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证据学10套案例题(06-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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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6—2011学年度陈述,所以属于传来证据。(4分) 第一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12

套)

案例分析(每20分,共40分)

l,在某甲与某乙的一次交谈中,甲告诉乙说:“我家邻居张某,于上月28日夜间12点左右,趁我父母上夜班不在家之机,撬开窗户进入我的房间,持菜刀威胁我交出现金和手饰。我当时怕他拿刀砍我,就告诉了放钱和首饰的地方。张翻出1500多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装在衣袋里,就从窗户出去了。”甲还告诉乙:“损失不大,别对任何人讲,张莱是个亡命徒,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2.2000年6月22日午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内发生一起凶杀案。17岁的初三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十几天之后.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青年教师李东身。警方查明,李东身曾多次以询问学习生活情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狠亵和奸污。后见张小娟即将毕业,带着匕首窜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睡梦中的张小 灯泡上的指纹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但本案中灯泡上留下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3分)

警犬的认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不包括警犬的认定。所以警犬的认定不能作为证据。(3分)

(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的直接证据是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予以否认,并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即将离校的前一个晚上,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

乙认为这是一起人室抢劫案件,当日即将甲所讲的情况向当地公安机关检举。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甲就当时被抢情况如实地向侦查人员作了陈述。张某被拘留后,对持刀人室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的罪行作了供述,张某的供述和甲、乙二人向公爽机关的陈述情节—

致,并从其家中起获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被告人张某受到应有的制裁。 请问答;

(1)此案中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乙向公

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各属于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瞩一种?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为什么?

答案要点:

(1)甲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检举时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张某在拘留时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张某抢劫甲的现金和金项链属于物证。(8分)

(2)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直接证据,同时还是传来证据。(4分)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按以上述标准划分,凡是能单独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直接证据。反之,均为间接证据。本案中,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直接证明了张某到甲家实施抢劫行为,属于直接证据。(4分)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乙是听甲说张某到其家实施抢劫行为,乙向公安机关的检举是转述甲的

娟杀死。

公诉机关认定李东身就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有:

(1)在女生宿舍里的电灯灯泡上发现了李东身的指纹.据李东身在公安机关交待.因为怕杀人时,被害人张小娟打开电灯,所以撬开门

后先将灯泡拧下来,在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

(2)案发几天后譬犬对于现场足迹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身。

(3)李东身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

(4)李东身学校同事,两个与其同办公室的老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叫到办公室。 (5)撬门用的改锥。

李东身的辩护律师经调查了解到: (1)涿州市第四中学从没配备过专业电工,教室宿舍里的电灯电器坏了,大部分要靠班主任去修理。

(2)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 请回答;

(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灯泡上的指纹和警犬的认定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收集了哪些直接证据?哪些间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李东身有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公安局收集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分)

1

在一些违法的行为)。(1分)

间接证据是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1分)两个老师的证言,(1分)撬门用的改锥。(1分)仅凭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3分)因为除了李东身的口供外(已经被本人否定),只有三个间接证据,即李东身留在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而灯泡上留下的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身在其他场合留下的,两个老师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身猥亵和奸污,撬门用的改锥上没有李东身的指纹,不能证明李东身曾经实施撬门行为。本案所有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认定李东身有罪。(4分)

1.原告陈X(1991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活动中被和平动物园的大狗熊咬伤而向岳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和平动物园和岳江区第一小学共同赔偿医疗、营养、护理、就医交通住宿、误工损失、伤残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680800元。

案件事实是:1998年4月14日,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在参观时,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脱离学校队伍单独去看大狗熊,由于公园工作人员的疏忽,没有将狗熊圈外层的大铁门关住,原告与另两位同学进入大铁门内,而第二层门的铁栅又年久失修、锈蚀且有一大缺口,结果,在原告等要离开时,原告被大狗熊从缺口处伸出的爪子抓住。在同学、老师丑闻讯赶来的公园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才将原告从熊掌下挣脱出来。当时,原告左小腿肌肉被熊爪撕裂,血肉模糊,且由于失血过多而休克,被工作人员及老师送到中心医院,当时,动物园工作人员拿出1000元作医药费,后学校又送去3000元医疗费。原告经法医鉴定结论:陈X所受上述损伤,属重伤,左下肢部分功能障碍。事故发生时,熊圈周围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性警告。

而岳讧区第一小学在组织游园活动之前,曾作过安全教育活动,由二年级教师(共6人)带领151名学生前去游览。

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二被告均有过错;动物园认为狗熊咬人主要是原告和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岳江区第一小学则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 请回答,

(1)结合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析一下在本案中证明责任应该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提示:

某自恃已将作案工具“全部销毁”,便拒不交待伪造汽油票的犯罪事实,只说汽油票是从单位司机手中买来的。但侦查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了如下证据:

(1)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单位既无汽车又没有售出过汽油票。

(2)对假汽油票的鉴定表明:①伪造者具有一定的印刷技术和排版知识;②票面上的图章系胶皮质印章所盖;③假汽油票是用印刷厂的稀乳胶装订成册的。

(3)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王某曾做过三年印刷工,有一定的印刷、排版技术。

(4)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胶皮板一块,单位证明、(1分)《怎样刻印章》书一册。 (1分) 证人证言: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言、(1分)赵某证言、(1分)岳某证言、(1分)徐某证言。 (1分) 鉴定结论:对假汽油票的鉴定结论。(1分) 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某否认伪造汽油票的辩解。(1分)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1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根据上述证据能认定王某有罪。(4分)

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中,没有证明被告人王某有罪的直接证据,但是现有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答案要点: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分)(此处从法律或学理角度分析均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岳扛区第一小学和动物园共同赔偿损失,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3分)被告动物园主张原告陈X被饲养狗熊咬伤主要是原告和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动物园对原告陈X有过错和岳扛区第一小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动物园承担不利后果。(4分)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动物园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主张,应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3分)

2.被告人王某、男,34岁,工人。 2003年3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将其伪造的4170公升汽油票分别以

2.oo元/公升和2.30元/公升的价格,先后销售,得款8000余元。归案后,被告人工

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与假油票上图章直径吻合。

(5)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明,王某在2003年2月找他要过该厂稀乳胶一两多。

(6)从王某家中查获刻字刀一把,《怎样刻印章》书一册(上面有王某阅读时做的标记)。

(7)赵某证明,王某曾用真假汽油票各一张让他辨别真伪。

(8)岳某证明,王某曾对他炫耀说,我会刻汽油票,你想不到我还有这一手吧!

(9)帮助王某出售汽油票的同伙徐某证明,王某对他说过,到哪里也别说汽油票是伪造的,就说是买的。

请回答:

(1)本案中,公安人员侦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请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等分类列举)

(2)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什么?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王某有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本菜中的证明对象有:

原告陈X是未成年人,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1分)

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1分)

原告陈X擅自选入狗熊圈内。(1分) 原告陈X被动物园饲养的狗熊咬伤。(1分) 原告陈X受伤的状况、后果。(1分)

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是否尽到监管职责。(1分) 被告动物园管理中是否存在严重的疏漏。(1分)

(1)物证: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胶皮板一块、(1分)刻字刀—把。(1分)

书证: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1分)王某原工作

2

了王某的辩解,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得出了唯一的结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4分)

1.某化工厂附近的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诉讼中,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污管道距离甲某的养鱼池较近,在前几天对排污管道进行清污时有污水外泄,但当时采取了紧急措施,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因此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

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依据和理由。

答案要点:

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广是否由化丁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被告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分)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足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沂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7分。从法律规定或学理上回答均可)

在本案中,农民甲以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鱼大量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的排污管道距离甲某的养鱼池较近,在前几天对排污管道

进行清污时有污水外泄,但否认对养鱼池有污染,应就其排污行为与甲承包的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化工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分)

2.某国有公司副总经理牛某被杀。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许某和赵某对实施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说他们杀人是公司总经理陈某花50000元人民币雇佣他们干的。许某和赵某交出了陈某先交给他们的20000元钱,并提供了陈某与他们之间电话处养的猴子咬伤,花费医药费等近lo 万元。甲某承认上述事实,但认为乙风景区管理处管理有问题,要求其赔偿损失 10万元。乙风景区管理处认为自己管理没有问题,原告被猴子咬伤是原告自己 的过错造成的,因此拒绝赔偿。后甲起诉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中,合议庭有两种意见:

(1)原告在被告业已闭园的情况下进入景区,擅自解船游湖登岛,被猴子咬伤。其主 张被告管理有问题,应该由原告举证。 (2)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项的规定,

2.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

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

位有一伤口,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距尸体2米处的

一张桌子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血指纹,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 色纽扣。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 集到如下证据:

交谈的录音,陈某在电话中说“今天晚上牛某—个人在家,你们今天就把他干掉,其他30000元事成之后就付。”(经鉴定确为陈某声音)陈某对雇凶杀人一事完全否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提出该录音证明陈某是本杀人案主犯,但辩护人提出异议,指出“该录音是未经对方同意的私自录音,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理论分析:

(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私门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淡话,是否侵犯丁陈某的隐私权?

(2)该录音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私自录下陈某关于犯罪的谈话没有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首先,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录下与陈某之间的谈活,并未采用法律禁止的方法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侵犯陈某的隐私权。 (2)该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不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户以排除,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许某和赵某偷录陈某的谈话并不违法,录音带是他们被抓获后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的,而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没有使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囚此,案件中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陈某是本杀人案丰犯的证据。(5分)

1.某日晚8时,公民甲某擅自进入已闭园的乙风景区游玩,行至湖边,擅自解船游 湖。当登上湖心岛时,被岛上风景区管理

该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主张原告有过错,应该由被告举证。

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法律和法理,分析本案的证明责任应该如何分配?理 由是什么?(请阐述自己的观点,不能简单写同意或否定某一意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即自己被岛上风景区管理处养的猴子咬伤,花费医药费近10万元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

主张的,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乙风景区管理处认为自己管理没有问题,原告被猴子咬伤是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对此依照法律规定应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由乙风景区管理处就原告被猴子咬伤是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承担

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事实主张的,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5分) 但在本案中,原告对案件基本事实并无争

议,即原告系在景区闭园后擅自人游,违反了

被告的有关规定,且原告擅自解船,冒险游湖,以至被饲养的猴子咬伤等事实均原告均予以承认。

对此应属于当事人的自认,可以免除被告的证明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就需要对被告乙风景区管理处管理有问题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即“被告乙风景区管理处管理有问题”,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3

一、某贸易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因经济问题长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张某是公休

日,张某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 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二、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 别人打了一架”。

三、某贸易公司刘某证明,案发前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扬言要干掉 李某。

四、居民楼门口的监控录像记录:张某在2002年2月3日下午3时许进入被害人居 住的单元门内,半个小时后离开。

五、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鉴定,结论是

伤口为该匕首所致。双刃匕首上有血指纹一枚,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所提取打火

机上的血指纹进行比较,经鉴定均为张某所留。

六、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 服纽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七、将匕首上的血、犯罪现场打火机上的血、张某西服上的血迹与被害人李某的血进

行DNA鉴定,结论均为被害人李某的血。 八、搜查出张某的日记一本,其中有大量对李某不满的内容,发案前一天日记上记载: “李某实在太过分,非干掉不可。”

九、对现场遗留头发经鉴定为张某头发。 十、犯罪现场发现的打火机经过张某妻子和同事的辨认,是张某日常所用的打火机。

十一、张某被拘捕之后,经反复审讯,最后承认是他杀了李某。

请回答: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到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如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2.答案要点:

本案收集的证据有: (1)物证:

①犯罪现场提取的打火机; ②打火机上的血指纹; ③头发; ④纽扣; ⑤尸体; ⑥尸体上的伤口;

⑦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双刃匕首; ⑧西服。

(2)书证:张某所写日记

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答案要点: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

物证:面罩、(1分)铁棍、(1分)钱包、(1分)手机、(1分)钻石项链;(1分)

证人证言:出租司机王某的陈述;(1分) 被害人陈述:李某的陈述;(1分) ’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的供述。(1分)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1分)

视听资料:录下张某抢劫的小区监控录像。(1分)

(2)直接证据有:出租司机王某的陈述、(1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往养鱼池附近的一条河排污,但其强凋自己排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排出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应就其排污行为与甲承包的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化工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8分)

1. 2003年2月28日,某乡刘某和李某两女士在街上赶场时,因购物发生矛盾,继而引纠纷。此后, (3)证人证言:张某妻子的证言;贸易公司刘某的证言。 (4)鉴定结论:

①李某被他人用双刃匕首刺死的鉴定结论;

②对现场提取的打火机上指纹和匕首上指纹的比对鉴定结论;

③对现场遗留头发的鉴定结论; ④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的鉴定结论;(

⑤对现场留有的纽扣和西服纽扣的鉴定结论;

⑥对血迹进行的DNA鉴定的结论。 (5)勘验笔录:公安机关勘验现场所作的笔录。

(6)视听资料:居民楼门口的监控录像记录

(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关于自己杀死被害人的供述。

1.某日,张某在某小区外蒙面持铁棍抢劫女青年李某。在威胁要打死被害人后,抢了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后丢下面罩、铁棍逃走。张某的抢劫行为被开车经过的出租司机王某看到,同时被小区的监控录像机录下。 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提取了张某丢下的面罩、铁棍,并调取了小区的监控录像。

公安机关在张某家将张某抓获,查获李某的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张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出租司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分别到公安机关对案情作了陈述。 请回答:

(1)此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分别列举。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2)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

分)被害人李某陈述:(1分)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的供述;(1分)

实物证据有:面罩、(1分)铁棍、(1分)钱包、(1分)手机、(1分)钻石项链、(1分)现场勘验笔录、(1分)小区监控录像。(1分)

2.某化工厂附近的农民甲以该化工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声称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经济损失近十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该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被告化工厂否认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往养鱼池附近的一条河(河水上涨时,河水可以流到甲的养鱼池)排污,但其强调自己排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排出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因此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请回答;

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原告或被告谁承担证明责任?请说明依据和理由。. 答案要点:

2.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被告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分)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7分)

在本案中,农民甲以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鱼大量

4

刘某觉得在这场纠纷中输了面子,于是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内容为“2月 28日地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间本人被一名 30岁左右的女人殴打谩骂,恳请当 日在场的群众所见所闻反映给法庭,本人将予以重金酬谢。”

在拿到了李某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后,刘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3月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某指责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提供了案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谩骂。据此刘某还提出要赔偿的诉讼请求。 请回答: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

1.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5分)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

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5分)

本案原告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是违背法律规定和原则的。首先,使得原告与证人之利益关系,这就使得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影响。其次,通过悬赏方式取证,给以重金酬谢,有收买、诱惑证人,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嫌疑。因此,本案原告以张贴悬赏词,证人证词是不能作为证据的。(10分)

2. 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⑥尸体上的伤口;(2分)

2.公安机关在秦某被抢劫一案发生两周后,在某旧货市场抓获了正在出售一部“奥林巴斯”相机的李某。该“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

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现,⑦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双刃匕首;(2分) 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距尸体2米处的一张桌子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血指

⑧少一纽扣的西服。(2分) (2)证人证言:

①张某妻子的证言;(2分) ②贸易公司刘某的证言。(2分)

号与秦某手中购买相机的发票记载相同。经过对“奥林巴斯”相机的辩认,秦某指出相机镜头盖

纹,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纽扣。经查, 内刻有自己的名字,相机上还有两个月前修理时

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1.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换的取景镜的粘贴痕迹。据此公安机关确定该相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如下证据:

第一、某贸易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因经济

问题长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张某是公休日,某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是事实。

第二、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 ,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人打了一架”。

第三、某贸易公司刘某证明,案发前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扬言要干掉某。

第四、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鉴定,结论是伤口为该匕首所致。双刃匕首上有血指纹一枚,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所提取打火机上的血指进行比较,经鉴定均为张某所留。 第五、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纽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第六、现场遗留头发经鉴定为张某头发。 第七、犯罪现场发现的打火机经过张某妻

子和同事的辩认,是张某日常所用的打火机。 请回答:本案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物证?哪些是证人证言?请分别列举。

答案要点:(1)物证:

①犯罪现场提取的打火机; (2分) ②打火机上的血指纹;(2分) ③头发;(2分) ④纽扣; (2分) ⑤尸体; (2分)

A公司将汽车运至乙地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

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涉嫌走私

为由,对A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的行政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向乙地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商局的行政处罚。 问题:结合行政诉讼证明对象的理论,分

析本行政诉讼中证明对象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

1.本案的证明对象是与工商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包括:

(1)有关被告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权限

的事实,即工商局是否具有对该案件处理的法定职权。(4分)

(2)原告是否实施了被处理行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甲地A公司是否实施了走私3辆进口车的行为。(4分) (3)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工商局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4分)(4)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目的是否正当,即

工商局以“涉嫌走私”为由,对A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正当。(4

分)

(5)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与案件的事实、情节和性质是否相适应,即工商局对A公司作出没收3辆汽车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4分)

5

机就是秦某被抢的相机。但由于被抢的时候秦某

没有看清犯罪嫌疑人的相貌,无法确认是李某进行抢劫。李某否认实施抢劫,他辩解说相机是他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从别人手里以低价买进的,但

不知道卖主的姓名地址。李某的同乡作证说,听李某讲其前几天在旧货市场上买了一部照相机。

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中未收集到其它有价值的证据。

请运用你学到的证据学理论分析下列问题: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法定证据?(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分类列举)

(2)公安人员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

答:(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的法定证据有:

物证:“奥林巴斯”相机一部;(1分)相机

取景镜上的粘贴痕迹。(1分) 书证:“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1分)购买相机的发票;(1分)“奥林巴斯”相机镜头盖上刻的秦某名字。(1分) 被害人陈述:秦某的陈述。(1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李某的辩解。(1分)证人证言:李某同乡的证言。(1分)

(2)直接证据有:李某的无罪辩解。(2分) 实物证据有:“奥林巴斯”相机;(2分)相机取景镜上的粘贴痕迹;(2分)刻有秦某名字的

“奥林巴斯”相机镜头盖;(2分)“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2分)购买相机的发票。(2分)

1.被告人董玲(1985年9月出生)因被工作的公司开除,欲行报复。2006年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定书、

(2分)董玲的犯罪供述。(2分)

2.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

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董某曾经对她们讲过公司经理训斥及驱赶过董某;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某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表明,13日凌晨3点多,王某曾在公司四楼仓库外遇到董玲; (4)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起火时间大约是13日凌晨4点,起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

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5)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犯罪供述基本一致。 请回答: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分类列举)

(2)其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

答案要点: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种类有:

证人证言: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的证言、(2分)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2分)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2分)

鉴定结论:消防部门的鉴定书。(2分)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董玲的犯罪供述。(2分)

(2)直接证据:董玲的犯罪供述。(2分) 原始证据: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2分)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2分)消防部门的鉴

合格的有关证据。 请回答: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4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分)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分)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4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分)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

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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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巴斯”相机镜头盖;(2分)“奥林巴斯”相机上标明的型号及编号;(2分)购买相机的发票。(2分)

1.被告人董玲(1985年9月出生)因被工作的公司开除,欲行报复。2006年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玲拿了一盒火柴,走到公司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定书、

(2分)董玲的犯罪供述。(2分)

2.某县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一次例行工作检查中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当即对其罚款5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整顿。但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没有收集有关证据,只向餐馆业主出具了一张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结果酿成大火,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

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

(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董某曾经对她们讲过公司经理训斥及驱赶过董某; (2)公司女工林某称,董某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

(3)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表明,13日凌晨3点多,王某曾在公司四楼仓库外遇到董玲; (4)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起火时间大约是13日凌晨4点,起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

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烟头起火、自燃等原因;

(5)董玲在公安机关的多次犯罪供述基本一致。 请回答: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主要由哪几种证据种类组成?(请按照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分类列举)

(2)其中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

答案要点:

(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种类有:

证人证言: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的证言、(2分)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2分)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2分)

鉴定结论:消防部门的鉴定书。(2分)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董玲的犯罪供述。(2分)

(2)直接证据:董玲的犯罪供述。(2分) 原始证据:公司女工林某的证言、(2分)公司女工王某的证言、(2分)消防部门的鉴

合格的有关证据。 请回答: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承担,实行证明责任倒置。(4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分)

本案中,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某个体餐馆卫生条件不合格,对其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诉讼中,应就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分)

(2)该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合法。(4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3分)

本案中,被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接到起诉书副本之后,要求被处罚的个体餐馆向其提供处罚当日的卫生不合格的有关证据,明显违背

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的依据。(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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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jk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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