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实务训练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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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活动,促进律师事务所履行职责,发挥指导律师的作用,保障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概念界定

(一)“实习人员”是指依据《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律协”)申报,经北京律协审查合格并频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人员。

(二)“律师事务所”是指依据《管理办法》规定接收实习人员,并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的律师执业机构。

(三)“指导律师”是指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的安排,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的律师。

(四)“实务训练”是指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管理监督和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直接参与律师工作的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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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职责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职责

(一)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对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条件审核。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5.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6.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二)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对其基本素质进行如下考察:

1.基本素养,道德理念,团队精神,责任意识;

2.文字基础,语言表达,思维方式,分析理解和说服能力及反应判断能力;

3.申请律师执业的动机,职业追求及价值观。 (三)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

2.实习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 4.工作职位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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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7.劳动保障; 8.工作纪律; 9.合同解除; 10.其他必要条款。

(四)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 2.实习人员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4.实习内容; 5.实习纪律;

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义务; 7.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义务; 8.违约责任;

9.实习协议的变更(包括续延、解除、终止)。 (五)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应建立的管理制度。

1.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管理制度。对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

2.实习人员实习纪律管理制度。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考勤,请假,休假及实习纪律做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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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习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4.指导律师管理制度。对指导律师的条件、职责、指定、任务和指导律师的配备、考核、变更做出具体规定;

5.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对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范围,工作职责和教育培训计划、实务训练方案的制定、实施、考核、评价及实习期限及实习续延、强化训练等做出规定。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至少配备一名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活动。实务训练期内,指导律师原则上不能变更。

(七)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充足的实务训练机会,而并非简单的事务性工作。

(八)律师事务所应当不定期抽查,按月检查实习人员记录《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的情况,随时掌握、指导、监督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进度及内容。

(九)律师事务所应当帮助实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掌握应有的执业规范、具备基本的执业技能。采用多种方式,通过实践锤炼实习人员。

第四条 实务训练指导律师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性文件,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教育。

(二)制定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的计划进度,按计划进度安排实习人员协助办理律师业务,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础技能训练。

(三)指导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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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实习人员掌握办理律师各项业务的执业规则和 各类法律文书起草。

(五)为实习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实务训练机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安排实习人员到所内不同部门,接受品行良好律师的指导,进行不同业务领域法律服务的训练,保证实务训练内容充实。

(六)指导、监督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任务和《实习律师实务训练手册》的记录,并按月做出点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对实习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和品行进行考查、监督,出具考评意见。

第三章 实习人员的任务

第五条 实习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和指导律师的指导、传授,完成下列实务训练项目。

(一)认真学习国家、司法部、全国律协、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协有关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确立良好的律师执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纪律。

(二)认真学习司法部、全国律协、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律协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深刻理解并掌握律师的行为准则,法定权利和法定职责。

(三)通过参加律师业务各环节工作,掌握律师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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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业务规则(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强制性规则,非强制性规则)。

(四)完成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制定的训练计划,通过参加律师业务的实践,掌握办理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刑事案件辩护,法律顾问服务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业务的一般技能。

(五)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至少参加或观摩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庭审各一次,并书面撰写心得体会。

(六)认真书写《实习律师事务训练手册》,记录实务训练项目的内容、过程、体会、收获,包括不限于案情分析,法律检索,证据运用,规则遵守,办案思路,逻辑推理等训练效果和表现。

(七)严格要求自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树立律师职业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切实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第四章 实务训练内容和项目

第六条 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一)为了帮助实习人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提高思想品质,遵守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实习人员学习下列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指导律师应就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并对实习人员理解掌握一般禁止性规范的程度进行考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第三条(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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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的八种行为)、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列举律师应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实习人员应精读第三章(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实习人员应精读第五条至第二十二条(律师应承担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四十八种具体违法行为表现及认定标准)规定,强化规范执业意识。

4.《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律协的性质和宗旨)和第七、第八条(个人会员的权利义务),实习人员应阅读全篇。

5.《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纪律处分规则》,指导律师应重点解读、实习人员应精读加强警示教育。

(二)通过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训练,实现实习人员由他律向自律的转换,使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成为实习人员今后执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执业管理规定 (一)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通过组织、指导、监督实习人员完成下列学习,掌握执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法定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指导实习人员,正确理解三者之间的关系,讲解和传授如何在执业活动中以追求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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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任,如何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较好的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导律师重点讲解有关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执业许可程序和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构、行业组织对律师的管理、保障、监督和考核规定。使实习人员掌握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程序和管理、保障、监督考核内容,自觉接受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构、行业组织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为规范执业做好基础准备。

3.《管理规则》和《管理办法》中有关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和实习登记、实务训练、面试考核章节。

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教育活动,坚定实习人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指导律师重点解读“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育目标,并按目标要求指导帮助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和面试考核准备,培养输送合格的律师新人。

(二)通过学习培训教育活动帮助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司法、行政机关、行业组织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指导、约束、鞭策和激励实习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执业,自觉接受监督和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正常秩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新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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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指导实习人员参加接待当事人和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活动。通过此项训练,实习人员应了解律师与委托人建立代理关系的前提、程序,熟悉和掌握律师代理关系的建立、存续和终止。

(一) 指导律师应当就如何平等对待当事人,全面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运用法律分析相关事实,且所做分析并非必然发生的结果,以适当的方式考虑案件背景及与当事人相关因素等方法或技能传授给实习人员。

(二) 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已具有某种可能改变既定决定的能力。

(三) 指导律师应当告知实习人员,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委托关系必须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做出虚假承诺;书面确认委托权限;拒绝或建议修改委托人属法律或律师执业禁止性的要求。

(四) 指导律师应当告诫实习人员,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后必须注意: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承办委托事项;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存在或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得越权代理;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文件;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

(五) 实习人员应当掌握律师事务所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协商一致终止、律师事务所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和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

第九条 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办理民事诉讼、仲裁律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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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通过实务训练掌握民事诉讼业务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及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技能;告知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以及民事诉讼风险;告诫注意事项。 (一)指导实习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接待当事人,对委托人主体资格和委托事项合法性审查;进行利益冲突排查,避免利益冲突;就委托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包括案情、可能结果、意外情况、费用构成等)。通过谈话笔录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二)指导实习人员对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审查:

1. 利害关系人资格(相对方、第三人的主体资格)审查;

2. 案件管辖审查(地域、级别、特殊、管辖权异议及期限);

3. 诉讼时效(一般、特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4. 各类期限的审查(质量异议期,上诉期,再审期,申请认定和鉴定及强制执行期限等)。

(三)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请求或反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和判断。结合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要求,系统地讲解、告诫、示范实习人员:

1. 律师调查取证应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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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和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伪造、提供虚假证据,作为证人出庭的律师,不得接受该案的委托或继续担任该案的代理人或辩护人,不易在法庭公开出示的证据,应以不公开的方式举证)。

2. 律师调查取证应注意:执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出示律师证,最好两人以上同行;依法保守国家、集体的秘密和个人隐私,证据应当收集书证和物证的原件,收集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原件的复制件、节录本、拍摄照片应能够证明与原件、原物相同;收集证人要选择正确的时间地点;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并经被调查人和调查人、记录人签名和盖章(手印)。

3. 律师对不能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符合申请的条件),以获得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及时调查取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4. 指导律师应就已有的文件材料和证据,与实习人员共同分析案情,指导实习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检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分析风险,确定办案思路、制作办案方案和控制风险措施及起草诉讼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时限、期限和程序,提交法律文件和证据,做好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的准备。

5. 指导律师告知实习人员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注意事项。

(1)参加诉讼或仲裁出庭,应仪表整齐,着装职业,卷宗材料完整齐备,出庭手续齐全(律师事务所出庭函、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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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授权委托书等)准时到庭;言谈举止文明有礼;举证质证围绕“三性”和证明力;发表意见措词适当,逻辑清楚,简 明扼要;递交文件整洁规范;慎重提出鉴定、重新鉴定和延期审理;把握调解策略;仔细阅读庭审笔录,提出补充或更

(2)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尊重合议庭和仲裁庭组成人员,遵守法庭或仲裁庭规则秩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要发布可能被合理的认为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得向合议庭和仲裁庭等人员馈赠财物,许诺回报,进行交易等。 6. 民事诉讼和仲裁的基本程序和技能,指导律师可根据训练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导实习人员学习和运用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的相关业务指引,取得下列训练收获。

(1)代理起诉:掌握诉状、代理意见撰写,证据清单编写(来源、形成时间、内容、与案件关联性、与其他证据的关系、证明力);诉讼时效审查;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申请;立案登记。

(2)代理应诉:掌握答辩状、代理意见撰写;管辖审查;证据交换;第三人权利。

(3)一审程序:掌握申请回避;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最后意见陈述;调解;简易程序;一审判决书解读。

(4)二审程序:掌握上诉及上诉期限;新证据,终审判决书解读与申请执行。了解终审后的再审与申诉。

(5)商事仲裁:掌握代理的特点、基本原则及律师在民商事仲裁代理主要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及应当注意的事项。民商事仲裁案件的受理及仲裁协议的效力,无效和失效;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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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选择和指定及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义务;仲裁裁决的撤消与执行。

第十条 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事务所对拟参与刑事案件办理的实习人员,应当进行风险防范和遵纪守法专题教育和培训。指导律师应当认真严肃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告诫实习人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违反此条款产生的严重后果。未进行风险防范和遵纪守法专题教育的实习人员,建议不要参与办理刑事案件活动。

(二)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应保持两人以上,并控制监督实习人员在参与办案的过程中,杜绝发生违反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的行为。

(三)指导律师应告知实习人员,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不得同时接受同案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保障合法性;办理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申诉各阶段应分别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委托事项违法或隐瞒事实),不得拒绝辩护。

(四)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遵守羁押场所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件、不得将通信工具借给其使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办理取保候审律师不得为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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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人作保证人。

(五)指导律师可根据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和自身的办案实践进行,对实习人员办理刑事案件实施训练。使实习人员掌握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的条件;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和担任一审、二审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工作内容和程序及如何撰写辩护意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及代理。

第十一条 指导实习人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指导律师除参照本指引第九条办理民事案件的技能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训练外,还应根据行政诉讼特点进行专门训练。

(一)指导实习人员了解代理行政诉讼的三个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错误

1.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只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审查合理性,只有在行政诉讼显失公正时才会有合理性审查。告知实习人员,如果当事人争议的是一个合理性问题,就要考虑是否放弃代理。

2.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主要不同。实习人员应注意,虽然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并未排除原告举证的权利,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如放弃或忽视这一权利,可能导致不利的诉讼后果。

3.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实习人员应了解此原则的三种例外停止执行情形:被告认为应停止的;原告申请法院认为应该停止的;法律规定应该停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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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实习人员代理原告注意事项

1.判断能否接受代理审查。第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审查,第二,必须复议前置的案件,是否在复议期限内,经过复议程序审查,第三,审查起诉期限,适用二年还是行政决定做出之日起算十五日内。第四,通过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权益要件审查,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2.撤诉。注意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再提起诉讼。

3.风险告知。应告知当事人案件有不被受理或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风险。

(三)告知实习人员代理被告注意问题

1.行政诉答辩期为十五天,十五天内要准备好行政机关的全部证据,同时要调全法律依据,从行政机关的是否具有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论证。

2.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如果发现被诉的行政行为确实违法,需要变更,应提醒机关一定要与原告协商撤诉后,再进行变更。

3. 接受委托后,应提醒行政机关对是否需要停止执行做出判断,综合继续执行将发生重大的损失,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承担能力,是否会被追究承担较大的责任等因素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实习人员参与法律顾问服务业务。法律顾问是律师依法接受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的聘请,以自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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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分为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法律顾问业务是律师非诉业务的重要组织部分,对实习人员进行法律顾问项目实务训练的内容如下: (一) 根据聘用单位的实际需要及拟承办的法律事务内容,选择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还是专项法律顾问合同。实习人员应掌握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法律依据,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注意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权限、担任法律顾问律师姓名、费用支付标准和期限、聘方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服务期限等主要条款。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注意界定项目范围,明确服务内容、期限,风险责任划分,权利义务约定。

(二) 指导实习人员在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贯彻以预防为主,补救为辅;指导为主,承办为辅的原则,遵守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和流程(熟悉了解客户情况、提供服务、保守客户商业秘密、记录归档、定期通报等)。

(三)指导律师应向实习人员传授做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和技能,使实习人员通过训练掌握法律顾问的工作技能。

1.指导实习人员,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事项的需要,依据不同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或承诺是真实的),掌握起草不同的《法律意见书》《律师风险提示》《律师谏言》《法律信息》等文书及如何确定文件主题思路和搭建架构及主要内容的技能。

2.要求实习人员精读合同法,指导律师重点解读合同法总则,结合北京律协《律师办理合同起草与审查业务操作指南》,传授起草、审查商务合同注意结构严谨、条款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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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具体、表述精准、风险控制适度,确保合同目的实现的经验。

3. 指导律师应当告实习人员,参加商务谈判前应了解谈判的背景及委托方所要达到的目的,对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论证;出席谈判应着装得体,创造融洽的谈判气氛,仅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语言表述简练,注意与委托人配合,依法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4. 指导实习人员做好法律顾问《工作日志》、《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法律咨询服务记录》、《会议记要》等工作记录。

5. 实习人员参与法律顾问工作的过程中,指导律师应当要求实习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和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法律水平。避免因工作不到位、适用法律错误、工作方法不当,导致顾问单位经济损失或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服务风险。

6. 指导律师应当注意,不得指派实习人员长期单独进驻顾问单位(尤其是非律师事务所注册地),独立承办法律事务,应当随时对实习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指导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其他非诉业务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是指除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之外,由律师完成的各项法律事务的总称,也是律师业务的主体。指导律师可根据相关业务指引和结合自己的专业特长,就如何办理非诉律师业务给予实习人员指导。

(一)公司法律业务。包括为企业(公司)设立注册、变更、并购、改制、重组、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清算、公司治理等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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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证券业务。包括起草、审查银团贷款、项目贷款、抵押、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业务的相关文件或参与谈判和为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转让和期货交易等证券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三)房地产法律业务。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开发、建设、按揭、工程承(发)包、预售、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代理等法律服务。

(四)建筑工程法律业务。一般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资质审查、合同审查与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申请鉴定、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五)国际贸易法律业务。包括国际贸易协定谈判,贸易救济措施,海关及进出口业务咨询,国际贸易争端解决,美国的337条款调查,WTO争端解决。承办国际贸易业务,要求律师对中国法律、程序以及国际条约精准把握。

(六)反倾销法律业务。包括为企业在征税和退税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和代理及应诉调查、申诉调查、复审调查、司法审查。

(七)海商海事法律业务。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船舶租赁、融资租赁,货运代理,仓单质押,船舶拍卖、抵押、登记,港口作业、油污与环境损害等等。

(八)劳动争议法律业务。包括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劳动人事政策法律咨询、劳动人事法律顾问和提供劳动人事专项法律服务。

(九)知识产权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代办专利申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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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委托人办理著作权登记、转让、许可使用等法律事务。

(十) 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包括出具《医疗案件个案分析咨询报告》;调查、取证;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或实物封存并提出相关鉴定申请;参与鉴定;参与并指导当事人进行协商;参与并指导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等。

第十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在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材料,是律师活动的全面、客观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实情况。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完成立卷归档训练。

(一)指导实习人员认真学习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北京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告知实习人员归档的原则“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和律师承办案件各种证明材料、往来文件、谈话记录、调查笔录等要字迹工整清晰,必须用钢笔书写、签发。 (三)指导实习人员掌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序,立卷编目、装订和结案报告、工作小结撰写技能,完成实务训练参与承办案件的立卷归档,保障实习人员提交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符合实习面试考核的要求。

第十五条 实务训练手册书写。实务训练手册由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共同书写,描述实习人员实务训练经历、成长心路,品格完善,承载实习成果的载体,也是实习人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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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的起点。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认真书写。

(一)指导律师与实习人员确定指导实习关系后,应当在实务训练手册开篇,书写对实习人员的寄语,鼓励鞭策实习人员。

(二)指导律师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方案,制定出月度实务训练计划并写入实务训练手册,明确训练内容。

(三)指导实习人员,根据实务训练内容采用记叙、说明、议论、应用等文体书写实习手册,主要内容应包括:

1.接受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培训、参加庭审体会、感想等; 2.对律师法定职责的认识及如何履行职责等; 3.如何规范执业,遵守律师纪律等;

4.接待当事人、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有感等; 5.法律、案例检索随笔等; 6.案情、证据分析等; 7.实务训练收获等; 8.办理非诉法律事务经过; 9.指导律师告诫与传授的经验等; 10.其他可书写的实务训练内容。

(四)指导律师应通过点评,指导实习人员做好小结,找出成绩,分析不足,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巩固成绩、克服不足的改进措施,修正实务训练计划,使实习人员的思想品德、执业技能、专业能力不断提升。

(五)指导律师指导实习人员书写实务训练手册,可以要求实习人员使用各种文体(实用文体和文学文体)撰写,以不断提高实习人员的文字能力和行文能力及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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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习鉴定。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指导律师应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实习效果及监督和考查的情况,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按北京律协面试考核的要求和标准,整理、填写报送材料,做好参加面试考核的准备工作。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依据2014年8月30日以前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全国律协、北京律协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实务训练、面试考核的实践编写。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在组织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本指引的普遍性,本指引未涉及的特殊问题,应当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为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活动的指导性和参考性文件。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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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实习鉴定。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指导律师应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实习人员的表现、实习效果及监督和考查的情况,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十七条 实习考核申请。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指导律师应当指导实习人员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按北京律协面试考核的要求和标准,整理、填写报送材料,做好参加面试考核的准备工作。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依据2014年8月30日以前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全国律协、北京律协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实习人员集中培训、实务训练、面试考核的实践编写。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在组织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的过程中,应当充分注意本指引的普遍性,本指引未涉及的特殊问题,应当以相关法律规定为标准。

第二十条 本指引为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活动的指导性和参考性文件。

二O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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