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解读

更新时间:2023-12-09 16:2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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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各位同仁:

大家好,感谢大兴区司法局为我们提供这次机会,有幸与在座的各位共同学习、探讨有关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问题。

翻看法制新闻,一些著名公司、企业的违法犯罪让人触目惊心:

1994年全球富豪龙虎榜,南德集团董事长牟其中跃然其上,位居中国富豪榜第4位。2000年5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南德集团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9月,“上海首富”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6年5月刑满释放。不久上海社保案发,2006年 11月30日周正毅因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单位农凯集团被处罚金335万元。

2009年4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顾雏军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3.53亿,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

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金1.2亿、挪用资金864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以2.1亿元的天价购得中央电视台的5秒标牌广告,被称为“标王”的爱多公司的总经理胡志标因犯票据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65万元; 原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因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937万元;被告人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万元。

还有著名影星刘晓庆、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方宏剑都因公司事务而深陷囹圄。 看到这么长长的一串落马企业家的名单,他们或者因为这种罪名或者因为那种罪名入狱,内心不免震撼!他们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威风凛凛的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最为宝贵的生命。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要职,管理企业的运营,掌控企业的资源,是企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所在企业发展的方向与速度。但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风光”的背后,却面临各种法律困扰。据统计,如果按照罪名计算,我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超过100个!企业从设立到终止的全过程,其高管都可能因为实施了不法行为而构成犯罪,从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企业高管的法律风险,不仅关乎自身利益,更关乎企业的前途与命运,防范势在必行!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企业家往往忽视自身的刑事风险,等到大难临头才追悔不已。 忠告各位企业家:总裁办公室和监狱的距离其实不远——仅一墙之隔。经济犯罪的法律风险其实是可以控制的。很多企业家是一心做事业的,他们的犯罪大多是无心的。只是由于决策过程中缺乏法律意识而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企业家作出重要经营决策之前,咨询和听取专业律师的意见,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而有效的举措。 企业家 请远离黑社会

一、企业家不要企图通过黑社会来解决纠纷

有些企业家以黑白两道皆通而引以为豪。因与黑社会有染而落马的企业家不少。沈阳市人大代表黑社会老大刘涌被判决死刑;原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红顶黑老大”桑粤春被执行死刑;著名的企业家袁宝王景因雇凶杀人被判死刑。

依靠黑社会解决纠纷,很可能永远无法摆脱黑社会。因为只要哪天他的“黑社会”杀手出事了,难免向公安机关交代供出曾经为你“效劳”的案件;哪天他穷途末路了,难免找你“要口饭吃”,粘上黑社会的企业家将可能永无宁日。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远离黑社会,珍惜自己的事业和家庭,不要企图通过所谓的“黑社会”解决纠纷,更不要依靠“黑社会”发展自己的企业。

二、企业家切忌依靠“黑社会”发展企业 有些企业家利用企业经营的利润,“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他们杀人强奸,伤害无辜,无所不为。但是中国法律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打击是很严厉的,企业家如果用自身资金资助黑社会或者依靠黑社会势力发展自己的企业,将很容易被认定为黑社会“老大”,受到法律严厉追究。

从王荣利律师对130例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情况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民营企业家中的比例相当高。这一罪名在国企企业家中,是很少见的。这是民营企业家与国企企业家犯罪的最大区别之一,非常值得民营企业家予以重视。

以下所介绍的基本概念,是公司、企业有效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所必须具备的常识,也是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刑事法律风险问题的敲门砖。 1、什么是故意?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什么是过失?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里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特殊情况下采取“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 如何理解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指公司、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出现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的特征: 1)、严重性 这是从刑事法律自身的特点来说的,刑事法律作为法律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的事社会最为重要的法益,其制裁手段与其他法律风险相比自然具有更强的严重性。 2)、广泛性 这是指公司、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公司、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从设立、生产经营到日常管理,甚至解散,无不与刑事法律风险密切相关,这种广泛性也决定了公司、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3)、颠覆性 这是从刑事法律风险的后果来说的,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不仅给个人和其所在单位带来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和影响,更给整个经济秩序和经济环境带来不稳定因素。 4)、责任的双重性 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导致的后果是对双重主体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双罚

制,即处罚公司、企业,又处罚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责任人,这是与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最大区别,也从侧面说明了刑事法律风险的严重性。 一、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四种情形 (一)企业设立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

1、企业设立中的刑事风险(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曾指出,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必具要素,有着真金白银般的经济价值。 百年老店同仁堂店内有一副对联:“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虽然现代市场经济的“诚信”早已超出了对联中描述的范围,但同仁堂300年的风雨路程却是公司、企业诚信价值最生动的说明。 虚报注册资本罪

什么是虚报注册资本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证明文件”主要是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以及出资者所拥有的出资单据、银行帐户及有关产权转让的文件等有关的文书、文字材料。

什么是“其他欺诈手段”包括与有关部门人员恶意串通,虚报注册资本、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骗取经营权的资金进行虚报等。 什么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和“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是指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第二种是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三种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骗取公司登记行给国家社会或公司利害关系人造成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公司登记机关的威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其他严重情节”常见的情况有,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原系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2005年1月至12月间,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刘某银行职员,在为上海某置业公司等557家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时,明知这些公司无注册资金,采用由该公司将上述申请公司的相关材料交刘某进行融资垫资,刘某利用熟悉银行业务之便,伪造大量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等单据在交会计事务所验资,为上述公司代办虚假验资业务和资金证明,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此公司的总经理陈某某对于公司的行为非常了解。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至一年,刘某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二)生产经营运作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

1、合同管理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具体包括哪些行为?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到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什么是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构成本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案例

案情介绍:被告单位,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被告人周益明,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元的大案。周益明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伦集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周益明由此成为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上第一个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

这起被遂宁人称为“老鼠吃大象”的大案是怎样酿成的?明星电力公司是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营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资产状况良好。为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明伦集团,在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时就与遂宁市政府开始洽谈。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据警方调查显示:在收购明星电力前的2002年底,明伦集团的总负债高达2.8亿元,净资产实际为-647万元。 周益明还采取了一系列造假手段: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用11万元买来深圳市一家污点会计师事务所做的2001年、2002年两份虚假审计报告,虚构公司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为逃避法律规定,与周益明有着特殊关系的银行高管还为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周先后从华夏银行广州分行、浦发银行(深圳罗湖支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春风路支行等三家银行获得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

明伦集团自2003年成为明星电力的大股东之后,就开始了疯狂的资金大转移。不到4个月,就将明星电力5亿元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2005年,明星电力亏损3.5亿元。

见过周益明的当地干部告诉记者,所谓“福布斯年轻富豪”的周益明,看上去就是一个“楞头青”,让人难以相信他是一个拥有几十亿资产的成功企业家。事实上他的骗局并不难识破,令人气愤的是由于政府失察,公司国有股东代表受贿(明星电力原总经理周某查明其

收受贿赂达百万元以上),致使国有资产和股东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元的大案。周益明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明伦集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周益明由此成为中国证券资本市场上第一个被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 2、产品质量中的刑事风险与防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 在公司、企业法治文化中,依法经营时前提,换句话说,依法经营是公司、企业的生存之本,更是公司、企业进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前提条件。在依法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尤其在一些关系人们生活质量和卫生安全的生产经营领域,显得更加重要。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6年的“福寿螺”、“多宝鱼”风波,直至“三鹿婴幼儿奶粉”案件,公司、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层出不穷,也屡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合格产品”是指符合下列要求的产品:不村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标准。

“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收入。 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谭伟棠,原系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冯永华,原系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从2002年3月开始,谭某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产品更加畅销,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给产品“着色”。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某身为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研制者,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随后,该食品公司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上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根据广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油溶黄、油溶红的主要含量均为具有致癌性的工业染色剂“苏丹红一号”,其中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高达98%。田洋公司销售网络极广,其共向全国18个省市的30多家企业提供用于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并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销售了价值453万多元的食品添加剂。

(审判结果)被告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30万元;被告冯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简析)

被告人谭某、冯某作为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明知油溶黄、油溶红根本不属食品添加剂的原料,而只是用于皮鞋油、地板蜡的化工色素,却依然将其掺入到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产品中,销售数额达到400多万,是一种典型的再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在生产经营领域中还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m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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