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点(老会计人的经验)

更新时间:2023-10-03 07: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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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点(老会计人的经验)

为帮助纳税人及时发现企业所得税申报风险,根据近年来市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风险核查,将相关风险点进行归纳汇总,以仅参考。 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扣除额度为两者数低者;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公益性捐赠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用于公益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等于或小于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定事项规定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外,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均不应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 四、资产减值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当前除了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可以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外,其他企业不应存在税前可以列支的准备金。企业申报所得税时,应根据已计入会计利润中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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