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鹿城区南汇街道横渎河西地块改建一期项目建设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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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街道横渎河西地块改建一期项目建设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方案

为加强南汇街道横渎河西地块改建工程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鹿城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鹿委办[2012]2号文

件及补充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征收范围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横渎河西(吴宅)地块改建一期项目建设

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象为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红线编号:

ZS062)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时间

2 0 1 4 年 3 月28 日至20 1 4 年 4 月 1 5日三、

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一)合法房产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经登记的建筑以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的面积为准。 (三)工业用地面积以合法用地手续记载的用地面积为

准。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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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认定为违法的建筑,应予自行拆除,一律不予 补偿与安置。

四、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一)合法建筑或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的建筑,被

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范围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费按照当地与被征收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用房所需租赁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其中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当年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货币补偿标准(2011年为675元/月)。临时安置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房屋腾空

并交征收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房

屋征收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物价水平确定。

1.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类型 住宅用房 商业用房区 间 办公用房 工业(仓储)用房 临时安置费标准 (元/月〃㎡)

20 25 20 18 2. 临时安置费自房屋所有权人搬迁之日起至项目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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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的时间段里,按当年评定的市场租赁价计发,该时间段

不计入建设周期。改造项目建设周期自项目开工之日开始计算,建设周期按36个月计算(签订协议时,已开工安置房项目的,以腾空验收之日开始计算),超过建设周期36个月按标准的 2 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3.征收住宅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被征收人或者承租人搬迁费。搬迁费标准为15元/㎡,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两次搬迁费(即回迁时再发放一次)。

4.住宅安置新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原标准,发

给被征收人4个月的新房装修期的临时安置费。5 、房屋征收部门为了

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在规定

的提前腾空奖励日前腾空房屋的给予奖励200元/㎡,(面积按旧房合法

建筑面积及经认定为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三证齐全营业用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奖励10000元。

6 、为了鼓励行政村整体改造与搬迁安置,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日前

签约率与腾空率及旧房拆除率都达到100%的,合法面积部分按1200元/㎡的标准,奖励给安置范围已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

7 、在规定的搬迁腾空日前已签约并腾空的被征收人,房源许可的

情况下,按每户控制在30--50平方米以内给予奖励增购,增购价格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的市场评估价的80%计价(如果

市场评估价80%低于综合成本价的,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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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五、评估的有关规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

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

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的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

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3家。房屋征收部门

应当提前3日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

地点。随机确定时可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委会代表等参加或者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

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住宅征收与补偿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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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标准

1.建安成本价3800元/㎡计价;

2.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可视为合法建筑,安置新房价格按4000元/㎡计价;

3.综合成本价为6000元/㎡;

4.旧房补偿标准与旧房装饰补偿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5.横渎河西地块改建工程一期安置住宅用房预评估比准价格20000元/平方米(以高层建筑第七层为基准层),最终价格以温州市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二)住宅产权调换有关规定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地块为横渎河西 A-37a-1 一期安置地块。

2.安置房设计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其中,高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不得低于60 ㎡,多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

小套型不得低于

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45 ㎡,最小套型面积

3 .被征收房屋系合法产权的建筑或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为可视为

合法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

法、标准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不

包括安置房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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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朝向差)。

4.因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房套型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自然增购)10㎡(含)以内的,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6000元/㎡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协议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的

80%结算,如果签订协议当年的市场评估价的80%低于综合成本,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5.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较大(建筑面积120 ㎡以上),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住宅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 ㎡(含)以内的面积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结算,其

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协议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80%结算,

如果签订协议当年的市场评估价的80%低于综合成本,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包括公摊面积)

6 .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加上每户奖励增购面积后才达到120㎡以上的,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

且分套后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小于60㎡(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住宅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含)以内的面积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

㎡结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签订协议当年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

结算,如果签订协议当年的市场评估价低于综合成本,按综合成本价计价。(包括公摊面积)

7.安置用房众用分摊面积的结算:安置用房众用分摊面积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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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新安置用房的层次差以七层为基准层。价格每增一 层增加10元/㎡;每降一层减10元/㎡(按我市政策规定执行)。

9.新安置用房的朝向差原则上控制在总房价的3%以内计算(具体

按照楼幢设计状况确定)。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三)货币补偿有关规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旧房经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必须在合法面积保证人均

30 平方米的前提下,

多余房屋的合法面积可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被

征收人选择人均30—50平方米安置方式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其搬迁后,按收购部分面积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费。

4.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手续时一次性兑

现结算。

(四)补助与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日期前自愿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予房屋征收部门拆除的,

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1.被征收房屋原具有产权证的面积部分,安置的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800元/㎡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差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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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

2.被征收房屋原无产权证的面积部分经认定为可视为

合法建筑,安置新房价格按4000元/㎡计价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差价结算。

3.在期房安置时享受并列第一参与摸文认购。

4.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农户可按其房屋合法宅基地基底面积不大于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的建筑面积。选择合法基底面积“一翻三”(空翻)面积的,价格按综合成本价6000 元/㎡计价;

5.可按认定为应计算安置面积的人口数,以人均住房30

—50㎡建筑面积安置。人口认定的政策与依据,根据区政府有关规定,

结合南汇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

(1)户籍在征收范围内农户选择人均 50 ㎡的,人均 30

㎡以内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计价。

另外人均20㎡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价格低于综合

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计价。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系征收范围内农业户口的,选择人均安置的,户口内所有人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

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2)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居民户选择人均30㎡的,人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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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以内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综合成本价

6000元/㎡计价。另外人均10㎡空翻部分建筑面积,按签订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的60%计价,如果当年市

场评估价的60%价格低于综合成本价,按综合成本价6000元/㎡计价。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系征收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在选择人均面积30㎡计算应安置面积时,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上述条款中第 4 点与第 5 点不能同时享受

6 、实现行政村、自然村或连片整体搬迁安置的,在规定期限内预

缴总房款达100%的,可按应缴房款九折优惠,奖励给该被征收人。

(五)在规定的搬迁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的:

1.安置时由搬迁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

然后根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认购。

2.不再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与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

⑴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

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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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

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⑵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的标准给予补偿。 七、其它征收规定

(一)征收房屋所有权属华侨所有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文件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

处理。

(二)征收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

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

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按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

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

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三)征收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发还产权和待发产权的住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

障条件的,按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房屋承租人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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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m4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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