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更新时间:2024-02-03 08: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国外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谢艺甜

来源:《经济视野》2015年第04期

【摘 要】文化创意产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与“黄金产业”。在我国,近些年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愈加重视,使该产业得以蓬勃发展,并为我国GDP做出突出贡献。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作为文化创意产业最主要表现形式,是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主要场所,虽然我国政府为促进其发展制定了不少政策,但是在市场准入,经营管理等方面仍存在许多立法的不足。适当借鉴外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经验,对于发展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 管理制度 政策 一、部分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现状 (一)英国

英国是最早提出“创意产业”的国家,在1998年英国出台的《英国创意工业路径文件》中明确提出“创意工业”的概念。英国由准官方组织经营、管理文化机构,虽然政府对文化产业有资金上的支持,但是政府只起引导作用。全国范围内大多数文化机构都采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英国在1997年成立了创意产业部,作为管理文化机构的专门机构,同时又扶持了英国创意产业局,作为民间机构推动创意产业发展。在英国,文化投资的渠道是多样的,可以通过政府拨款、准政府组织资助、基金会资助等。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非常特别的投资方法,就是通过发行彩票来筹集文化基金。在经营模式方面英国的文化机构均采用分权式的管理办法:一方面,中央政府将文化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要权力以及部分文化拨款的责任交给其所属的文化相关部门,如英国的文化新闻和体育部。另一方面,它还要求各级地方政府行使相应的权力或承担责任。英国政府不干预文化市场的具体运作,资助主要通过政府委托非政府公共文化机构实现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支持。 (二)美国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了第一部《版权法》。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及丰富的多样性,资金的来源可以是政府投资、非文化部门和外来的投资以及得益于其完整的融资体制的资金。同时,在1996年克林顿政府签署了《联邦电信法》,放宽了对媒体所有权和跨媒体所有权的限制,促成了少数超大规模跨媒体文化产业集团。出现很多创业园区集团,这些集团本身就是新创企业,可以为园区提供办公场所设施和管理咨询服务。美国对创意园区一般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只对新办的创意园区给予政策扶持,对于成熟园区是让其按商业模式发展。如果一些中小创意企业无法承受高额租金而搬出成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otw.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