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更新时间:2023-11-27 02: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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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E-mail:gxglbah@yahoo.com.cn),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 主 任:黄家城

副主任:董林寿 张克俭 肖永泰 谷海洪 王代连 杨守庚 陈克东 易贤立 编 委:韦 伟 谭 波 覃建民 刘高齐 刘小光 唐文彬 邱日安 陆永锦 刘永平 盛铁桥 李小平 胡季珍 戴增琼 方晓辉 雷青松 白先敏 蒋慕云 覃联英 王义鸣 王常青 叶 昆 黄 琳 吴 毅 王海斌 于小明 庾爱华 秦振富 黄 炜 游 宇 乔丹玲 赵 春 陈向涛 马良华 韦 刚 黄初长 黄 剑 尧 伟 申 勇 刘江帆 郑 斌 魏 涛 王郁岚 粟林德 陈历铁 黄 宇 陆卫坚 李 萍 李志雄 唐 琳 庬宗生 廖铭做 刘艳英 白崇意 魏 骋 阳建青 黄 江 谭 圣

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写组:毛义力 钟艳晖 王 颖 郑 华 张永红 唐华克 汤建平 周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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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2.3 建筑容量控制??????????????????????????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2 建筑退让?????????????????????????? 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3.5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4.2 给水与排水?????????????????????????? 4.3 电力、电讯、邮政??????????????????????? 4.4 环卫设施?????????????????????????? 4.5 综合管线?????????????????????????? 5 城市景观环境……………………………………………………………… 5.1 城市建筑景观?????????????????????????? 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6.2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7 附则

附录A 术语

附录B 计算方法

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附录D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附录E 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分级示意图 附录F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附录G 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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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全市城市规划编制,确保城市建设按规划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桂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技术规定。 1.0.3 本规定中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本规定中的城市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对外交通用地; (六)道路广场用地;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绿地; (九)特殊用地; (十)水域和其他用地;

各类用地分类的详细内容参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1.2 根据桂林市城市空间形态和建设现状,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按照《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采用分区控制办法,将桂林市区划分为三级规划控制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见附录:桂林市城市规划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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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级示意图)

2.1.2.1 一级规划控制区:市区内漓江以西,桂湖以东,鹦鹉山、铁封山以南,南门桥以北所围合地区;漓江以东,七星岩、建干路以西,医学院、四中以南,龙隐桥以北所围合地区;二、三级规划控制区中的所有景观山体、水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建设用。

2.1.2.2 二级规划控制区:环城北路以南,湘桂铁路以东,东环路以西,斗鸡山一线以北地区。

2.1.2.3 三级规划控制区:上述一级控制区和二级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原则上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总体规划或相关以及本规定附录《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2 凡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范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城市旧区改建的用地适建范围,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划要求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3 建筑容量控制

2.3.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表2.3.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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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1 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规划控制分区 建设类型 一级控制区 FAR 低层住宅 居住 多层、中1.5 建筑 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办公建筑 商业 建筑 工业 建筑 普通 仓库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低层 多层 —— 2.0 —— 2.2 —— —— —— —— —— —— 35% —— 35% —— —— —— —— —— 2.8 2.5 4.0 2.8 3.5 1.0 2.0 1.0 2.0 22% 40% 33% 40% 33% 40% 35% 45% 40% 3.0 2.8 4.5 3.0 4.0 1.2 2.5 1.2 2.5 25% 40% 含办公、商务等 35% 40% 35% 45% 40% 50% 含物流中心 45% 含商业服务、文化娱乐、旅馆等 30% 1.8 33% 2.0 35% 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 二级控制区 FAR 0.8 三级控制区 FAR 1.0 备注 D% —— D% 35% D% 38% 含商住、酒店式公寓、办公住宅注:1、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

2、一、二、三级规划控制区界定同本规定2.1.2条

3、对未列入表中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体育场馆以及医院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建筑和特殊建筑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4、表中规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根据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或多功能综合楼基底,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以及相应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综合容积率指标,即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 / 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 / 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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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建筑及仓库建筑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还应按土地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控制下限,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2.3.3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2的规定

表 2.3.2 建筑用地最小面积指标

住宅建筑 多层、中建设项目 低层居住建筑 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住综合楼) 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

2.3.5 建筑用地未达到表2.3.2所列最小面积的建设、开发项目,不得单独建设,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在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设;

2.3.5.1 相邻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5.2 因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5.3 临时建筑

2.3.6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5000平方米的地块开发建设,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区域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成片开发的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根据表2.3.1 的规定适当调整。

2.3.7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居住建筑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

500 1000 2000 1000 2000 3000 高层居住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非住宅建筑 高层 建筑高度≤50米 建筑高度≥50米 6

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3.1的规定执行,容积率控制指标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表2.3.1规定的指标调整确定。 2.3.8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建筑高度控制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3.8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的20%。

表 2.3.8 开放空间可增加的建筑面积指标

核定容积率 FAR 小于2 大于、等于2,小于4 大于、等于4,小于6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1.0 1.5 2.0 注:1、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表2.3.1和本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

3、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

2.3.9 城市规划一级控制区禁止建筑扩建、加层。其他区域建筑基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扩建、加层;原有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虽未超过其规定值,但因其扩建、加层造成用地总平布局及空间结构有较大改变的也不得建设。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管线埋设、文物保护、安全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环保节能、视觉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2.1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结合桂林所属的气候区划(III区),桂林市住宅区日照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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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旧区改建时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新建住宅区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3.1.2.2 多层住宅建筑之间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一律不得低于13米,住宅外墙出挑阳台时,其正面阳台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三层)的正面外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0米,且应满足日照要求。

3.1.2.3 有规则平面的居住建筑,按建筑最突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3.1.2.4 相邻低、多层(中高层)及高层居住建筑中,北侧建筑底层为用于停车、休闲活动和绿化等非居住用途的架空层或建筑底层有其他非居住用户(含商店)时,间距计算时可扣除此架空层或非居住用房(含商店)高度。对相邻居住建筑室外基地标高不一致时,其相互间距计算应统筹考虑室外高差对住宅日照的增减影响。

3.1.2.5 对原有居住建筑进行改建,扩建或增加任何设施时,不应使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1.2.6 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应符合本规定第3.1.2.1条和第3.1.2.2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三: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6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4倍。

(2)进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8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9倍。

2、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南北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二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东西向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和规划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0.8倍,且必须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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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或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均按居住建筑的平行正面间距控制。

3、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4、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与相邻的建筑之间的间距,在规划一级控制区内不得小于其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在规划二、三级控制区内不小于1.2倍,且须满足本规定第3.1.2.2条的要求。

3.1.2.7 高怪居住建筑相互之间以及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采用经建设部认证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保证受遮挡居住建筑的居室日照的有效时间满足本规定第3.1.2.1条规定,并满足下列规定(参见附录三;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不小于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24米。

(2)东西向的,如果相向互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不宜小于18米;如果山墙不开居室窗者,相互间距不应小于13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东西向的,同3.1.2.7条的1(2)款。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本规定3.1.2.6条的1(1)款有关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13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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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得小于13米。

4、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应满足; (1)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南侧,与其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得小于24米。

(2)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北侧,与其南侧的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多层(中高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时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4米,山墙宽度大于14米及山墙开启居室窗洞的,则其间距一律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3.1.2.8 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以下规定控制

1、低层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农村低层居住建筑(不超过3层)的山墙最小间距不得低于4米;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对此规定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低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多层(包括中高层)与多层(包括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4、高层与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5、山墙原则 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窗洞,若山墙开启居室窗洞,则其间距按正面间距控制。

3.1.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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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3.1.3.3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来控制。但若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标准的规定控制。

3.1.4 大学、中学及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3。两排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小于25米。学生宿舍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户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即日照间距系数为1.5。

3.1.5 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用户建筑间距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小于2小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2米。

3.1.6 非居住建筑(第3.1.4 、3.1.5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3.1.6.1 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底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3.1.6.2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3.1.6.3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3.1.6.4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3.1.6.5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规定控制。

3.2 建筑退让

3.2.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水体、山体、铁路、电力线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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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建筑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景观、环保和交通完全等方面要求,并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

3.2.2. 建筑物距建设用地边界的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当相邻用地双方自愿协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前提下,可按双方的书面协议及附图等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确认);

3.2.2.1 当建筑基地外用地性质或建筑物性质未明确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建筑退界距离不得小于此建筑物所需间距(间距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规定3.1 建筑间距)的0.5倍,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相关规定执行。

3.2.2.2 当建筑基地外建筑物性质已知时,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基底离界距离应满足本办法3.1 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3.2.2.3 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3.2.2.4 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防火、防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特殊退让用地边界的要求。

3.2.3 建筑物距一般城市道路的退让: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红线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见表3.2.3.

3.2.3.1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商场、体育馆、文娱、交通设施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公共建设(含高层建筑裙房),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新区建设不得小于10米,旧区改建不得小于8米,并按相关规范留出回车场或临时停车场,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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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3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一般规定

快速干道 (50-60米) 6 城市干道(26-60米) 类别 主干道 (40-60米) 5 次干道 (26-35米) 4 支路 (16-25米) 3 3 8 5 5 4 低层建筑 一 级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多层建筑 定控(高度>10米,<24米) 制区 高层建筑主楼 (高度≤30米) 低层建筑 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 二、三级规定控制区 多层建筑 (高度>10米,<24米) 高层建筑主楼 (高度≤30米) 高层建筑主楼 (高度>30米≤65米)

注:1、表中控制数均为下限值;

15 10 8 8 5 5 10 6 10 5 8 4 5 3 4 6 20 15 10 8 2、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以建筑物地面层最突出的外墙(包括柱)办线计算。

3、不同高度组合建筑退让距离可按建筑高度不同分别控制。

4、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在满足基本使用要求,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前提下,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退让距离。 5、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退让道路按3.2.3.1条执行。 6、重要城市交通道路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3.2.5条执行。

3.2.3.2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交叉口处红线(均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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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红线各直线段与相接曲线段的切点的连线交点算起)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应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米,且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 3.2.3.3 城市道路产体交叉口四周建筑工程的后退控制距离:在满足立交保护范围的前提下,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必要时应采取消音减噪措施。

3.2.3.4 建筑物基底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用地范围(用地红线)应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作适当调整。

1、经审定后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

2、传统建筑街道上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3、在市区中心地段的商业建筑(街)按上述要求确有困难的。

3.2.3.5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退让道路规划红线3米设置。

3.2.4 相关构筑物距城市道路的退让

建筑物的建筑基础、花池、台阶、平台和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包括管沟、管井等构筑物),须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15米。 在规定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广告、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但其距地面净高度须大于或等于45米,且不应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

临城市主、次干道的建筑如因造型需要须向外挑出,则必须自第三层起向外挑出,且与相临临街建筑挑出部份檐底标高相互统一。建筑物挑檐、雨蓬等突出部份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及消防安全和通过能力。

3.2.4.2 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单位院落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区的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确属防护、安全需要须在规划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应为透空形式围墙且高度不超过2米,退让道路规划红线大于或等于1.5米。属特殊性需求建实体围墙的建筑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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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应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围建实体围墙,并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1.5米以上。

2、应工程项目建设需要,须修建的临时围墙,在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临 时压占道路规划红线,在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自行拆除。

3.2.5 建筑物距重要城市交通道路、公路的退让: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机场路、桂磨路、外环线、万福路、环城高速路是我市重要的交通道路,沿路建设的所有建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退让,用以建设沿路景观绿化保护带。

3.2.5.1 沿桂阳公路、桂黄公路(桂林——兴安县城)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50米。

3.2.5.2 沿机场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香江饭店——沙塘交叉口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25米;沙塶交叉口——蔡塘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50米;蔡塘——机场段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以外各150米。 3.2.5.3 沿桂磨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城市段(环城南路交叉口——规划铁山立交)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30米;郊区段(规划铁山立交——磨盘山码头)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两侧各40米。

3.2.5.4 沿城市外环快速道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西外环路段(漓江以西)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20米;东外环路线(漓江以东,南洲大桥东——桂磨路口)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30米,其余部份(桂磨路口——净瓶山大桥东)两侧须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20米。

3.2.5.5 沿万福路各段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3.2.5.6 沿规划桂林主城——雁山新城的干道两侧建设的建筑须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以外两侧各20米。

3.2.5.7 沿环城高速路公路、交通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的办法有关条款;

1、在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作为公路建筑控制区,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含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起各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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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各20米; (3)省道两则外沟外缘起各15米

(4)县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10米 (5)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禁止修建除公路附属设施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禁止在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的下列范围内,规划和新建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医院、学校、厂矿、集贸市场等建筑群或集散地;

(1)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2)国道、省道不小于50米; (3)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对已存在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群和集散地,不得在上述范围内沿公路平行扩建或改建。

3.2.6 建筑物距铁路的退让:沿铁路两侧所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3.2.6.1 调整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则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 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3.2.6.2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广房等建设项目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课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2.6.3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各段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3.2.7 建筑物距城市水体的退让:沿城市水体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物须满足以下要求(临水体的风景景观建筑与水工建筑除外);

3.2.7.1 建筑基底退让一级水体(漓江、桃花江、小东江、訾州河、相思江、宁远河、南溪河、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八角塘、月牙池、隐山西湖、芳莲池、铁佛塘以及各公园湖塘水面)的要求。

1、漓江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沿江绿化保护范围外,其余城市河段(北起赵家桥、南至岳山)两岸各50米为非建筑区(除少量水工建筑外);郊区段(即上述城市河段以外)两侧各延至300米及第一丛山以内的区域为漓江自然风貌严格控制区域,应按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不得建设其他大中型设施及房地产开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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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2、其他一级水体除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范围外,沿岸周围20米为非建筑区。

3.2.7.2 建筑基底退让二级水体(灵剑溪、瓦窑河、南溪塘、将军塘、清塘、阳家塘、长海、芙蓉山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5米。

3.2.7.3 建筑基底退让三级水体(琴潭湖、长塘、铁路鸭湖、土地塘、莲花塘、黄初塘、大风山水上乐园、甲山塘、湖塘、纺织配件厂塘等)的一级堤岸(未建堤岸的按常年水位线计算)距离为10米。

3.2.7.4 建筑基底退让东干渠、西干渠、引水入湖渠道等水利灌溉、排涝渠道两侧距离为10米。

3.2.8 建筑距城市山体的退让。

3.2.8.1 一级重点保护名山(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周围沿山脚线2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3.2.8.2 二级重点保护名山(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周围沿山脚线15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3.2.8.3 临一般石山山体周围第一排新建、改建建筑物基底与石山山体之间留出10米以上的距离,作防护林带以防范危石下滚。

3.2.9 建筑距电力、电缆、光缆的退让;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光缆的距离必须满足电力线路、光缆保护的要求。在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具体规定如下:

3.2.9.1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高压走廊安全隔离带宽度,安全隔离带控制宽度见表3.2.15.1 安全隔离带内不得建筑任何建筑物。

表3.2.15.1 高压架空电务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高压走廊宽度(米) ≥60 17

330 220 110 35以上~110以下 35 35以下 ≥40 ≥36 ≥24 ≥20 ≥12 ≥10 注:1、表中控制数据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表7.5.5和《2003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 建筑》中表2.62.相关数据,综合确定。

2、建筑物与架空电力线边导线的支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中附录B0.2的规定

3.2.9.2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下地电力电缆线路向外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3.2.9.3 光缆两侧各2米范围内不得建房搭棚,两侧各3米范围内不得打桩、取土或建池。

3.2.10 建筑距文物保护单位的退让:建筑物基底退让文物保护紫线的要求: 3.2.10.1 凡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上为非建筑区。

3.2.10.2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其他控制要求与紫线管理一致。

3.2.11 建筑物基地退让城市防洪堤,除有关专业规定外,退让城市防洪堤堤脚不得小于6米。

3.2.12 建筑距人防工事的退让:人防工事口部通向主要道路的,必须保留5-8米的路面宽度,使其畅通,在距人防坑道口部中心点20米范围内,以及出入通道上,严禁建设与人防无关的建筑。 3.2.13 建筑距档土墙、护坡的退让:

3.2.13.1 居住区内住宅建筑距挡土墙应满足住宅的日照和通风要求。 3.2.13.2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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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建筑物高度控制

3.3.1 桂林市建筑物的高度必须严格控制,除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3.3.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3.3 距规划与现状风景区(点)用地范围周边30米内的建筑物控制为低层建筑,其高度不超过10米。

3.3.4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山体的建筑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3.3.4.1 一级重点保护山体有叠彩山、独秀峰、伏波山、象山、南溪山、穿山、普陀山、塔山、老人山、净瓶山等十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3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3.3.4.2 二级重点保护山体有清秀山、中隐山、隐山、虞山、宝积山、骝马山、斗鸡山、铁封山、月牙山、鹦鹉山、雁山、国家山等十二座,其以山顶投影点为圆心,半径25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不大于16米。 3.3.4.3 三级重点保护的景观山体有芙蓉山、马鞍山、甲山、会仙山、九华山、骑马山、朝阳山、雉山、方竹山、乳钟山等十座,以山顶为圆心,控制圈半径200米内的建筑高度由低层向多层逐步增高,但高度小于24米。

3.3.5 建筑基地位于下列水体高度控制圈内的,其建筑高度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3.3.5.1 漓江沿江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沿岸300米范围内为多层建筑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3.5.2 桃花江、宁远河、訾州河、小东江、杉湖、桂湖和木龙湖沿江、湖第一排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3.3.5.3 榕湖和八角塘沿岸第一排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3.3.6 建筑基地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视廊范围内的,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3.3.6.1 象山、伏波山、叠彩山、独秀峰、普陀山、穿山、南溪山、西山、老人山景观视廊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山体高度的1/3。

3.3.6.2 穿山、塔山以北至上海路之间的建筑高度控制在6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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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3 阳桥东、西两侧群峰视廊内的建筑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 3.3.6.4 南门桥头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超过山峰高度的1/3。

3.3.6.5 十字街广场(中心)东、西两条景观视廊,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超过山山峰高度的1/3。

3.3.6.6 解放桥、漓江桥、虞山桥、净瓶山桥南、北可视群峰以内,其建筑高度不超过山峰高度的1/3。

3.3.7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非建筑区外2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新(改)建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

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30米范围内为低层建筑区,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其中城墙外16米范围内为非建筑区。

3.3.8 市中心区“两江四湖”(漓江、桃花江、榕湖、杉湖、桂湖、木龙湖)历史风貌保护区域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其中解放东路以北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3.3.9 建筑基地位于城市新区范围内的,其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3.3.9.1 琴潭行政、商务中心及西城核心地段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5米。

3.3.9.2 城北新区火车铁路客运站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4米。

3.3.9.3 三里店中心附近允许少量成组高层建筑,其最高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3.3.9.4 上海路、中山南路商业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0米。 3.3.9.5 其余地段建筑高度为34米以下。

3.4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3.4.1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规划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进行布置,应保留和充分利用已有的树森林和绿地,重点保护古树、名木。 3.4.2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率必须按表3.4.2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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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辆,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米, 3.5.13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3.1 长条形自行车停车场家按15-20米长分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

3.5.13.2 大于500个车位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1500个车位的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应设500个停车位,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

3.5.13.3 大型体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的自行车停车场应与其机动车停车场分组设置,其停车场出口的自行车与机动车的流线不应交叉。

3.6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3.6.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原则:

3.6.1.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3.6.1.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并与住宅同步同步建设与同步入使用。

3.6.1.3 当规划用地内居住人口规模介于组团与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有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的有关指标。

3.6.1.4 居住区配套公建项目与配建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中附录A第A06条与其中的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及分类指标控制。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套项目与千人指标可酌情增减,但须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3.6.2 居诠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要求

3.6.2.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6.2.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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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6.2.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预留发展空间。 3.6.3 规划区内新建、扩建的户数在300户以上的居民社区(含商住小区,集资建房及市场运作建房),须根据规模设置社区文化站(含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图书阅览室)、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文化活动用户)以及其他文化小品设施。

3.6.4 规划区内凡新、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加强建设和谐社区,推进社区服务工作,重点建立健全包含居委会在内的社区服务中心(站)。当户数在700户以下,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房;当户数在700户以上,须设置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办公用户;当户数在1200户以上,应设置综合社区服务中心(含“星光”老年人服务工程、社区医疗卫生保健和居委会等),其建筑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

4.1.1 城市规划区的道路除公路外,分为四等级:快速干道、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含街坊道路),其标准如下:

4.1.1.1 快速干道,为贯穿全城、联系城市各组团的长距离交通服务,机动车设计车速60~8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采用双向六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50~60米,其两侧设置不小于20米的隔离带,全线以立体交叉口为主。快速干道不宜设置非机动车道。

4.1.1.2 主干道,机动车设计车速35~60公里/小时,机动车道采用双向四车道~六车道,道路红线宽度路段40~60米。

4.1.1.3 次干道,联系主干路与支路,机动车设计车速30~4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道采用双向四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26~35米。

4.1.1.4 支路(含街坊道路)机动车设计车速20~30公里/小时,机动车行道采用双向两车道,道路红线宽度为16~25米。 4.1.2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1.2.1 调整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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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快速干路与快速干路相交处应采用互通式立交。

4.1.2.3 快速干路与主干路(含机动车专用主干路与一般主干路)相交处采用互通式立交或分离式立交。

4.1.2.4 快速路或交通量大的主干路上均不应采用环形平面交叉。

4.1.2.5 上述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以外的其他平面交叉口应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第7.4.4条有关规定设置展宽段,采用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形式。

4.1.2.6 所有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时,必须规划预留立交用地;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不得小于30米。 4.1.2.7 道路平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4条,并不得超过5条。道路宜垂直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45°。

4.1.3 市政道路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在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内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和设施,通行轮椅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纵坡不应大于1/12。

4.1.4 城市道路中各类通行道宽度和最小净高的规定:

4.1.4.1 机动车道宽度:小型汽车(包括2吨以下的载货汽车、小型旅行车、吉普车、小客车及摩托车等)通行的车道宽度为3.5米/车道;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 行的车道宽度为3.75/车道;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

4.1.4.2 非机动车道宽度:自行车车道宽度宜为1米/车道,靠路边的和靠分隔带的车道应加0.25米;三轮车车道宽度宜为1米/车道;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 宽度宜为3.5米,混有其他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 4.1.4.3 人行道宽度:人行道应根据道路类别、功能、绿化、沿街建筑性质及布设公用市政管线要求等综合确定其宽度,并必须满足行人通行的安全和顺畅。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第4.5.2条规定。 4.1.4.4 城市道路各类机动车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自行车道、人行道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2.5米;其他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净高不得小于3.5米;消防车道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米。

4.1.5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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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4.1.5.2 红丝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4.1.5.3 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1.5.4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4.1.6 城市道路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城市道路绿化应采取通透式配置,不得影响行车视距和交叉口视距的安全 。

4.1.7 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共交通行驶道路、公交站场提供优先条件。公共交通线路网密度,在市中心区应达3~4公里/平方公里;在市边缘区应达2~2.5公里/平方公里。

4.1.8 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需设公交站点的,应按港湾式停靠站设置,且停靠站长度至少有两个标准公交停车位。 4.1.9 公共交通车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9.1 在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应距道路交叉口红线交点50米以上。 4.1.9.2 市区公交车站平均站距宜为500米~800米,城市中心区宜采用下限值,城市边缘区宜采用上限值;郊区公交车站平均站距宜为800米~1000米,具体取值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1.9.3 长途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置公交车站。

4.1.9.4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0米;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4.1.9.5 在道路平面交叉口和立体交叉口上设置的车站,换乘距离不宜大于15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4.1.10 公共交通首末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一般都在几种公交线路的交叉点上)附近较开阔的地方,应设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上,但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每处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可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 4.1.11 首末站必须设有标志明显、严格分隔开的入口和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标准车宽的3~4倍若站外道路的车行道宽度小于14m时,进出口宽度应增加20~25。在出入口后退2m的通道中心线两侧各60°范围内能清楚地看到站内或站外的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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辆和行人。首末站非铰接车的出入口宽度应不小于7.5m。

4.2 给水与排水

4.2.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大力推广雨水收集利用、中水利用等节约型技术的运用。

4.2.2 城市配水管网应逐步形成环状,城郊的村镇应纳入城市网统一供水。 4.2.3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其取水构筑物应选在城市和工业企业的不游清洁河段,且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水源保护区要求 4.2.3.1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1)东镇路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2)东江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3)城北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哉。 (4)瓦窑水厂:取水口处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水域。 (5)青狮潭水库:自水库周边至第一重山脚范围内。

在一级保护区,其水质除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类水标准外,还应确保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 4.2.3.2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漓江上游大河墟镇码头至下游净瓶山大桥之间干流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类水标准。

4.2.3.3 准水源保护区

其范围包括漓江支流桃花江、宁远河、南溪河、小东江入漓江口处上朔2000米水域。在此保护区内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III类水标准。

4.2.4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已建的必须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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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必要时应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地带。

加压泵站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2.5采用

表4.2.5 水厂及加压泵站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万m2/d) 5~10 10~10 30~50 地表水水厂(m2.d/ m2) 地下水水厂(m2.d/ m2) 加压泵站(m2.d/ m2) 0.70~0.50 0.50~0.30 0.30~0.10 0.40~0.30 0.30~0.20 0.20~0.08 0.25~0.20 0.20~0.10 0.10~0.03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常规处理工艺,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染处理设施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指标适用消毒工艺,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相应调整用地指标。

4、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相应增加用地。 5、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常用地。

4.2.6 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排水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4.2.7 污水处理厂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位置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其设置应满足一下要求;

4.2.7.1 污水处理厂厂址宜选在无洪涝威胁,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

4.2.7.2 污水处理厂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规模不小,应与城镇工业区、居住区保持不少于300米距离。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区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30%。

4.2.7.3 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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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4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74.采用。

表4.2.7.4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

建设规模 (万m2/d) 用地指标 一级污水处理指标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二级污水处理指标 (不含污泥消化) (含污泥消化) 20以上 10~20 5~10 2~5 1~2 0.3~0.5 0.4~0.6 0.5~0.8 0.6~1.0 0.6~1.4 0.5~0.8 0.6~0.9 0.8~1.2 1.0~1.5 1.0~2.0 0.6~1.0 0.8~1.2 1.0~2.5 2.5~4.0 4.0~6.0 注:1、用地指标指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2、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4.2.8 排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宜按照表4.2.8采用。泵站周围(泵站用地内)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表4.2.8 城市雨水、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雨水泵站 建设规模(l/s) 20000以上 10000~20000 5000~10000 1000~5000 —— 污水泵站 用地指标(m2 s/l) 建设规模(l/s) 0.4~0.6 0.5~0.7 0.6~0.8 0.8~1.1 ——

4.3 电力、电讯、邮政

4.3.1 火力发电厂宜在三类工业用地内选址,应满足环保要求,地质条件好,水源充足、燃料供应便利,有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有煤灰场地,有高压架空线出线条件,且有发展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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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指标(m2 s/l) 1.5~3.0 2.0~4.0 2.5~5.0 3.0~6.0 4.0~7.0 2000以上 100~2000 600~1000 300~600 100~300

4.3.2 35~110KV变电所,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按户内式或半户内式设计。城市中心区域110KV变电所在技术经济方案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做成户内式。

4.3.3 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3.4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500平方米。

4.3.5 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4.3.6 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

4.3.7 邮政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政分局或服务点。

4.4 环卫设施

4.4.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4.2 在城市规划区建设公共厕所应符合以下规定:

4.4.2.1 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建立以固定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布置格局;附属式公共厕所应作为城市公厕建设的主要方向。

4.4.2.2 凡在一、二级规划控制区城市主干道两侧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交通枢纽设施、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等公共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平方米的商住综合楼,其底层厕所必须作为城市公共厕所使用,并分别设置内部使用与对外开放的独立出入口,同时按有关规范配置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

4.4.2.3 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5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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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4.4.3.1 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

4.4.3.2 商业区、市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客运交通枢纽、文化娱乐设施、大型社会停车场、体育场(馆)展览馆附近及其它人流集散公共场所。 4.4.3.3 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

4.4.4 公共厕所的相互间距或服务范围应满足以下规定

4.4.4.1 主要繁华街道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

4.4.4.2 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宜小于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为宜;街巷内供没有卫生设施住宅的居民使用的厕所,按服务半径70~100m设置1座。

4.4.4.3 未改造的老居民区公共厕所间距为100~150m;新建居民区公共厕所间距为500~8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

4.4.4.4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公共厕所间距为800~1000m。

4.4.5 独立工公共厕所外部宜进行绿化屏蔽和环境美化,其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且宜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4.4.6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确定:我、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4.4.7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城市街道两侧和路口、居住区、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人流密集的地区。废物箱设置间距按照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的废物箱间距按50~100米;主、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的废物箱间距按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的废物箱间距按200~400米。

4.4.8 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的位置、规模应符合城市叫体规划和环卫设施规划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

4.4.8.1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转运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较为隐蔽的地方并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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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 单独设置的大、中型转运站(转运量≥50t/d),绿地率不低于30% 4.4.8.3 转运站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封闭式的建筑形式,并符合相应规范。 4.4.8.4 在规划一级规划控制区内不宜单独设置大、中型转运站。 4.4.9 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应满足以下要求:

4.4.9.1 采用非机动车收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 4.4.9.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 4.4.10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4.8

表4.4.8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450 150~450 50~150 <50 用地面积(m2) >8000 2500~10000 800~3000 200~1000 与相邻建筑间距(m) >80 ≥15 ≥10 ≥8 绿化隔离带宽度(m) ≥15 ≥8 ≥5 ≥8 注:1、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4.11 居住用地内垃圾转站,按用地规模0.7~1平方公里设置一座,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距离不小于5米,且应采用封闭式设施。

4.4.12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即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

4.5 综合管线

4.5.1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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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 以名山胜迹、历史摩崖石刻为代表的山水文化。 6.1.3.3以明代靖江王府城、王陵墓群为代表的古代藩王文化。 6.1.3.4 以近现代革命胜迹,历史纪念地为代表的近现代文化。 6.1.3.5 以灵渠、相思埭为代表的古代水利科技文化。 6.1.3.6 以甑皮岩为代表的史前文化。

6.2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6.2.1 文物保护单位桂林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确定,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保护。

6.2.2 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靖江府、靖江王陵甑皮岩洞穴遗址、鹦鹉山《静江府城池图》摩崖石刻、古南门、东镇门、宋代和元代城墙遗址、木龙古塔、木龙津渡、府学文明、府学文庙石刻、龙隐岩龙隐洞摩崖石刻、叠彩山摩崖石刻、伏波山摩崖石刻、西山摩崖石刻、李宗仁官邸、李济深故居、白崇禧故居、崇善路清真寺、广西省立艺术馆、蒋翊武先生就义纪念碑、八路军桂林办事处旧址等历史文物古迹。

6.2.3 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三级界线进行保护,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按被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提出规划措施。

6.2.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文物古迹单位现在的地界或历史上原有界线为界,严格保护原有文物古迹和风貌环境,拆除非历史性建筑,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文物修缮工程除外),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6.2.5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破坏地形、地貌、植被、道路、水系等。对该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的控制。具体可分为两类。

6.2.5.1 一类地带(非建筑区):在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周围10米以内和靖江王府沿王府城墙16米范围内为保护文物环境及景观而设置的非建设地带。在这个地带内只能进行绿化和建筑消防车道,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和设施。对现有建筑,应创造条件予以拆迁。

6.2.5.2 二类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指一类地带(非建筑区)范围外20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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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区域内,新(改)建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这类地带内新(改)建筑的性质、形式、风格、体量、色调都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只建筑设计需征得市文物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2.6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各类建设控制地带内所允许的新(改)建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墙、烟囱等。

6.2.7 文物保护单位所处地段还可通过对影响文物古迹空间和视野环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体量、高度进行分析控制、从视觉上保护文物古迹的环境,在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保护规划中划定环境协调区,该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设计的规划建筑风格与色调应与文物及环境协调。

6.3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

6.3.1 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保护规划应按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保护界线,严格保护该街区的历史风貌,维持保护区的整体空间尺度。 6.3.2 集中保护的传统街区

靖江王府一正阳路街区、古南门一文庙街区、榕湖-阳桥-杉湖街区、八角塘街区、桂湖沿岸宋城墙遗址、木龙古镇门、漓江沿岸等传统街区。

6.3.3 集中保护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6.3.3.1 应保持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传统特征,包括整体格局]空间尺度、色彩、材质和量观特征。

6.3.3.2 应保存传统街巷的空间尺度与感知环境。

6.3.3.3 应保存文物建筑和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及建筑构件等历史遗存。 6.3.4 历史文化传统街区周边划定的建设控制区内应与重点保护区的整体风格负貌相协调,不对重点保护区的环境及视觉景观产生不利影响,要注意历史文脉的延续性。

6.3.5 历史文化传统街区保持原有的传统街巷格局,不得随意对传统街巷进行拓宽和进行路网加密。

6.3.6 历史文化传统街区保护区内,不得擅自架设各种管线和设置户外广告、招牌。

6.4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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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桂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必须从整体上考虑对旧城核心保护区的格局和风貌的保护,具体体现在历史河湖水系、传统中轴线、靖江王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街区、道路及街巷、建筑高度、城市景观线、街道对景、建筑色彩、古树名木、传统文化等方面。

6.4.2 整体保护的古城格局:古南门-府学文庙轴线、叠彩山、靖江王城、-象鼻山轴线、中山路=解放路(十字街)街道格局、城墙遗迹==水系环境==山、水、城格局的大环境。

6.4.3 规划强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强化城市特色结合:

6.4.3.1 保护体现山、水、城“天人合一”古城格局城市轴线和景观视廊。 6.4.3.2 保护历史遗存风貌区;强化以靖江王城为中心的历史环境气氛,展示城市传统文化。

6.4.3.3 保护文化民众风貌区;发展特色街区与保护古城文化相结合,同发展旅游经济相适应。

6.4.3.4 保护自然景观风貌区;注意对叠彩山、伏波山、铁封山、伏龙洲、象鼻山、相思岛自然与人文环境的整体保护与利用,发展郊野山水与民族风情游览;注意对古城区现存的名木古树的保护。

6.4.3.5 恢复体现古城格局的重要认知点,创造强化古城风貌特色的新景观。 6.4.4 以叠彩、普陀、穿山、西山及老人山五山的制高点为端点划定中心山水城环境控制区。在控制区范围内,按照本规定第3.3.6条、3.3.7条、3.3.8条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密度,保护历史名城的山水城格局。重点留出象鼻山至叠彩、普陀、穿山、西山、老人山的几条主要观景视廊。

6.4.5 规划强调空间结构及古城格局的控制。改善古城区功能、调整用地布局,通过对体现古城区格局轮廓的古城墙、城门、河岸驳堤(水城墙)、道路、水系的保护,恢复古城城市的脉络空间结构。

6.4.6 控制旧城区建筑规模和开发强度,并坚持在旧城区内的交通出行必须采取以公共交通为主的方式,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调控手段(包括经济手段),限制私人小汽车在旧城区的过度使用,有效疏解旧城核心保护区的交通压力。 6.4.7 在旧城核心区内,处理好风貌保护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道路路幅宽度的确定应在满足文物和风貌保护的同时,协调解决好交通出行、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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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景观和生态环境等各项功能的需要。

6.4.8 在旧城核心区内,对于历史形成的对景建筑及其环境要加以保护,控制基周围的建筑高度。对有可能形成新的对景的建筑,要通过城市设计,对其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和造型提出控制要求等。

6.4.9 在旧城内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旧城整体风貌相协调。对旧城内新建的低层、多层住宅,必须采用坡屋顶形式,已建的平屋顶住宅,应逐步改为坡顶。 6.4.10 在旧城核心区内,加强对古树名木及大树的保护,严禁砍伐和随意移植。并应尽量增加公共集中绿地、建设街道绿化、院落绿化,绿地建设应采用适合桂林特色的植物品种。

6.4.11 传统地名是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必须加以保护,对传统街巷、山体、水体及历史文化建筑的历史名称不得随意修改。

6.5 古树名木的保护

6.5.1 古树名木的定义与分级

6.5.1.1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6.5.1.2 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的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6.5.1.3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6.5.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6.5.3 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一、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自治区、市园林及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6.5.4 后退古树名木树干距离;需符合园林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6.5.5 后退古树名木树冠距离;需符合园林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严禁距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内堆放烯料、控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到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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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则

7.1 本技术规定是实施《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7.2 本规定实施前的有关文件及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7.3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7.4 本技术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7.5 本技术规定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录A 术语

新区建设——是指为了解决城市建成区内由于布局混乱、密度过高、负荷过重造成的种种弊端,或为了比较完整地保护古城的传统风貌,在建成区外围进行集中成片的开发建设,以达到疏解旧区人口,调整旧区用地结构,完美旧区功能和发送旧区环境等目的。

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是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集聚区。旧区改建是指按照统一的规划,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传统风貌,充分利用并发挥现有各项设施的潜力,根据桂林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主要矛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对旧区进行充实和更新。桂林旧城改造的重点放在旧城核心区。其具体范围:南起南门桥、北至铁封山、鹦鹉山、东至漓江,西至桂湖。

各项建设——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城市环境绿化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江河湖泊整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干休所等,含商住、办公住宅等包含住宅功能的混合建筑。

办公建筑——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及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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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建筑——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发市场)、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工业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普通仓储。

普通仓库——用于存放、运输物品的建筑。包括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管道运输用户,含物流中心。

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机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公用市政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电信、转播台、差转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教育科研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及承担特殊科研试验条件的建筑。

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屋的住宅建筑。

中高层居住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屋的住宅建筑。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底超过该房净高的1/3,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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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屋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梯、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面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临时建筑——指经批准的建筑且层数不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建筑。

营业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含货架区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附属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中,架空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公式表示如下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建筑容量——是指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总称。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及楼梯间)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47

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3.3.10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最突出部分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主要包括:规划道路、山体、水体、铁路、绿化隔离带、高压走廊、文物保护线等)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建筑高度定义: 1、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世界遗产保护范围、机构控制区,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屋脊、天线、避雷针等。

2、

在前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1/4,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3、

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位于标准屋以上并大于标准层总建筑面积20%的最高点处计算建筑高度。

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叫面积之比率(%)。 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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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计算方法

1、绿地率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的零星绿地面积。屋顶绿化的折算方法详见本规定表3.4.7。 2、建筑高度

指主体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檐口(适用于屋面角小于或等于45度坡顶建筑)或屋脊(适用于屋面角大于45度坡顶建筑)的高度计算。上述高度包括建筑底层用于静态交通和绿化等的架空屋部分。但屋顶上部的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必须的功能性附属物在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的范围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中。 3、开放空间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②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③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④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⑤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⑥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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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布置形式 3.1.2.6条1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2) 东西向 一级控制区 L≥0.8H 二、三级控制区 L≥0.9H (1) 南北向 示意图 间距控制 一级控制区 L≥0.96H 二、三级控制区 L≥1.04H 3.1.2.6条2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2) 东西向 一级控制区 L≥0.7H 二级控制区 L≥0.8H 三级控制区 L≥0.8H 3.1.2.6条3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3.1.2.6条4仅适用于一级控制区 L≥1.1H 且L≥13米 (1) 南北向 (2) 东西向 最窄处间距同3.1.2.6条1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最窄处间距同3.1.2.6条2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同时须满足L≥6米 B≤14米 (1) 南北向 一级控制区 L≥0.7H 二级控制区 L≥0.8H 三级控制区 L≥0.8H 同时须满足L≥6米 B≤14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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