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二中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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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二中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按照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着重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知识水平、各项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发挥评价过程的甄别激励、发展激励和导向功能,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促进学生在原有的水平上发展。

(四)实施细则力求科学、简单、操作性强,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二)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一) 成立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l 、组 长: 吴兴运 副组长:余建民 武晓英

成 员:王全鹤 王俊杰 2 、主要职责:

制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审定评价结果。 (二)成立学校综合评价业务指导小组 1、组长:余建民 副组长:武晓英

成员:闫淑芹 闫浩峰 王英秋 王俊杰 王全鹤 全校各班主任 2、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学生学分的评定、登记和录入、建档等组织工作。 (三) 成立班级综合素质评价小组 l 、组长:各班主任

成员:课任老师3-5人,学生5—7人

2 、主要职责:在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的基础上,具体评价每个学生的综合素质。 四、评价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评价内容:

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二)基本要求和内容: (1)公民素养:

1、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3、崇尚科学,学习民族与世界优秀文化,具有科学探索意识并努力实践。

4、能选择对学习、生活有用的信息,抵制不健康的信息,具有使用信息解决问题的意识。 5、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富有正义感,扶弱助残,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2)、交流与合作:

1、乐于同他人交流合作,情真意切。

2、能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观点,理解他人观点。 3、主动参加团队活动,承担相应任务,乐与他人和谐相处。

4、主动与合作伙伴共同制定合作项目和计划,注意到别人的长处,取长补短、分工协作。 5、合作遭到挫折或失败,不埋怨,不气馁,能主动承担责任。 (3) 、学习态度与能力:

1、认识到学习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2、主动参与探索性学习和探究性活动,保持旺盛的求知欲和学习兴趣,克服学习困难,持之以恒。

3、能够根据自身学习状况调整学习策略,能根据学科特点和规律分析问题,寻求新颖、独特、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养成自我总结、反思的好习惯;培养良好的思维品质。

4、在合作学习中,学会帮助他人和接受他人的帮助,不断提升自我。

5、在学科实验中形成收集材料、设计方案、选择工具、制作模型等解决问题的能力。 (4) 、运动与健康

1、热爱体育运动,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育赛事,将体育作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有自己喜爱的运动项目,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并发挥作用。

2、能结合自己的身体情况选择恰当的运动形式,提高心肺功能、有氧耐力、肌肉力量、肌肉耐力、速度、反应时 ,控制体重。

3、了解疾病的传播途径和预防常识,按需要接种疫苗,按时体检,发现疾病及时就医,发现传染病及时隔离。

4、能从自身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活目标,心胸开阔、活泼开朗、健康向上。 5、有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兴趣爱好较广泛,好奇心强。 (5) 、审美与表现:

1、珍爱祖国优秀文化和民族、民间艺术。

2、喜爱优秀文学艺术作品,能理解和感悟其艺术魅力。

3、掌握艺术鉴赏的基本方法,具备辨别美与丑的感觉和直觉,能用口头和书面等形式评价自己和他人的艺术作品。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展现艺术才能,展示艺术作品。 5、拥有正确的审美观,对他人形象有正确评价,不盲从、不“追星”。

(6) 道德品质.

1、正确看待人生,学会规划人生。 2、爱祖国,爱家乡,爱人民。

3、学会感恩.感恩他人,感恩学校,感恩家庭,感恩社会。 4、举止行为符合社会规范。

5、诚实做人,遵章守纪,热爱劳动,不追求奢侈,反对浪费。 五、评价标准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评定。凡基本符合标准者,可视为合格。凡有突出问题,如严重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处分且处分未撤消的或受到法律制裁的等不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基本标准,可暂不评等级,但要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有见义勇为等行为得到省市有关部门表彰;在关心集体、爱护国家、集体财产、保护环境、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并得到省市有关部门嘉奖的,将具体内容填写在相应评价项目的“突出表现”栏中。

2.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评定等第分A、B、C、D四级。 凡基本符合标准者,视情况可得B或C;不符合基本要求者,得D;凡符合标准并有突出表现,且有详细、明确证据的(以附件形式提供),经学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可得A。

凡得A等的学生,必须有突出表现的有效记载,否则,视为无效。

(1)在学习能力方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A:研究性学习成绩显著,得到社会的公认或权威部门的认可;学习主动积极,各科成绩一贯优秀;小创造、小发明经过专业评价机构认证或者在省市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作品;在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竞赛活动中获得等级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C: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或考试作弊一次或多数学科成绩一般刚过及格线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D:每学期旷课累计达15节或考试作弊二次(含)以上或两门(含)以上学科经补考仍不及格或理化生实验操作不及格等。 (2)在运动与健康方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A: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达到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规定的六级水平;参加市组织或认可的体育竞赛活动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比赛前三名主力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C:经常不参加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每学期无故缺席体育课达5课时;有吸烟、酗酒的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D: 基本不参加体育活动和体育锻炼;每学期无故缺席体育课达10课时;多项体育指标不及格;多次出现吸烟、酗酒、彻夜上网现象三项累计5次的等。 (3)在审美与表现方面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A:在校内外大型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一等奖的);参加省教

育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各项音乐、美术等比赛中获一等奖的(含集体项目,合唱除外);其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C:经常穿戴怪异、染彩发、戴首饰;不爱惜艺术作品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得D:穿戴怪异、染彩发、戴首饰经教育不改正的;观看或传播淫秽、暴力、反动作品的;有意损坏艺术作品等。 五、评价程序

综合素质评价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循评价程序。

1 、学生自评。每个学生在学期末和毕业前根据综合素质评价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给自己打出等级。

2 、同学互评。每个班级以小组为单位,在学生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小组互评,为小组每个成员打出等级。

3 、任课教师评价、班主任评价。在学生自评和互评的基础上,任课老师或班主任老师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及要求,结合学生的实际表现及能力,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评价。其中,公民道德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方面内容的评定由班主任老师与文化课教师负责,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分别由体育老师和艺术老师负责评定。

4 、学校审定及通知或公示结果。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位学生六方面的素质评定给与审核,并在学期末和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将评价表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各

评价内容获得优秀或 A 等的学生在校园内公示。

5 、若学生及其家长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或复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诉或复议之日起 7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如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复议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和程序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

6 、评价结果由班主任统一记入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表”。 每个学生每学期一张,并在六个学期表的基础上形成高中三年的总表。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在综合高中阶段各学期的评价结果 ( 高一、高二、高三各占 30 %、 30 %、 40 % ) 的基础上确定,所有评价均纳入学生成长档案。对获得优秀或A等的学生给予全校公示,对不合格的学生通知其本人。对产生异议的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小组应及时予以复议,并给出最终评价。

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的依据之一,由学生具体记录和提供能够反映自身学习生活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包括学生的自我评价、最佳作品、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记录、体育与文娱活动记录,教师、同学的观察与评价等。 学校应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包括每学期的评价表、三年的总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态度与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突出表现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材料。成长资料进入学生档案。

六、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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