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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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文明村镇是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扎实有效,推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成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村镇。对示范作用特别突出的文明村镇授予文明村镇标兵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文明素质、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基本途径;是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营造新环境、建设新文化,把“五个重庆”内化为重庆精神内涵的重要载体;是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市民素质转型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

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将其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范围是全市行政建制村、镇、乡以及农村区域和农业人口比例较大的街道,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建活动。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文明村镇创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文明村镇创建。

第二章 文明村评选标准

第六条 市级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村党支部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干群关系融洽。大学生“村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有序,建有村务公开栏,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村民对村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在85%以上。创建文明村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投入。 (二)村风健康向上。村民普遍参与“三户”、“十星级文明户”、“文明院坝”、“文明家庭”、“星级农民”等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90%以上。群众文化活跃,有2支以上业余文化队伍,坚持开展“唱读讲传”活动。无大操大办婚丧事现象,节约型社会风气浓厚。无歧视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现象,普遍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村内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和非正常宗教活动。

(三)村民素质较高。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能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水平逐步提高,参与志愿服务人数逐年增加,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无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违法和犯罪人员。

(四)公共服务到位。建有公共服务中心,建有2所以上合格卫生室,建有图书室、宣传栏、文化墙等群众文化场所,基本实现电视户户通。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登记和联系制度,留守儿童和老人关心关爱制度。妥善安臵五保户。村民普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

(五)管理建设有序。基础设施完善,道路平整畅通,达到市级卫生村条件。推广康居农房,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工作成效显著。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得力,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现象。社会稳定,无群体性事件。无滥垦、滥伐、滥采以及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六)生产发展利民。有明确的符合本村实际的生产发展路子,形成了村支柱产业。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农村居民家庭年人

均纯收入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效明显。

第三章 文明镇评选标准

第七条 市级文明镇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镇党委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思想解放、意识开放,人人争做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模范,干群关系融洽。将文明创建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规划、有组织、有措施、有重点,有专项经费投入。各级文明村达50%以上,文明户达60%以上。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蓬勃开展。镇领导班子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规划明确、制度完善。发挥道德评议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乡规民约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有效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五

心四好”教育活动开展广泛,社会文化环境不断净化。建有镇、村两级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落实。卫生保健网络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面大,防疫措施落实,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标准,行政村均建有合格卫生室。坚持开展科普活动,推广致富实用科技,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实施“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和“千镇万村信息惠农”工程。重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和农村群众文艺人才培养,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和村图书室健全,基本实现农村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通。建有文化活动广场,依托中小学校建设“乡村少年宫”,原则上应有1块以上塑胶运动场。建有镇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50%以上。 (四)文化生活健康向上。重视农村群众文化活动,有人员组织、有活动经费。扶持各种民间文化协会、文艺队伍,培育“特色文化村”、“特色文化团体”,80%以上行政村有群众文化活动队伍,经常组织农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唱读讲传”活动形成长效机制、队伍和载体。“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蓬勃开展,清明、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日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农村文化市场得到净化,无出售黄色书刊、无播放淫秽录像等违法现象,有效抵制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

(五)社会管理优质高效。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群众满意率高。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章制度健全,监督管理得力,行业

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环境优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有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安全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社会稳定工作扎实,无群体性事件。辖区内的城镇社区全部实现社区化管理,在各行政村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并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性的社区化管理村。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镇和村公路油化硬化率分别达到100%和50%,交通秩序良好,加快村便道建设。集镇街道、单位、楼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环境绿化、美化、净化。环保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标,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农村面污染源综合治理率45%以上。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七)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

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对乡村政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八)农村经济不断壮大。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充满活力、更有效率、更加开放,有2个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形成特色支柱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基本实现村村有商贸综合服务点。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帮扶农民工返乡创业。“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原则上,主要经济指标应居市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两翼”地区人均主要指标不低于西部平均水平,其他地区人均主要指标至少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文明村镇须获得区县级文明村镇称号一年以上。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村镇称号,可申报市级文明村镇标兵。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村镇,可自愿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当地公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村

镇评选标准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核,然后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在当地公示申报村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 (三)区县(自治县)推荐。各区(自治县)县文明委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于当年3月前向市文明委呈报推荐名单。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审查考核。市文明办对区县(自治县)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后,委托专业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查考核。 (二)媒体公示。市文明办根据审查考核情况提出候选名单,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后,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三)审议表彰。市文明办汇总公示情况,报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重庆市文明村镇、重庆市文明村镇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命名。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和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指导以及对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委负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重庆市文明村镇、重庆市文明村镇标兵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对“一圈”和“两翼”地区的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间的横向联系、交流,强化文明村镇的示范作用,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在各文明村镇自查的基础上,市文明办对市级文明村镇实行复查,每2年一次,复查结果发文通报。复查合格,则保留称号。对于工作停滞、问题突出的村镇,市文明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提请市文明委撤销称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文明村镇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刑事案件的; (三)计划生育、环保工作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影响恶劣; (五)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授予(获得)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的村镇,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应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村镇,其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报市文明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jc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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