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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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海政办发?2011?8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本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已经2011年11月28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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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意见

为贯彻中央部署,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农村土地颁证办发?2011?4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重要手段、顺利开展农村地区基本建设的基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工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各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提高工作认识,扎实推进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按时限按要求按程序完成工作目标

根据?通知?精神和?总体方案?要求,我区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附件1)、?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附件2)和?北京市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附件3),各单位应明确各自任务,周密部署,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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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三、明确要求、严格程序,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原则,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结合土地利用现状,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档案,认真确定权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重点抓好以下两点工作:

规范民主公开的工作制度。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要广泛宣传,发布通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对于未履行过指界签字程序的,应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的指界人进行指界签字;对符合确权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经镇政府审核后,再按有关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审批;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保障农民及其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在工作开始前,要对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进行一次全面的整理和检查。档案资料缺失以及不规范的,尽快补正完善;测量精度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补测;发现登记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库及信息系统,保障成果的完整性。

四、实事求是、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相关政策

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调查成果。已经明确土地权属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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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以及历次土地调查已经履行指界签字程序的权属调查成果,作为此次确权定界的依据,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中直接使用。对过去已经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和界线无变化的,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妥善处理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问题。已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确权登记条件且尚未发证的,先以村或镇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待国家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办法后再进行变更登记,暂不发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做到应发尽发。凡是符合?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确认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的、符合土地取得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建设的项目(如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律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已经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范围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此类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遗漏且没有合法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2010年1月1日后新增的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此次外业复核时不再调查。

五、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效实施

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按职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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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工作,形成沟通顺畅、协调有序、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宣传培训,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加强政策研究,统一技术口径。

附件:

1.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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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六、工作程序 (一)基础资料准备

1.搜集1991年第一次土地详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协议书、土地统计台帐,2005年集体土地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统计台帐,第二次土地调查档案、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土地统计台帐,历史登记发证和征地材料等资料。

2.打印工作底图。工作底图需标明按现状情况的道路、河流、绿化带等线状地物,权属界线,已登记发证宗地的范围以及征地的范围,代征地的范围。

(二)外业复核

1.复核调整原有宗地界限。结合工作底图,对基本变化情况及指界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将原地籍调查成果与现状进行对比,重点核实宗地界限。

2.补充完善地籍调查。对原地籍调查成果与宗地现状不符的宗地进行补充地籍调查及指界、签字。

(三)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对权属存在争议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要充分发挥镇、村和相关部门的协调作用,以镇、村为主体,由主管副镇长牵头,难度小的由镇城建科协调双方协调解决,难度较大的由主管领导协调处理,实在不能解决的由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小组协调解决,未能解决的设定争议区域,对权属明确的范围登记发证。

(四)权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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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土资源海淀分局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登记发证宗地进行权属来源、提交材料、填写表单、地籍调查成果等进行审核。

(五)公告

将申请登记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土地使用权人、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人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告期限为15日。

(六)登记发证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七、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10月底)

1.机构组建。完成机构组建工作,并报市办公室备案。 2.安排工作经费。按照?总体方案?,我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3.宣传培训。组织有关专业队伍、乡镇村工作人员等进行业务和政策培训,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工作宣传。

(二)内业资料收集整理阶段(2011年9月-12月底) 1.调查成果整理。通过乡镇和村全面整理集体土地地籍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历年变更调查和其他专项调查(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勘界等)的成果资料,掌握各乡镇、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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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的基本情况。

2.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整理。通过乡镇和村全面整理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林权登记发证资料,掌握各类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基本情况。

3.权属争议情况梳理。通过乡镇和村全面梳理辖区内已有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掌握争议类型、原因和调处情况。

4.工作底图和表单制作。包括工作底图制作打印、印制调查表等。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月-12月)

1.实施工作。在资料整理和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对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逐乡镇进行确权登记,于2012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数据库建设。建立区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集。

3.工作总结。形成北京市海淀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报告,并向市办公室汇报。

4.对工作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确权,具备条件的进行登记发证。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1月-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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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工作。在资料整理和工作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对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逐乡镇进行确权登记,于2013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完善数据库。建立区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集,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

(五)成果汇总和检查验收(2013年10月-12月) 1.整理完善档案。按照市办公室制定的档案整理标准,系统整理历次土地调查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形成的资料档案,并进行档案数字化。

2.工作总结。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市办公室提交汇总的工作成果,迎接验收检查。

八、保障措施 (一)宣传保障

各单位要大力开展工作宣传,使人民群众,尤其是土地权利人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工作对象积极配合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经费保障

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北京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方案?的规定,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统一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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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淀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方法,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则

一、工作范围

充分利用已有二次调查成果,依法对全区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另行安排。

结合海淀区实际,对代征绿地及县级以上道路进行确权登记。对于纳入拆迁腾退计划的村庄,此次暂不进行调查,待拆迁完成后再根据规划予以确权登记。

二、工作目标

按照?总体方案?要求,到2012年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率达到100%,确权登记率达到90%以上;到2013年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率达到100%,确权登记率达到70%以上。同时做好符合确权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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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调查成果中的各宗地权利人、四邻界线等进一步核实。

(二)对所有宗地开展权属确认工作,首先进行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指界和权属确认,然后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指界和权属确认。对有争议的宗地开展争议调处。

(三)对已核发的土地证书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更正、注销和换发。

(四)对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土地确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五)对不予进行土地登记的宗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统计并记录在案。

第二部分 前期准备

一、发布通告 (一)通告方式

区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颁证办”)报经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发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通告。

通告在镇、村张贴,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同时采取直接送达或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广泛发布。

(二)通告内容

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登记的范围、期限、收件地点、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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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交的材料和其他相关事项。

二、资料收集

(一)一次详查、二次详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权属协议书、土地统计台帐。

(二)年度变更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统计台帐。 (三)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调查档案、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城镇地籍调查的调查档案。 (五)历年的征地批复及图件资料。

(六)最新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正射影像图、地形图。 (七)各个时期的土地登记发证资料。 (八)林权证登记发证资料。

(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料,包括集体资产评估报告、清产核资报告、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等。

(十)其他相关资料。 三、内业处理

对已有土地登记发证的档案进行清理,并将已登记发证档案中的宗地图矢量化,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籍图和正射影像图等图件成果套合,形成外业复核工作底图。

四、外业复核

在登记发证前,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外业复核,确保调查成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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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业复核

外业复核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外业复核宗地未发生变化,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一致,且履行四邻指界签字程序的,直接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2.经外业复核宗地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 764-2010)规定的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填写新的地籍调查表。

3.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遗漏且没有合法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及2010年1月1日后新增的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此次外业复核时不再调查。

(二)地类变更

外业复核时不对所有权宗地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核查变更。因宗地权属界线变化等原因引起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土地利用现状成果的,由国土资源海淀分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研究处理。

(三)宗地划分

1.经外业复核需要重新划分宗地的,应当按照?地籍调查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划分。

2.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1?30号),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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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划分建设用地宗地;原来已经按照建设用地划分宗地的,应予以撤销。

对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高中档展销等的用地,应按照建设用地划分宗地。

3.农村道路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按照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0?44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按照农村道路管理的村道、乡道、专用公路和公路畅通工程,不再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原来已经按照建设用地划分宗地的,应予以撤销。但乡级公路按照有关确权政策所占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划分所有权宗地。

4.干渠级别(含干渠)以上的渠道,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进行调查。干渠以下级别的渠道,不再划分宗地。

(四)指界

1.原有调查成果中宗地边界未指界签字的,应当补齐指界签字手续。

2.外业复核时宗地边界部分发生变化的,未发生变化的边界可直接引用原有指界成果;发生变化的边界应重新进行指界。

3.经外业复核需要指界的,土地权利人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指界人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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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路、河道、沟渠和林地划界

原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没有经过指界签字的公路、河道、沟渠、林地,其权属界线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划定,划定的权属界线不代表其行业管理界线。

1.公路用地的划界

(1)已经办理征地手续的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边界按照批准文件确定的征地红线范围划定。

(2)没有办理征地手续的县级以上公路,但当时已经取得项目立项、规划、施工等相关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确了公路用地范围,按照用地范围已经给予过农民集体相应土地和地上物补偿的,用地边界按照有关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划定。

(3)不符合上述两项情形的,公路用地边界按照实际占地界线划定:公路一侧或两侧无边沟的,按照公路路缘石外沿划定界线;公路一侧或两侧有边沟的,按照边沟外沿划定界线。

(4)在原有公路基础上改扩建的,公路用地边界按照批准用地范围划定。没有批准文件的,用地边界由相邻农民集体与公路管理单位共同指认。

2.河道、沟渠用地的划界

(1)有护堤地或护堤林的河道、干渠,原则上以护堤地或护堤林的外沿为界划定界线;但有证明材料证明护堤地、护堤林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堤防坡脚外沿为界划定界线。

(2)没有护堤地、护堤林的河道、干渠,以堤防坡脚外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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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界划定界线。无堤防的河道、干渠,以岸线为界划定界线。

3.林地的划界 (1)国有林地的划界

国有林地应单独设宗调查,其用地边界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划定:

已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地,按照林权证证载的范围划定边界。原有地籍调查成果与林权界线走向、文字描述基本一致的,以地籍调查成果为准;经核实不一致的,应按照林权界线进行变更地籍调查,不再重新指界,同时将林权登记指界成果资料存入档案,并在地籍调查表“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予以说明。

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地,按照批准范围或相邻各方指认的界线划定边界,指界成果应作为国有林地办理林权登记的依据。

(2)涉及集体林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划界

已取得林权证的集体林地,其边界也是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的,按照林权证证载的范围划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边界。原有调查成果与林权界线走向、文字描述基本一致的,以地籍调查成果为准;经核实不一致的,应按照林权界线进行变更地籍调查,不再重新指界,同时将林权登记指界成果资料存入档案,并在地籍调查表“权属界址调查记事及调查员意见”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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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权利主体的确认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

结合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以及?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范围、边界和面积。

(一)所有权主体

1.根据我市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分别确认到村农民集体所有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两级。

2.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确认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其中已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所有权主体应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集体经济产权单位。

3.依法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主体确认到镇集体经济组织名下。其中已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乡镇,所有权主体应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集体经济产权单位。尚未建立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主体应为“××镇农民集体”,由该镇人民政府进行申请、指界和办理相关确权登记手续。待镇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再进行相应变更。

(二)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镇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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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镇集体已经签订协议、合同或者通过地籍调查双方共同确认村和镇集体土地范围和界线的。

2.由于村、队合并,镇范围内的村集体建制已撤销,以镇集体作为基本经济核算单位的。

3.镇企事业单位占用原村农民集体土地,尚未明确所有权性质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认:

(1)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前,镇企事业占用原村农民集体土地,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

(2)1991年6月1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实施之日起,镇企事业单位占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仍属村集体所有。

4.镇农民集体占用村农民集体进行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的,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36号)公布之日起,因国家建设征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集体土地未办理征地手续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该农民集经济组织所有。

(四)因采矿、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生态条件恶劣,对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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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进行整体或部分搬迁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确认被搬迁农民原有土地的所有权:

1.将原有村庄整体搬迁到村内其他安全地区重建新村,原农民集体建制不变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原农民集体所有。

2.经政府组织协调,山上村庄与平原村庄自愿合并,由平原村庄整体接收安臵原山上村成员,原山上村整建制撤销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接收村农民集体所有。

3.经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将被搬迁农民分散安臵到其他乡镇、区县并给予相应补偿,原农民集体整建制已撤销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五)在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定界时,应当同时做好相邻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的确权定界工作,保证宗地边界无缝衔接。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结合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以及?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依法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用途、权属性质、范围、边界和面积。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具体使用土地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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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农民集体土地依法兴建的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确认到学校或幼儿园等用地单位名下。

(三)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已经撤销,或集体土地已由农民集体依法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四)经我市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符合土地取得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政策进行建设的项目(如新农村建设工程等)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四邻指界无争议,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五)已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且尚未发证的,此次暂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第四部分 登记发证程序

外业复核完成后,依据当事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证。对于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做到应发尽发。

一、申请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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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宗地提出申请。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由镇集体经济组织按宗地提出申请;没有建立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镇政府提出申请。

2.在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已由村委会、镇政府提交过土地登记申请的,此次不再重新提交。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镇集体所属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建立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镇政府提出申请。

2.在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已提交过土地登记申请,经外业复核土地权利人没有变化的,此次不再重新提交。

二、申请材料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已提交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

(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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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议、决定和其他证明文件。

(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等。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改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镇政府作为申请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涉及委托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已提交过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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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2)占用集体土地的占地批复。 (3)占用集体土地的协议、合同等。

(4)区县、乡镇(公社)、村(大队)当时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5)以集体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或联营的证明文件。 (6)经批准流转的,提交流转批复文件、流转合同等。 (7)属市委、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农村集体建设项目,提交相关政策文件。

(8)发展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9)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工程批准文件及附件、附图。 (10)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施工批准文件及附件、附图。 3.无法提供相关用地证明文件的,提交用地情况说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及镇政府的意见。

4.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集体经济组织应提交?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改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镇政府作为申请人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3)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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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4)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6)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三、权属审核

(一)权属审核人员需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权属状况进行审核。权属审核标准应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申请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已进行四邻指界签字,界线无争议。

(二)权属审核应当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分类面积不填。

2.“申请人情况名称(姓名)”栏中,属于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的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属于镇集体所有权宗地的填写镇集体经济组织名称,没有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填写“××镇农民集体”。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栏要填写确权登记的法律依据、事实理由、宗地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对确权主体与土地登记申请书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在初审意见中加以说明。

(三)对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经权属审核后直接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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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没有合法用地批准手续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规定,或符合?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权属审核后应当由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按镇分批次上报区政府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符合?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在权属审核时应当征求土地执法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的意见。

由登记部门将宗地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土地执法部门和土地规划部门,就拟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涉及违法用地立案查处,以及是否符合当时的土地规划或当时有无土地规划控制条件征求书面意见。

(六)对已登记发证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外业调查核实土地权利已消灭、终止,但原土地权利人未依法申请土地注销登记并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的,登记部门应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六章规定及时进行注销登记并收回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对拒不交回原土地权利证书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土地登记卡上注明,并在区国土分局门户网站公告后宣告证书废止。

四、公告 (一)发布公告

权属审核完成后,应当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应在镇、村张贴,并在区国土分局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名称、土地坐落、面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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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性、影像宗地图或地籍图。

2.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3.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公告结果处理

1.公告无异议的,将加盖公章的公告小样、公告照片和网站公告截图一同存档(村集体所有权宗地还需要由村委会开具?公告无异议证明?,镇集体所有权的宗地还需要由镇政府开具?公告无异议证明?)。公告期满后直接将权属审核结果上报政府进行登记审批。

2.公告规定期限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申请复查应提交?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

由复查机关根据申请复查内容进行复查,填写?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经复查发现权属审核结果确有错误的,对权属审核结果进行相应的更正;经复查发现复查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的,将?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送达给申请人,并直接将权属审核结果上报政府进行登记审批。

五、政府确权

按照前述“权属审核”第(四)项,需要报区政府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国土资源海淀分局按镇分批次向区政府上报关于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由区政府审批后下达确权批复。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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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下达的确权批复是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

六、登记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公告结果未提出异议或经复查异议不成立的,权属审核人员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备注”栏填写公告情况后报区政府进行登记审批。

需经政府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区政府下达确权批复后,权属审核人员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备注”栏填写公告及政府确权情况后报区政府进行审批。

七、注册登记

经政府审批同意后,应办理土地注册登记手续。

(一)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卡?。对原来已经登记发证并填写过?土地登记卡?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填写。

(二)填写?土地归户卡?。依据?土地登记卡?,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单位,按宗地填写?土地归户卡?。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我区行政区范围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归户卡的编号按顺序填写。土地归户卡其他栏目的填写方法与土地登记卡对应项目相同。

八、颁发证书 (一)证书填制

1.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应该使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对已流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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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发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编号规则如下:①集有(②)第③号。其中①处填写行政区简称;②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③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土地证号应按年度大排行统一编写,五位号码,在证号中体现宗地所在区、审批年份等信息,如“京海集有(2011)第00001号”。

3.集体土地使用证编号规则如下:①集用(②)第③号。其中①处填写行政区简称;②处填写核发该证的年份;③处填写本年度核发同类证书的顺序号。土地证号应按年度大排行统一编写,五位号码,在证号中体现宗地所在区、审批年份等信息,如“京海集用(2011)第00001号”。

(二)证书颁发

土地所有权证书应颁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证书由镇政府代管。

1.通知

在发证前通知领证人领取证书。领证人应携带证明文件如领证人身份证明前来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办理代领手续。

2.验证发证

土地登记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验证无误的向领证人核发证书,并由领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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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

在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应当高度重视土地权属争议的协调处理,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一、建立协调处理机制

成立由区主管领导牵头负责的区级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负责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法制、法院、信访、农业、林业、国土等有关部门。

二、分级协调处理

(一)镇辖区内村与村之间发生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由镇政府进行协调处理。经协调处理已经解决争议的,应当由争议各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并在地籍调查表上进行签字盖章,协调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送区颁证办备案。

(二)村与镇之间发生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跨镇行政界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以及农民集体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相关镇将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上报区协调小组解决,协调处理结果应当同时抄送区颁证办备案。

(三)跨区县行政界线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以及涉及农民集体与中央单位、军队、武警部队、保密单位发生土地所有权争议的,由区协调小组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报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颁证办”)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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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疑难权属争议案件处理

在协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应当充分发挥属地政府的协调作用,坚持以化解矛盾为主。涉及重大、疑难权属争议案件,由区协调小组拟定处理意见报区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经各级协调仍难以解决,且不宜立即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处理卷宗内进行明确记载。

四、制定应急预案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应当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机制,妥善处理争议问题,维护地区和谐稳定。

五、存档和上报

在土地权属争议协调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必须留存相应的档案和书面证明材料,并按照有关要求,将争议协调处理情况统计上报市颁证办。

第六部分 其他问题

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登记发证的,参照城镇国有土地总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用北京地方坐标系一体化地籍数据库为基础,进行调查数据处理及变更,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子库,并采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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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海淀区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地域管辖、分级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方针,提高处臵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我区在处臵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反应迅速、措施得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17号令)、?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形式

本预案所称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此类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大规模人员违规集体上访、游行、示威; 2.聚众殴斗、毁坏公私财产;

3.聚众冲击、围堵、打砸抢烧党政军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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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 5.聚众阻挠、妨碍国家公务人员; 6.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

7.其他由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的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三)群体性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参与人数的多少,群体性突发事件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参与人数在5人以上、30人以下,为一般群体性突发事件;

2.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含30人)、100人以下,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500人以下,为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4.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含500人),为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

在工作中,评估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当统筹考虑事件造成的损失、危害、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处臵。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区政府开展对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臵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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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办事处实施本辖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臵工作。

2.维护稳定,安全处臵。在处臵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要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3.相互配合,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分级调处为主的应急处臵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与公安、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及时上报事件信息,确保快速反应,处臵得当。

4.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高度重视争议排查和调处工作,防患于未然。各有关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应急处臵人员等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城镇地籍调查、集体土地地籍调查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成果,运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建立区级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土地权属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避免矛盾激化。

6.依法依规、加强争议调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队伍建设和机制建设,积极调处本区域内的土地权属争议,争取将矛盾化解在初期。

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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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

负责指导、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对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处理跨镇、街道行政区划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以及区政府要求协助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并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报告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必要时,赴事发现场协助和指导开展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

负责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土地权属争议,收集整理上报可能发生、将要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

三、预防预警 (一)排查分析

各镇、街道要对本地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排查,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个案,摸清每宗土地权属的争议事实,加强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开展风险预测分析,提出化解矛盾和调查处理的对策和意见。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早发现、早处臵。

(二)信息报送

1.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建立区、镇(街道)、村三级监测网络,对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全面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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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级别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必须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

3.级别为较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国土资源局。

4.级别为一般的,国土海淀分局要向区政府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5.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报送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应急处臵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新闻媒体公开有关内容,需要时应按程序报批后公开报道,引导舆论。

7.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信息级别、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各方参与人数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事态发展及应采取的措施等。

四、应急处理 (一)赶赴现场

因土地权属争议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后,国土资源海淀分局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稳定事态

应急人员要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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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和方法,采取相应措施,尽快平息事态。对群众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当场表明解决问题的态度;无法当场表明态度的,要限期研究解决;对因决策失误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如实向群众讲明情况,公开承认失误,尽快予以纠正;对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讲清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认真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各方人员的教育疏导、法律宣传工作,增强法律意识,稳定事态,维护土地利用现状。

对借土地权属争议之机,煽动制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不法分子,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

(三)应急结束

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成后,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对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应急处理报告。

五、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国土资源海淀分局确定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备工作人员,确保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预备队伍能及时到位,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二)资金保障

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应当设立参与预防、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保障所需经费;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交通运输工具,确定应急专用固定电话和其他通信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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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有工作人员值守,保障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六、附则

(一)宣传和培训

国土资源海淀分局要积极参加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各种培训,将应急管理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向社会宣传土地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的有关政策法规,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引导群众有序维权、依法合理维权。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臵工作实行奖励与责任追究制。 对在群体性突发事件处臵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误报、瞒报和漏报群体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城乡建设 农村 土地 意见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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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lp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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