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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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社会学专业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关于马克斯·韦伯“价值中立”说的思考

作者:麦亮 学校:华南农业大学 年级:10级社会学 学号:201031030121 指导教师:王建平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关于马克思·韦伯“价值中立说”的思考

麦亮 2011年6月

摘要:通过了解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和马克思韦伯的价值中立含义,分析出平

时人们所说的价值中立更类似于休谟的观点而与韦伯的观点有所不同,进而分析出“价值中立”的思想应该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下提倡。 关键词:价值中立、马克思韦伯、休谟、

价值中立,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慕尼黑大学所作的演讲《以学术为业》

中提出的。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所提出的“是—应该”问题,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韦伯提出“应当把价值中立性作为从事社会学研究所必须遵守的方法论准则,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能拿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别的人或事,在研究中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

价值中立的观点日益受到中国广大群众的认同,这体现在人们日益追求辩证思考、思想独立、思想自由等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些价值观念都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人们独立思考、建构自己的独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相信自己的观点想法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应该强加于别人身上,反之亦然。

这篇文章所要论述的就是价值中立是否真的正确。

一、 从“是—应该”出发,休谟的观点

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把事实与价值加以明确的区分,他指出 ,从表述事实的语句推不出表述价值的语句,亦即从“是”推不出“应该”。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 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 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 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当中曾经这样谈到过。

休谟认为“是”代表的是一个事实,而“应该”则代表了一种价值判断。而从哲学的角度来讲,用“是”来进行联系的语句,表达的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它是属于理性的范畴,它所传达的是某种客观的现象或者知识;而用“应该“来进行联系的语句,表达的是对某种客观事实所具有的某种感情倾向,它是属于感性的范畴,它所传达的往往是某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道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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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他是做班长,所以他应该友好对待其他同学。从这句话中不难看出,“他是班长”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不包含任何的感情色彩;而“他应该友好对待其他同学”则包含了一种价值判断,即,他友好对待其他同学的行为才是一种正确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基本理解“是”与“应该”的区别。

接下来我们同样以这个例子,分析休谟提出的质疑:“是”能否推出“应该”。而从这个例子当中,我们可以对休谟提出的问题作出否定回答。“他是班长,所以他应该友好对待其他同学”这一观点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被广泛推广着,尤其是在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中、家长对子女的意识引导中以及领导层与被领导中被引用得尤为普遍。而这句话所阐述的因果关系是不符合逻辑关系的,为什么他是做班长就必须要友好对待其他同学呢。

他可以坐在班长的位置上,而不友好地对待其他同学。这对于“他是班长”这一事实没有任何的改变,尽管我们可以预测他最后可能会被同学们罢免。所以这样的一个事实,无法推出他应该做出何种行为。而当我们说出“应该”的时候,已经把我们自己的价值标准包含进去,也把我们对善、恶、对、错的判断标准包含了进去,致使我们会说出其他人“应该”怎样做。而如果我对班长的判断标准就是对其他同学不友好呢?

所以“是”无法推出“应该”,事实不能推出价值。

二、 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

由此可见,韦伯的价值中立与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实际上是有所不同的。韦伯的价值中立是有使用范围的,它仅仅要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对事实采取陈述态度,而不牵涉任何对错、好恶的关系。

韦伯在《以学术为业》中谈道:“社会科学“指对事实的思维整理,与其相对的是“社会政策”:对理想的阐述,要发表意见。

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只要求陈述事实的一种状态,而对这种状态或者社会现象进行对错、好恶判断,并作出相应措施的,则是“社会政策”所涉及的范畴。

这里我们需要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定义进行了解。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与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科学大体上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

社会政策是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问题。 所以,我们所学的“社会学”应该归入“社会科学”的大类里面。由此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的指导韦伯的价值中立的适用范围。

例如,在研究社会自杀现象的时候,社会科学需要做的是统计数据、描述现象等工作,而具体对这种现象的评价和采取相应措施则是社会政策的工作。

三、 “价值中立”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发现,我们平时经常提及的“价值中立”实际上更偏向于休谟所提出的“是—应该”问题。我们认为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应该强加于别人身上,别人的想法观念也不应该强加于自己身上,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

我们平时所说的“价值中立”,它是应用于我们整个生活活动范围之中的。它的观点是,事实无法推出价值判断,因此,同样的事实,每个人都可以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不应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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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别人使用自己的那套判断标准,并且,各种价值判断之间没有对错、好恶之分。

四、 关于“价值中立”的思考

我们了解了韦伯的价值中立的实际含义,以及我们平常所说的、更偏向于休谟观点的、也是我们本篇文章实质上要论述的“价值中立”。下面是我对此的一些看法。

(一)“价值中立”

这个打了双引号的“价值中立”,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但也有潜在的危害性。

1.“价值中立”使人们懂得互相尊重。正因为“价值中立”所鼓励的事实与价值判断没有必然联系,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并且没有对错、好恶之分,所以人们会更加尊重对方的想法,容许不同观点的存在;

2.“价值中立”有利于思想的进步。正是因为包容了各种观点,所以在观点与观点碰撞交流的思维风暴中,更有可能产生出新的观点;

3.“价值中立”有利于考虑问题的周全性。各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它们都从各自独特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价值中立”使我们能通过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了解社会,对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了解得更加全面,也更容易找出其解决方法;

4.“价值中立”有利于避免思想僵化。鼓励有不同观点的“价值中立”,使人们敢于向传统的权威提出挑战;

5.“价值中立”有可能导致道德缺失。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并且没有对错之分,那么就有可能像哲学中出现诡辩学派那样的情况出现。如果每种价值判断都没有对错之分,那么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最终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一片混乱;

虽然说不能把价值判断强加给他人,但是有一些价值判断是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须认可的,这其中就包括一些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价值中立”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社会规范之上。

(二)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的价值中立同样具有两面性。

1. 韦伯的价值中立使人们认识社会现象更加客观。由于韦伯的价值中立强调社会科学

工作者在观察、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时只陈述事实,不加入对错、好恶的判断,所以能够更加客观地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2. 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界限的模糊不清。韦伯的价值中立的适用范围是社会科学,然

而,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边界却一直没有办法划清。实际上我们会发现,社会科学中也有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下一级学科,所以社会科学一直都没有只局限于描述现象,它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应用方面的,并且与社会政策有一定的重合;

我们在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时确实应该采用价值中立原则,这样才能客观了解问题。但在对现象和问题做出评价时,我们应该遵循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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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韦伯:《以学术为业》,1919年,冯克利译; 2. 休谟:《人性论》下册,1739年,关文运译; 3. 陈晓平:《“是—应该”问题及其解答》,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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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py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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