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学标、符丽文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3-04-30 23: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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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学标、符丽文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何学标,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管理区湖州村。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符丽文,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管理区湖州村。

上列两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辰,广东天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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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叶花园公司),住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广海西路森林公园内。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

委托代理人:胡伟明,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学标、符丽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04)三法民壹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何学标、符丽文与三水市乐宜居房地产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千叶花园)于2001年3月19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千叶花园公司将位于三水森林公园内的B1区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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