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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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神火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汇 编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全年的安全生产目标为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不超控制指标。为确保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1、事故的经济处罚 (1)对轻伤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相关科室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元,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带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200元;

(2)对重伤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安检科长组织事故调查,安全矿长组织事故单位当事人及责任人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矿;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200元;对分管领导、值班领导、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3)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由安检科组织事故调查,矿长组织安委会成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安委会,对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500元;对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队长、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罚款500~2000元;

(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

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

盗案件,要进行认真分析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

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时,对个人罚款500-1000元。 2、事故的行政追究

凡是发生重伤或重伤以上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带班队长、班组长、安全员、直接责任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安全办公会制度

一、安全办公会议召开时间:每月27日上午9点。

二、安全办公会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矿长主持,安委会成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参加或迟到、早退者纳入当月工作考核。

三、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学习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指示。

2、总结一月来的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按“三落实”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对近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总结教训,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今后矿井的安全生产。

四、安全办公会议落实的安全整改任务,由安全管理部进行日常跟踪督促检查。对无故不按期完成的单位,按《安全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三、矿级领导值班带班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矿领导干部工作作风转变,提高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水

平,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井下带班的指导意见》和煤业公司有关安全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跟班带班规定

1、矿长、党委书记、常务副矿长每月不少于6次。

2、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他领导每月不少于6次。 3、生产科室科长每月入井不得低于12个,副科长入井不得低于13个,科员入井不得低于15个,区队长入井(地面单位到现场)不得低于15个,(其中四点、零点不得低于2个),政工后勤科室人员(50岁以下)不得低于4个,安检科信息站负责考核,落实奖罚,并进行张榜公布。 4、矿井每班至少有一名矿领导或生产系统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作业,和工人同上同下,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5、矿井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要保证每班有区、队干部带班作业和工人同下同上。

6、生产系统科室业务管理人员要不定期不定时的重点巡回检查,抓住重点,抓住关键环节 、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死点。 二、入井带班要求

(一)下井及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煤矿矿长、区队长是矿、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下井带班人员要协助

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煤矿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发生责任事故,在追究矿长、区队长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带班人员的责任 。

(二)作业现场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事故隐患等紧急处臵措施,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三)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记交接班本上。

(四)信息站要建立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的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四、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旬6号对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每旬由分管领导对地面基建、二堂一舍、机关区队办公室、标准化管理、地面消防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二、采掘机运通五大专业查出的问题,由分管职能科室会同标准化办公室汇总、分类,按责任单位落实处理,安监科监督落实。其它专业由职能科室落实处理。但所有检查材料统一交安检科保管。

三、查出的隐患由安检科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到单位及个人,并明确整改时间。

四、检查的情况要在矿下午的生产调度会上进行公布。

保安责任追究制,凡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排查、不积极督促整改,一律追究科长业务失察、失管责任。

四、停头停面分析及复验制度

1、若工作地点发现有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符合生产条件。

2、现场停止作业后,区队跟班副队长(班长)和安检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检科值班人员汇报;调度室、安检科值班人员应做好记录;同时,区队、调度室、安检科值班领导必须立即赶到现场协助处理问题;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若不该停而被停止生产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可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200元经济处罚;若及时停头停面避免了恶性事故,给有关人员200元奖励,奖励从安全奖中兑现。

4、若区队发现问题主动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立即组织有关科室到现场帮助处理;矿可以只对该类事件造成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若没有发生事故可不追究区队责任。

5、停止作业整改符合要求后,应由安检员验收合格后,再由调度室、安检科及业务科室有关领导现场认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考核与奖惩

1、矿对各类检查发现的隐患,一律实行限期整改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不再罚款。

2、若区队推行岗位隐患排查效果显著、有据可查,经考核确认在敬业度评价考核时给予奖励。

3、凡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有效整改事故隐患者,罚所在区队队长书记每人200元~500元/条(项),并根据情节轻重、整改态度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记大过等处分;因拖延隐患处理造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4、没有及时反馈事故隐患整改结果的,给予区队队长书记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并每人罚款100元~200元。

5、为便于及时整改隐患,各级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隐患应在现场告知当班跟班队长或班长。

6、对重大隐患严禁边整改边生产或不整改强行生产。

7、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有区队统筹安排,在最短的时间内整改符合要求;重大隐患有矿、科室应与区队一起研究处理意见。

8、各级管理人员和安检人员对施工地点实施检查时,如发现存在违反《规程》规定,特别是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六、本规定有矿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完善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促进煤矿安全良性发展。认真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技术是在煤矿生产全过程为保证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技术。常规内容包括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措计划,安全技术方案、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安全技术的制定要结合现场实际,做到有超前性、针对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安全技术按涉及的范围、时效性、工程量,分为重大安全技术问题,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二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一般安全技术问题,其它安全技术问题。

四、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

1、对矿井安全环境、生产环境至关重大,危及矿井安全生存;危害、危险因素增大需经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属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2、对矿井生产环境有根本改善,工程实施后时效性长,工程量大,需经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3、对整个单位工程起作用,时间从单位工程开工至竣工,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属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4、对工程局部起作用,不涉及生产安全系统构建,时间短,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属一般安全技术(含其它安全技术问题)问题。

五、重大安全技术问题:

(一)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2、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3、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5、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6、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立方米/分钟、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平方米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137条之规定。

7、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8、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9、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0、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1、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12、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3、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14、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详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70条之规定)。

(一)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

先由矿相关工程施工部门编制,由相关科室对工程的内容、目的和意义做论证和设计优化→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矿长审批→拟文并附相关资料上报煤业公司[图纸、概算书、文字说明、行文报告等]→煤业公司安全技术部组织会审、签字→由煤业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交办公室打印、行文→煤管局审批。

六、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一)一类重要安全技术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采区设计,开拓延深设计;

2、采用专用瓦斯巷解决采煤工作面瓦斯的措施; 3、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措施; 5、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p2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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