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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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防治管理制度

(WHNYLM/ZD-055-2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控制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污染物排放,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工作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所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以下简称“三废”)单位的水、气、固废污染管理和厂界及高强度噪声环境的防治与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焦化厂的污染物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健环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管理、评价与监测监督管理,对各厂及部门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与处罚。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废水指标进行化验。

第六条 焦化厂负责生产设备和污染源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处置管理;负责本单位生产区域内日常环境监测监控及管理。

第三章 三废管理

第七条 废水管理

(一)焦化厂工业废水处理后应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或《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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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回收利用不外排。

(二)焦化厂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标准,并回收利用不得外排。

(三)焦化厂应绘制厂区排水系统图,了解厂区内水排放点情况。在突发水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查找到污染源,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四)焦化厂酚氰废水生化站提升井、调节池、厌氧池、缺氧池、好氧池、集水井、复用水井以及蒸氨废水中水质指标:氨氮、PH;提升井、集水井水质指标:挥发酚、COD(化学需氧量)、硫化物、氰化物、悬浮物,由化产车间白班岗位人员进行全部指标化验,夜班只化验氨氮、PH,化验全部数据填写在《生化水水质化验记录》中并进行相应的计算。

第八条 废气管理

(一)焦化厂、电厂废气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201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GB13223-2003)的要求。

(二)焦化厂应加强生产操作管理,杜绝生产过程中严重冒烟冒火现象。

(三)安健环部和焦化厂调度室派专人每日监控烟气在线连续监测 系统,如系统中出现异常,及时联系第三方运营单位进行查看维修;如脱硫设备检修或停车,焦化厂应提前向公司安健环部打报告,由安健环部分别向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可能导致在线监测系统中数据异常或缺失的说明。

(四)焦化厂按监测计划对废气污染源排放口进行监测,执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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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技术部化验人员对焦化厂硫化氢浓度每日进行化验,建 立《煤气硫化氢含量分析原始记录》。

(六)每季度鄂尔多斯是环境保护中心监测站对本单位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烟气黑度、炉面TSP、苯并芘、苯可溶物进行监测,并出具污染源监测报告。

第九条 固废管理

(一)固体废弃物(废物)的管理

1.焦化厂根据固体废弃物品种设置分类收集设施,明确标识,对固 体废弃物的识别、标识和收集,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2.焦化厂严格监督、检查各车间的废渣处置情况,固体废物的堆放、 使用,严格按照环评要求执行。

3.焦化厂严禁将一般废弃物与危险废弃物混放,严禁将共存易引起 燃烧、爆炸的物品混放,严禁露天焚烧固体废弃物。

4.焦化厂对固体废弃物(废物)排放、回收、处置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并填写《固体废弃物接收、处置登记表》,安健环部月底对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处理量、综合利用量等进行统计,并填写《固体废物统计台帐》报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5.将废油脂纳入“设备润滑管理制度”管理,设置废油脂存放区域, 区域有标识牌,并对废油脂进行回收、处置,填写《废旧油品管理台帐》。 (二)危险废物的管理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并向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 制标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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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的《危险 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未经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移。

4.安健环部月底对危险固废的处理量、排放量、综合利用量等进行统计,填写《危险固废统计台账》,报鄂托克旗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第十条 噪声管理

(一)焦化厂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规定的要求。

(二)新装置要选购制造精度高、噪声低的设备,防止噪声污染。 (三)焦化厂应认真执行“三同时”原则,在改建、扩建、新建装置的同时,对噪声超标部位必须落实噪声防治设施,避免新的噪声污染。

(四)焦化厂按《环保监测计划》对厂界环境噪声及生产区域内高强度噪声源进行监测,执行执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安健环部负责监督、抽查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管理

(一)安健环部每月月底对本单位污染源、所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式、产生量、处理量、排放量、综合利用量等进行统计,填写《污染源台账》。

(二)安健环部及焦化厂建立《环保设备台账》。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生产技术部对焦化厂酚氰废水生化站所有水质指标每周进行一次抽查化验;经营管理部每月根据生产技术部抽样化验结果,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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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经营管理部依据生产技术部每日硫化氢化验结果,按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固废、噪声及其他管理严格按照焦化厂环保责任状中要求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WHNYLM/ZD-055-JL01 生化水水质化验记录 2.WHNYLM/ZD-055-JL02 煤气硫化氢含量分析原始记录 3.WHNYLM/ZD-055-JL03 固体废弃物接收、处置登记表 4.WHNYLM/ZD-055-JL04 固体废物统计台账 5.WHNYLM/ZD-055-JL05 废旧油品管理台帐 6.WHNYLM/ZD-055-JL06 危险固废统计台账 7.WHNYLM/ZD-055-JL07 环保监测计划 8.WHNYLM/ZD-055-JL08 污染源台帐 9.WHNYLM/ZD-055-JL09 环保设备台账 10.WHNYLM/ZD-055-JL10内部季度计费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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