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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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大顽疾,大多数专家学者对此开出的“药方”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如反思一下,强制证人出庭缺乏基本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现行状况支持,同时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这些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来说是一个极大甚至是无法跨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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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诉讼中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思考俞作志摘要

证人不出庭作证是我国司法审判的一大顽疾,多数专家学者对此开出的“大药方”:是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如反

思一下,强制证人出庭缺乏基本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现行状况支持,同时也不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不符合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这些对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来说是一个极大甚至是无法跨越的障碍。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作证

中图分类号: 9 5 D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 9 522l)3 9- l0_ 9(OO0. 0 1 0 0 0

在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人不出庭作证是困扰我国审判题上,证主要是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即一切制度最根本的系统的一大难题。对此难题,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大多基础是人,是一个社会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基本伦理和道德,只数都认为应该出台一部强制证人出庭的法律法规。殊不知,就有遵循甚是顺从了~般人的天性或者日常活动准则,与一股的这并

走进“法律万能论”的迷途怪圈,甚至把法律就定义为社会的工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相吻合,才有可能成功实施。它具,如果一个人不愿作证,“天老爷也拿他 ( )办法:求证人她没要

第二,们试想一下:制证人出庭作证,我强让他真心实意在与己无关的诉讼活动中作证,并且在庭审作证时可能要与被告方发

出庭作证一开始就具有乌托邦的色彩,没有考虑具体的操作问

题,这与‘有多大胆,人地有多大产’在心态上完全一致,,甚至动生直接的对立和冲突,并需接受控辩双方的对质和询问,有点这机也是一致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在目前的中国是没有理论根不大可能。千年来,几中国人大都生活在用各种“人情”织成的网据的,也是不大可能实现的具体理由下面详述之:一

中。如果不顾国家现有的民族情感和主流社会心理,管人们对不强制出庭作证的反抗心理有多强而一味强制公民出庭作证,那么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这

样的尴尬:在用法律创建社会秩序的同时,“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有违中国人的一般生活原则

假设证人在被强制出庭的情况下能够尽到如实作证的义务,

其实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也很简单:大不了由立法机关开个会,制实际上是在用法律破坏社会的和谐与凝聚力。。”依笔者之见,文

定一部《强制证人出庭法》就完事了。实上,事证人出庭作证不仅化与文化传统没有优劣之分,中国的这种不愿出庭作证的文化氛

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证人出庭作i有围就一定比西方那种个人主义至上的文化氛围差吗?正并不见得。可能给证人本人或者证人的近亲属带来一定的人身安全隐患。 二、制证人出庭作证有违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强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我们在制定某项法律制度时一定要对该制度的社会伦理基础予以充分的考虑和关照,一定要追问制度本身的

中国文化可称之为“”和文化,国社会则是典型的熟人社会道德合理性。因为法律秩序的最终实现要靠社会个体自觉的遵中而非移民社会。“事和为贵”“万、和气生财”“和家和万事和”循,所谓自觉自愿,、人 而在很大程度上必须出自个体道德价值观上是我们固有的传统美德。我们在自觉不自觉中形成了一种畸形对法律的认同,难想像,很一个在道德上遭排斥的法律,会得到人民的普遍遵循。”第三,民法中我们强调一个基本的原则,在即法不强人所难。

的“中庸”道,们信仰明哲保身、忍退让,之我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而打官司、出庭作证必然会损害“和合和睦、人为善”与的人际交往,对稳固社会秩序、良好人际关系造成冲击和破坏。 三、制证人出庭作证有违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强

虽然民刑两大法代表了两种典型的法律制度,但是作为法律,甚至是作为社会制度,基本理念应该是相通的,其在这里,基本的理

而假设出庭作证时证人的一项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 念就是法律不能抹杀人性,不是简单的去追求一个历史上不会以人学为基础。 原则,么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在哪昵?那因此,我们应该保证证人重演的判决书一切科学,

的人身安全、予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权

等。我国的现状呢?赋但 第一,对证人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不力使证人不敢出庭作证。

第四,也许有些学者会说,的国家可以规定强制证人出庭别作证,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呢?我们就是要改造我们的公民!其

西是就我国《刑事诉讼法》 4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实,方国家之所以如此规定,因为人民信仰法律,如同他们第 9人人

这不是简简单单的几年、十年甚至是几几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是,人的范围以及需要信仰上帝和安拉一样,但证这是一个民陕的精神内核,无可复制,能遗只保护证人的案件的范围不明确,证人保护的机构不明确,保护证百年就可以养成的,人的具体实施程序及措施等没有详尽的规定。

传!苏格拉底会为法律而死,类似这样的事情在西方发生着,在

又在塑造着民族的法律精神! 第二,对证人财产损失补偿措施的不完善使证人不敢出庭作演绎着西方民族的法律精神,证。人出庭作证,味着其直接或间接的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损证意失。因此,国家公权力机关为其提供必要的旅途、宿等费用和食条件,且对因其耽误正常工作而给予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并 四、相关思考第一,无论是专家还是学者,在对待证人不出庭作证这个问作者简介:俞作志、宁谦,兰州大学法学院 2 0 07级法学班学生9O注释:

①计 J盖浊 r j乡——【Ⅲ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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