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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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14-03-07 | 编辑:biaozhunwang | 【大 中 小】

部门规章 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 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 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部令 第 23 号)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 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 的管理工作。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 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 法(部令 第 24 号) 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 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 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 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 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 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 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 法(部令 第 25 号)

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 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 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 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 核。 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 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加强对我国消耗臭 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 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形式进出口列入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通过捐赠、货样、 广告物品、退运等方式将列入《中国进出口 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 质运入、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其他法 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 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 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 气中氟化氢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氟 化氢的离子色谱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 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 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部令 第 26 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 谱法(暂行)(HJ 688-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 域规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 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 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 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水泥工业 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制造企业(含独立粉 磨站)、水泥原料矿山、散装水泥中转站、 水泥制品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上述企业排 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 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 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 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85 年,1996 年 第一次修订,2004 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 第三次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防治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 程的污染,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 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 的设施技术要求、入窑废物特性要求、运行 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生产的水泥产 品污染物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486—2013) 为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革及毛皮加工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 代替 GB 4915-200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2013)

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 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 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对重点区 域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革及毛 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 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 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 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国 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 决定》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 固体废物的管理,防止固体废物协同处置过 程及其产品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保护生态 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 废物的设施选择、设备建设和改造、操作运 行以及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要 求。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减少电池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 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电池的原材料、生产过程、产 品、包装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充电 电池》(HJ/T 238-2006)和《环境标志产 品技术要求 干电池》(HJ/T 239-2006) 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减少蚊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 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蚊香产品设计、 有害物质释放、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 规范(HJ 662-2013)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池(HJ 2534-2013 代替 HJ/T 238-2006、 HJ/T 239-2006)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蚊香(HJ 2533-2013 代替 HJ/T 310-2006)

包装和回收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盘式 蚊香》(HJ/T 310-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减少轻型汽车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 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质量,保障人体 健康,制定本标准。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型汽车(HJ 2532-2013 代替 HJ/T182-2005) 本标准对轻型汽车的污染物排放、燃料 消耗量、车内噪

声、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 车身涂装、可回收利用性和车内空气质量等 方面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轻 型汽车》(HJ/T 182-2005)的技术内容 进行了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减少房间空气调节器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 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保护环境,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对房间空气调节器的环境设计、 生产过程、产品能耗、噪声、有毒有害物质 限量、回收与再利用等提出了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 空气调节器》(HJ/T 304-2006)的技术 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房间空气调节器 (HJ 2535-2013 代替 HJ/T304-2006)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l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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