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环

更新时间:2024-05-02 04: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浙环发[2008]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为加强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省与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将考核结果上报我局。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充分发挥监管作用,防止环评市场的恶性竞争。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二、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评价机构应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的要求,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进行管理。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环评爱好者论坛注)

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

三、加强评价机构服务意识,提高环评报告编制效率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8]59号)要求,评价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时保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必备附件材料不全的,或由于评价机构原因未按时编制、修改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我局将视作质量事故。

四、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考核与监督管理

评价机构每个季度应上报本单位该季度通过审批的环评报告清单和电子文本,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完成上年度环评报告的上报工作,我局将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评价机构上年度环评报告质量进行考核。

我局对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日常考核采取评审会专家打分和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结果定期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并上报环境保护部。年度考核由专业机构和专家对报告书进行初审,我局结合日常考核结果、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五、加强外省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接受委托为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省评价机构,实行项目备案制。本省由环境保护部及我局审批的项目,评价机构应当在签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后10日内,持资质证书(复印件)和项目合同,到我局备案;由市、县(市、区)环保局审批、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项目,到设区市环保局备案,并纳入我局评价机构考核体系。

六、严格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申报

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规范评价机构的资质申报。支持有条件且环评文件质量考核较好的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扩项和评价资质晋级。

七、加强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评价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差的评价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以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价机构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以及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2次以上质量事故的,我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视情节轻重上报环境保护部,建议对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予以相应处罚。由于环评结论错误或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预期效果,造成排放的污染物无法达标、引发周边环境污染纠纷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2008年9月2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m4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