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588-2003标准 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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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前言
本标准的第1、2、3、4章以及7.2.1(部分内容)、8.17.1、9.1.2b)、9.9.6.2(部分内容)、12.6(部分内容)、13.1.1.3、15.2.3.2(部分内容),16.2a)6)(部分内容)、附录C、附录E、附录G、附录M及附录ZA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的标准EN81—1《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1998年版,对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等效采用EN81—1:1985)进行修订的。经本次修订后的GB7588—2003在技术内容上与EN81—1:1998等效,条文编号与之一致。
欧洲标准EN81—1:1998与EN81—1:1985相比,内容有较大变动。增加了许多新的技术内容和计算方法。本次对GB7588的修订除少部分内容根据我国电梯行业情况有所变更外,基本上接受了EN81—1:1998的内容。
在本次修订中,主要技术内容变更如下:
1.GB7588—1995适用范围简洁明确,因此仍保留GB7588—1995适用范围,为了明确起见,加上“病床电梯”,删去EN81—1:1998的使用范围。
2.本次修订对EN81—1:1998所引用的标准做了以下转化:
(1)属于EN81—1: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列入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国家标准已被我国等效采用后成为我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则直接引用相应的我国标准号。
(2)属于EN81—l: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没有列入的,在EN81—1:1998中也未提及标准代号,但其内容上涉及我国应实施的有关标准的,则也列入“引用标准”。如:16.2a)6)中原文为“使用CENELEC符号”,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T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又如:对于9.1.2c)的要求,列入对应的我国标准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3)属于EN81—1:1998“引用标准”一章中已列入的,但我国尚未转化的国外先进标准,我们直接引用国外标准号,如:ENl2015《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辐射》,EN12016《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系列标准抗干扰性》。
3.为了与我国其他电梯标准协调,EN81—1:1998中与GB/T702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术语》相同的术语不再列入,仅保留专用术语,并增加了“检修活板门”及“井道安全门”等。
4.根据我国国情,对EN81—1:1998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或调整。
(1)增加的内容:如在5.1.2中增加“观光电梯可除外”;在7.1及8.6.3中增加了“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在5.6.1中增加“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
(2)删去的内容:如删去9.8.2.1中“具有缓冲作用的瞬时式安全钳”及其他条文中相关内容;删去10.3.4中“具有缓冲复位的蓄能型缓冲器”及其他条文中相关内容。
(3)调整的内容:如对8.2.1、8.2.2轿厢有效面积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对9.8.2.1中轿厢采用的瞬时式和渐进式安全钳的速度范围作了调整;在附录D的D2j)中,将:“额定速度”调整为“检修速度’;将F5.3.1“具有缓冲作用的蓄能型缓冲器”的试验方法内容调整为“线性蓄能型缓冲器”试验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安全准则以及附录内所有的要求,为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的制造、安装与检验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技术依据和安全要求,对于电梯交付使用前的检验、定期检验以及重大改装或事故后的检验的内容不应超出本标准的范围。
本标准的附录A、B、D、F、H、J、K、L、N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E、G、M、ZA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与此同时代替GB7588—1995。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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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为1年,过渡期满后,GB7588—199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广州日立电梯有限公司、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沈阳东芝电梯有限公司、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蒂森电梯有限公司、上海东芝电梯有限公司、上海永大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苏州江南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鑫、康红、张广健、万忠培、叶丹阳、朱健、徐文刚、金来生、马凌云、黄启俊、杨锡芝,严建忠、王伟峰、林曼青、陈路阳、魏山虎。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订于1995年,第二次修订于2003年。
EN81—1前言EN81—
0引言
0.1总则
0.1.1本标准从保护人员和货物的观点制定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的安全规范,防止发生与使用人员、电梯维护或紧急操作相关的事故的危险。
0.l.2研究了电梯在下列方面的多种事故的可能性:
0.1.2.1可能因下列事故造成危险:
a)剪切;
b)挤压;
c)坠落;
d)撞击;
e)被困;
f)火灾;
g)电击;
h)由下列原因引起的材料失效:
1)机械损伤;
2)磨损;
3)锈蚀。
0.1.2.2保护的人员:
a)使用人员;
b)维护和检查人员;
c)电梯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如有)外面的人员。
0.1.2.3保护的物体:
a)轿厢中的装载物;
b)电梯的零部件;
c)安装电梯的建筑。
0.2原则
制定本标准时,采用了下列原则。
0.2.1本标准未重复列入适用于任何电气、机械及包括建筑构件防火保护在内的建筑结构的通用技术规范。
然而,有必要去制定某些为保证有良好制造质量的要求。或许它们对电梯的制造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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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特有的要求,也或许因为在电梯使用中,可能是有较其他场合更为严格的要求。
0.2.2本标准不仅表达了电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叙述了电梯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规范要求。某些国家的建筑结构等法规也不可忽视。
受此影响的典型条款是,机房、滑轮间高度及它们入口门尺寸的最小值的规定。
0.2.3当部件因质量、尺寸和(或)形状原因用手不能移动时,则这些部件应:
a)设置可供提升装置吊运的附件;或
b)设计可以与上述吊运附件相连接的件(如:采用螺纹孔方式);或
c)具有容易被标准型的提升设备缚系吊运的外形。
0.2.4本标准尽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须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0.2.5买主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电梯的预定用途;
b)环境条件;
c)土建工程问题;
d)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0.3假设
考虑到包含在一部完整电梯内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险。
制定了相应规范。
0.3.1零部件是:
a)按照通常工程实践和计算规范设计,并考虑到所有失效形式;
b)可靠的机械和电气结构;
c)由足够强度和良好质量的材料制成;
d)无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准使用。
0.3.2零部件应有良好的维护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尽管有磨损,仍应满足所要求的尺寸。0.3.3选择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预期的环境影响和特定的工作条件下,不应影响电梯的安全运行。
0.3.4承载支撑件的设计,应保证在0~100%额定载荷下电梯均能安全运行。
0.3.5本标准对于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是,若电气安全装置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其失效的可能性不必考虑。
0.3.6当使用人员按预定方法使用电梯时,对因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问题应予以保护。
0.3.7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员可能做出某种鲁莽动作,本标准没有考虑同时发生的两种鲁莽动作的可能性和(或)违反电梯使用说明的情况。
0.3.8如果在维修期间,一个使用人员通常不易接近的安全装置被有意置为无效状态,此时电梯的安全运行无保障,则应遵照维修规程采取补充措施去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0.3.9所用的水平力:
a)静力:300N;
b)撞击所产生的力:1000N;
这是一个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除了下列各项以外,根据良好实例和标准要求制造的机械装置,在无法检查情况下,将不会损坏至濒临危险状态。
下列机械故障应考虑:
a)悬挂装置的破断;
b)曳引轮上曳引绳失控滑移;
c)辅助绳、链和带的所有连接的破断和松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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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参与对制动轮或盘制动的机电制动器机械零部件之一失效;
e)与主驱动机组和曳引轮有关零部件的失效。
0.3.11轿厢从最低层站坠落,在撞击缓冲器之前,允许安全钳有不动作的可能性。
0.3.12当轿厢速度在达到机械制动瞬间仍与主电源频率相关时,则此时的速度假定不超过115%额定速度或相应的分级速度。
0.3.13装有电梯的大楼管理机构,应能有效地响应应急召唤,而没有不恰当的延时。0.3.14通常应提供用于提升笨重设备的设施(见0.2.5)。
0.3.15为了保证机房中设备的正常运行,如考虑设备散发的热量,机房中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制造与安装应遵守的安全准则,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乘客和损坏货物的事故。
本标准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病床电梯及载货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和液压电梯。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700—1988碳素结构钢
GB/T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IEC68-2-27:1987)
GB/T2423.6—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b和导则:碰撞(idtIEC68-2-29:1987)
GB/T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二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IEC68-2-6:1982)
GB/T2423.22—200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idtIEC60068-2-14:1984)
GB/T4207—1984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
GB/T4723—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酚醛纸层压板
GB/T4724—1992印制电路用覆铜箔环氧纸层压板
GB/T4728电气图用图形符号
GB4943—2001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idtIEC60950:1999)
GB5013.4—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4部分:软线和软电缆(idtIEC245-4:1994)
GB5013.5—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缆第5部分:电梯电缆(idtIEC245-5:1994)
GB5023.1—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1部分:一般要求(idtIEC227-1:1993AmendmentNo.11995)
GB5023.3—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idtIEC227-3:1993)
GB5023.4—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4部分:固定布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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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护套电缆(idtIEC227-4;1992)
GB5023.5—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idtIEC227-5:1979AmendmentNo.11987,amendmentNo.21994)
GB5023.6—1997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idtIEC227-6:1985)
GB/T7024—1997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8903—1988电梯用钢丝绳(eqvISO4344:1983)
GBl2265.1—1997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eqvEN294:1992)
GB13028—1991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技术要求(eqvIEC742:1983)
GBl4048.4—19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eqvIEC947-4-1:1990)
GBl4048.5—2001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eqvIEC60947-5-1:1997)
GBl4821.1—1993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eqvIEC364-4-41:1992)
GB/T15651—1995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和集成电路第5部分:光电子器件(idtIEC747-5:1992)
GB/T16261—1996印制板总规范(idtIEC/PQC88:1990)
GB/T16856—1997机械安全风险评价的原则
GBl6895.3—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4章: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idtIEC364-5-54:1980)
GB/T16935.1—1997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第一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idtIEC664-1:1992)
JG/T5072.1—1996电梯T型导轨
GA109—1995电梯层门耐火试验方法
EN12015:1998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辐射(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Productfamilystandardforlifts,escalatorsandpassengerconveyors—Emission)
EN12016:1998电磁兼容性用于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产品系列标准抗干扰性(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Productfamilystandardforlifts,escalatorsandpassengerconveyors——Immunity)
HD384.6.61S1建筑物的电气安装第6部分:验证第61章:初校验(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Part6;Verification—Chapter61:Initialverification)
3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7024中的术语及下列定义:
3.1曳引驱动电梯tractiondrivelift
提升绳靠主机的驱动轮绳槽的摩擦力驱动的电梯。
3.2强制驱动电梯(包括卷筒驱动)positivedrivelift
用链或钢丝绳悬吊的非摩擦方式驱动的电梯。
3.3非商用汽车电梯non-commercialvehiclelift
其轿厢适用于运载私人汽车的电梯。
3.4滑轮间pulleyroom
不装电梯驱动主机,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3.5轿厢有效面积availablecararea
地板以上1m高度处测量的轿厢面积,乘客或货物用的扶手可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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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再平层re-leveling
电梯停止后,允许在装载或卸载期间进行校正轿厢停止位置的一种动作,必要时可使轿厢连续运动(自动或点动)。
3.7钢丝绳的最小破断载荷minimumbreakingloadofarope
钢丝绳公称截面积(mm2)和钢丝绳的公称抗拉强度(N/mm2)与一定结构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换算系数的连乘积。
3.8安全绳safetyrope
系在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上的辅助钢丝绳,在悬挂装置失效情况下,可触发安全钳动作。
3.9使用人员user
利用电梯为其服务的人。
3.10乘客passenger
电梯轿厢运送的人员。
3.11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authorizedandinstructeduser
经设备负责人批准并且受过电梯使用训练的人员。
在没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电梯负责人已将电梯使用说明书交给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并且满足下述两个条件之一时,允许他们使用电梯:
a)只有经批准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持有钥匙,插入装于轿厢内或轿厢外的锁内,电梯才能开动
b)电梯装于禁止公众进入的地方,当不上锁时,由电梯负责人派一人或多人进行看管。
3.12电梯驱动主机liftmachine
包括电机在内的用于驱动和停止电梯的装置。
3.13平衡重balancingweight
为节能而设置的平衡全部或部分轿厢自重的质量。
3.14电气安全回路electricsafetychain
串联所有电气安全装置的回路。
3.15检修活板门inspectiontrap
设置在井道上的作检修用的向外开启的门。
3.16井道安全门emergencydoortothewell
当相邻两层地坎之间距离超过11m时,在其间井道壁上开设的通往井道供援救乘客用的门。
3.17夹层玻璃laminatedglass
二层或更多层玻璃之间用塑胶膜组合成的玻璃。
4单位和符号
4.1单位
本标准采用国际单位制(SI)。
4.2符号
符号在相应使用的公式中解释。
5电梯井道
5.1.1本章各项要求适用于装有单台或多台电梯轿厢的井道。
5.1.2电梯对重(或平衡重)应与轿厢在同一井道内(观光电梯可除外)。
5.2井道的封闭
5.2.1电梯应由下述部分与周围分开:
a)井道壁、底板和井道顶板;或
b)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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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全封闭的井道
建筑物中,要求井道有助于防止火焰蔓延,该井道应由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起来。
只允许有下述开口:
a)层门开口;
b)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的开口;
c)火灾情况下,气体和烟雾的排气孔;
d)通风孔;
e)井道与机房或与滑轮间之间必要的功能性开口;
f)根据5.6,电梯之间隔板上的开孔。
5.2.1.2部分封闭的井道
在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用于防止火焰蔓延的场合,如与瞭望台、竖井、塔式建筑物联结的观光电梯等,井道不需要全封闭,但要提供:
a)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围壁的高度应足以防止人员:
——遭受电梯运动部件危害;
——直接或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电梯设备而干扰电梯的安全运行。
若符合图1和图2要求,则围壁高度足够,即:
1)在层门侧的高度不小于3.50m;
2)其余侧,当围壁与电梯运动部件的水平距离为最小允许值0.50m时,高度不应小于
2.50m;若该水平距离大于0.50m时,高度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减少;当距离等于2.0m时,高度可减至最小值1.10m。
b)围壁应是无孔的;
c)围壁距地板、楼梯或平台边缘最大距离为0.15m(见图1);
d)应采取措施防止由于其他设备干扰电梯的运行[见5.8b]和16.3.1c]];
e)对露天电梯,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见0.3.3),例如,沿建筑物外墙安装的附壁梯。注:只有在充分考虑环境或位置条件后,才允许电梯在部分封闭井道中安装.
5.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
5.2.2.1通往井道的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除了因使用人员的安全或检修需要外,一般不应采用。
5.2.2.1.1检修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40m,宽度不得小于0.60m。
井道安全门的高度不得小于1.80m,宽度不得小于0.35m。
检修活板门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宽度不得大于0.50m。
5.2.2.1.2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l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以确保相邻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1m。在相邻的轿厢都采取8.12.3所述的轿厢安全门措施时,则不需执行本条款。
5.2.2.2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应向井道内开启。
5.2.2.2.1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亦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检修门与井道安全门即使在锁住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打开。
5.2.2.2.2只有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关闭位置时,电梯才能运行。为此,应采用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证实上述门的关闭状态。
对通往底坑的通道门(见5.7.3.2),在不是通向危险区域情况下,可不必设置电气安全装置。这是指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对重(或平衡重)的最低部分,包括导靴、护脚板等和底坑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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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轿厢;H-围壁高度;D-与电梯运动部件的距离(见图2)
图1部分封闭的井道示意图
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至少为2m的情况。
电梯的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认为不构成危险。
5.2.2.3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应无孔,并应具有与层门一样的机械强度,且应符合相关建筑物防火规范的要求。
5.2.3井道的通风
井道应适当通风,井道不能用于非电梯用房的通风。
注:在没有相关的规范或标准情况下,建议井道顶部的通风口面积至少为井道截面积的1%。
5.3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井道结构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承受下述载荷:主机施加的;轿厢偏载情况下安全钳动作瞬间经导轨施加的;缓冲器动作产生的;由防跳装置作用的,以及轿厢装卸载所产生的载荷等。
5.3.1井道壁的强度
5.3.1.1为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井道壁应具有下列的机械强度,即用一个300N的力,均匀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垂直作用在井道壁的任一点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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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3,53,0
2,5
2,0
1,5
1,0
0,5[m]
图2部分封闭的井道围壁高度与距电梯运动部件距离的关系图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5.3.1.2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的玻璃门扇、玻璃面板或成形玻璃板,均应用夹层玻璃制成,其高度应符合5.2.1.2的要求。
5.3.2底坑底面的强度
5.3.2.1底坑的底面应能支撑每根导轨的作用力(悬空导轨除外):由导轨自重再加安全钳动作瞬间的反作用力(N),[见附录G(提示的附录)G2.3和G2.4]。
5.3.2.2轿厢缓冲器支座下的底坑地面应能承受满载轿厢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
式中:
P——空轿厢和由轿厢支承的零部件的质量,如部分随行电缆、补偿绳或链(若有)等的质量和,kg;
Q——额定载重量,kg;
gn——标准重力加速度,9.81m/s2。
5.3.2.3对重缓冲器支座下(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底坑的底面应能承受对重(或平衡重)静载4倍的作用力。
4gn(P+qQ)对对重
4gnqP对平衡重
式中:
q—平衡系数。
5.3.3顶板强度
对无需承受6.3.1和(或)6.4.1规定载荷的顶板,在其悬挂导轨情况下,悬挂点应至少能承受G5.1规定的载荷和力。
5.4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5.4.1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的要求,适用于井道的整个高度。有关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电梯井道壁的间距要求,见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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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由层门和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或部分井道壁组成的组合体,应在轿厢整个入口宽度上形成一个无孔表面,门的动作间隙除外。
5.4.3每个层门地坎下的电梯井道壁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垂直表面,它的高度不应小于1/2的开锁区域加上50mm,宽度不应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b)这个表面应是连续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它能承受垂直作用于其上任何一点均匀分布在5cm2圆形或方形截面上的300N的力,应:
1)无永久变形;
2)弹性变形不大于10mm。
c)该井道壁任何凸出物均不应超过5mm。超过2mm的凸出物应倒角,倒角与水平的夹角至少为750。
d)此外,该井道壁应:
1)连接到下一个门的门楣;或
2)采用坚硬光滑的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至少为600,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不应小于20mm。
5.5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如果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井道底坑的底面至少应按5000N/m2载荷设计,且:
a)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b)对重(或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注:电梯井道最好不设置在人们能到达的空间上面。
5.6井道内的防护
5.6.1对重(或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防护,该隔障从电梯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至少2.50m的高度。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l2265.1—1997中4.5.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底坑安装的电梯部件的位置要求,允许在该隔障上开尽量小的缺口。
5.6.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
如果这种隔障是网孔型的,则应该遵循GBl2265.1—1997中4.5.1的规定。
5.6.2.1这种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
2.50m高度。
宽度应能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满足5.2.2.2.2情况除外。
5.6.2.2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这种隔障应该贯穿整个井道。
其宽度应至少等于该运动部件或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5.7顶层空间和底坑
5.7.1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曳引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见附录K(标准的附录)图解。
5.7.1.1当对重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
a)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1.15υ)21
注:0.035υ2表示对应于115%额定速度υ时的重力制停距离的一半。即
0.035υ2。2×2gn=0.0337υ2,圆整为
b)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1.1c]所述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0.035υ2(m);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035υ2(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035υ2(m)。
d)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曳引绳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曳引绳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曳引绳和它的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5.7.1.2当轿厢完全压在它的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1+0.035υ2(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1.3当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12.8的规定被监控时,5.7.1.1和5.7.1.2中用于计算行程的0.035υ2的值可按下述情况减少:
a)电梯额定速度小于或等于4m/s时,可减少到1/2,且不应小于0.25m;
b)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减少到1/3,且不应小于0.28m。
5.7.1.4对具有补偿绳并带补偿绳张紧轮及防跳装置(制动或锁闭装置)的电梯,计算间距时,0.035υ2这个值可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随使用的绕法而定)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来代替。考虑到钢丝绳的弹性,替代的最小值为0.20m。
5.7.2强制驱动电梯的顶部间距
5.7.2.1轿厢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行程不应小于0.50m,轿厢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时应一直处于有导向状态。
5.7.2.2当轿厢完全压在上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a)符合8.13.2尺寸要求的轿顶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不包括5.7.2.2b)述及的部件面积],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的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包括梁和固定在井道顶下的零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b)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
1)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包括下面2]所述及的部件]不应小于0.30m;
2)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和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10m。
c)轿厢上方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0.8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对于用钢丝绳、链直接系住的电梯,只要每根钢丝绳或链的中心线距长方体的一个垂直面(至少一个)的距离均不大于0.15m,则悬挂钢丝绳或链及其附件可以包括在这个空间内。
5.7.2.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平衡重(如果有的话)导轨的长度应能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的制导行程。
5.7.3底坑
5.7.3.1井道下部应设置底坑,除缓冲器座、导轨座以及排水装置外,底坑的底部应光滑平整,底坑不得作为积水坑使用。
在导轨、缓冲器、栅栏等安装竣工后,底坑不得漏水或渗水。
5.7.3.2除层门外,如果有通向底坑的门,该门应符合5.2.2的要求。
如果底坑深度大于2.50m且建筑物的布置允许,应设置进底坑的门。
如果没有其他通道,为了便于检修人员安全地进入底坑,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的空间。
5.7.3.3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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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底坑中应有足够的空间,该空间的大小以能容纳一个不小于0.50m×0.60m×l.0m的长方体为准,任一平面朝下放置即可。
b)底坑底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下述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这个距离可最小减少到0.10m。
1)垂直滑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的井道壁;
2)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
c)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如补偿绳张紧装置位于最上位置时,其和轿厢的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30m,上述b)1)和b)2)除外。
5.7.3.4底坑内应有:
a)停止装置,该装置应在打开门去底坑时和在底坑地面上容易接近,且应符合14.2.2和15.7的要求;
b)电源插座(见13.6.2);
c)井道灯的开关(见5.9),在开门去底坑时应易于接近。
5.8电梯井道的专用
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内允许装设采暖设备,但不能用蒸气和高压水加热.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电梯根据5.2.1.2设置的井道,在:
a)有围壁时,井道是指围壁内的区域;
b)无围壁时,井道是指距电梯运动部件1.50m水平距离内的区域(见5.2.1.2)。
5.9井道照明
井道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装置,即使在所有的门关闭时,在轿顶面以上和底坑地面以上1m处的照度均至少为50lx。
照明应这样设置:距井道最高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对于采用5.2.1.2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不设照明。
5.10紧急解困
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井道逃脱,应在存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该报警装置应符合14.2.3.2和14.2.3.3的要求。
6机房和滑轮间
6.1总则
6.1.1电梯驱动主机及其附属设备和滑轮应设置在一个专用房间内,该房间应有实体的墙壁、房顶、门和(或)活板门,只有经过批准的人员(维修、检查和营救人员)才能接近。
机房或滑轮间不应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应设置非电梯用的线槽、电缆或装置。但这些房间可设置:
a)杂物电梯或自动扶梯的驱动主机;
b)该房间的空调或采暖设备,但不包括以蒸气和高压水加热的采暖设备;
c)火灾探测器和灭火器。具有高的动作温度,适用于电气设备,有一定的稳定期且有防意外碰撞的合适的保护。
6.1.2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井道的顶层空间内,其条件是它们位于轿顶投影部分的外面,并且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能够安全地从轿顶或从井道外进行。
而为对重(或平衡重)导向的单绕或复绕的导向滑轮可以安装在轿顶的上方,其条件是从轿顶上能完全安全地触及它们的轮轴。
6.1.3曳引轮可以安装在井道内,其条件是:
a)能够从机房进行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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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机房与井道间的开口应尽可能的小。
6.2通道
6.2.1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应:
a)设永久性电气照明装置,以获得适当的照度;
b)任何情况均能完全安全、方便地使用,而不需经过私人房间。
6.2.2应提供人员进入机房和滑轮间的安全通道。应优先考虑全部使用楼梯,如果不能用楼梯,可以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梯子:
a)通往机房和滑轮间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b)梯子应牢固地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c)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夹角应在650~750之间,并不易滑动或翻转;d)梯子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35m,其踏板深度不应小于25mm。对于垂直设置的梯子,踏板与梯子后面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踏板的设计载荷应为1500N;
e)靠近梯子顶端,至少应设置一个容易握到的把手;
f)梯子周围1.50m的水平距离内,应能防止来自梯子上方坠落物的危险。
6.3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6.3.1强度和地面
6.3.1.1机房结构应能承受预定的载荷和力。
机房要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3.1.2机房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纹钢板等。
6.3.2尺寸
6.3.2.1机房应有足够的尺寸,以允许人员安全和容易地对有关设备进行作业,尤其是对电气设备的作业。
特别是工作区域的净高不应小于2m,且:
a)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该面积:
1)深度,从屏、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0m;
2)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取两者中的大者。
b)为了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在必要的地点以及需要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见12.5.1),要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
6.3.2.2供活动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m。
通往6.3.2.1所述的净空场地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50m,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地方,此值可减少到0.40m。
供活动的净高度从屋顶结构梁下面测量到下列两地面:
a)通道场地的地面;
b)工作场地的地面。
6.3.2.3电梯驱动主机旋转部件的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垂直净空距离。
6.3.2.4机房地面高度不一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设置护栏。
6.3.2.5机房地面有任何深度大于0.50m,宽度小于0.50m的凹坑或任何槽坑时,均应盖住。
6.3.3门和检修活板门
6.3.3.1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小于0.60m,高度不应小于1.80m,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6.3.3.2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尺寸不应小于0.80m×0.80m,且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位置。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
检修活板门除非与可收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得向下开启。如果门上装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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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修活板门开启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护栏)。
6.3.3.3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只能从机房内部锁住。
6.3.4其他开口
楼板和机房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在满足使用前提下应减到最小。
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包括通过电缆用的开孔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6.3.5通风
机房应有适当的通风,同时必须考虑到井道通过机房通风。从建筑物其他处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直接排入机房内。应保护诸如电机、设备以及电缆等,使它们尽可能不受灰尘、有害气体和湿气的损害。
6.3.6照明和电源插座
机房应设有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lx。照明电源应符合13.6.1的要求。
在机房内靠近人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机房内应至少设有一个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6.3.7设备的搬运
在机房顶板或横梁的适当位置上,应装备一个或多个适用的具有安全工作载荷标示(见15.4.5)的金属支架或吊钩,以便起吊重载设备(见0.2.5和0.3.14)。
6.4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6.4.1强度和地面
6.4.1.1滑轮间必须能承受正常所受的载荷。滑轮间应使用经久耐用和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
6.4.1.2滑轮间的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如抹平混凝土、波纹钢板等。
6.4.2尺寸
6.4.2.1滑轮间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维修人员能安全和容易地接近所有设备。其尺寸可符合6.3.2.1b)和6.3.2.2关于通道的规定。
6.4.2.2滑轮间房顶以下的高度不应小于1.50m。
6.4.2.2.1滑轮上方应有不小于0.30m的净空高度。
6.4.2.2.2如滑轮间内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也应符合6.3.2.1和6.3.2.2的规定。
6.4.3门和检修活板门
6.4.3.1通道门的宽度不得小于0.60m,高度不得小于1.40m。这些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6.4.3.2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其净通道不应小于0.80m×0.80m,开门后能保持在开启位置。
所有检修活板门,当处于关闭位置时,均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门应无永久变形。
检修活板门除非与可伸缩的梯子连接外,不得向下开启。如果门上装有铰链,应属于不能脱钩的型式。
当检修活板门开启时,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如设置护栏)。
6.4.3.3门和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可以从滑轮间内不用钥匙打开。
6.4.4其他开口
楼板和滑轮间地板上的开孔尺寸,在满足使用前提下应减到最小。
为了防止物体通过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包括通过电缆用的开孔而坠落的危险,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楼板或完工地面至少50mm。
6.4.5停止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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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滑轮间内部邻近人口处应装设一个符合14.2.2和15.4.4要求的停止装置。
6.4.6温度
如果滑轮间内有霜冻和结露的危险,应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设备。
如果滑轮间设有电气设备,环境温度与机房的要求相同。
6.4.7照明和电源插座
滑轮间应设置永久性的电气照明,在滑轮间应有不小于100lx的照度,照明电源应符合13.6.1的要求。
在滑轮间内靠近人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置一个开关,以控制滑轮间的照明。
滑轮间内至少应设置一个符合13.6.2要求的电源插座。
如果在滑轮间有控制屏或控制柜,则6.3.6的规定同样适用。
7层门
7.1总则
进入轿厢的井道开口处应装设无孔的层门,门关闭后,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应尽可能小。
对于乘客电梯,此运动间隙不得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此间隙不得大于8mm。由于磨损,间隙值允许达到10mm。如果有凹进部分,上述间隙从凹底处测量。
7.2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7.2.1门及其框架的结构应在经过一定时间使用后不产生变形,为此,宜采用金属制造。
7.2.2火灾情况下的性能
如建筑物需要电梯层门具有防火性能,该层门应按GA109进行试验.
7.2.3机械强度
7.2.3.1层门及其门锁在锁住位置时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垂直作用于该层门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能: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于15mm;
c)试验期间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7.2.3.2在水平滑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不用工具)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上时,7.1规定的间隙可以大于6mm,但不得大于下列值:
a)对旁开门,30mm;
b)对中分门,总和为45mm。
7.2.3.3玻璃门扇的固定方式应能承受本标准规定的作用力,而不损伤玻璃的固定件。
玻璃尺寸大于7.6.2所述的玻璃门,应使用夹层玻璃,且按附录J(标准的附录)表J2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应不受影响。
7.2.3.4玻璃门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7.2.3.5玻璃门扇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7.2.3.6为避免拖曳孩子的手,对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玻璃门,若玻璃尺寸大于7.6.2的规定,应采取使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例如:
a)减少手和玻璃之间的摩擦系数;
b)使玻璃不透明部分高度达1.10m;
c)感知手指的出现;或
d)其他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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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7.3.1高度
层门入口的最小净高度为2m。
7.3.2宽度
层门净入口宽度比轿厢净入口宽度在任一侧的超出部分均不应大于50mm。
7.4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7.4.1地坎
每个层站入口均应装设一个具有足够强度的地坎,以承受通过它进入轿厢的载荷。注:在各层站地坎前面宜有稍许坡度,以防洗刷、洒水时,水流进井道。
7.4.2导向装置
7.4.2.1层门的设计应防止正常运行中脱轨、机械卡阻或行程终端时错位。
由于磨损、锈蚀或火灾原因可能造成导向装置失效时,应设有应急的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上。
7.4.2.2水平滑动层门的顶部和底部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2.3垂直滑动层门两边都应设有导向装置。
7.4.3垂直滑动层门的悬挂机构
7.4.3.1垂直滑动层门的门扇应固定在两个独立的悬挂部件上。
7.4.3.2悬挂用的绳、链、皮带,其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
7.4.3.3悬挂绳滑轮的直径不应小于绳直径的25倍。
7.4.3.4悬挂绳与链应加以防护,以免脱出滑轮槽或链轮。
7.5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7.5.1通则
层门及其周围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由于人员、衣服或其他物件被夹住而造成损坏或伤害的危险。
为了避免运行期间发生剪切的危险,动力驱动的自动滑动门外表面不应有大于3mm的凹进或凸出部分,这些凹进或凸出部分的边缘应在开门运行方向上倒角。
这些要求不适用于附录B(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开锁三角钥匙入口处。
7.5.2动力驱动门
动力驱动门应尽量减少门扇撞击人的有害后果。为此应满足下列条件。
7.5.2.1水平滑动门
7.5.2.1.1动力驱动的自动门
7.5.2.1.1.1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7.5.2.1.1.2层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的测量值或计算值不应大于10J。
滑动门的平均关门速度是按其总行程减去下面的数字计算:
a)对中分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25mm;
b)对旁开式门,在行程的每个末端减去50mm。
注:例如测量时可采用一种装置,该装置包括一个带刻度的活塞。它作用于一个弹簧常数为25N/mm的弹
簧上,并装有一个容易滑动的圆环,以便测定撞击瞬间的运动极限点。通过所得极限点对应的刻度值,可容易计算出动能值。
7.5.2.1.1.3当乘客在层门关闭过程中,通过入口时被门扇撞击或将被撞击,一个保护装置应自动地使门重新开启。这种保护装置也可以是轿门的保护装置(见8.7.2.1.1.3)。
此保护装置的作用可在每个主动门扇最后50mm的行程中被消除。
对于这样的一种系统,即在一个预定的时间后,它使保护装置失去作用以抵制关门时的持续阻碍,则门扇在保护装置失效下运动时,7.5.2.1.1.2规定的动能不应大于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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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1.1.4在轿门和层门联动的情况下,7.5.2.1.1.1和7.5.2.1.1.2要求仍有效。
7.5.2.1.1.5阻止折叠门开启的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应在门处于下列折叠位置时进行,即:折叠门扇的相邻外缘间距或与等效件(如门框)距离为100mm时进行。、
7.5.2.1.2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
在使用人员的连续控制和监视下,通过持续揿压按钮或类似方法(持续操作运行控制)关闭门时,当按7.5.2.1.1.2计算或测量的动能大于10J时,最快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应大于0.3m/s。
7.5.2.2垂直滑动门
这种型式的滑动门只能用于载货电梯。
如果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使用动力关闭的门:
a)门的关闭是在使用人员持续控制和监视下进行的;
b)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o.3m/s;
c)轿门是8.6.1规定的结构;
d)层门开始关闭之前,轿门至少已关闭到2/3。
7.5.2.3其他型式的门
在采用其他型式的动力驱动门,如转门,当开门或关门有碰撞使用人员的危险时,应采用类似动力
驱动滑动门规定的保护措施。
7.6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7.6.1局部照明
在层门附近,层站上的自然或人工照明在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1x,以便使用人员在打开层门进入轿厢时,即使轿厢照明发生故障,也能看清其前面的区域(见0.2.5)。
7.6.2“轿厢在此”指示
如果层门是手动开启的,使用人员在开门前,必须能知道轿厢是否在那里。为此应安装下列a)或b)之一:
a)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一个或几个透明视窗:
1)除用冲击摆试验外,均应满足7.2.3.1规定的机械强度;
2)最小厚度为6mm;
3)每个层门装玻璃的面积不得小于0.015m2,每个视窗的面积不得小于0.01m2;
4)宽度不小于60mm,且不大于150mm。对于宽度大于80mm的视窗,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1m。
b)一个发光的“轿厢在此”信号,它只能当轿厢即将停在或已经停在特定的楼层时燃亮。在轿厢停留在那里的时候,该信号应保持燃亮。
7.7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7.7.1对坠落危险的保护
在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意一扇),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
开锁区域不应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0.2m。
在用机械方式驱动轿门和层门同时动作的情况下,开锁区域可增加到不大于层站地平面上下的0.35m。
7.7.2对剪切的保护
7.7.2.1除了7.7.2.2情况外,如果一个层门或多扇层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电梯或保持电梯继续运行,然而,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备操作。
7.7.2.2在下列区域内,允许开门运行:
a)在开锁区域内,在符合14.2.1.2的条件下,允许在相应的楼层高度处进行平层和再平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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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满足8.4.3,8.14和14.2.1.5要求的条件下,允许在层站楼面以上延伸到高度不大于
1.65m的区域内,进行轿厢的装卸货物操作,此外:
1)层门的上门框与轿厢地面之间的净高度在任何位置时均不得小于2m;
2)无论轿厢在此区域内的任何位置,必须有可能不经专门的操作使层门完全闭合。
7.7.3锁紧和紧急开锁
每个层门应设置符合7.7.1要求的门锁装置,这个装置应有防止故意滥用的保护。
7.7.3.1锁紧
轿厢运动前应将层门有效地锁紧在闭合位置上,但层门锁紧前,可以进行轿厢运行的预
7mm图3锁紧元件示例
7.7.3.1.2证实门扇锁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的元件,应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应能防止误动作,必要时可以调节。
特殊情况:安装在潮湿或易爆环境中需要对上述危险作特殊保护的门锁装置,其连接只能是刚性的,机械锁和电气安全装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只能通过故意损坏门锁装置才能被断开。
7.7.3.1.3对铰链门,锁紧应尽可能接近门的垂直闭合边缘处。即使在门下垂时,也能保持正常。
7.7.3.1.4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制造或金属加固。
7.7.3.1.5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着开门方向作用300N力的情况下,不降低锁紧的效能。
7.7.3.1.6在进行附录F(标准的附录)Fl规定的试验期间,门锁应能承受一个沿开门方向,并作用在锁高度处的最小为下述规定值的力,而无永久变形:
a)在滑动门的情况下为1000N;
b)在铰链门的情况下,在锁销上为3000N。
7.7.3.1.7应由重力、永久磁铁或弹簧来产生和保持锁紧动作。弹簧应在压缩下作用,应有导向,同时弹簧的结构应满足在开锁时弹簧不会被压并圈。
即使永久磁铁(或弹簧)失效,重力亦不应导致开锁。
如果锁紧元件是通过永久磁铁的作用保持其锁紧位置,则一种简单的方法(如加热或冲击)不应使其失效。
7.7.3.1.8门锁装置应有防护,以避免可能妨碍正常功能的积尘危险。
7.7.3.1.9工作部件应易于检查,例如采用一块透明板以便观察。
7.7.3.1.10当门锁触点放在盒中时,盒盖的螺钉应为不可脱落式的。在打开盒盖时,它们应仍留在盒或盖的孔中。
7.7.3.2紧急开锁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每个层门均应能从外面借助于一个与附录B规定的开锁三角孔相配的钥匙将门开启。这样的钥匙应只交给一个负责人员。钥匙应带有书面说明,详述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开锁后因未能有效的重新锁上而可能引起的事故。
在一次紧急开锁以后,门锁装置在层门闭合下,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层门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开启,则应有一种装置(重块或弹簧)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7.7.3.3门锁装置是安全部件,应按F1要求验证。
7.7.4证实层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7.7.4.1每个层门应设有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它的闭合位置,从而满足
7.7.2所提出的要求。
7.7.4.2在与轿门联动的水平滑动层门的情况中,倘若证实层门锁紧状态的装置是依赖层门的有效关闭,则该装置同时可作为证实层门闭合的装置。
7.7.4.3在铰链式层门的情况下,此装置应装于门的闭合边缘处或装在验证层门闭合状态的机械装置上。
7.7.5用来验证层门锁紧状态和闭合状态装置的共同要求
7.7.5.1在门打开或未锁住的情况下,从人们正常可接近的位置,用单一的不属于正常操作程序的动作应不可能开动电梯。
7.7.5.2用于验证锁紧元件位置的装置必须动作可靠。
7.7.6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7.7.6.1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允许:
a)7.7.4.1或7.7.4.2要求的装置装在一个门扇上;
b)若只锁紧一扇门,则应采用钩住重叠式门的其他闭合门扇的方法,使如此单一门扇的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
7.7.6.2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如用钢丝绳、皮带或链条)的门扇组成,允许只锁紧一扇门,其条件是,这个门扇的单一锁紧能防止其他门扇的打开,且这些门扇均未装设手柄。未被锁住的其他门扇的闭合位置应由一个符合14.1.2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来证实。
7.8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正常操作中,若电梯轿厢没有运行指令,则根据在用电梯客流量所确定的必要的一段时间后,动力驱动的自动层门应关闭。
8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8.1轿厢高度
8.1.1轿厢内部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1.2使用人员正常出入轿厢入口的净高度不应小于2m。
8.2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8.2.1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
为了防止由于人员的超载,轿厢的有效面积应予以限制。为此额定载重量和最大有效面积之间的关系见表1。
对于轿厢的凹进和凸出部分,不管高度是否小于1m,也不管其是否有单独门保护,在计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时均必须算入。
当门关闭时,轿厢入口的任何有效面积也应计入。
为了允许轿厢设计的改变,对表1所列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表列值5%的面积。
此外,轿厢的超载还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来监控。
表1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额定载重量/kg
1)
1802)
225
300
375
400
450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1)一人电梯的最小值;
2)二人电梯的最小值;
3)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
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8.2.2载货电梯
为了防止不可排除的人员乘用可能发生的超载,轿厢面积应予以限制。通常,额定载重量和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的关系也应按照表1的规定。
特殊情况,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难以同时符合表1规定的载货电梯,在其安全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轿厢面积可超出表1的规定。
这里“有效控制”的含义是指:
a)电梯设计计算应考虑轿厢实际载重量达到了轿厢面积按表1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的情况下,电梯各相关受力部件(如曳引钢丝绳及端接装置、曳引轮轴、曳引机轮齿、制动器、轿厢及轿架等)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钢丝绳与曳引轮之间不打滑,安全钳、缓冲器能满足使用要求;
b)轿厢的超载应由符合14.2.5要求的装置监控;
c)应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见15.5.3):
d)应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e)电梯有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限制人员进入。
以上a)、b)、c)由电梯制造商负责;d)、e)由电梯用户负责。
同时,对于上述特殊情况所指的载货电梯的交付使用前的检验,还应分别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D2h)作曳引检查;按D2j)作安全钳检验以及按D2l)作缓冲器的检验。
此外,载货电梯设计计算时不仅需考虑额定载重量,还要考虑可能进入轿厢的搬运装置的质量。
专供批准的且受过训练的使用者使用的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按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8.2.3乘客数量
乘客数量应由下述方法获得: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0.370.580.700.901.101.171.301.451.601.661.751.902.002.05额定载重量/kg9009751000105011251200125012751350142515001600200025003)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2.202.352.402.502.652.802.902.953.103.253.403.564.2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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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载重量
75a)按公式计算,计算结果向下圆整到最近的整数;或
b)取表2中较小的数值。表2
乘客人数/人轿厢最小有效面积乘客人数/人轿厢最小有效面积
/m2/m2
0.28111.87
20.49122.01
30.60132.15
40.79142.29
50.98152.43
61.17162.57
71.31172.71
81.45182.85
91.59192.99
101.73203.13
注:乘客人数超过20人时,每增加1人,增加0.115m2
8.3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8.3.1轿厢应由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完全封闭,只允许有下列开口:
a)使用人员正常出入口;
b)轿厢安全窗和轿厢安全门;
c)通风孔。
8.3.2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包括轿厢架、导靴、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的总成也须有足够的机械强度,以承受在电梯正常运行、安全钳动作或轿厢撞击缓冲器的作用力。
8.3.2.1轿壁应具有这样的机械强度:即用300N的力,均匀地分布在5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沿轿厢内向轿厢外方向垂直作用于轿壁的任何位置上,轿壁应:
a)无永久变形;
b)弹性变形不大15mm。
8.3.2.2玻璃轿壁应使用夹层玻璃,应按表J1选用或能承受附录J所述的冲击摆试验。
在试验后,轿壁的安全性能应不受影响。
距轿厢地板1.10m高度以下若使用玻璃轿壁,则应在高度0.90m至1.10m之间设置一个扶手,这个扶手应牢固固定,与玻璃无关。
8.3.2.3玻璃轿壁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应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8.3.2.4玻璃轿壁上应有永久性的标记:
a)供应商名称或商标;
b)玻璃的型式;
c)厚度[如:(8+0.76+8)mm]
8.3.2.5轿顶应满足8.13的要求。
8.3.3轿壁、轿厢地板和顶板不得使用易燃或由于可能产生有害或大量气体和烟雾而造成危险的材料制成。
8.4护脚板
8.4.1每一轿厢地坎上均须装设护脚板,其宽度应等于相应层站入口的整个净宽度。护脚板的垂直部分以下应成斜面向下延伸,斜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600,该斜面在水平面上的投影深度不得小于20mm。
8.4.2护脚板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0.7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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