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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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漳 州 市 教 育 局 漳 州 市 人 事 局

漳教人[2004]48 号

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育内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汇集整理和制定以下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漳州市委宣传部

漳州市教育局 漳州市人事局 二○○四年四月五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1、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3、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4、严谨治学。树立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不断学习新知识,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5、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6、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

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训斥、指责学生家长。

7、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发扬奉献精神,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不利用职责之便谋取私利。

8、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二、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规定 (一)小学

小学教师工作量:原则上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和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或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 18 节课以上的教学工作,同时承担相当于一个班班主任工作的其他教师工作量。

(二)中学

中学教师工作量:原则上担任一个班的班主任和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其他学科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 14 节课以上的教学工作量,同时承担相当于一个班班主任工作的其他教师工作量。

(三)校级领导

中小学“双肩挑”的校级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

应担任一定课程,一般不少于 4 课时;中学“双肩挑”处室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一般应担任一门主要学科的教学任务或相当一门主要学科的教学工作量。

(四)其他职工

其他职工实行每天八小时上班制。

中小学教职工的工作量标准,是个原则规定,仅指教职工的主要工作,不包括全部的工作任务,各学校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育部门办的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的试行办法》(闽教人[87]104号)]

三、关于学校教职工考勤及师生离校管理的规定 (一)请假要求与审批权限

1、教职员工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各学校教务处或教导处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五天以内(含五天)的,由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由各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教职员工病假、事假一般要书面请假,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病假要附医院证明(公费医疗指定医院),特殊情况(如急病急事)来不及事前请假,可先口头或电话请假,事后两天内补办请假手续。续假需在请假期未满前提出。凡请假、补假、续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好手续,均按旷工处理。

3、市直学校校级正职领导事假离开学校(包括公假),高等院校一周以上,其他学校 3 天以上均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请假。

4、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学校教职工从事教育系统以外工作,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学校有关领导予以行政处分。

5、除节假日外,各学校停课(包括抽调10人以上学生) 必须征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安排相应补课,未经批准,擅自停课者,追究学校有关领导行政责任。 (二)请假制度及师生离校管理的规定 1、学校教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

2、结婚、分娩、计划生育等例假按《芗城区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执行(见附表)。

3、探亲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1981]36号)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因教职员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假应该安排在休假期间探亲。

4、 鼓励教职员工参加对口的教育专业的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等,以提高教职工学历水平。经所在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在服从单位安排和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安排相应学习时间。

5、 教师请假,所在学校均要安排代课,绝不允许出现

有排功课而无教师上课现象。

(三)具体管理办法

1、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考勤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查记出勤情况,建立出勤档案,并以此作为教职员工工作考核、职称评聘、转正定级、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2、 学校教职员工不得无故旷工、旷课,如旷工旷课,学校有权扣发工资,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旷工满半个月,由学校发出通知,限期返校。自通知发出半个月以上不返校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3、 各学校应结合上述考勤制度的意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附1:

教职员工探亲给假简明表 种类 项目 天数 探 配 偶 30 每 年 给 一 方 探 亲 假 一 次 ∧ 下 同 ∨ 境内探亲 探父母 未婚 20 45 因 工 作 原 因 二 年 给 假 一 次 已婚 20 探配偶 未 婚 6个30/ 4个月 年 月 不 足 四 年 的 按 一 年 标 准 给 假 70 45 20 侨台属境外探亲 探 父 母 探兄弟姐妹 已境境婚 内 外 40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 不 累 计 ∨ 20 40 给 假 办 法 每 年 给 假 一 次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三 年 给 假 一 次 二 年 给 假 一 次 一 年 给 假 一 次 父 母 双 亡 者 四 年 给 假 一 次 [备注:以上规定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82)侨政会字011号、劳人险(83)71号]

附2:

结婚、分娩、计划生育例假简明表

休假项目 法定婚龄 结婚 晚婚婚龄 一般婚龄 分娩 晚婚育龄 人工流产 流产 人流加女扎 人流加上环

假 期 7天 15天 90天 引 产 休假项目 引产 假期 30天 引产加女扎 51天 男扎 7天 21天 2天 1天 结扎 女方:135天-180天 男方照顾假:7天 取放节育14天 环 35天 16天 女扎 上环 取环 [备注:以上规定文件依据:《芗城区贯彻〈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实施办法》]

四、关于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凡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60日者,扣除全年奖金(含年终 十三个月奖金);超过30日者,扣除半年奖金(含年终十三个月奖金);月请假七日以上者,扣除当月奖金;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延长正常晋升工资年限。其他有关事项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病事假在二个月内的,本人的职务(岗位) 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 发百分之百,但若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十五天的,

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2、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 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发给百分之九十,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照发,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3、工作人员病、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 下列标准发给病、事假期间工资:

(l)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本人的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发给百分之七十,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本人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教龄津贴发给百分之八十,岗位津贴和职务津贴不发。

上述(1)(2)项工作人员中,荣获省、部委劳模(先进),病、事假工资可适当提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但不能超过本人的职务(岗位)工资、活的部分(津贴)以及提高10%工资标准。

4、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在职工人,病、事假期间照发原工资。

5、有三年以上病史的精神病患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和组织批准,在养病期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6、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请病假,其生活费高于本人病假待遇的,改按病假待遇发给。

7、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请产假或病事假的,其见习 期相应顺延。

8、工作人员因公负伤 (包括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原工资照发。

9、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按照规定计发病假工资。 10、工作人员患病以后或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原则上工资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必须上报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省人事厅、财政厅闽人发[2000]147号《关于转发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生活补贴费进行归并等文件的通知》和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问题解答(1981)第9期《人事工作通讯》]

五、关于违规违纪处分的规定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谨治学,廉洁从教,为人师表,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罢课);

2、玩忽职守,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3、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制假、走私 等活动;

5、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6、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活动;或在校外组织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等;

7、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教师有以上所列违纪行为,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分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职务工资2-3档;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受撤职处分的,期限为二年。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工资。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教师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二年内由单位提出解除行政处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工资。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人110号)] 六、关于教职员工辞职、辞退和擅自离岗处理的规定 (一)辞职

教职员工不愿意继续在教育部门工作可以提出辞职,但必须经所在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才能离开教育岗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1、教育工作阶段性任务(如一个学期)尚未完成,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2、正在接受审查的;

3、未满五年(不含试用期)服务年限的; 4、中小学严重缺编,学科教师紧缺; 5、其他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辞职的。

辞职程序办理:①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②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教育行政

部门或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③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人事部门或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申请人。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参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二)辞退

辞退条件: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 ②不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③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④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⑤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⑥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⑦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⑧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下列情况单位不得辞退:①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②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③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④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⑤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辞退办理程序:①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

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参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

(三)擅自离岗处理

中小学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即停发工资,如在离岗后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因故请假的,应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期销假。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组织上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中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应书面通知其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与其他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随档案转至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档案材料须在离职人员偿还培养费及管理费后方可外转。

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借用中小学教师从事教育系统以外工作,学校未经批准擅自允许教师离开工作岗位的,教师按擅离岗位处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借用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原单位应停发工资,借用期间不计算教龄。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1997]人110号)]

七、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 (一)目标要求

“十五”期间,通过实施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在建立起一 支数量上基本满足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的同时,改善、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继续教育,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到2005年,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初中专任教 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比例均达到40%左右;幼儿园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20%左右;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比例分别达到80%、60%以上;高中阶段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专业硕士学位的比例达到 1%以上。2010年前后,力争使小学和初中专任

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高中专任教师和校长中获硕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原则上每5年为一个周期。中、高级职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初级职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5年累计不少于240学时。

在试用期内为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设臵的新任教师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

(二)在职教师提高学历教育的主要途径及申报审批制度

教师在坚持做本职工作的同时,要采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师函授、脱产进修、电视大学和网络教育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学历提高培训。

中小学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必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印制的《干部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学习申报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参加学习的,单位不给安排脱产学习时间,不予报销学费。

中小学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一要坚持按所任教学科的原则,一般不批准跨学科学习;二要坚持费用节约的原则,尽量避免高收费就学,对就读网络教育和高收费学校,在学费报销时应在规定报销的额度内,适当降低报销标准;三要坚持不影响正常工作原则。同时期参加学习人数应控制在本学校教师人数20%左右,参加学习的教师要正确处理好工作

与学习的关系,当学习与工作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

中小学教师参加在职学历教育毕业时,要及时向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更改学历。经批准确认的学历可享受相应的学历待遇。

经批准参加学习的中小学教师,书籍费和旅差费由本人自理;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学习结束后,持经批准同意入学的《申报表》、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单位负担不超过50%的比例回原单位报销。

(三)在职教师岗位培训的主要任务及考核规定 今后几年,中小学教师岗位培训要把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作为中心内容,要确保新课程师资培训工作与新一轮课程改革的推进同步进行并适当超前。同时,要认真抓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信息技术全员培训、考试和小学英语教师岗位培训。继续抓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全面完成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各项任务。

要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列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与职务评聘、晋级、评先等挂钩,对在五年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数的教师,在下一年度不予聘任教师职务。

[以上规定的文件依据:《福建省教师队伍建设第十个五年计划》、《关于加强在职参加学历教育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管理的若干规定》〈闽委组[1999]综字00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教师[2001]师70号)]

漳州市教育局

2003年12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kh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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