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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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

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 知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公司修改制定了《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武汉供电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 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 3.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 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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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武汉供电公司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管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用征收和使用行为,促进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根据《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以下简称“建设价格”)和《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电司营销?2011?7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武汉市城市规划区(即公司供电营业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执行。

第三条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单位,应在受理用电报装的营业厅醒目位臵公布省物价局《建设价格》文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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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建设费用收缴和使用原则: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度平衡。

第五条 工程作为配网建设项目,实行专项计划管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分级审批、明确时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同时纳入业扩报装管理范畴,在公司业扩报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营销部是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组织供电方案会决,根据公司授权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见附件1),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及概(预)算的审查(预审)和报备,对工程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制定月度建设资金预算计划。

第八条 发展策划部负责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对口联系,落实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定期向省公司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与省公司财务资产部对口联系,落实建设资金到位,实施财务管理监督,组织工程成本核算、竣工决算和资产入账,并制定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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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工程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条 配电部负责贯彻执行省公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参加城区工程项目的供电方案会决、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和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农电部参加远城区工程项目的供电方案会决、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和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参加《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会签,负责指导有关单位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对工程建设资金收取和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一口对外”受理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的用电报装,参加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制订和会决,计算、审核并收取建设费用,负责拟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参加工程设计及概(预)算审查,组织电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送电。

第十六条 电网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供电方案制订,参加供电方案会决,参加设计及概(预)算审查,负责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管理,参加电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送电,按周编制项目进度报表,负责工程项目建设技术资料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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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七条 物流服务中心负责与省公司物资部对口联系,负责工程项目物资合同的签订,落实公司工程项目物资到货,并负责验收和配送。

第十八条 公司电费管理中心负责工程建设收费资金的实收和对账,按月编制建设资金收取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公司电能计量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计量装臵的检定和配送。

第二十条 供电单位参加设计及概(预)算审查,负责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一户一表”手续办理、供用电合同签订,组织表计安装,参加工程验收和送电,负责建成项目的“四到户”管理。

第三章 项目受理及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受理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公司新建住宅项目的施工和正式用电申请,在办理项目建设施工用电的同时办理住宅正式用电报装手续。

1、施工用电受理:在客户申请施工用电时,应向客户发放《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办理告知书》(见附件2),请客户按照告知书中列出的资料目录提供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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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受理,并要求客户同步办理新建住宅正式用电报装手续。

2、正式用电受理:在客户申请正式用电时,应向客户发放《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办理告知书》和《新建住宅正式用电需求表》(见附件3),请客户按照告知书中列出的资料目录提供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新建住宅项目中专变报装申请按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相关规定同步受理。

施工用电送电之前,必须办妥新建住宅项目正式用电报装手续,并签订《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收费金额计算与审核

客户服务中心在受理客户正式用电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填制并审核《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见附件4,一式四联,以下简称“建设费计算书”)。经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审核后,一联与现场勘查工作单、用电申请、《新建住宅正式用电需求表》、项目总平面布臵图一并在当日转电网建设管理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和制订供电方案,并指派项目经理一同参加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制订。其他三联分别留存、送达客户和电费管理中心。

公司营销部应加强收费管理,定期检查客户服务中心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金额的计算与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 供电方案制定 1、现场勘查与供电方案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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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在收到客户服务中心提交的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会同客户服务中心该项目的客户经理完成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供电方案制订工作。

新建住宅项目中100千伏安(千瓦)以上采用专变供电的部分,应同步进行现场勘查,另行制定供电方案,按用户受电工程模式管理。

2、供电方案审批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项目供电方案会决由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按公司业扩报装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供电方案会决通过后,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合同》的拟订。

第二十四条 工程合同审批与签订

《工程合同》经与客户洽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服务中心主任审核签字,附《建设费计算书》送公司办公室(法律顾问)、公司营销部(专责)、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公司营销部主任审查批准。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工程合同》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前来签订,公司营销部主任根据公司授权与客户签订《工程合同》。

第二十五条 工程收费

客户服务中心在收到客户缴纳工程首期建设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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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后,通知电费管理中心做实收确认。确认到账后,于当日向电网建设管理中心传送业务工作单,注明收费情况,通知安排工程设计事项,并随工作单转供电方案、《新建住宅正式用电需求表》和《工程合同》到电网建设管理中心。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

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在收到业务工作单及相关资料后,及时按《工程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在3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开展设计工作。设计工作应于收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公司营销部应加强对工程设计合同的管理,定期检查电网建设管理中心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质量和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及概(预)算审查

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应按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及时向设计单位收取工程设计及概(预)算(五套)。核对相关要件无误后,分别送达公司营销部、配电部(远城区项目交农电部)、客户服务中心、电网建设管理中心、辖区供电单位进行预备,在正式审查前,相关单位、部门应准备预审意见。

营销部收到工程设计和概(预)算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公司配电部(远城区项目由农电部)、客户服务中心、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和辖区供电单位进行会审。会审后需要修改完善的,由电网建设管理中心负责,退回设计单位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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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设计及概(预)算批准

1、对审查通过的住宅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次工作日整理完成“住宅项目情况和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公司营销部。公司营销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下批文,并送省公司营销部备案。

对审查通过的住宅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次工作日整理完成“住宅项目情况和审查意见书”,提交公司营销部。公司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司营销部申请审批。对省公司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电网建管理设中心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改,营销部负责按流程重新审查报批。

2、审查通过的设计中的土建工程部分,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客户,并告知客户适时提交隐蔽工程检查和土建工程竣工检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 投资立项

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及时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联系,跟踪落实项目的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获取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文后,提交公司营销部、财务资产部、审计部、客户服务中心、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和物流服务中心。

第三十条 创建工程项目结构

获取省公司投资立项和资金计划批文后,电网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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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于3个工作日内,在ERP系统中创建工程项目结构,提出项目建设招标申请。电网建设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施工、监理单位,物流中心负责落实物资供应。

公司营销部负责与省公司营销部联系,落实省公司审批、下达工程概算事宜。

第三十一条 工程月度现金支出预算编制与上报 电网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每月25日之前,根据工程合同、项目进度等情况,向公司营销部提出下一月度需要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的项目和金额,公司营销部审查后,向财务资产部提出支出申请,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口联系省公司财务资产部,落实资金安排。(此条待与财务资产部商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实施准备

客户提交隐蔽工程检查和土建工程竣工检查申请后,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和辖区供电单位一同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并向客户出具检查意见书。检查不合格的,客户完成整改后按程序重新检查直至合格。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内外协调和落实,在确认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即:ERP中工程概算已审批下达、客户提交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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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与改造实施细则(试行)》(Q/GDW—15—003--2009)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工程概算标准

工程概算的编制执行湖北省地方定额和取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技术档案资料管理

1、电网建设管理中心应按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

2、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新建住宅项目的用电报装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待请示办公室)

3、供电单位按报装资料和工程建设资料,分别由营业科和生技科编号,永久存档。

第四十八条 监督检查

公司营销部会同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定期对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者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武汉供电公司业扩报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供电公司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用电报装项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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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的通知》(鄂电司汉供发展?2010?22号)自行终止。

附:1、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

2、新建住宅用电报装办理告知书 3、新建住宅正式用电需求表4、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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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WH00001(例)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范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湖北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负责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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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实施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达成以下一致,双方承诺共同信守。

第一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文)编号: 总建筑面积: 应收取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建设费”)的面积:

居民住宅套数: 套,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 套;6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 套;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 套;150平方米以上 套。纳入供电配套的零星商业门点数及建筑面积: ;纳入供电配套的公建设施建筑面积: 。

分期建设情况: 供电配套工程应配臵的供电容量: 第二条 本建设项目供电配套工程的建设范围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1?4号)规定,受甲方委托,由乙方负责建设的供电配套工程范围为: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居民电能计量装臵(含电表及表箱)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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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点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包括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材料购臵、监理、施工等费用。

以下项目不在本供电配套工程范围:

(1)从电能计量装臵馈出的所有低压回路布线的设计、设备材料及施工、调试等费用。

(2)设计用电负荷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如商场、学校、物业办公、电梯、加压泵房等)。

(3)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如自备发电机、UPS等)。

(4)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通道的建设费用,含红线费、破土费、装修、门窗、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维护的要求由供电企业提出,如:隔音、防辐射等)等费用。

(5)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拆迁赔偿、破路赔偿、绿化赔偿等费用。

(6)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电力设施的拆迁费用。

(7)两回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第三条 供电配套工程电气设备配臵标准

乙方在建设供电配套工程中,高、低压配电设备应选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型式试验合格、符合国家或电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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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标准产品。

第四条 建设费与缴费方式

1、按甲方提供的住宅建筑面积相关资料,依据鄂价环资规?2011?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本次确定的建设费为 万元(不包含甲方另行投资建设部分)。其中,对项目中因建筑物层高低于2.2米而未纳入报告部分,应按照规定收取建设费。

另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详见附件。 2、甲方支付建设费时间与金额:

第一次:在签订本合同后10日内,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窗口,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2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

第二次: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营业窗口,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

第三次: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送电前,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申请的客户服务中心营业窗口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10%。鉴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证核实的面积有可能出现差异,在进行费用清算时,以实际建成面积为准。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准确合法。由于甲方提供的住宅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失真或有误,导致乙方负责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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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配套工程延期、返工或重建,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2、甲方负责按合同要求按期付款。

3、甲方在住宅楼设计时,应要求建筑设计单位统筹考虑电能表计安装位臵,高层建筑分层装表,多层建筑原则上集中在1-2楼装表。装表位臵距层面不低于1.5米。

4、住宅小区内的公用配电房及相关通道由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公用配电室预留的面积以设计为准,位臵应在电力负荷中心的地面以上。

5、甲方应在工程竣工检验前,到乙方供电营业窗口办理住宅一户一表安装手续和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批准的价格收费,为甲方提供全程服务。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 3、甲乙双方共同检查验收配套供电工程,验收合格且甲方交清所有费用并办完相关用电手续后,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电。

4、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送电后,对本项目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乙方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供电安全。

第七条 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完工与送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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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向乙方提出,本项目交房入住时间预计在 年 月,根据工程建设周期需要,双方约定供电配套工程初步定于 年 月完工,于 年 月送电,但前提条件是,甲方在 年 月 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了第二次建设费(即总费用的70%)。

2、若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提前或延后工程完工时间,双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另行商定工程完工时间。

3、由乙方承建的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于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甲方按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因乙方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完成该项目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乙方应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因为甲方变更供电方案及非乙方的原因需延缓施工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和相关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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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进行建设,乙方应负责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由此造成延期供电的,按甲方已付的建设费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3、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应赔偿另一方因终止或变更合同所受到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双方另行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甲方将产权无偿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产权与安全管理责任移交的依据之一。

2、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中的开闭所(配电室)属公共设施,在建成投产后,甲方应为其提供一路水源。

3、甲方应在送电前,以建房法人身份,代表新建住宅未来业主,在供电区营业所办理用电“一户一表”手续,按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负责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业主,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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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办理用电人过户手续。

4、甲方代办的“一户一表”在尚未对外销售或过户时,若发生电力欠费,由甲方负责及时支付。

5、甲乙双方工程费用清算以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核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下列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负违约责任。

1、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灾、火灾、强台风、地震等。 2、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含政府职能部门及军事需要的临时禁止施工)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内所提及的附件及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应经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上述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遇国家或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调整,双方应根据新的规定协商后修改合同。

2、住宅建设规模或功能发生变化时,甲方于10天内向乙方提出,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一式肆份,效力等同,双方各执贰份。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5、本合同签订地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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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项目名称 用电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新建住宅正式用电需求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申请用电单位 预计用电日期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宅部分 单户面积标准(m) 60及以下 60-120(含120) 120-150(含150) 150以上 合计面积(m) 22单户供电容量 配置标准(kW) 4 8 12 16 标准户数 标准户总 面积(m) 2超标 户数 单户超标 容量(kW) 超标户总 面积(m) 2 合计容量(kVA) 梯间照明部分 楼号 单元数 楼层数 每单元每层照合计明负荷(kW) (kW) 楼号 单元数 楼层数 每单元每层照合计明负荷(kW) (kW) - - 单元数 - - 合计容量(kVA) 其他公共照明部分 灯具型号 灯具型号 合计容量(kVA) 数量 数量 单只功率(kW) 单只功率(kW) 合计容量(kW) 合计容量(kW) 负荷容量100kVA及以下公建设施部分(包括零星商业网点、物业、会所、幼儿园等) 公建设施名称 面积(m) 2容量(W) 标准容量配置(W/m) 60 60 60 60 2超标容量(W/m) 2重要提示:申请用电单位以上填写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导致我公司负责建设的供电配套工程延期、返工或重建,由申请用电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客户(盖章): 受理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 受理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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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4:

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计算书(一式四联)

项目名称 用电地址 联系人 联系地址 2 申请编号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130 超标 户数 合计容量(kVA) 2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元/m) □ 单户超标 容量(kW) 超标户总 面积(m) 收费金额(元) 2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批文)编号 收费标准(选中项后画■) 普通居民住宅(元/m) □ 单户供电容量 配置标准(kW) 4 8 12 16 2110.5 住宅部分 单户面积标准(m) 60及以下 60-120(含120) 120-150(含150) 150以上 合计面积(m) 2标准户数 标准户总 面积(m) 2应收金额(元) 供电容量(kVA) 住宅小区内公用照明容量(kVA) 2负荷容量100kVA及以下的公建设施 项目名称 … 合计面积(m) 2面积(m) 容量(kW) 标准容量配置(W/m) 60 60 超标容量(W/m) 收费金额(元) 合计容量(kVA) 负荷容量大于100kVA的公建设施(专变供电部分) 面积(m) 总建筑面积(m) 22 拟定供电容量(kVA,不含专变部分) 容量(kVA) 建设费总金额(元, 不含专变部分) 缴费方式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建设费总金额×20%(元,在《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签订后10日内缴纳) 建设费总金额×70%(元,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 建设费总金额×10%(元,在工程正式验收合格送电前缴纳) 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 开户行:农行二七路支行 账号:17-000401040001117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计算人员 年 月 日 出具部门 负责人签名 说明:本计算书是以客户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为依据计算得出的建设费金额,费用清算时,以实测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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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kw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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