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和完善会计法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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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和完善会计法的探讨

作者:何月南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年第14期

[摘要] 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构建完善的会计法律体系。会计法自实施以来,历经两次修改与完善,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建设。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暴露出来,其理论上和实践中的不足也日益显现。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及分析体会,本文拟从“会计信息”这一层面对其修改和完善坦陈拙见。 [关键词] 会计法;信息失真;修订完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14. 008

[中图分类号] F2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14- 0012- 02 会计法从1985年5月实施以来,在1993年12月、1999年10月又进行了两次修订完善,应该说对我国的经济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会计工作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会计法中,部分条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也随之暴露出来,对其修订与完善也就成为当务之急。 1 修订与完善会计法的现实背景

就会计制度本身而言,我认为会计制度应该是一个多重的、多层次的社会博弈的结果。理想的会计制度要能充分兼顾各方利益,成为博弈双方自愿执行的具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任何人若想通过违反制度来得到好处,都将得不偿失。而我国会计制度的制定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缺乏一个充分博弈的过程。而且,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交易和事项层出不穷,新旧经济的转型和新旧会计制度的交替,客观上为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许多法律法规尚未建立,而已建立的法律法规尚有待完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不协调,执行起来存在悖谬与漏洞。

就审计监督而言,我国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3个层次,即被业内有关专家解释为“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可是,现下政府审计由于编制人员的限制以及职能的转变,监督重点由国有大中型企业转向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因而对企事业的会计监督有所弱化。而企业内部审计由于受限于企业经营者,缺乏独立性,使其对会计监督难有成效。社会审计机构又存在执业质量有待提高,行业秩序亟待规范的现状,实际执行中又常常受单位领导或是相关审计机构经济效益的掣肘,对会计监督也就难见力度。审计监督的不完善或者说不得力就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所以,无论从现下会计制度本身而言还是从对会计实行审计监督而言,都足见修订和完善会计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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