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彩电行业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论文

更新时间:2023-10-07 18:5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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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彩电行业如何应对欧盟反倾销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和出口贸易获得了持续高速增长,中国彩电行业也在这经济发展势头中当起先锋。伴随着中国彩电行业出口贸易量的增加,对欧美诸国连年产生贸易顺差,中国彩电行业开始遭到国外反倾销起诉。

1987年欧盟率先状告中国彩电企业“倾销”剩余产品,利用“反倾销”这一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的手段进行贸易地区保护,建立起贸易堡垒。此后,对华彩电反倾销的指控案件像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样愈演愈烈,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给我国彩电出口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纵观“欧盟对我国彩电行业的反倾销”这一问题,我将会在文章中分析其具体原因,以及结合案例分析来提出应对措施,以期中国彩电行业能有效抵制欧盟对华反倾销,消除双边贸易障碍,促进双边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一、中国彩电行业遭受欧盟反倾销的历史分析

1.反倾销额大幅度增高,存在明显不公平现象

1988年,欧共体首次对中国的14寸小屏幕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当时不少香港公司参加应诉,最后被征收2.1%~4.6%的反倾销税。中国企业被征收7.5%到15.3%的反倾销税。 1992年,欧共体对一般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所有中国彩电征收统一的25.6%的反倾销税。

1995年,欧共体对彩电进行第一次到期复审,中国没有一家企业应诉,导致欧共体缺席判决,对所有中国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

2000年4月1日,欧委会对中国彩电反倾销税(44.6%)立案进行到期复审。鉴于国内彩电产能和供求关系的矛盾,以及保护欧盟市场的需要,欧盟当局以及菲利普不可能在到期复审中完全取消44.6%的反倾销税,而迫于中国政府的压力,又难以完全继续维持该税率,最后以年进口数量加价格承诺的方式,十分有限

地允许中国彩电进入欧盟市场。结案后首年允许中国40万台的彩电以最低价格的形式出口欧盟,以后每年均增加15万台,在此之外的彩电仍受制于44.6%的高额反倾销税率,整个到期复审,仍以维持原税结案。

由此看出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不断增加,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2.对欧盟的“个别待遇的条件”敷衍了事

1988年,欧共体对中国的14寸小屏幕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初裁中,欧委会并未讨论给予中国公司个别待遇的事项,而直接分别计算了5家公司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在终裁中,欧盟理事会修改了欧委会的做法,单独计算了2家中日合营企业的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即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及华强三洋电子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可以自主进口生产配件并出口产品,且这两家公司在符合行政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转移其利润。因此两家公司享有一定的自主权,符合欧盟给予个别待遇的条件。而另外3家公司,即中国长城工业公司(上海分支),中国电子品进出口公司及中国轻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天津分支)为国有公司,在产品出口定价、出口贸易条件的确定等事项上没有自主权;这3家公司为中国视听产品出口商商会成员,受中国视听产品出口商商会的控制。给予这3家公司个别待遇很有可能发生中国视听产品出口商商会利用个别待遇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故在终裁中,欧盟理事会取消了给予这三家公司的个别待遇。 1992年,欧共体对一般彩电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所有中国彩电征收统一的25.6%的反倾销税。当时,10家出口公司中9家公司申请了个别待遇。在该案中,欧委会很难确定申请公司是否在法律或事实上不受中国政府干预。比如一家申请个别待遇的公司,根据其所签署的合同,其部分产品必须由一完全国营公司销售,这说明该公司的销售受到政府干涉;同时存在中国政府利用个别待遇规避反倾销措施的嫌疑。鉴于此,欧委会拒绝了9家出口公司的个别待遇申请。

3.“普惠制”基本没起到作用 长期以来,欧盟彩电的国外供应商主要是日韩,近10年才有中国企业(主要是日本在华企业)向欧盟出口,由于普惠制,中国彩电进欧盟享受优惠关税,但出口欧盟的数量比韩国少。韩国

1991年向欧盟出口彩电135万台,占欧盟市场份额的5.2%,中国同期对欧盟出口66万台,占市场份额的2.6%,仅为韩国的50%。1991年,欧盟对小彩电征反倾销税后,中国除小彩电外的彩电出口的数量相对有增加,1994年,韩国向欧出口约35万台,中国为26万台,为韩国的74%。但是1995年欧盟对小彩电以外的彩电征收反倾销税后,中韩对欧出口减少。现刚刚出台的高额反倾销税,无疑将拉大中韩彩电在欧盟市场上竞争的距离。

2000年,中国的彩电生产能力为4000万台,国内销售只有2300万台。过剩的1700万台的生产能力必须寻找市场出口。

4.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构成倾销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是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四是危机欧共体整体利益。然而,欧盟对中国产品所确定的彩电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时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同时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欧盟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2002年11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彩色电视机(即屏幕对角线大于15.5cm无论是否有广播接收功能或钟表,但无内臵调制解调器和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彩色电视机除外)继续征收反倾销税,认定的反倾销税率为44.6%。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合理地给中国安排替代国。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

5.对华彩电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 欧盟于1988年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小彩电进行反倾销,1991年征收了15.3%的反倾销税;1992年欧盟又对中国生产大彩电提出反倾销;1993年墨西哥、1996年阿根廷对中国生产彩电相继进行反倾销;2003年5月美国启动对中国高端彩电的反倾销调查;2004年8月20日土耳其外贸署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彩色电视机进行反倾销调查。这说明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示范效应在日益扩大。

二、中国彩电屡遭欧盟反倾销的原因

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出口商品遭受欧盟反倾销投诉的不利状况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国内出口产品的反倾销风波似乎没完没了。中国已经连续7年成为全球遭反倾销的第一大国。从1979年8月起,已先后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过超过500起的反倾销调查,各个企业为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已超过100亿美元。

1.全球反倾销案件迅速飙升 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彩电也就不会屡屡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 .正因为全球的反倾销热,自1988至今中国彩电才会作为国外反倾销的一部分异军突起。

2.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造成我国企业应诉困难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市场开放程度明显提高。然而,在欧盟包括其他国家在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指控中,总有一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众所周知,虽然中国已加入世贸组织,但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的双边协议,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规定,中国在入世谈判中同意在入世后的15年内,美国可以继续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从而采用对中国不利的反倾销规则,继续维持对入世前的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机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只要用来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是合适与合理的”,就可用某一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标准。换言之,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增税措施。欧盟成员国长期把中

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随意用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力成本都有巨大差异的第三国作为替代国,实属不公。例如欧盟在彩电反倾销中就将新加坡列为中国的替代国,而新加坡的人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自然很容易得出倾销的结论,而且倾销幅度还很大。这实际上让我国不少企业蒙受了不白之冤。

3、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2003年1至3月,国内企业共出口彩电370万台。2005年1~9月,中国出口大幅攀升至5465亿美元。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国际市场竞争力普遍增强,对欧洲的同类产品构成威胁,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中国在与欧盟的双边贸易中一直保持顺差,这种状况容易引起欧盟对中国出口产品的重视和防范。

使再者,近来欧盟成员国经济普遍不景气,为了保护其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在传统贸易保护手段如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逐步取消的情况下,世贸组织允许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被广泛使用,反倾销自然成为欧盟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的主要手段。

由于,双方贸易的不平衡,尤其是中国彩电向欧盟出口一直处于强势状态,所以,难免遭到欧盟的反倾销。

4、国外反倾销法不断的完善,使中国处于不利的地位

欧盟不断完善其反倾销立法,使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更加加强——《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384/96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905/98、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8年4月27日通过)、《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461/2004号条例》(欧洲共同体理事会2004年3月8日通过)等。国外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使得中国彩电在应对反倾销诉讼时更加掣肘。

5、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比较低素质

中国企业出口彩电往往重量不重质,参与国际竞争缺乏长期战略眼光和可行的战略方案,不重视品牌的塑造,主要采用价格竞争的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而价格竞争往往会将竞争各方拖入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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