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人实现退出的新途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更新时间:2023-05-20 01:4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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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人实现退出的新途径——参与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并购邦评:赵博嘉律师的讲稿比较全面,可作为PE机构并购重组扫盲资料使用。具体如何参与,各家有各家的方式吧?反正大旗已经举起,口号已经喊出来了。以前在茶馆经常听到的是“你的项目报会了么?”现在人人嘴里都在蹦“并购”。如果菜市场也在嚷这俩字,咱这行又被毁了。

主办方:CFA中国股权投资俱乐部

承办方:壹零壹咖啡

主讲人:赵博嘉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几种方式

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审批)

一、 借壳上市

1、 “借壳上市”的概念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借壳上市”的概念,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组。”

通俗一些说,借壳上市,即收购方将新的资产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收购资产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同时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并因此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1)累计首次原则

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行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2)预期合并原则

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来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2、对“借壳者”的要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了对“借壳者”的要求。即,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1) 对“经营实体”的要求

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2) “净利润”是否扣非

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

(3)审核趋同于对IPO的审核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时,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力,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等。

(4)净资产收益率至少要高于“壳”

法律、法规对“借壳者”的要求看似比较低,但在实践中,相关要求并不低。借壳者的净资产收益率至少要高过拟重组的上市公司,否则很难达成交易、通过审核。借壳者还需考虑借壳的成本,

通常情况下,借壳者的实际控制人需向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支付3000万左右的“壳费”,还需保证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增值空间、较快的增长率,以满足上市公司原股东对重组的预期。

3、对“壳”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借壳者需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市场上的“壳”。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壳”的市值、股价、是否已经被ST(有退市风险,给重组留出的时间可能不足够)、实际控制人是否有真实的重组目的(还是为了炒股价)、上市公司是否有潜在的债务等。

4、交易定价方式

(1) 上市公司向重组方发行新股的价格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计算公式: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总额/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上市公司向重组方收购资产的定价

通常情况下,按照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值确定交易价格。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双方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

评估通常有三种方法: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市价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关联交易问题。

5、盈利预测及承诺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

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80%,或者实际运营情况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存在较大差距的,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实现利润未达到预测金额50%的,可以对上市公司、相关机构及其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6、锁定期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锁定期。重组后的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锁定期为36个月。财务投资人的锁定期为12个月。

但须特别注意:

(1)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锁定期为3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财务投资人是在重组前突击入股拟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持股时间不足12个月,则会被要求锁定36个月。

案例:湖北能源重组三环股份(000883)。重组方之一国电集团持有湖北能源的部分股权不足一年,其因出售这部分股权换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锁定期为36个月,其余部分为12个月。

(2)外国投资者(包括财务投资者)获得上市公司的股份,需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按照上述规定,锁定期为三年。曾经有外国投资者利用境内再投资企业参与重组,以规避商务部审批的案例。

7、重组方(新股发行对象)的数量

原则上不超过200人。2012年低,“非上市公众公司”相关政策出台后,是否可突破200人,拭目以待。

案例:雷鸣科化(600985)。雷鸣科化吸收合并湖南西部民爆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方为173名自然人。该项目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8、配套融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的部分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提高重组项目整合绩效,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交易总金额25%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委员会予以审核。

9、内幕交易核查

借壳势必影响股价,内幕交易核查是重中之重。曾经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股价异常波动,被查出有内幕交易,并因此影响重组进程。中国证监会上市部自去年年底已经声明,若查出内幕交易与上市公司及重组方无关,则项目可继续进行审核。但即使如此,也需要时间核查是否与上市公司及重组方有关。

[1] 通常情况下,每次审核会议由5位委员组成,3票通过,不得投弃权票。

亿晶光电案例

借壳上市案例分享:亿晶光电(600537)重组海通食品的艰辛之路

亿晶光电公司系一家于 2003年5月7日在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2005年12月变更为一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目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主营业务为:单晶硅、多晶硅的研发、生产、销售。

1、本拟赴港小红筹,后决定A股IPO。拆掉已经搭好的红筹架构。

2、2007年,建银国际两轮私募投资港币25,000万元,持有亿晶光电16%的股权。11.73倍市盈率。

3、遭遇2009年的经济低谷期,等不及排队IPO,借壳海通食品。 海通食品于2009年8月19日停牌,2009年9月18日公告预案。当时海通食品的股价是8.13元/股。复牌后几个涨停,股价直升。2011年3月21日最高时涨至60.42元/股。

重组方案:以2009年9月30日为交易基准日,上市公司同意以拥有的除民生村镇银行股权外的所有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亿晶光电股东持有的亿晶光电100%股权(作为置入资产)中等值部分进行置换,置入资产的价值超过置出资产价值的部分,上市公司将向亿晶光电全部股东发行约25,700万股股份进行购买,最终的发行股份数量将根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和发行价格确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亿晶光电

股东还将以取得的置出资产及3,000万现金换取海通集团股东陈龙海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本公司5,000万股存量股份。

4、因建银国际的“外资”身份,苦等商务部批文。

时隔近1年的时间,2010年8月9日,重组获得商务部的批复,原则同意资产重组方案,批复自2010年8月9日起180天内有效。商务部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重组进行审批,建银国际承诺锁定期为三年。

2011年2月9日,商务部发文“商资批(2011)145号”,同意将“商资批(2010)810号”有效期再延长180天,也就是期限延至2011年8月8日。

5、保荐人内幕交易事发,迟迟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复。 该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为中信证券谢风华。国内保荐人内幕交易第一案谢风华、安雪梅内幕交易案于2012年1月6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原中信证券投行部前企业发展融资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谢风华和妻子华泰证券前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安雪梅双双因内幕交易罪而获刑。

2011年9月29日,亿晶光电与海通食品之间的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历时整整两年。

6、重组尚未完成,遭遇光伏行业危机,不能实现盈利预测承诺,股价从60元跌回8元。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实际控制人承诺,置入资产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预测净利润分别为30,442.0万元、34,890.26万元、36,658.39万元和33,892.46万元。

根据利润补偿协议,如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置入资产的实际盈利数如低于净利润预测数,承诺人将以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后至今,中国光伏产业遭遇了有史以来最大的危机。根据亿晶光电于2013年1月22日公布的《2012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2012年亿晶光电预计亏损 6.3亿元。

承诺人请求与公司协商变更利润补偿方式、解除原有利润补偿协议。希望新的补偿方式:

1、以股份质押为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2、无偿转送股份。

3、延长股份锁定期。

4、不参与利润分配。

上述拟变更补偿方式的请求,尚待股东大会的批准通过。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 收购方—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成为上市公司实现扩张的重要途径之一。一方面,上市公司有业绩增长的压力,收购同行业公司的控股权,使

其业绩合并报表,是增加业绩的快速、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以上市公司的股份为收购对价,可减轻上市公司的现金压力。

2、被收购方

一些企业短期内无法独立实现IPO或借壳(甚至是迫于私募对赌、赎回等条款的压力),愿意整体出售给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东也愿意接受以上市公司的股份作为支付对价,若上市公司的业绩看好,股票未来还有升值的空间。

3、审核要求

(1)下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审核程序与借壳相同,宽松于借壳。

4、 期间损益的归属

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惯例要求:基准日与交割日期间,有盈利归于上市公司所有,有亏损由原股东承担。私募投资者可通过在私募协议中设置保护条款,免于承担相关责任。

案例分析:科达机电(600499)——上市公司的整合扩张之路 上市公司:科达机电,主营陶瓷机械、石材机械、墙材机械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业务。

标的资产:新铭丰公司,主要从事加气混凝土生产线的设计、制造及销售。

交易方案:科达机电通过发行股份+现金方式购买沈晓鹏、徐顺武、陆洁、刘磊、王忠华5人持有的新铭丰公司100%股权。交易作价3.1亿元,以收益法评估值3.25亿元(增值率570.2%)为参考;同时配套募集6,800万元配套资金,用于支付对价,如配套募集失败,科达机电以自有资金支付。

本次交易为同行业并购,同时属于向无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使用配套融资支付部分对价的第一单。

三、现金收购构成“重大”标准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

创业板公司体量较小,用现金(超募资金)收购资产,较易达到上述“重大”标准。

案例分享:华中数控(300161)使用超募资金收购华大电机 公司拟使用首发上市的超募资金16,248.48万元购买华大电机28,455,028股份(占华大电机总股本的91.79%),公司拟使用首发上市的超募资金1,723.49万元购买登奇机电56.68%的股权。 公司确定 2011年5月31日为收购的定价基准日,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评估,但于2012年4月底该评估报告方在教育部完成备案。国资相关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1年,此时,评估报告已接近失效日期。公司以2012年5月31日为基准日重新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评估,结果拟收购资产贬值,比上次评估结果低了1648.77万元。但双方仍坚持以2011年5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结果进行交易。

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在审核过程中提出要求,上市公司与出售方签署补充协议,两次评估值之间的差额,在交割时,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补偿,以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此次交易虽构成“重大”标准,但无需由重组委审核,直接由上市部审核后批复。

第二节 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收购资产(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批)

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收购(公开、非公开发行)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与上市部对重组的审批相比较,发行部的审核更宽松。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相比较,非公开发行更宽松。

一、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资产

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是非常常见的一种并购方式。主要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1、非公开发行的审核相对宽松。承销商无包销压力,股票能卖多少就卖多少。因此,在市场大环境不好的情况下,很多非公开发行项目顺利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但因发行时,发行价格已经接近上市公司的股价甚至低于股价,而导致发行失败。对于非公开发行项目来说,锁定一个优势价格是关键;同时,如果拟收购的资产

非常优质(成长性好,且净资产收益率高于上市公司),也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提升股价,有助于发行成功。

小议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过程中,因股价提升带来的“商机”。

2、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

3、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达到“重大”标准时:

(1)通常证监会会要求公司做出盈利预测并做承诺;

(2)发行部可能会征求上市部的意见;

(3)审核过程中会重点关注拟收购资产的质量、未来盈利能力、是否对上市公司的主业、正常经营、公司治理等带来影响。 案例分享: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收购资产

内蒙华电非公开发行6亿股股份,发行价格7.76元/股,募集资金用于收购华能集团持有魏家峁公司70%的股权以及北方电力持有魏家峁公司18%的股权。收购完成后,内蒙华电对魏家峁公司进行增资用于投资建设魏家峁600万吨/年露天煤矿项目;收购北方电力下属鄂尔多斯发电厂改制设立的聚达发电100%股权;投资内蒙古上都电厂三期(2×660MW)扩建工程。

内蒙华电首次锁定的发行价格为9.17元/股,其后因调整发行方案将发行价格调整为9.21元/股,之后由于股价向下波动,公司择机再次修改发行方案,重新锁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锁定为

7.76元/股。在发行期间,公司股价一直维系在8.0元以上,并在市场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募足6亿股。

二、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资产

与非公开发行相比较,公开发行的条件更严格,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增发的审核也较严,且承销商有包销的压力,因此,近年大的市场环境较差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收购资产的案例较少。

第三节 上市公司现金收购资产(不构成重大)

上市公司用现金收购资产,只要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重大”的标准,则只需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即可。

第二部分 并购、重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

一、涉及外资

主要适用法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在实践中对外资比例没有限制,但锁定期为三年。 案例:拉法基重组四川双马(000935)

二、涉及国资

主要适用法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的重组、发行,报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地方国资委)审批;财政部管理的企业及下属子公司(科教文系统),报财政部审批。

三、涉及特殊行业

例如,军工企业的重组、收购,报国防科工局审批。大学校办企业的重组、收购,要报教育部审批。重污染行业还需进行环保核查。

军工企业重组案例:中航电子、中航精机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原则上需在递交申请文件之前,履行完毕全部前置审批程序。

跨境重组项目(收购标的在中国境外,甚至交易对方或者标的为中国境外的上市公司):涉及境内、外法律程序的衔接,审批时间长,往往履行完毕全部境内、境外审批程序后,市场已经发生变化,错过并购的黄金时间,并因此导致重组的失败。特别需要并购基金的参与和支持。

跨境重组案例分享:攀钢钒钛(000629)重组澳洲上市公司。 第三部分 拆红筹架构,参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

一、中国证监会的态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一处、二处于 2008年4月24日在深圳辖区中小企业板拟上市公司辅导及发行申报工作交流会上作出的报告及后续保荐人培训的相关资料,针对一些原准备在境外上市,且已将国内公司股权转给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而后又转向选择在中国境内上市的情况,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处的意见是:如果将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重新转回给境内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只要境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董事、高管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未变更,股权转让符合相关规定,则该种公司在境内发行A股并上市是被中国证监会认可、支持的。但如果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持股,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上市主体,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处的意见是:该种股权架构透明度低,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较难进行,监管难度大,因此发审会针对此种股权架构的公司在中国境内上市仍处于研究状态。

根据现有的成功案例,中国籍自然人为股东的小红筹结构,需要在申请A股上市之前,通过重组由特殊目的公司将相关权益转回给中国籍自然人或其持股的境内公司。但如果自然人股东具有外籍身份(例如已经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则可以继续保留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持股的红筹架构,直接以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拟上市主体在中国境内申请发行股票并上市。自然人股东具有外籍身份的案例可参考信立泰(002294)、星期六鞋业(002291)等。

二、 在拆红筹架构、重新搭建符合A股审核要求的股权结构时需关注的问题

(小红筹架构图和拆红筹架构图各位网上搜索一下。)

在拆红筹架构、重新搭建符合A股审核要求的股权结构时需关注的法律问题如下:

1、拆红筹架构的方式可分为并购方式和增资方式两种。

并购方式,即由境内自然人/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员工、PE在中国境内的机构等)收购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其重组为内资公司或中外合资企业,然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方式,即由境内自然人/机构(实际控制人、高管、员工)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增资(摊薄原外资股的比例),增资完成后,外商独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其后,境内自然人将其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外资股转让给境外PE后退出,最后,境内拟上市主体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需关注的是,以并购方式进行重组时,需考虑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以避免产生较多的税务,且涉及换汇问题;以增资方式进行重组时,无需换汇,且增资价格无法律、法规的明确限制,一般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

2、境内自然人通过其在中国境内持股的内资企业进行收购。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只有境内的企业法人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中国籍自然人不能直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但如果系外国投资者并购一家中国籍自然人持股的内资企业,则该等中国籍自然人可以继续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

上述法规存在一些特例,例如上海浦东新区因实施《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在上述两地注册的企业可不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限制。除此之外,浙江、湖南、湖北、重庆等地区也有一些突破限制的案例。但根据近期的实践,商务主管部门更倾向于认为自然人应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持股公司,完成并购。

3、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公司高管等人员已经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及期权的处理。

如果存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对公司高管已经发行了限制性股票及期权,则需要按照A股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则进行规范,并变更限制性股票及期权的发行主体为境内的拟上市公司。

需注意的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之前,其实际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若因员工持股计划等原因导致拟上市主体的实际股东超过200人,需将股东人数清理至200人以内,或者也可考虑先申请变更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再申请上市。

4、关于曾经享受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如果境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曾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则应尽量保持重组后拟上市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低于25%。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不足10年即结束经营,其需要补缴其通过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免缴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已有个案突破。具体可参见日海通讯(002313)案例,该公司就税收补缴问题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关于无需补缴所得税的证明,亦被中国证监会所接受。

5、需保证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合法、合规,必要时需补办75号文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手续。

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拆红筹架构回A股上市的项目时,均会重点关注:公司在搭建红筹架构时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是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若公司尚未办理75号文要求的返程投资外汇登记,还需补办登记,或者获得外汇主管部门关于无需办理相关登记的确认。 第四部分 投资人的关注事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pq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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