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电焊机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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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规章制度 电焊机管理标准 编号:Q/CDT-HDPC-203170—2010 版次:A/1 第1次修改 发布日期:2010-6-1 共4页 电焊机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电焊机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电焊机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448-1988 焊接与切割安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 管理 3.1 职责分工

3.1.1. 设备管理部为全公司焊接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3.1.1.1 安监部监督各单位在焊接作业和对电焊机管理工作中,是否认真落实有关国家标准和本标准;监督电焊工持证上岗情况;查究焊接作业中是否存在违反安全工作的情况,确保焊接作业安全。

3.1.1.2 设备管理部负责焊接工作的技术管理,掌握焊接设备缺陷及处理情况;负责焊接设备的购买和报废认定;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配合人力资源部对焊工进行取证、复审培训等工作。

3.1.1.3 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规定,负责对电焊工进行取证、复审培训等工作。制定全公司焊接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3.1.2 各部门、车间(专业)应设焊接设备管理专责人,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公司焊接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制定本单位焊接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监督指导相关班组认真贯彻落实。掌握电焊机缺陷处理情况和电焊机定期绝缘测试的联系工作。

3.1.3 各部门、车间(专业)有焊接设备的班组,班长是焊接工作管理的总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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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本公司和本单位有关焊接工作的规章制度负全责。要明确焊接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定期检查的标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使焊接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确保焊接作业安全。

3.2 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设备管理部金属监督应有全厂电焊工人员名册。设备管理部各专业应掌握相关单位焊接设备和焊工情况,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应掌握全厂高压电焊工持证情况。各部门、车间(专业)应有焊接设备清册、焊接设备定期检查记录、电焊工名册。

3.3 各部门、车间(专业)电焊机必须编号管理,编号规则按照设备管理部编制的全厂工器具设备清册规定进行,各单位可根据电焊机的形状确定编号书写的位置,应力求明显,位置、字体大小尽量一致;选用一种颜色油漆书写,避免与点焊机外壳颜色相近。电焊机上的编号必须与电焊机清册相符。

3.4 定期检查、试验

3.4.1 定期检查分为使用前检查;长时间不用的电焊机每月检查;电焊机每半年维修保养工作。月度检查和每半年维修保养情况要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应按缺陷处理规定及时处理,并及时填入电焊机缺陷处理记录中。

3.4.1.1 使用前检查项目及标准:

对长期不使用的电焊机,在使用前,应联系电气车间高压试验班测试绝缘合格; 检查电焊机各部件完整好用;带电体的屏护和接线端子弧罩齐全可靠;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符合安全要求;

检查电源刀闸和接线符合安全要求;

检查焊接电缆绝缘良好,无破损;接头采取了防触电措施,不裸露;焊接电缆的走向、设置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

3.4.1.2 每月检查和标准:

(1)检查确认电焊机绝缘侧合格,没有超期;

(2)检查电焊机各部件完整好用;带电体的屏护和接线端子弧罩齐全可靠;电焊机的外壳必须有可靠的保护性接地或接零,符合安全要求;

(3)对电焊机进行清扫擦拭,清除灰尘和油污。

3.4.1.3 每半年维修保养工作可结合春、秋检工作进行,主要是全面检查电焊机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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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能,消除存在的缺陷。检查接线端子接线是否牢固可靠,清除电焊机内部的灰尘。直流电焊机要检查电刷和整流片的接触情况,损坏要及时更换。测试焊机绝缘防止因绝缘降低发生触电事故。

3.4.2 绝缘电阻测试

3.4.2.1 电焊机绝缘测试工作每年进行两次,可结合春、秋检工作进行,绝缘测试工作由电气车间高压试验班负责,设备部绝缘监督专责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测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3.4.2.2 各部门、车间(专业)的电焊机在测试绝缘前,必须按公司的要求完成对电焊机全面检查保养工作,并达到合格标准,方可由单位焊机管理负责人提出测试绝缘申请,对于电焊机存在功能缺陷和各部构件不完整等问题,电气试验人员有权拒绝测试绝缘。

3.4.2.3 电焊机经过大修或线圈及电气部件进行了检修更换,必须经过测试绝缘和份额,方可投入使用。

3.4.2.4 电焊机停用超过半年或电焊机存放地点潮湿,使用前必须测绝缘。

3.4.2.5 直流焊机和硅整流焊机应测试线圈和线路带电部分对外壳之间的绝缘,交流焊机除按上述测试绝缘外,还应测试一次线圈和二次线圈之间绝缘,其绝缘电阻值均不得小于1MΩ

3.4.2.6 电气专业高压试验班人员完成绝缘检验工作后,对绝缘检验合格的电焊机,应在焊机的显著位置(不易损毁)贴“仪器与专用工具合格证”,其内容包括:设备编号、检验日期、有效日期和检验人。对于绝缘测试不合格的电焊机,应贴“停用证”。无论检验结果如何,高压试验班和使用单位都应做好检验记录。

3.5 从事电力设备的焊接工作,必须取得相应焊接资格证,其他人员禁止从事焊接工作。

3.5.1 从事电力设备的焊接工作即Ⅰ、Ⅱ、Ⅲ类焊接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焊接资格证,按规定每三年通过复试。

3.5.2 公司可根据各单位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对各单位推荐的检修人员,联系培训机构进行焊接技术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由地方劳动局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普通焊工资格证,可从事一般焊接作业,以满足生产工作需要。持有普通焊工证人员,亦应通过每三年资格复审,否则禁止从事普通焊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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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Q/CDT-HDPC-203170—2010 3.5.3 设备部锅炉压力容器监督专责和金属监督专责共同做好本单位焊工取证或复审工作,焊缝的焊接和焊样的检验由检修公司金相班负责。

4 使用

4.1 电焊机的安装

4.1.1 使用单位在联系电气人员安装电焊机电源前,必须按照电焊机安全使用规定对电焊机进行全面检查,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后方可联系电气人员连接电源线。

4.1.2 各单位在所有区域检修使用的电焊机接电源工作必须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电源接取必须符合电焊机安全使用工作规定。电气接线人员应根据使用单位具体要求,确定电焊机一次电源安装接线地点、方式和刀闸保险容量,接线结束应会同使用人员送电试验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由于工作需要临时接用的电焊机电源,应按照公司《临时电源管理标准》执行。

4.1.3 电焊机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应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

4.1.4 电焊机应安装在干燥、通风良好、远离高温和灰尘多的地方,露天使用电焊机时,应有防雨雪、防灰尘的措施。

4.1.5 电源控制装置应装在电焊机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周围留有安全通道。焊机的一次电源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m~3m。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长时,电源线应架空布置,室内高2.5m,室外高4m,通过道路时架空高度不低于6m。

4.1.6 各种交、直流电焊机和硅整流焊机等设备外壳、电气控制箱、焊机组架等,都应按现行(SQJ)《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等》的要求接地,做好防止触电事故额措施。

4.1.7 电焊机外露的带电部分应有完好的防护(隔离)装置。电焊机裸露接线柱必须设有保护罩。

4.1.8 旋转直流电焊机在接入三相电源前,必须确定电动机的电源电压和相应的接法。在接入电源后的第一次启动,必须检查焊机的转动方向。

4.2 安全注意事项

4.2.1 焊工在使用电焊及前,必须按照本规定第3.4.1.1条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2.2 电焊机的二次接线应由两根线构成焊接回路,一根作为焊接地线连到被焊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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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设备上,另一根连接焊把施焊用,禁止将焊接地线连接在建筑物金属构架、接地网和其他设备等部位作为焊接电源回路,防止损坏设备和造成人员触电事故。

4.2.3 在连接焊接二次线、调整焊机位置和布线时,要切断点焊机电源。

4.2.4 在潮湿处、金属容器及槽箱内、高处作业时应设监护人,焊钳及电缆应绝缘良好,使用绝缘垫板,监护人可随时切断焊接电源。

4.2.5 焊工应配备合适的防护用品,包括完好的工作服、绝缘手套、绝缘鞋和防烫伤的鞋护盖等。

4.2.6 应避免雨雪天在室外作业,因工作需要时,必须做好防雨雪的遮盖措施,防止触电事故。

4.2.7 焊机启动时,焊钳和焊件不能接触以防短路。

4.2.8 焊机应在额定电流下使用,以免过热造成绝缘击穿,使设备损坏和引发触电事故。

4.2.9 保持焊接电缆与焊机接线柱接触良好;直流电焊机的电刷和整流片损坏时,要及时更换;在使用中发现停电,应立即切断焊机电源;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

4.2.10 焊机与焊钳(枪)和焊件连接导线长度,一般为20m~30m,因工作需要接长使用时,必须使用连接器连接。焊工在作业时,应经常检查二次线绝缘情况,发现绝缘破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绝缘,禁止使用接头裸露的焊接线。

4.3 电焊机缺陷处理

4.3.1 无论是使用中或者是定期检查中发现电焊机存在缺陷均应及时处理,禁止电焊机“带病”使用,如外壳、手柄等非电气部件缺陷,应由使用单位自行维修;如果是绝缘降低等电气部件存在缺陷时,所使用的电焊机由电气检修负责维修或办理外协维修单外委维修。

4.3.2 电焊机缺陷暂时处理不了的,应单独存放,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便于缺陷处理,防止流入生产工作中引发事故。

4.3.3 缺陷处理后,设备所属单位(班组)专责人应按规定将处理和验收情况记入电焊机缺陷记录本。

4.3.4 本单位电焊机达到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设备管理部,由设备管理部认定是否按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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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起草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本标准自2010年6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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