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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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二、公租房的申请 (一)如何申请公租房

1.公租房申请地点:永川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大厅(胜利路305号),联系电话:49860046。

2.公租房申请受理时间:5月15日-6月15日;

3.怎样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区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公布的申请点领取申请表;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表可在申请点领取或在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信息网住房保障专栏(http://www.ycgfj.gov.cn/zhufangbao-zhagn/)上下载,所有证明材料采用标准格式。

4.申请公租房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包含哪些人群?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区工作的人员、本区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收入: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

(2)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社会保险:在城区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但直系亲属在本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5.公租房有哪些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公租房。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6.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申请—初审—复审—公示轮候—摇号配租—签约入住。 (二)申请相应条件的界定1.收入的认定

(1)计算收入的范围: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不受收入限制的范围: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2.住房的认定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情形,视为无住房:

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房屋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②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

③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未转让住房(因特重大疾病等需要的除外)。

(2)住房困难家庭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区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法定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

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法定户籍人口计算。

3.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4.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的人员: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本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公租房的申请审核

(一)申请点初审:申请点对提交完整资料的申请人,现场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资料缺失或不合格的当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公租局审核:至申请点结束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合格的进行7个工作日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租房配租

(一)配租方式: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子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二)配租户型:2人以下配租一室一厅住房,3人以上配租两室一厅住房;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

五、公租房租赁管理

(一)公租房租赁期限:每次合同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实行合并收缴,由区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实行动态调整。

(三)公租房退出规定:承租人有以下行为应当退出公租房 (1)租赁合同期满;

(2)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地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3)超过政府规定收入限制标准。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租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公租房的监督管理

(一)对骗租公租房的怎么处理: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或个人怎么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ok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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