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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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台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一部分:行政监管)

序号 执 法 职 权 责任 处室 工作程序和要求 1、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到主管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3、现场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第76条; 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35条、第37条、第执法责任 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38条; 3、《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工程试验1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质监科 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3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4、检查处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 号)第53条;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5、不定期复查。对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并处置的,进行不定期的复查。 年第3号)第28条; 6、交工质量检测(鉴定)。 5、《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质监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号)第22条、第23条; 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鉴定报告)。 6、《内河航运建设项目7、竣工质量鉴定。 (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质量检验)报告。 一、工作程序 1、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概算、变更费用和调整概算批复前,均按照管理权限由造价管理部门预审查,并形成预审查意见。 2、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监督,应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活动以审核、审查、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手段进行管理。 3、业主应将本工程的工可、概(预)算、合同价、新增变更单价、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按有关要求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4、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程序:建设单位(业主)在向主管部门提交初步设计文件的同时,应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甲乙组文件和数据文件),以此为基础,造价管理部门再根据初步设计会审意见和补充设计文件进行预审,形成预审查意见。 5、变更费用审查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上报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变更文件(含变更概预算费用),经造价管理部门预审并形成变更费用预审查意见。 2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管 造价科 6、调整概算审查程序:由建设单位(业主)向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概算文件的同时,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含各类批复文件和金额),经造价管理部门预审并形成调整概算预审查意见。 7、投标控制价上限审查:由建设单位(业主)向造价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完整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编制文件,经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审查意见,核定投标控制价上限,招标人据此确定和公布投标控制价上限。 8、项目实施过程的造价监督: (1)提出监督计划和方案(内容、时间、方式及相关参监部门等)。 (2)造价监督交底。在工程开工前,对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合同计量条款和造价计价规则、程序和要点进行技术交底。 (3)施工过程中检查。依据合同条款、计价规则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支付、变更、索赔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下发监督通知书: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监督通知书形式通报有关单位。存在问题的有关单位要求及时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5)立卷归档。将检查记录材料、监督通知书归档、保存。 二、工作要求:合理地确定和控制造价,公正地维护各方利益。 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73号)第33条、第35条; 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107号)第21条;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浙交[2005]221号)第24条; 2

3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监管 造价科 1、《行政许可法》第72~76条;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1、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2004年5号令)第33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交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进行备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案,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推荐中标人进行核准,发出中标核准书,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63条;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受理及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48条; 2、监理企业和监理、试验检测人员的管理: 5、《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交通部协助省专和监理员、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资格考试的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6、《浙江省公路水运工工作;发放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手册》和进行监理人员岗位登记。 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02]395号)3、监理市场动态管理: 第51条; 7、《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驻地监理办组建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摸底考试和监理监督交底,并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交质监发对驻地监理办组建情况检查,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执法大检查和不定期检[2004]125号)第30~32条; 8、《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查,项目完成以后对监理企业《项目监理评价书》提出评价意见。 理人员资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浙交[2003]208号)第31条。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第51条; 2、《省外从业单位进入浙江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号)第35~38条;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28条。 1、试验检测机构管理; 2、试验检测人员管理; 3、对工地临时试验室进行监督; 4 交通建设工程检测市场监管 检测科 4、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全市公路工程原材料质量抽查,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 6、组织实施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的工程实体检测和竣工验收前的工程实体复测。 3

5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人备案 造价科 按规定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63条; 1、招标人按《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浙江省水6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造价科 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要求编制招标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可视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评审; 2、在发售招标文件3天前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5号)第48条; 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1、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售前3天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7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备案 造价科 2、招标人按规定成立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 3、资格预审评审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8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报告备案 造价科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1、招标人按规定成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投令2006年第5号)第48条。2、《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中标人和备选中标人名单,完成评标报告;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3号)第57条; 2、招标人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决标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3、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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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行政处罚)

序号 1 2 3 执 法 职 权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施工监理招投标)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的(施工监理招投标) 中标人违规转包或分包中标项目 责任科室 造价科 造价科 造价科 工作程序和要求 行政处罚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中包括听证程序。简易程序主要是针对行为人违法事实确凿、清楚,情节简单轻微,可当场完成处罚的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同时符合二个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无需调查取证,并有法定依据;二是处罚权限仅限于给予警告或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4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 质监科 造价科 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行政执法主体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5 6 7 8 9 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 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事故 建设单位违规发包、委托(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未履行合同支付义务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违规克扣、拖欠质量监督费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造价科 质监科 造价科 造价科 质监科 质监科 检测科 质监科 质监科 造价科 质监科 罚时所适用的程序。适用于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 (一)简易程序 1、检查:在交通行政管理中,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即应依法进行检查。 2、告知:执法人员就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告知其有权作出陈述和申辩。 3、审查:执法人员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10 11 12 13 14 当采纳。 4、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违法事实、情节当场填写《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5、送达:把《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相对人。 6、执行:涉及到罚款的,按照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涉及到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还必须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改正情况如何。 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8年第9号)第35条; 6、《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第52条; 7、《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5、《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60号第33条; 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1]61号)第39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279号)第7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第21号)第32条、第33条; 1、《行政处罚法》第55~62条; 执法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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