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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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文件

国能科技[2009]34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

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相关行业协会: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列》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主题词:能源 科技 奖励 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附件: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对能源领域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能源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励工作的方针是“尊重劳动、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能源领域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促进能源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世界领先的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世界一流的能源科技创新人才,加速能源领域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设立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能源科技进步奖的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煤炭与煤层气、电力、石油天然气、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专业评审组。

评审组聘请有关专家、学者,负责本专业范围内能源科技进步奖的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评审组的初评结果经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对获奖项目在能源领域优先推广应用,在资金、政策、产业化和示范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获奖项目可以作为获奖人的科技成果在职称评定中作为参考依据。

第七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促进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功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第九条 国家级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两类

奖项,授予在如下方面对能源领域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技术发明项目

在能源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对能源科技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原创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

(二)科技进步项目

1、技术开发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

完成具有重大科技创新和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新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

2、 新技术集成项目:在采用新技术及其系统集成、技术改造

动中,取得重大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型设计以及相应实用化系统集成;

3、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活

动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4、社会公益项目:在能源领域科学理论研究、标准、计量、科

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能源领域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5、重大工程项目:在完成能源领域重大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

程以及其他重大综合工程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设立一、二、三等奖。经能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对于能源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综合性一等奖项目,可同时授予“国家能源科学技术大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由国家能源局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员所在单位酌情颁发奖金。

第十二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中一等奖占获奖总数的10%,二等奖占30%,其余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发明项目

1、获得技术发明奖的前提是已获得国家专利审批机关发出的发明专利证书。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应用一年以上,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二)科技进步项目

1、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相当的技

术难度,解决了能源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

2、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

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实现了科技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能源领域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3、推动科技进步: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

扩散能力,可提高能源领域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能源领域的发展具有推进作用。

第十四条 能源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或候选人所申报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能源科技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或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ls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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