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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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移动支付网 2015-3-10 10:4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某地非金融支付机构业务和经营风险情况,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支付机构监管报告制度的通知》(银发〔2012〕17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某地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非金融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是指在某地开展业务的已获支付业务许可的机构,包括法人支付机构和非法人支付机构。
本管理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是指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支付业务报告是指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某地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某地中心支行)报送的与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相关的报告,包括重大事项报告、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四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报告事项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应指定专门的业务报告部门和联络员,负责报告事宜。报告部门或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告某地中心支行。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
第六条 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支行。未采取书面方式报送的,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原因、影响及应急补救措施。
第七条 支付机构涉及以下重大报告事项时,应于事件发生2个工作日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
(一)发生集体上访、客户集体投诉等群体性事件。
(二)发生客户、商户、交易信息泄露和支付业务系统被恶意攻击等信息安全事件。
(三)发现或发生与客户、商户从事与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或实际交易。
(四)支付机构或其股东发生重大案件、诉讼、仲裁、对外提供担保、重大资产被质押(扣押、抵押、冻结、查封);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五)支付机构或其股东因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等引发自身公共关系危机,可能对自身经营、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六)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
(七)支付机构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
(八)支付机构签订、变更、终止备付金存管协议的;
(九)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低于10%;
(十)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
(十一)持有5%以上支付机构股权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支付机构股东违规处理其出资行为(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
(十三)其他临时发生的、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银行机构涉及以下重大报告事项时,应由其备付金账户所在支行在事件发生当日至迟下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
(一)发现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低于10%的;
(二)收到支付机构违反2号令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转移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的;
(三)发现其他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九条 银行机构与支付机构签订、变更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协议或业务合作协议的,其某地区分行或管辖行应于事件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协议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三章 月报
第十条 支付机构按月报送《某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数据月度统计表》(见附1),相关材料应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备付金账户所在支行)应按月报送支付机构合作情况、备付金存管、使用(含余额)和监督情况等信息资料,相关材料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第四章 季报
第十二条 支付机构应按季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支付业务季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备付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业务创新情况、舆论报导及宣传情况、违规问题规范整改情况以及业务开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措施等,同时填报《某地支付机构支付业务数据季度统计表》(见附表2),相关材料应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某地中心支行。
法人支付机构还应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告说明。
第十三条 银行机构(某地区分行或管辖行)应按季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备付金协管季度报告》,报告应分各支付机构分别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支付机构在本行开立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账号、余额),其中备付金存管账户还应包括本账户的收支明细;
(二)对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情况的监督情况;
(三)对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安全及风险的研判;
(四)相关问题及建议。
第五章 年报
第十四条 法人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某地中心支行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某地中心支行确定的年度监管主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某地中心支行报告《自我评估报告》,并同时填报《支付机构年度自我评估报告附表》(附3)。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的年度自我评估报告包括支付机构基本情况、支付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稳健性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等内容。
支付机构基本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从业人员概况、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动、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与使用、在某地内所设分支机构的数量、提供各类支付服务的机构数量等内容。
支付业务开展情况应详细反映支付机构年内各类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支付业务创新情况,并附数据分析说明。
财务稳健性分析应包括支付机构资产与负债、盈亏状况、资本充足情况分析。资产负债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应对流动性冲击的能力及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等情况。盈亏状况应列明支付机构各类支付业务的盈利状况及支付机构主要盈利来源。资本充足分析应反映支付机构实收资本充足情况,以及实缴货币资本与最近90日客户备付金余额的比例情况等。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应反映支付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报告期内的重大事项指辖区内支付机构临时发生的、对支付机构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或重大突发事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所涉及的报告,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报告某地中心支行,并同时报送光盘电子版。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各支付业务报告情况将纳入某地中心支行对各支付机构和银行机构的年度综合评价,并作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产生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某地中心支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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