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论文:重新解读刑事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更新时间:2023-10-26 03:0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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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重新解读刑事司法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摘要:在提倡“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新形势下,在“继续解放思想”的号召和引领下,本文从刑事司法理念的扩展及深化入手,创新解读,使刑事司法理念的内涵更为丰富,对于新形势下的检察机关工作更具实践指导意义,也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产生影响。 关键词:解放思想刑事理念和谐社会

十七大的春风沐浴着神州大地,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大局。近日,汪洋书记在广东省委十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更是明确指出广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在新形势、新思维、新目标的引领下,广大检察机关需要深入创新刑事司法理念,以新的理念以及内涵更为丰富全面的理念指导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引导检察工作开拓新的局面。 一、 以人为本理念——对保障人权的全面解读

以人为本理念的司法价值在于促进法学工作者对犯罪学的研究更为深刻,扩展与深化对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内涵的认识。对于打击犯罪,不能仅仅定位于单纯的打击,更应注重教育和预防,从有效化解纠纷与冲突的高度来认识犯罪控制,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对于人权保障,笔者要强调的是:谈犯罪论中的保障人权不能仅仅停留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人权上,而是要将人

权保障的范围扩展至被害人,加大对刑事被害人合法诉讼权益保护的研究力度。

在我国,被害人的诉权并不完整,典型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被害人没有完整的起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只在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中享有起诉权,并且还要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就没有起诉权。其二,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被告人却享有上诉权。其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被害人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在刑事诉讼的三角关系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严重不对等的,实践证明,往往因为被害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导致在犯罪得到控制的同时,却又产生了新的矛盾。要发展、完善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是在理念上树立起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以人为本”作为一个司法理念,这个“人”要包括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达到诉讼参与各方诉讼权利的均衡发展。其次是在制度设计方面,完善被害人的直接诉权、将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引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在我国,现行的监狱劳动报酬制度并不能使被害人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实属极具建设性和前瞻性的设想。 二、柔性司法理念——对司法和谐社会的深刻解读

(一)柔性司法理念的时代价值在大力构建和谐社会时代大背景下,谈论“柔性司法”显得尤其具有时代意义和价值,柔性司

法与服务和谐社会大局在许多方面存在契合点:

1.目标契合。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众心理从不宽容走向宽容,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柔性司法理念体现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在于: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理念契合。和谐社会当以宽容为理念;而宽容,正是柔性司法理念的核心。首先,纵观历史,人类法治发展史就是一部从野蛮到文明,从不宽容到宽容的发展史。其次,从制度上看,社会制度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对外开放地区典型如广东地区外来民工的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压力的重要因素,那么就应该对量刑承担一定的责任。最后,从法理层面探讨,目前盛行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也能成为柔性司法理念的强有力支撑。

3.手段契合。和谐社会需要以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方式而不是以最严肃公正的方式去解决纷争,消除矛盾。柔性司法理念强调“现代社会秩序的维系并非源于刑事司法的惩罚与制裁功能,而是形成于社会的自主互动。在法治完备的国家,这种认识最终转化为刑事司法中的宽松政策”①。两者在使用“教育、预防为

主,惩罚为辅”的手段上的要求是基本一致的,使违法者达到最大程度的内心服法,使守法者获得最大程度的安定幸福。 (二)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柔性司法理念的程序价值 在诉讼法领域,柔性司法理念强调:要改变绝对追求程序对抗性的观念;要树立柔和的程序观,消解过度刚性与压迫性的程序形态。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指出“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之下,刑事和解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有着特别的意义:第一,刑事和解体现了化解纠纷与矛盾的精神,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第二,刑事和解体现了对被害人权利的关照,可以减少上诉与申诉,节省了司法资源。笔者建议,在我国可以适当引入刑事和解制度,除自诉案件以外,可以考虑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在侦查阶段,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分流出刑事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将刑事和解纳入到酌定不起诉的范围;在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对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调解,并将刑事和解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将柔性司法理念融入刑事诉讼程序制度领域,可以创设或引入更多形式的刑事诉讼制度模式,包括刑事和解制度、还有目前还饱受争议的刑事诉讼协商制度即辩诉交易制度,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法治环境。 二、 侦诉一体化理念——对宽严相济的另类解读

“宽严相济”,是指该严则严,当宽宜宽;但无论是严是宽,

都必须坚持依法办案,严不是无限加重,宽不是法外施恩,宽与严的边界都要受到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和约束。笔者前面大谈柔性司法的理念,现在却一转笔锋,探讨“该严则严”的问题,其实并不矛盾。宽严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废。一方面,对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宽容消化。但对于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恶性暴力犯罪,以及涉黑、流窜及团伙犯罪,这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对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威胁和恶劣影响的案件,国家运用专项整治斗争进行“严打”的手段是决不能手软的,这也恰恰体现了“该严则严”。而越是这个时侯,就越考验承担国家公诉职能的检察官们的办案水平了。笔者认为,公诉人在不断提高公诉技能的同时辅以侦查技能的学习、运用,使公诉人同时掌握侦查眼光和谋略、审讯突破技巧,此谓“侦诉一体化理念”。

(一)司法实践中的存在问题在公安司法机关办理这类恶性犯罪案件时,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检、警配合不力的情况,出现取证遗漏、证据瑕疵等问题。其一,一些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时并没有牢牢树立证据意识,没有从日后审查起诉的高度来把握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方向,或者对证据是否符合控诉标准的认识不足,并不能从严格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角度依法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同时,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意见缺乏应有的重视,其补充侦查效果往往也不如人意。其二,某些承担国家

公诉职能的公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存在被动审查的现象,特别是碰到一些证据质量不扎实,证据体系不够完善的疑难案件时,往往知难而退,并不能从更好地承担国家控诉职能的立场去履行国家公诉人的职能。其结果自然是大多数的疑难案件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要么简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建议公安撤案,要么由检察机关自己内部消化,以不诉处理。其三,“由于公安、检察机关基本平行的侦查体制,本来应当由检察机关依法统一行使的公诉权事实上受到了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严重限制,一些引起社会反响的重大案件在起诉的合法性和公证性方面受到侦查程序违法的消极影响,这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严打”专项斗争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也打了折扣,而大量的“问题案件”在检察公诉部门过分积压,不利于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发挥,甚至损害了检察机关在社会公众中的威信和形象。

(二)侦诉一体化理念的司法价值我们大力倡导“侦诉一体化”理念,实为“公诉引导侦查”的理念。其核心是公诉机关参与侦查活动,发挥公诉部门的侦查意识,统帅、引导侦查部门完按照庭审的要求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这一理念着眼于公诉人在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其适用的对象和时机并不具备普遍性,而仅限于“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中,碰到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定性复杂而公安侦查机关不好把握时,才引入侦诉一体化。只有当公诉检察官不断提高侦查意识,适时介人侦查活动,

提出切实可行的侦查建议,并在特定的条件下直接参与侦查,才能为案件的顺利控诉铺平道路。

(三)侦诉一体化理念的方法论

1.成立专案组。在碰到重大疑难案件时,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自侦部门)必须加强协调和配合,检察起诉部门应当及时介入,成立专案组,联合办案。公诉人应当培养一定的侦查指挥、决策能力,更多地承担侦查引导、指挥的工作,合理整合各方资源有针对性地完成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这样做能有效提高提高侦查效率和侦查质量,大大节省司法资源。

2.提高审讯突破技能。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案件时,仅仅把提审被告人当作“走程序”,随便讯问几句便草草收兵。而一旦被告人在法庭上全盘翻供时,公诉人往往被打个措手不及,陷入被动,严重影响出庭控诉的质量和效果。显然,公诉人迫切需要提高审讯突破技能,在提审时就能及时发现嫌疑人辩解中的漏洞,以便在庭审中灵活运用审讯技巧,突破被告人的心里防线,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把案件办成铁案。

理念的力量是无比强大的,它不仅决定着我们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还决定着我们能否顺利通向“目的地”。以上作出创新解读的三大理念——以人为本理念、柔性司法理念、侦诉一体化理念,相信会对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指导作用,从而影响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当前检察机关解放思想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检察

机关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将解放思想与创新理念、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努力使检察干警形成解放思想的自觉性,做科学发展观的检察排头兵。

注释: ①

左卫民.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检察.2007(9).第14页. ②

陈国庆.和谐社会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日报.2007年2月6日. ③

孙长永.检察官客观义务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人民检察.2007(17).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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