相关程序批准的有效设计。

1.17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字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相互确认为准)。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2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误的要求。 1.2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本合同协议书、附件及本合同签订后双方达成的对本合同条件的修正及补充文件;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书;

(d) 投标文件; (e) 本合同条件;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图纸;

(h) 投标下降幅度、综合单价、单位工程报价、总价;

(i) 在本合同条件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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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情况下,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件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语言为中文;

3.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3.3 适用标准和规范

国家部委颁布的与本标工程有关的各现行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规程和图纸技术要求。 4. 图纸资料

4.1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图纸资料

发包方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承包方提供图纸4套。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资料套数的,由发包方提供但工本费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任何图纸资料转给第三方。 4.3 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资料,供发包方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另行通知,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发包方与监理单位在监理合同中写明。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职权, 发包方在监理合同中要求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5.2 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方代表,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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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职务由发包方向承包方另行通知,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发包方代表的职权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3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影响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件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4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的委派和指令

6.1 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应履行和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的职责与职权,其人员的确定或更换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监理工程师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需经业主认可方有法律效力。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应进行确认。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发包方代表应进行纠正。

6.2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交业主认可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指令、通知应是书面的。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发包方代表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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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由承包方法定代表人依据合同以书面形式任命,并得到合适的授权。

7.2 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 7.4 项目经理易人,承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经理的,罚款1万元。

7.5 发包方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承包方应在发出书面通知7日内更换合格的项目经理,如连续更换三个项目经理不能使发包方满意的则视为承包方违约,并停止承包合同执行,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 发包方、承包方工作 8.1 发包方工作

8.1.1 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林赔偿、输电线路拆迁、房屋拆迁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8.1.2 开工前发包方在施工场地范围内提供一水源点与10KV电源点供承包方使用。

8.1.3 发包方负责办理临时用地和占道许可,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间之间的临时进场道路通车。

8.1.4 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

8.1.5 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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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向承包方分批交付设计图纸,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方进行设计交底;

8.1.7 保证工程资金及时支付。 8.2 承包方工作

8.2.1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计划。

8.2.2 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上月工程请款报告 (2)下月月度施工进度计划表 (3)本月月度工程量完成报表 (4)安全报表

(5)质量报表(自检记录)

以上月度报告份数为四份,发包方、监理单位各二份。

8.2.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所需的办公场所、照明、围栏、卫生、环保、安全保卫等设施,包括提供适用的卫生间设备和适用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并负责日常的管理维护。

8.2.4 遵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关于煤矿施工、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服从业主的统一管理,遵守发包方制订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

8.2.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方负责其施工现场责任区(井下、地面)内的文明卫生,费用自理;承包方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方应负责将施工中挖出的土方、矸石、煤或施工垃圾运至发包方所指定的地点。

8.2.6 工程建设期间,承包方与当地政府所设煤电协调办处理自己施工所涉及的工农关系,办理与施工本工程有关的各种证件,费用自理。

8.2.7 承包方应全权负责工程中使用的已办理领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直到发包方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承包方并应对其在保修期内进行的工程及所使用的材料、待安装的设备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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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8.2.8 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施工的地下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记和记号,并绘制成标准档案图交于发包方,并按要求给以保护。

8.2.9 负责其施工专用通道及运输道路的维护工作,费用自理。

8.2.10 在工程竣工验收交接后,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期限拆除施工场地内的所有临时设施,撤除施工机械,将场地清理平整后归还发包方。 8.2.11 施工中服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管理和协调。

8.2.12 承包方应在现场为发包方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巡查提供足够的和适用的场所和用品。

8.2.13 办理施工许可证:承包方在取得本合同后,应按国家或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和报建手续,以获得批准从事本合同的施工活动,有关办理此项注册登记的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如因未能办理注册,而导致工程不能正常施工,视为承包方的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8.2.14 承包方所采购的材料应保证符合工程质量的要求,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工程施工。

8.2.15 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2.16 无条件的承担因违反发包方有关管理规定或工作安排给予的经济罚款。

8.2.17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发包方捉供有关的竣工资料一式二份和一份电子版的竣工资料。

8.2.18 承包方应做的其它工作。

8.2.19 承包方未能履行8.2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所有损失。

9.发包方的权利

9.1 有权组织协调会或调度会,检查综合进度和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各单位之间的配合协作问题。

9.2 有权随时了解工程情况和存在问题,承包方应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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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根据工程综合进度的要求,发包方向承包方可提出质询并对进度作必要的调整。如果因承包方的责任,工程进度,质量或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计划要求的接受经济处罚,经发包方书面督促仍不能满足要求,发包方有权中止承包方该项目的施工,并将该项目委托第三方施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9.3 承包方如发生违反合同有关条款,发包方除按合同有关条款向承包方进行索赔,还有权在对发包方有利的时间、地点、场合及条款提出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9.4 对合同分工(含接口、界线)有争议的有关问题发包方有权进行确认和确定。

9.5 发包方对承包方采购的材料有抽检的权力。

9. 6 如果承包方因违约造成承包合同终止的,为保证正常安全施工承包方所投入的的所有设施、设备均不得撤走,由发包方无偿使用,待新的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后予以返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加倍赔偿。 10. 进度计划与奖罚

10.1 承包方应在图纸会审后7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供下述文件和进度计划 (1) 施工组织设计

(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发包方提出的工期进度计划要求。

(b)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装备清单。 (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配备计划。 (2)《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3)《安全、卫生管理手册》

10.2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应在收到有关资料后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其中监理工程师3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代表3天内完成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3 承包方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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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时,发包方有权按照第9条的有关条款执行。

10.5 以下奖罚措施从开工次月起实施,每月兑现。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承包方连续三月未完成月度进尺考核指标的,将视为承包方违约,按终止合同处理。

10.5.1 措施斜巷考核指标120m/月,平巷段月进尺考核指标150m/月,每超(欠)1m奖(罚)1000元。

10.6 承包方应在开工前7天内,办理完一切开工必备的手续(包括开工报告)。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本工程的开工日期预计为:2008年12月15日(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11.2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承包方的责任不能按时开工的,每推迟开工一天罚款10000元,工期不予顺延。

11.3 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5天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人员未进场的不预补贴。如已进场,补贴中标方误工费:20元/日。 12 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恢复开工时须征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同意后,方可复工。 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可发出口头暂停施工的指令,承包方对指令应予执行。

停工责任在发包方的,由发包方承担费用;停工责任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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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方代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不可抗力;

(4) 合同中约定发包方代表同意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方确认,承包方是在充分考虑了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及天气情况下与发包方约定了合同中所述的工期,并不会因气候或天气向发包方提出任何索赔或工期顺延。承包方应充分考虑气候条件影响而不能正常施工的风险。如非发包方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而使总工期误期的,每延误一天按20000元/天进行处罚。此项延误处理和支付,不应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 工程竣工

本工程的竣工日期为:(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本工程的开工日期后300日历日)。

14.1 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等内容。

15. 工程质量

15.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MT5009-94)优良等级。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委员会鉴定,所需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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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返工的,由承包方承担返工的一切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尽量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按规定须停工检查的除外。

16.4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检查检验,不能免除承包方的相关责任,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应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验收。通知内容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并附有关验收资料。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限定的时间内返工后重新验收。

17.2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8小时。

17.3 承包方未按照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参加隐蔽和中间验收,擅自施工隐蔽工程,属严重违约,承包方应随时应发包方要求将该部分工程剥露或打开,承包方无权为此主张任何工期或金额的索赔。如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无法剥露或打开时,不予支付所发生的工程费用。

17.4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参加中间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不能免除承包方的相关责任和潜在的质量问题,今后发生质量问题,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18.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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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挖,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安全施工与检查

19.1 承包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

19.2 全面关照所有有权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19. 3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规定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19. 4 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在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生事故或故障或其他事件,发包人认为进行紧急补救或其他工作是工程安全的紧急需要,而承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此类工作或修理时,发包人可以雇用其他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或修理,其费用由承包方支付有关费用,实报实销。

19. 5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照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承包方造成的事故引发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0. 安全防护

20.1 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管线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书面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或办理工作票,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方可实施。防护措施费由承包方承担。

20.2 如需要实施爆破作业时,承包方应提交按程序审批的防飞石、防震、防尘等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认可后实施,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方承担。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认可后的安全防护措施,不能免除承包方的相关责任,发生安全问题,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在实施爆破作业前,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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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事故处理

21.1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一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事故处理照《施工安全协议书》执行。

22. 合同价款及调整

22.1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因设计变更以中标单价为依据计算设计变更费用,无单价的按新增单价计算办法计算,由监理工程审核报发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22.2 承包方根据地质水文资料矿井生产后正常涌水量报价。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涌水量也可能发生变化,无论涌水量大小均不得调整。

22.3 合同单价不得进行调整,材料价差单独调整且仅计取税金。

23.工程款支付方式

23.1 工程预付款:本工程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凿井措施费的50%作为工程预付款。

23.2 以每月25日经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由承包方计算工作量,经监理工程师初审,发包方确认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比例为85%。

23.3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按要求编制工程竣工资料档案(共2份,另提供1套电子版的竣工资料),经发包方的档案部门签收,方可办理竣工结算。在竣工结算手续办理完毕30日内按结算总价扣除10%质量保证金后一次付清。

23.4 质量保证金支付方法:本工程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在工程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返修直至合格,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同时发包方保留追究承包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如无发现质量问题则付予承包方。

23.5 承包方的施工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整理,否则,将不予审定工程量。合同价中应考虑设计变更以外的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费用,包括:地质构造、岩石性质、硬度变化、片帮冒顶(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片帮、冒顶增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及支护方式的改变由施工单位自负,不计取任何费用)、涌水量的变化、因停水、停电、通风中断、运输不畅等一切风险。

24.工程量的确认

24.1 工程施工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片帮、冒顶增加的工程量或因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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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对施工进度造成影响,由承包方自负,不计取任何费用。

24.2 发包方对任何情况下的停电、停水影响不计取任何费用,但对连续4小时以上的停水、停电影响的时间在月度进尺考核中予以考虑。

24.3 承包方应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提交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申请验收报告和质量自检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接到报告后3天内,核定工程量并进行质量评定。评定合格的工程量作为工程月进度款的支付依据。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验收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24.4 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不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承包方必须返工,费用自理。

25. 工程进度款支付

在确认验收结果后10天内,发包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26.材料采购

26.1 工程建设所需的施工用材,除发包方提供的以外均由承包方自行采购供应。全部费用[包括运输(包括二次搬运)、检验、卸车、保管、税费等]已含在本报价中。

26.2 水泥和钢材由招标人确定厂家及价格,由投标人自行购买、运输。差价作价差处理。

26.4 工程所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矿用产品需煤安标志的必须各项证件齐全后,方能下井使用。

26.5 承包方在材料采购时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保证材料的质量符合工程的要求。对有特殊要求的材料的采购工作,发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与采购,但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26.6 重要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证应及时交给监理工程师一份,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同意后方可使用。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需经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试验费用由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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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虽有出厂合格证明,任何一方有怀疑,需进行复试,按照复试结果,如合格,复试费用由怀疑方承担,如不合格,复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6.7 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的材料品种、规格、数量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它品种、规格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及承包方各方的同意,并在完成有关手续的办理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和加工费,由责任方承担。

26.8 承包方应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将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的供应商名单报发包方审定,但涉及材料的责任仍由承包方承担。凡被发包方否定的材料供应商,承包方不得向其采购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否则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 26.9 若政府部门需对原材料抽检,检验费用由采购方负责。

27.工程设计变更

27.1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出具的由于单位工程长度及断面的增减、支护方式的改变(不含由于中标人管理问题导致的工程量增加及支护方式的改变)等的合法手续。

27.2 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

27.3 施工中承包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29.确定变更价款

29.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承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后,应由监理方核实由发包方确认并委托设计部门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同时对造价进行核算。

29.2 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新增费用承包方自理。 30.竣工验收

30.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1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括一式二份竣工图和电子版本)和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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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申请报告。

30.2 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0.3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30.4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再另行约定,其验收程序按上述条款办理。

30.5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

31.竣工结算

31.1 工程竣工验收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1.2 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32.质量保证期

32.1 本合同中质量保证期从整体工程经竣工验收通过并移交发包方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为两年,但该质量保证期并不免除承包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证的有关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和义务。

33.承包方违约(发包方违约)

33.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 本合同条件第14.3条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 本合同条件第15.1条提到的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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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质量标准;

(3)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33.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条件第14.3款规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期每拖延一天,处以20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本合同条件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方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承包方承担返工一切费用,工期不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34.索赔

34.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或证明。

34.2 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 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 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 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4.3 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33条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35.争议

35.1 无论在施工过程中或在工程竣工之后,如果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关于合同或起因于合同,或因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则双方可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协商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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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好已完工程。

(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36.禁止转包

本工程不得转包,发现承包方转包,发包方有权立刻中止承包方该项目的施工。

37.不可抗力

37.1 不可抗力指发包方和承包方无法控制的事件,这类事件是合同的履约已变成为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天灾(不包括大风、暴雨);

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叛乱、暴乱、军事政变、篡夺政权,或内战;

由于任何爆炸性核装臵或其核部件的任何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物、放射性有毒炸药,或其他有害物质所引起的放射性污染;骚乱或严重混乱(由承包方的雇员引起的除外)。

37.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迅速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应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通报受害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7.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地履行合同义务,则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被认为违约或毁约。

37.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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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

37.5 任何不可抗力都不能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38.保险

38.1 承包方必须为其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以及投保与承包方履行合同义务有关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8.2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9.履约担保

39.1 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39.2 承包方违约,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应按照履约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和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同时提出处臵方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代表收到处臵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臵。 41.合同解除

41.1 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1.2 发生本合同条件第36条的情况,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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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1.4 一方依据有关款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件第3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1.5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本项目施工,施工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或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或不配合发包方及监理的工作等情况,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方所投入的为保证正常安全施工的所有设施、设备均不得撤走,一期工程期间由发包方无偿使用,待新的施工单位将工程竣工后予以返还,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加倍赔偿。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成工程价款。已订货的材料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1.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2.合同生效与终止

42.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2.2 除本合同条件第41条外发包方和承包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方向发包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2.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43.其它

43.1 合同签定时,中标方签定廉洁施工承诺书,并向招标方提供工程总造价10%的廉洁保证金或保函。

43.2 合同签定时须签定安全施工协议、质量保证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4. 合同份数

44.1 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发包方保存两份,承包方保存一份。

44.2 本合同副本八份,发包方保存五份,承包方保存三份。 45.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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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到合同履行中的任何时候,发包方与承包方均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对本合同的任何约定进行补充或做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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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发包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方”)于 年 月 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方拟建造 (工程简述),并通过 年 月 日的中标通知书接受了承包方以人民币 元为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所做的投标书,双方以人民币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1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1.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a) 本合同协议书(含附件、修改及补充协议); (b) 中标通知书; (c) 投标书; (d) 投标文件; (e) 合同条件;

(f) 标准、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 (g) 图纸;

(h) 投标报价汇总及分项报价表; (i) 其他有关文件。

1.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1.4考虑到发包方将按下条的规定付给承包方各项款额,承包方特此立约,向发包方保证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保修。

1.5考虑到承包方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发包方特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格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特立此据,本协议书于上述所定日期,由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签署订立,并开始执行,双方代表在此签字并加盖公章。 1.6本合同书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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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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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投标书及银行保函格式

一、投标书格式

由: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签发日期:

(投标人必须在此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发的营业执照编号和签发日期。)

致: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经考察贵州容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容光矿井探巷矿建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审查图纸、工程规范以及全部招标文件之后, 我公司以如下的投标报价承担该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诺提供保修期内之维修。

投标报价(人民币:元) 大小写 承诺工期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工 程 名 称 承诺工程质量 投标 申明 2、如果我公司的投标书被接受,我公司保证在接到开工指示后开始施工。并于承包合同中所指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文件规定之整个工程,保证整个工程在承诺的工程时间内完成,并取得国家质检部门的验收认可。

我公司保证:按投标文件中所列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及施工机具进入施工现场工作;服从发包方及其委托的监理公司的管理;在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及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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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施工资料。

3、如果我公司的投标书被接受,我公司将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向业主提供一家银行(经业主认可的)的履约保函,担保照章履行此合同。

4、我公司同意从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起的30天内遵守本投标书,并可随时被接受。

5、 我公司理解贵公司并无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在招标上构成任何合约关系,及贵公司并无义务必须接受所收到的价格最低的或其他任何投标书。

6、我公司对招标文件全部内容及要求认可,并予以执行。 7、对投标文件的说明及补充: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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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书附表一

1、工程项目总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报价(元) . . . . . .

投标报价(元)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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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项目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含辅助费) 措施项目清单价合计 其它项目清单价合计 规费 主材价差 税金 合计(元)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报价(元)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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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按清单明细含辅助费)

(分部) 工程

计量单位 综合单价 合 价 备 注 序号 编号 项目名称 工程量 (元) (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 … … … …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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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措施项目报价表(按清单明细)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项目名称 凿井措施费用(总价包干)(项) 揭煤费用(项)(包干使用)。如不发生,则不计取。 探放瓦斯费用( 次)(包干使用)。如不发生,则不计取。 报价(元) 临时措施费用(总价包干)(项) . . . . . .

合计(元)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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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项目报价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4 … 招标人部分 投标人部分 其他项目名称 金额(元) 1000000 合计: 元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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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分析表

(分部) 工程 序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理费 利润 风险 综合单价 组价依据 子目名称 1 2 3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7、

工程名称:

序 号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凿井、揭煤、瓦斯探放、辅助费等单列)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量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人 工 费 材 料 费 机 械 费 管理费 利润 风险 综合单价 组价依据 子目名称 1 2 3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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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工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1 2 3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编码 名称 工种类型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劳动力 井下直接工 劳动力 井下辅助工 劳动力 地面辅助工 9、 材料价格汇总表(主材)

工程名称: 序号 编码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规格生产厂家、质量等级型号 或标准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 机械设备台班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 序号 编码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名称 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 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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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投标单位应递交完整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臵,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臵图及其他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 二、 施工机械的进场进度; 三、 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

四、 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五、 冬、雨季施工措施;

六、 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七、 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

的措施。

12、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

投标单位应提交初步的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类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单位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初步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组织设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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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qw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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