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构和人员要求(2014年版)
更新时间:2024-04-09 12: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内镜诊疗技术医疗机
构和人员要求(2014年版)
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内镜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普通外科等10个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本要求,和《管理规范》作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
2. 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一名外院主任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呼吸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3. 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相应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8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6000例;每年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例。同时,每年开展内科胸腔镜、超声支气管镜诊疗操作总数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的和/或省级的与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国家级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并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呼吸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30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病例不少于5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40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3. 近5年累计完成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5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例。
4. 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合计开放床位不少于100张。
3.近5年内累计收治消化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10000例,每年完成按照三级及以上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完成国家规范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目录中的项目不少于60%。
4.有不少于4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和/或全省性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消化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消化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接受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普通外科病房开放床位数不少于50张,近5年累计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8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不少于12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
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具有8年以上普通外科诊疗工作经验,具备3年以上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目前从事普通外科诊疗工作,累计参与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在二级及以上医院从事普通外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目前为二甲以上医院执业医师,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近3年累计完成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 4. 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普通外科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开展三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普通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普通外科开放床位不少于100张。
3.近5年累计收治普通外科患者不少于10000例,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能够独立开展的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应当覆盖三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目录中全部术种的80%以上。
4.有不少于4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和/或省级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医师培训
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普通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关节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骨科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例,或每年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取得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关节镜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200例。
3. 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拟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00例。
4. 关节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
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关节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关节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关节镜或运动医学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近5年累计完成关节镜手术不少于30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和/或全省性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关节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关节镜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关节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接受关节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脊柱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开展脊柱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累计完成脊柱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不少于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的医
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脊柱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脊柱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脊柱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150例。
3. 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拟从事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工作的医师,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4. 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脊柱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手术管理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脊柱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近3年累计收治脊柱疾病患者不少于15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3.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有与开展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5.近3年举办过全国和/或全省性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脊柱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脊柱内镜手术不少于2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脊柱内镜诊疗操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
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接受脊柱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为加强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规范泌尿外科内镜临床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3年版)(以下简称《管理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制定了本要求。本要求和《管理规范》为我省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基本要求。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展泌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近5年累计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15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0例或累计完成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附件2)不少于8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泌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0例;其中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250例。
2. 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泌尿外科考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医院从事泌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 近5年累计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4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
4. 泌尿外科内镜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泌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泌尿外科开放床位不少于60张。
3.近5年累计收治泌尿外科患者不少于8000例,每年完成泌尿外科内镜手术800例以上(其中腹腔镜手术不少于120例,经尿道内镜手术不少于600例,经皮肾镜手术不少于12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00例(其中腹腔镜手术不少于50例,经尿道内镜手术不少于200例,经皮肾镜手术不少于50例)。
4.有不少于4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需具备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
术模拟培训场地及设施。
6.近5年举办过全国性和/或省级泌尿外科内镜或泌尿外科微创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泌尿外科内镜或泌尿外科微创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四级手术管理的泌尿外科内镜手术不少于35例(其中腹腔镜手术不少于10例,经尿道内镜手术不少于15例,经皮肾镜手术不少于10例)。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
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以上医院,开展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累计完成胸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5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胸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胸外科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胸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胸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2. 指定的三级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胸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从事胸外科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三级以上医院,其中综合性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组,专科医院(儿童医院或妇儿医院)设有儿科呼吸专业。开展儿科呼吸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8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具备满足危重病人救治要求的儿科重症监护室。 3. 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等临床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 从事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主
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独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200例;其中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
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
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操作不少于4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3. 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责任的与儿科呼吸内镜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儿科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儿科呼吸内科(或者结核病科)和胸外科实际开放床位总数不少于60张。
3.近3年累计收治儿科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0例;每年完成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三级和/或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性和/或省级与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级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至少50例。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诊疗操作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危重患者的诊疗操作后监护管理和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三级及以上儿科呼吸
内镜培训基地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三级医院,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同时具有儿科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或具备与从事消化内镜诊疗相适应的临床科室,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300例,其中,累计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 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 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副主
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其中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病例不少于3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消化内镜诊疗工作8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四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50例。
3. 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
下条件:
1.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或具有儿科消化专业组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2.开展儿童消化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同时具有消化内科和普通外科,合计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近5年内累计收治儿科消化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2000例,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和/或全省性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儿科消化内镜手术不少于5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
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3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接受儿科消化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三级医院,开展小儿外科临床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近5年累计完成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8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或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
疗技术需求的相关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小儿外科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3年以上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累计独立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例。
2. 经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高级职称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小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具有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
3. 累计完成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0例,其中独立完成的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三级手术目录中不少于15个)。
4. 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小儿外科内镜手术相关的负
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疗工作至少8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相关科室实际开放床位不少于30张。
3.近2年完成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8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4.有不少于2名具备三级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和/或全省的与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
于5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小儿外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5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操作、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鼻科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有鼻科病房开放床位,近5年累计完成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80例,或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 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手术的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完成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鼻科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鼻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累计完成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500例,其中包含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例。
3. 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鼻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有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鼻科开放床位不少于15张。
3.近5年累及收治鼻科患者不少于20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0例。
4.有不少于4名具备参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和/或全省性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鼻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科内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鼻内镜手术不少于1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
他学科共同会诊、鼻科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接受鼻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
一、拟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二级及以上医院,开展咽喉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近5年累计完成咽喉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其中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不少于80例,或按照二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2.具备满足危重患者救治要求的重症监护室。 3.具备满足实施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内镜手术需求的临床辅助科室、设备和技术能力。
二、拟独立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手术的
医师,满足《管理规范》的基本条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开展咽喉科诊疗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累计完成咽喉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其中独立完成按照三级以下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200例。
2. 经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三级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管理规范》和本要求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但须经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工作。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从事咽喉科内镜诊疗工作的主任医师书面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 在三级医院从事咽喉科内镜诊疗工作不少于8年,目前为三级医院在职医师,具有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累计完成咽喉科内镜诊疗不少于300例,其中每年独立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不少于20例。
3. 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要求。近3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咽喉科内镜诊疗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四、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要求 (一)三级咽喉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
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开展咽喉科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具备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咽喉科开放床位不少于15张。
3.近5年累计收治咽喉疾病患者不少于1500例,其中每年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4名具备参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与开展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举办过全国和/或全省性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关的国家和/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科内镜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咽喉内镜手术不少于10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接受培训的医师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
他学科共同会诊、咽喉科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接受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他学科共同会诊、咽喉科内镜诊疗操作、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术后随访等。
在境外接受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或在外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接受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我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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