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技术实务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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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第一篇 消防基础知识

第一章 燃烧基础知识

第一节 燃烧条件

一、燃烧的的发生和发展,必须具备3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和引火源(温度)。 二、大部分燃烧发生和发展需要4个必要条件——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温度)和链

式反应自由基 第二节 燃烧类型

一、燃烧类型分类:按照燃烧形成的条件和发生瞬间的特点,可分为着火和爆炸。其中着火分为点燃

和自燃,自燃又可分为化学自燃和热自燃。 二、闪点、燃点、自燃点的概念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称为闪点。闪点是可燃性液体性质的主要标志之一,是衡量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重要参数。闪点越低,火灾危险性越大,反之则越小。

闪点是判断液体火灾危险性大小以及对可燃性液体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也越大。例如,汽油的闪点为-50℃,煤油的闪点为38~74℃,显然汽油的火灾危险性就比煤油大。根据闪点的高低,可以确定生产、加工、储存可燃性液体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闪点<28℃的为甲类;闪点≥28℃至<60℃的为乙类;闪点≥60℃的为丙类。 第三节 燃烧方式与特点

一、气体燃烧:扩散燃烧和预混燃烧。 二、液体燃烧:闪燃、沸溢、喷溅。

液态烃类燃烧时,通常具有橘色火焰并散发浓密的黑色烟云。 醇类燃烧时,通常具有透明的蓝色火焰,几乎不产生烟雾。 三、固体燃烧:

蒸发燃烧——如蜡烛、松香、硫、钾、磷、沥青和热塑性高分子材料等燃烧 分解燃烧——如木材、煤、合成塑料等燃烧。 表面燃烧——如焦炭、木炭、铁、铜等的燃烧。 熏烟燃烧(阴燃) 动力燃烧(爆炸) 第四节 燃烧产物

不完全燃烧产物:CO、NH3、醇类、醛类、醚类等。

燃烧产物的危害性: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是燃烧产生的两种主要燃烧产物。其中,二氧化碳虽然无毒,但当达到一定的浓度时,会刺激人的呼吸中枢,导致呼吸急促、烟气吸入量增加,并且还会引起头痛、神志不清等症状。而一氧化碳是火灾中致死的主要燃烧产物之一,其毒性在于对血液中血红蛋白的高亲和性,它能够阻碍人体血液中氧气的输送,引起头痛、虚脱、神志不清等症状和肌肉调节障碍等除毒性之外,燃烧产生的烟气还具有一定的减光性。烟气在火场上弥漫,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视线,使人们难以辩别火势发展方向和寻找安全疏散路线。同时,烟气中有些气体对人的肉眼有极大的刺激性,使人睁不开眼而降低能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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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火灾基础知识

第一节 火灾的定义、分类与危害 二、火灾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需要,火灾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类。 (一)按照燃烧对象的性质分类为A、B、C、D、E、F 六类。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C.类火灾:气体火灾。 D.类火灾:金属火灾。 E.类火灾:带电火灾。

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植物油脂)火灾。

(二)按照火灾事故所造成的灾害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 ①特别重大火灾: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 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 ②重大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③较大火灾: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④一般火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 注:“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三、火灾的危害——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 第二节 火灾发生的常见原因

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生产作业不慎、设备故障、玩火、放火、雷击 第三节 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与途径

一、建筑火灾蔓延的机理——热量的传递有三种基本方式:热传导、热辐射和热对流。 二、建筑火灾的烟气蔓延

在火场上,烟雾流动的方向通常是火势蔓延的一个主要方向。建筑物发生火灾,烟火在建筑内的流动呈现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且两种流动往往是同时进行的。一般,500℃以上热烟所到之处,遇到的可燃物都有可能被引燃起火。 (一)烟气的扩散路线

烟气扩散流动速度与烟气温度和流动方向有关。烟气在水平方向的扩散流动速度较小。烟气在垂直方向的扩散流动速度较大。

(二)烟气流动的驱动力——烟囱效应、火风压和外界风的作用。

(三)烟气蔓延的途径——孔洞开口蔓延、穿越墙壁的管线和缝隙蔓延、闷顶内蔓延、外墙面蔓延。 三、建筑火灾发展的几个阶段——初期增长阶段、充分发展阶段和衰减阶段。

通常,轰然的发生标志着室内火灾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一般认为火灾衰减阶段是从室内平均温度降到其峰值的80%时算起。 第四节 灭火的基本原理与方法

一、冷却灭火——水喷雾灭火系统;

二、隔离灭火——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三、窒息灭火——用二氧化碳、氮气、蒸汽降低空间的氧浓度,从而达到窒息灭火。此外,水喷雾灭

火系统实施动作时,喷出的水滴吸收热气流热量而转化成蒸汽,当空气中水蒸汽浓度达到35%时,燃烧即停止,这也是窒息灭火的应用;

四、化学抑制灭火——干粉和七氟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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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爆炸基础知识

第一节 爆炸的概念及分类

二、爆炸的分类——按物质产生爆炸的原因和性质不同,通常将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三种。

(一)物理爆炸——是指物质因状态或压力发生突变而形成的爆炸。如蒸汽锅炉爆炸;压缩气体或液化气钢瓶、油桶受热爆炸等。

(二)化学爆炸——是指由于物质急剧氧化或分解产生温度、压力增加或两者同时增加而形成的爆炸现象。各种炸药的爆炸和气体、液体蒸气及粉尘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的爆炸都属于化学爆炸。

(1)可燃粉尘爆炸应具备三个条件,即粉尘本身具有爆炸性、粉尘必须悬浮在空气中并与空气混合到爆炸浓度、有足以引起粉尘爆炸的火源。 (2)粉尘爆炸的特点。

①连续性爆炸;

②粉尘爆炸所需的最小点火能量较高;

③与可燃气体爆炸相比,粉尘爆炸压力上升较缓慢,较高压力持续时间长,释放的能量大,破坏力强。

(3)影响粉尘爆炸的因素。

①颗粒的尺寸。颗粒越细小其比表面积越大,氧吸附也越多,在空中悬浮时间越长,爆炸危险性越大; ②粉尘浓度。

③空气的含水量。空气中含水量越高,粉尘的最小引爆能量越高; ④含氧量。随着含氧量的增加,爆炸浓度极限范围扩大;

⑤可燃气体含量。有粉尘的环境中存在可燃气体时,会大大增加粉尘爆炸的危险性。 第二节 爆炸极限

(一)气体和液体的爆炸(浓度)极限

通常用体积分数(%)表示。通常在氧气中的爆炸极限要比在空气中的爆炸极限范围宽。 除助燃物条件外,对于同种可燃气体,其爆炸极限还受以下几方面影响。

(1)火源能量的影响。引燃混气的火源能量越大,可燃混气的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2)初始压力的影响。初始压力增加,爆炸范围增大,爆炸危险性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干燥的一氧化碳和空气的混合气体,压力上升,其爆炸极限范围缩小。 (3)初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初温越高,爆炸极限范围越宽,爆炸危险性越大。

(4)惰性气体的影响。加入惰性气体,会使爆炸极限范围变宽,一般上限降低,下限变化比较复杂。 (二)可燃粉尘的爆炸(浓度)极限

粉尘的爆炸极限通常用单位体积中粉尘的质量(g/m3)表示。 三、爆炸极限在消防上的应用

物质的爆炸极限是正确评价生产、储存过程的火灾危险程度的主要参数,是建筑、电气和其他防火安全技术的重要依据。控制可燃性物质在空间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或高于爆炸上限,是保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基本措施之一。具体应用有以下几方面:

①爆炸极限是评定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大小的依据,爆炸范围越大,下限越低,火灾危险性就越大; ②爆炸极限是评定气体生产、储存场所火险类别的依据,也是选择电气防爆型式的依据。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应选用隔爆型防爆电气设备; 生产、储存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的工业场所,可选用任一防爆型电气设备; ③根据爆炸极限可以确定建筑物耐火等级、层数、面积、防火墙占地面积、安全疏散距离和灭火设施; ④根据爆炸极限,确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节 爆炸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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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爆炸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爆炸介质,二是引爆能源。在生产中,爆炸危险源可从潜在的爆炸危险性、存在条件及触发因素等几方面来确定,具体包括能量与危险物质、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等。

一、引起爆炸的直接原因——物料原因、作业行为原因、生产设备原因、生产工艺原因 二、常见爆炸点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及化学火源

第四章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知识

第一节 爆炸品

爆炸品的主要危险性——爆炸性、敏感度。 第二节 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是指温度在20℃、标准大气压101.3kPa 时,爆炸下限≤13%(体积),或燃烧范围不小于12 个百分点(爆炸浓度极限的上、下限之差)的气体。 一、易燃气体的分级

易燃气体分为二级。

I 级:爆炸下限<10%;或不论爆炸下限如何,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 II 级:10%≤爆炸下限<13%,且爆炸极限范围<12 个百分点。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爆炸下限≥10%的气体归为乙类。 二、易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易爆性、扩散性、可缩性和膨胀性、带电性、腐蚀性、毒害性。 第三节 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是指闭杯试验闪点<61℃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混合物的液体。 一、易燃液体的分类 易燃液体分为三级。

I 级。初沸点≤35℃。

II 类。闪点<23℃,且初沸点>35℃。

III 类。23℃≤闪点≤35℃,且初沸点>35℃。

或35摄氏度<闪点≤60℃,初沸点>35℃且持续燃烧。

实际应用中,通常将闪点<28℃的液体归为甲类火险物质;28℃≤闪点<60℃归为乙类;闪点≥61℃归为丙类。

二、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易燃性、爆炸性、受热膨胀性、流动性、带电性、毒害性。 第四节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在易燃易爆危险品这一类物质中包含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三项。 一、易燃固体根据燃点的高低,燃烧物质可分为易燃固体和可燃固体,燃点高于300℃的称为可燃固体。燃点低于300℃的为易燃固体。 二、易于自燃的物质

(1)发火物质。指即使只有少量物品与空气接触,在不到5min 内便会燃烧的物质,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2)自热物质。指发火物质以外的与空气接触不需要能源供应便能自己发热的物质。如油纸,动、植物油,潮湿的棉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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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建筑防火

第一章 概述

建筑防火的原理和技术方法:

(一)总平面布置 (二)建筑结构防火

(三)建筑材料防火——楼梯间、管道井等竖向通道和供人员疏散的走道内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四)防火分区分隔

(五)安全疏散——安全疏散是建筑防火最根本、最关键的技术,也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核心内容。 (六)防排烟 (七)建筑防爆和电气防火

建筑安全疏散技术的重点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位置和疏散距离。基本要求是: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设有至少两个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必须满足室内最远点到房门,房门到最近安全出口或楼梯间的行走距离限值;疏散方向应尽量为双向疏散,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减少袋形走道的设置;选用合适的疏散楼梯形式,楼梯间应为安全的区域,不受烟火的侵袭,楼梯间入口应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门保护;通向地下室的楼梯间不得与地上楼梯相连,如必须相连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通过防火门出入;疏散宽度应保证不出现拥堵现象,并采取有效措施,在清晰的空间高度内为人员疏散提供引导。

第二章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一节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评定物质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

(一)评定气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爆炸极限和自燃点。 (二)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闪点。 (三)评定固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指标——熔点和燃点 二、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国内主要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为5 类:甲乙丙丁戊。 甲类: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乙类:1.28℃≤闪点<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丙类:1.闪点≥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丁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

注: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 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第二节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一、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

甲类: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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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布置在建筑的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

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可设置一个出口。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烟、排烟设施等。 (三)电影院、剧场、礼堂

1.电影院、剧场等不宜设置在住宅楼、仓库、古建筑内。

3.当电影院、剧场、礼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四、特殊场所布置

(一)老年人建筑及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建筑内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当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及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并均宜设置独立的出口。 (二)医院的病房

1.对于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医院病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0m。

2.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病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3.当病房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二层;当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设置在首层。 五、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一)办公室、休息室

1.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二)液体中间储罐

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三)附属仓库

1.厂房内设置不超过一昼夜需要量的甲、乙类中间仓库时,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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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

第一节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高度、火灾危险性、消防扑救能力等因素确定。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甲类厂房除因生产工艺需要外,应尽量采用单层建筑。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1.0 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除了对仓库总的占地面积进行限制外,库房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不能采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甲、乙类仓库不应附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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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木结构建筑的防火分区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办公建筑或丁、戊类厂房(库房)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采用木结构的自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五、城市交通隧道的防火分区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隧道内附设的地下设备用房,占地面积大,人员较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 ㎡。 第二节 防火分隔 二、功能区域分隔

(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应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其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 (二)人员密集场所

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且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幕布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 (三)医院、疗养院建筑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三、设备用房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四、中庭防火分隔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中庭相连通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玻璃幕墙防火分隔

1.对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高度不低于1.2m的不燃性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2.为了阻止火灾时幕墙与楼板、隔墙之间的洞隙蔓延火灾,幕墙与每层楼板交界处的水平缝隙和隔墙处的垂直缝隙,应该用防火封堵材料严密填实。

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以阻止火灾通过幕墙与墙体之间的空隙蔓延。需要注意的是,当玻璃幕墙遇到防火墙时,应遵循防火墙的设置要求。防火墙不应与玻璃直接连接,而应与其框架连接。 六、管道井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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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防火分隔设施与措施

防火分隔构件可分为固定式和可开启关闭式两种。固定式包括普通砖墙、楼板、防火墙等,可开启关闭式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等。 一、防火墙

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性实体墙。在设置时应满足六个方面的构造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基础上或钢筋混凝土框架上。防火墙应截断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的屋顶结构,且应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50cm。

2.防火墙中心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4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设施。

3.建筑物外墙如为难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突出墙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带的宽度,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2m。

4.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5.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应设在转角处。如设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6.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低于4h。 二、防火卷帘

1.按叶板厚度,可分为轻型:厚度为0.5-0.6mm;重型:厚度为1.5-1.6mm。

一般情况下,0.8-1.5mm 厚度适用于楼梯间或电动扶梯的隔墙,1.5mm 厚度以上适用于防火墙或防火分隔墙。

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安全,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防火分隔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三、防火门窗

(1)按耐火极限:防火门分为甲、乙、丙三级,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1.50h, 1.00h,和0.50h,对应的分别应用于防火墙、疏散楼梯门和竖井检查门。

(2)防火窗的耐火极限与防火门相同。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四、防火分隔水幕

防火分隔水幕宜采用雨淋式水幕喷头,水幕喷头的排列不少于3 排,水幕宽度不宜小于6m,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L/(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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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火阀

防火阀平时处于开启状态,发生火灾时,当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70℃时,易熔合金片熔断断开而自动关闭。

(一)防火阀的设置部位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但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6.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二)防火阀的设置要求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是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当管道内的烟气达到280℃时排烟阀门自动关闭。

排烟防火阀设置场所:排烟管在进入排风机房处;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上;排烟系统的支管上。 第四节 防烟分区 一、防烟分区面积划分

防烟分区不宜大于2000 ㎡,长边不应大于60m。当室内高度超过6m,且具有对流条件时,长边不应大于75m。

2.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储烟仓高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应保证疏散所需的清晰高度; 二、防烟分区分隔措施——挡烟垂壁、隔墙、防火卷帘、建筑横梁等。

第六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安全疏散基本参数

主要包括人员密度计算、疏散宽度指标、疏散距离指标等参数。 (一)百人宽度指标

百人宽度指标是每百人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以单股人流形式疏散所需的疏散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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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 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应大于10m/s。

2.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3.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前室或楼梯间,如果确有困难必须穿越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4.当排烟管道竖向穿越防火分区时,垂直风道应设在管井内,且排烟井道必须要有1.00h 的耐火极限。当排烟管道水平穿越两个及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或者布置在走道的吊顶内时,为了防止火焰烧坏排烟风管而蔓延到其他防火分区,要求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1.50h 的防火风道。

当确有困难需要穿越特殊场合(如:通过消防前室、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处)时,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主要考虑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穿越上述区域时,应采用2.00h 的耐火极限的加强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疏散。排烟风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相应试验标准的要求。 (五)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为了阻止烟气沿水平方向流动而垂直向下吊装在顶棚上的挡烟构件,其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挡烟垂壁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1.80m。 六、补风

(二)补风系统的选择

对于建筑地上部分的机械排烟的走道、小于500 ㎡的房间可以不用专门设置补风系统。除这些场所以外的排烟系统均应设置补风系统。

(三)补风的方式——自然补风、机械补风、自然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方式。 (四)补风的主要设计参数

1.补风量——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补风风速——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五)补风系统组件与设置

1.补风口——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第四节 防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一、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在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二、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 内联动开启同一排烟区域的全部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第十一章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第一节 系统分类与组成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灯具的应急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的不同,分为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四类系统。 第二节 系统的工作原理与性能要求 二、系统的性能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3.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

(1)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能小于50cd/ ㎡,最大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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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大于300 cd/㎡;

(2)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小于5cd/㎡,最大亮度不大于300 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小于5且不大于15。 4.照明灯具的光通量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下的光通量不能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在2500K 至2700K 之间。 第三节 系统的选择及设计要求

一、系统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专业性、节能、安全性 二、系统设计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不应大于5s。 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 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大于2000m2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2000 m2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公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 层;一个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4000 m2,地铁隧道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5.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 或DC216V 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输出回路不超过8 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由消防电源供电,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备用电源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第十二章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一节 系统组成和工作原理 一、系统组成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由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传输网络、监控中心以及火警信息终端组成。 二、系统的分类

按信息传输方式,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分为:有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无线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有线/无线兼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按报警传输网络形式,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分为:基于公用通信网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基于专用通信网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基于公用/专用兼容通信网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二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计

一、系统的设计原则——实时性、适用性、安全性和、扩展性。 二、系统功能与性能要求

监控中心能同时接收和处理不少于3 个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获取火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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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信息到监控中心接收显示的响应时间不大于10s。监控中心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时间不大于3s。监控中心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之间通信巡检周期不大于2h,并能够动态设置巡检方式和时间。监控中心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等记录应备份,其保存周期不少于1 年。远程监控系统具有统一的时钟管理,累计误差不大于5s。 三、信息传输要求

日常防火巡查信息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信息应在检查完毕后的当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其他发生变化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应在3 日内发送至监控中心。 五、系统设置与设备配置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置,地级及以上城市应设置一个或多个远程监控系统,并且单个远程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数量不宜大于5000 个。 六、系统的电源要求

监控中心的电源应按所在建筑物的最高负荷等级配置,且不低于二级负荷,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装置。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装置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 h。 第三节 系统的主要设备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主要设备包括: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和火警信息终端和通信服务器等。

第十三章 建筑灭火器配置

第一节 灭火器的分类

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水基型、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按灭火类型分:A 类灭火器、B 类灭火器、C 类灭火器、D 类灭火器、E 类灭火器等。

一般编在型号首位,是灭火器本身的代号,通常用“M”表示。灭火剂代号编在型号第二位: F——干粉灭火剂;T——二氧化碳灭火剂;Y——1211 灭火剂; Q——清水灭火剂。型式号编在第三位。目前我国灭火器的结构特征有手提式(包括手轮式)、推车式、鸭嘴式、舟车式、背负式五种,其中型号分别用S、T、Y、Z、B 表示。型号最后面的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千克或升,如“MF/ABC2”表示2kgABC 干粉灭火器;“MSQ9”表示容积为9L 的手提式清水灭火器;“MFT50”表示灭火剂重量为50kg 推车式(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常用灭火器的类型主要有: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等。 一、水基型灭火器

常用的水基型灭火器有清水灭火器、水基型泡沫灭火器和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三种。 (一)清水灭火器

清水灭火器是指筒体中充装的是清洁的水,并以二氧化碳(氮气)为驱动气体的灭火器。一般 有6L 和9L 两种规格。它主要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但不适于扑救油类、电气、轻金属以及可燃气体火灾。清水灭火器的有效喷水时间为1min 左右。 (二)水基型泡沫灭火器

它能扑灭可燃固体、液体的初起火灾,更多用于扑救石油及石油产品等非水溶性物质的火灾(抗溶性泡沫灭火器可用于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火灾)。

(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主要适合配置在具有可燃固体物质的场所。 二、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是利用氮气作为驱动动力,将筒内的干粉喷出灭火的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可扑灭一般可燃固体火灾,还可扑灭油、气等燃烧引起的火灾。 三、二氧化碳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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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时具有两大作用:一是窒息作用。二是具有冷却作用。可以用来扑灭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V 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四、洁净气体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可融化的固体物质以及带电设备的初期火灾,可在图书馆、宾馆、档案室、商场、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公共场所使用。其中IG541 灭火剂的成分为50%的氮气、40%的二氧化碳和10%的惰性气体。 第二节 灭火器的构造 二、灭火器构造 (一)手提式灭火器

手提式灭火器结构根据驱动气体的驱动方式可分为:贮压式、外置储气瓶式、内置储气瓶式三种形式。外置储气瓶式和内置储气瓶式主要应用于干粉灭火器,目前这两种结构的灭火器已经停止生产,市场上主要是贮压式结构的灭火器,像1211 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等都是贮压式结构。

判断二氧化碳灭火器是否失效,利用称重法。标准要求二氧化碳灭火器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低于额定充装量的95%就应进行检修。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在室外使用的,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使用时宜佩戴手套,不能直接用手抓住喇叭筒外壁或金属连接管,防止手被冻伤。在室内狭小空间使用的,灭火后操作者应迅速离开,以防窒息。

第三节 灭火器的灭火机理与适用范围 一、灭火器的灭火机理

(一)干粉灭火器——化学抑制、窒息。另外,还有部分稀氧和冷却作用。 (二)二氧化碳灭火器——窒息、冷却。 二、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一)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ABC 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二)B 类火灾(液体或可融化的固体物质火灾)

可使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BC 类或ABC 类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 (三)C 类火灾(气体火灾)

可使用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扑救。 (四)D 类火灾(金属火灾)

可使用7150 灭火剂进行扑救 (五)E 类火灾(带电火灾)

最好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洁净气体灭火器进行扑救,如果没有,也可以使用干粉、水基型(水雾)灭火器扑救。

(六)F 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火灾)

可选用BC 类干粉灭火器、水基型(水雾、泡沫)灭火器进行扑救。 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一)工业建筑划分为以下三级:(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3)轻危险级。 (二)民用建筑划分为以下三级:(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3)轻危险级。 第四节 灭火器的配置要求 二、灭火器的配置

(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应上锁; (三)灭火器配置场所的配置设计计算

(8)一个计算单元内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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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灭火器配置场所计算单元的划分

对于不相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的配置设计计算。但对于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都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或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有一个不相同的相邻配置场所,应按以下规定划分: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3)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七)灭火器设置点的确定

第十四章 消防供配电

第一节 消防用电及负荷等级 一、消防用电

消防电源的基本要求:可靠性、耐火性、有效性、安全性、科学性和经济性 二、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

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二)一级负荷

1.一级负荷适用的场所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类生产厂房和丙类物品库房,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一级大型石油化工厂,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大型物资仓库等。 (三)二级负荷

1.二级负荷适用的场所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粮食仓库,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三、消防备用电源——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 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不间断供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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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响应时间

用于灭火、控火目的时,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45s;用于液化气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用于其他设施的防护冷却目的时,系统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0s。

六、泡沫—水喷雾联用系统泡沫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第五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水雾喷头

(一)水雾喷头按结构可分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和撞击型水雾喷头两种。 (二)水雾喷头主要性能参数

1.工作压力——用于灭火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35MPa~0.8MPa;用于防护冷却的水雾喷头,其工作压力应为0.2MPa~0.6MPa。

2.雾化角——常见的雾化角有45°、60°、90°、120°、150°等五个规格。 4.有效射程——同一水雾喷头,雾化角小,射程则远,反之则近。 5.水雾滴平均直径——一般水雾的粒径应在0.3-1mm 范围内。 (三)水雾喷头布置要求 1.基本原则

2.布置方式

水雾喷头的平面布置方式可为矩形或菱形。当按矩形布置时,水雾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水雾喷头的水雾锥底圆半径的1.4倍;当按菱形布置时,不应大于1.7 倍。 4.保护储罐、球罐的水雾喷头布置要求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时,水雾喷头宜布置在保护对象周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当保护对象为球罐时,水雾喷头的喷口应面向球心;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应相接;当球罐的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3,水雾锥沿球罐纬线方向应相交,沿经线方向宜相接,但赤道以上环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6m。 二、雨淋阀

雨淋阀一般有角式雨淋阀和直通式雨淋阀两种。 直通雨淋阀具有三种控制方式:电动、手动和传动控制。 三、管道

系统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Mpa。

系统管道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或螺纹、法兰连接。

系统管道采用钢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5mm;采用铜管时,管径不应小于20mm。系统管道的最低处或水容易聚集的地方应设置泻水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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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细水雾灭火系统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一、细水雾的成雾原理

细水雾:指在最小设计工作压力下,经喷头喷出并在喷头轴线下方1.0m 处的平面上形成的雾滴粒径Dv0.5 小于200μm,Dv0.99 小于400μm 的水雾滴。

二、细水雾的灭火机理——主要是表面冷却、窒息、辐射热阻隔和浸湿作用。 第二节 系统分类 一、按工作压力分类

(一)低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小于或等于1.21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中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1.21MPa 且小于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三)高压系统——系统分布管网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45MPa 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按应用方式分类

(一)全淹没式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火灾。

(二)局部应用式系统——适于扑救大空间内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 三、按动作方式分类

(一)开式系统——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包括全淹没应用方式和局部应用方式。 (二)闭式系统——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细水雾灭火系统,又可分为湿式、干式和预作用三种形式。 四、按雾化介质分类

(一)单流体系统——使用单个管道向每个喷头供给灭火介质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二)双流体系统——水和雾化介质分管供给并在喷头处混合的细水雾灭火系统。 五、按供水方式分类

(一)泵组式系统——采用泵组(或稳压装置)作为供水装置,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二)瓶组式系统——采用贮水容器贮水、贮气容器进行加压供水,适用于中、高压系统。

(三)瓶组与泵组结合式系统——既采用泵组又采用瓶组作为供水装置,适用于高、中和低压系统。 第三节 系统组成与工作原理 一、开式细水雾灭火系统工作原理

火灾发生后,火灾探测器动作,报警控制器得到报警信号,向消防控制中心发出灭火指令,在得到控制中心灭火指令或启动信息后,联动关闭防火门、防火阀、通风及空调等影响系统灭火有效性的开口,并启动控制阀组和消防水泵,向系统管网供水,水雾喷头喷出细水雾,实施灭火。

二、闭式细水雾灭火系统——适宜于采用非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等保护对象。 第四节 系统适用范围

一、系统的特性——节能环保性、电气绝缘性、烟雾消除作用 二、适用范围——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可燃固体火灾(A 类)、可燃液体火灾(B 类)、电气火灾(E 类)

三、不适用范围

1.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

2.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在综合分析细水雾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火灾特点、设计防护目标、防护对象的 特征和环境条件的基础上,合理选择系统类型,确定系统设计参数。 一、系统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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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场所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二)下列场所宜选择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

(三)下列场所可选择闭式系统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 (四)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

难以设置泵房或消防供电不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场所,可选择瓶组系统,但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 二、设计参数

细水雾灭火系统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 MPa。 (一)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 ㎡,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 只。

(三)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的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

(六)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式系统,当同一防护区内采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第六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二)喷头的选择

5.对于电气火灾危险场所的细水雾灭火系统不宜采用撞击雾化型细水雾喷头。 (三)喷头的布置要求 1.闭式系统喷头布置要求

喷头的感温组件与顶棚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75 mm,并不宜大于150 mm。 5.喷头备品

数量不应小于相同型号规格喷头实际设计使用总数的1%,且分别不应少于5 只。

第六章 气体灭火系统

目前常用的气体灭火系统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七氟丙烷灭火系统、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等。 第一节 系统灭火机理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主要在于窒息,其次是冷却。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主要是由于它的去除热量的速度快,其次是灭火剂分散和消耗氧气。 三、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由氮气、氩气和二氧化碳气体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气体。混合气体释放后把氧气浓度降低到它不能支持燃烧来扑灭火灾。 第二节 系统分类和组成 一、系统分类

(一)按使用的灭火剂分类 1.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灭火剂储存压力不同可分为高压系统(指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的系统)和 低压系统(指将灭火剂在-18℃~-20℃低温下储存的系统)两种应用形式。管网起点计算压力(绝 对压力):高压系统应取5.17MPa,低压系统应取2.07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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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七氟丙烷灭火系统——以七氟丙烷作为灭火介质的气体灭火系统。 3.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包括:IG01(氩气)灭火系统、IG100(氮气)灭火系统、IG55(氩气、氮气)灭火系统、IG541(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按系统的结构特点分类——无管网灭火系统、管网灭火系统

管网系统又可分为组合分配系统和单元独立系统。

(三)按应用方式分类——全淹没灭火系统、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四)按加压方式分类——自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内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外储压式气体灭火系统 第三节 系统工作原理及控制方式

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自动、手动、机械应急手动和紧急启动/停止四种控制方式。 第四节 系统适用范围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液体火灾或石蜡、沥青等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及棉毛、织物、纸张等部分固体深位火灾;电气火灾。

该系统不得用于扑救硝化纤维、火药等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适于扑救电气火灾;液体表面火灾或可熔化的固体火灾;固体表面火灾;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本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及混合物,如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活泼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铀等;金属氢化物,如氢化钾、氢化钠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如过氧化氢、联胺等。 三、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适用于扑救电气火灾;固体表面火灾;液体火灾;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第五节 系统设计参数 一、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 ㎡,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 ㎡,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3。 (二)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建筑物构件耐火时间(一般为30min)包括:探测火灾时间、延时时间、释放灭火剂时间及保持灭火剂设计浓度的浸渍时间。延时时间为30s、释放灭火剂时间对于扑救表面火灾应不大于1min;对于扑救固体深位火灾不应大于7min。 (六)环境温度——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二、安全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在30s 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每小时5 次。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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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 倍,并不得低于34%。 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超过10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超过5℃增加2%。当防护区的环境温度低于-20℃时,二氧化碳的设计用量应在设计规范计算值的基础上每降低1℃增加2%。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 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四、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 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m 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 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 台。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 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 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三)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 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 倍。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规范中未列出的,应经试验确定。 第六节 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一)灭火剂储存装置——目前我国二氧化碳储存装置均为储存压力5.17MPa 规格,储存装置为无缝钢质容器,它由容器阀、连接软管、钢瓶组成,耐压值为22.05MPa。二氧化碳高压系统储存装置规格有32L、40L、45L、50L、82.5L。

(二)容器阀——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差动式和膜片式两种。容器阀的启动方式一般有手动启动、气启动、电磁启动和电爆启动等方式。

(三)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选择阀的工作压力:高压系统不应小于12MPa,低压系统不应小于2.5MPa.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二、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 倍。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宜采用铜管;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80mm 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80mm 时,宜采用法兰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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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结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五)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2)在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4)点型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5)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3.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

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③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⑤当梁间净距小于1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5.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m ~1.0m,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8、其他说明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六)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间距——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八)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火灾警报器设置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十)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各避难层应每隔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或黑色。

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第四节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一、可燃气体探测器分类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范围为0~100%LEL 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人工煤气的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人工煤气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测量人工煤气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保护区域长度不宜大于60m。 第五节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分类

(1)按工作方式分——独立式、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2)按工作原理分——剩余电流保护式、测温式(过热保护式)、故障电弧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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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按系统连线方式分类为:

(1)多线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即采用多线制方式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连接。

(2)总线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即采用总线(一般为2~4 根)方式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连接。 第六节 消防控制室

一、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设计

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二、消防控制室的功能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信号后10s 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接收到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后100s 内将相应信息按规定的通讯协议格式传送给监控中心。

第十章 防排烟系统

第一节 自然通风与自然排烟 一、自然通风方式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三)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 二、自然排烟方式的选择

多层建筑优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自然排烟口的总面积大于本防烟分区面积的2%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敞开式汽车库以及建筑面积小于1000 ㎡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修车库,其汽车进出口可直接排烟,且不大于一个防烟分区,故可不设排烟系统,但汽车库、修车库内最不利点至汽车坡道口不应大于30m。

★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6)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第二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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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道、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 二、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工作原理

在建筑内发发生火灾时,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高层建筑内可分为四个安全区(安全系数从大到小):第一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避难层;第二类安全区为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第三类安全区为走道;第四类安全区为房间。依据上述原则,加压送风时应使防烟楼梯间压力>前室压力>走道压力>房间压力。 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选择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 的住宅建筑,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其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当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设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

3.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5.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与地上部分楼梯间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宜分别独立设置。 6.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室层数为3 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时,按规定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并设有机械加压送风,其前室为独立前室时,前室可不设置防烟系统,否则前室也应按要求采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措施。

7.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每5 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0 ㎡,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0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8.避难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C 类防火窗。

9.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计,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0.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2)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按表3-10-1 中的送风量增加20%。 (3)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11.人防工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前室。

12.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四、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3.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4.人民防空工程的防烟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25000 m3/h。当防烟楼梯间与前室或合用前室分别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6000 m3/h,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送风量不应小于l2000 m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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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压的有关规定及计算方法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为了促使防烟楼梯间内的加压空气向走道流动,发挥对着火层烟气的阻挡作用,因此要求在加压送风时,防烟楼梯间的空气压力大于前室的空气压力,而前室的空气压力大于走道的空气压力。 (四)送风风速

当采用金属管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管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采用土建井道时,不应大于10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五、机械加压送风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三)送风管道

1.送风井(管)道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且宜优先采用光滑井(管)道,不宜采用土建井道。 2.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必须与排烟管道布置在同一管道井内时,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0h。

3.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四)余压阀

为了防止正压值过大而导致疏散门难以推开,应在防烟楼梯间与前室,前室与走道之间设置余压阀,控制余压阀两侧正压间的压力差不超过50Pa。 第三节 机械排烟系统 一、机械排烟系统的组成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 二、机械排烟系统的工作原理

目前常见的有机械排烟与自然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机械补风组合、机械排烟与排风合用、机械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等形式。一般要求是:

1.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当合用时,应符合下列条件:系统的风口、风道、风机等应满足排烟系统的要求;当火灾被确认后,应能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口和排烟风机,并在15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2.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3.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按排烟系统最不利环管道进行计算,其排烟量应增加漏风系数。

4.人防工程机械排烟系统宜单独设置或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当合并设置时,必须采取在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

5.车库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 三、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的影响会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2.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 (2)丙、丁类生产车间;

(3)总长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4)电影放映间、舞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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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 ㎡ 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可选机械排烟系统)。

需要注意的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 四、机械排烟系统的主要设计参数

(一)走道的最小清晰高度不应小于其净高的1/2。

(二)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12m 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轴对称型烟羽流、阳台溢出型烟羽流、窗口型烟羽流为火灾情况下涉及的三种烟羽流形式 (三)排烟量的选取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 ㎡的房间,其排烟量应不小于6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2000 ㎡时的办公室,其排烟量可按8 次/h 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3)当建筑面积大于500 ㎡小于等于1000 ㎡时的商场和其他公共建筑,排烟量应按12 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7)对于人防工程,担负一个或两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该部分总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60m3h 计算,但排烟风机的最小排烟风量不应小于7200m3/h;担负三个或三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其中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 计算。 (四)排烟风速

当采用金属风道时,管道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采用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当 采用土建风道时,不应大于10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6 m/s) 五、机械排烟系统的组件与设置要求 (一)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式或轴流排烟风机(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 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4.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不宜设有软接管。当排烟风机及系统中设置有软接头时,该软接头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二)排烟防火阀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排烟系统管道上,平时呈关闭状态,火灾时由电讯号或手动开启,同时排烟风机启动开始排烟;当管内烟气温度达到280℃时自动关闭,同时排烟风机停机。 (三)排烟阀(口)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储烟仓内。排烟口至该防烟分区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超过30m。 3.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5.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0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6.单独设置的排烟口,平时应处于关闭状态;排风口和排烟口合并设置时,应在排风口或排风口所在支管设置自动阀门,该阀门必须具有防火功能,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时,着火防烟 分区内的阀门仍应处于开启状态,其他防烟分区内的阀门应全部关闭。

7.排烟口的尺寸可根据烟气通过排烟口有效截面时的速度不大于10m/s 进行计算。排烟速度越 高,排出气体中空气所占比率越大,因此排烟口的最小截面积一般不应小于0.04 ㎡。 (四)排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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