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怀中《社会保障国际比较》(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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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国际比较

10.1 复习笔记

一、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概述

1.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职业伤害保险又称工伤保险或工伤赔偿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造成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为保障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服务的权利,促进安全生产和社会安定与发展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是世界各国推出最早的、普遍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事业,已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重视,各国均在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和提供工伤补偿等方面不断加强立法,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2.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

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有三种类型,分别是雇主责任保险型、职业伤害保险型和混合型。

(1)雇主责任保险型

①雇主责任保险型的概念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遭受伤害的劳动者或遗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依照法律法规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

②雇主责任保险的分类

雇主责任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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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国家立法对雇主的赔偿责任、赔偿办法只做简单、原则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出了工伤后,雇主自行支付赔偿,如有争议,由法院裁决;

b.国家立法具体明确雇主的责任,规定赔偿最低标准,并规定某些危险性大的行业必须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c.国家立法规定由雇主和承担工伤风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以便在企业或保险公司破产时,仍能向需要工伤赔偿的工人及其家属支付赔偿金,从而加强了雇主的工伤赔偿责任。

③雇主责任保险存在的弊端

a.工伤事故的争议较多

由于调查工伤事故责任的过程复杂、时间较长,对伤残事实确认标准不同,导致了讨价还价,甚至争议。结果是雇主往往未按规定标准进行赔偿,或者是雇主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支付的比例一般都低于受伤害者的真正需要。

b.企业负担重

雇主需要及时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给予补偿,在遇到重大事故需支付大量赔偿费时,企业经营会受到沉重打击,特别是小企业,难以承受巨额赔偿,往往面临破产的危险。

c.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工伤保险有很大的局限性

商业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在多数情况下,会拒绝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雇主和雇员参加保险,而职业风险较小的雇主和雇员又不愿投保,即产生“逆选择”问题。

d.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多为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往往不能满足那些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及其遗属的养老问题。

(2)职业伤害保险型

职业伤害保险型的突出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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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立法,政府有关部门或监督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

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和一整套处理工伤事故、支付保险待遇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②统一筹措保险基金,共同承担风险,更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分担企业的责任

凡是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职业伤害保险基金,并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伤残补助金。这样既可以使受伤害者及其家属得到相应的待遇,又可以避免职业伤害保险成为一个企业或某个雇主个人承担的保险。

(3)混合型

混合型即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并存的类型。

3.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实施的特征

(1)实施强制保险制

即所有企业均须参加职业伤害保险,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保障项目齐全

主要包括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暂时伤残补助、永久残疾补助、工伤医疗补助、遗属抚恤、丧葬费补助、供养亲属补助等项目,能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保障。

(3)职业伤害保险费一律由雇主承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政府一般也不补贴。

(4)管理统一化

即由各国劳工部门或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

(5)实施类型各异,但目的一致

大部分国家实行职业伤害社会保险类型,还有部分国家实行雇主责任保险类型,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实行混合型。

4.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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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大机器和工业环境所导致的职业伤害日益增多,严重程度也有所增强。从责任确定和分担角度来看,工伤责任制度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阶段,由最初的雇工个人承担、雇主过失承担、雇主保险责任发展到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

(1)雇工个人承担制度

在资本主义早期,工人受到职业伤害的一切后果都由本人承担。其理论基础是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风险承担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工人理应负担其在工作过程中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遭受到的一切损失。

(2)雇主过失承担责任制度

在欧洲工业化早期实行“雇主过失赔偿责任原则”,即雇主对雇员的伤害赔偿责任,以雇主有过错为前提,雇员必须证明雇主有过错,法院才判令雇主对雇员在生产过程中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3)实行“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偿不究过失”原则,最早出自德国19世纪80年代颁布并实施的《工人灾害赔偿保险法》。劳动者受到工业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原因不管出自哪里,雇主均有义务赔偿工人的经济损失。“补偿不究过失”原则迄今已成为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中一项铁的原则。

5.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

(1)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中最普遍实施的,范围日趋扩大且更加完善的项目之一。

(2)补偿、预防与康复相结合仍将是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大部分国家都设立了职业伤害保险机构,开展职业伤害保险补偿、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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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呈现出发展不平衡趋势

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发展与一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各国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发展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总体看来,发达国家的职业伤害保险覆盖范围、补偿范围要远远大于发展中国家。

(4)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出现新的情况

在职业伤害保险费征收方面,一些国家将其与其他保险项目合并收取。

二、世界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比较

1.职业伤害保险范围

职业伤害保险范围包括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范围。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职业伤害保险的范围(认定条件)规定如下:(1)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

(2)由于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而完全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3)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者。

(4)由于供养者因工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国际上对职业病的划分有三种形式:

(1)“开放式列表办法”和“封闭式列表办法”

①开放式列表办法

开放式列表办法是指一些国家的职业病管理机构可以随时把那些以前虽没有被列入,但是完全可以证明是职业环境导致的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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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封闭式列表办法

封闭式列表办法是只承认过去列入的职业病,对新增加的职业病种类的审核程序极为严格。

(2)一些国家只在法律中原则规定了那些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疾病,并不确定具体的职业病名单。这种形式有很大余地,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把握,容易引起劳资纠纷和其他争议。

(3)把凡是因职业原因引起的疾病都确认为职业病。

3.职业伤害保险覆盖范围比较

职业伤害保险的直接目的是把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动者,使所有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即使在率先实施此项制度的发达国家也没有实现。扩大职业伤害保险覆盖范围,除了由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外,还要受到包括历史原因、物质障碍和技术性困难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

4.职业伤害保险给付标准比较

职业伤害保险的给付无论从给付项目还是给付期限、给付标准上,均优于养老、失业和医疗等其他保险项目。

5.职业伤害保险管理方式比较

世界上职业伤害保险的管理方式依国家政治性质、经济条件和历史传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政府直接管理,如日本、英国等大多数国家。

(2)政府指定中央部门监督,靠自治性的各种协会(基金会、理事会或联合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管理,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3)政府立法,靠各级工会管理,如匈牙利、前苏联、保加利亚等少数几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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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nu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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