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讨论报告_-第四组

更新时间:2024-07-01 11: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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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讨论报告

一、前言

穆勒所写的《功利主义》分为五章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功利主义的含义 第三章:论功利原则的最终约束力 第四章:论功利原则能够得到何种证明 第五章: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

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第五章——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

我们的读书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一、穆勒是怎样论证自己观点的。 二、历史上其他人对于穆勒的反驳以及应对反驳的论证。 三、我们对于论证观点的看法。 二、报告内容

(1) 穆勒是怎样论证自己观点的

本章是穆勒关于功利与正义的联系的探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似乎趋向于把“功利”一词归为不带褒义的词汇,因而穆勒在开篇就提到,“在一切思辨的时代,阻碍人们接受‘功利’或‘幸福’是检验行为对错的标准这一学说的最大障碍之一,始终来自正义的观念”。从而开始展开讨论。我们在此将其过程粗略的分为六个步骤:

第一,穆勒通过分析正义与非正义所共有的特性,指出正义与权利之间的内在联系。在这里,密尔提出了五种与正义相关的权利:

“剥夺任何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任何依法属于他的东西,都是非正义的···亦即正义就是对每个人的法定权利的尊重,非正义就是对任何人的法定权利的侵犯。”但这种正义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正义,即法律的公正;

剥夺任何人对之具有道德权利的东西是非正义的。穆勒在此提出了与法定权利不同的道德权利,这里提出的是道德的公正;

“正义在于每个人得到了自己应得的(无论是利还是害),非正义则在于每个人得到了自己不应得的福利或者遭受了自己不应得的祸害”,即应得的公正;

“不守信用,例如违背承诺——不论是明确表达的承诺还是暗示默认的承诺,又如自己的行为引起别人的期望——至少自己知道并且愿意引起这种期望——却又让这种期望落空,等等,都是非正义

的”,即守信的公正;

5.“为人偏袒、在不适用偏爱和偏好的事情上偏爱和偏好某个人甚于另一个人,那是与正义不一致的”,即平等的公正。穆勒在这里提出与公正观念密切相关的平等观念,即所有人的权利都有应得到平等的保护。

通过上述的分析,穆勒认为这五种正义概念中都隐含着权利的含义和主张,即法律的权利、道德的权利、应得的权利、契约的权利和平等的权利,任何不公正都是对其相对应的权利的侵犯。而由此可以看出,在正义概念的定义方面是因人而异的,即使从平等的角度来理解正义,正义的概念也仍然因人而异,会随着他们的功利概念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穆勒接着对“正义”一词的词源进行了考察,以厘清正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他指出拉丁文、古希腊文和日耳曼语系中“正义”一词的词源都与法律有关,分别是“根据命令要做的事情”、“法律诉讼”、“法律”,并说明在英文中正义的庭院和正义的执行也就是法庭和法律的执行,在法文中“正义”已确立为表示司法的用语。因此,穆勒认为,“构成正义这个概念的‘原始观念’或原始元素,无疑就是遵从法律”,“正义概念仍然起源于法律约束的观念,尽管先进社会状态中的正义概念,是经历了它所包含的法律约束观念的数次转变,才变得完全的”。

第三,在阐述完关于正义观念的起源和发展问题之后,穆勒对正义有别于其他道德领域的特征进行了分析。他首先指出了一般道德(不仅是正义)与“利益”和“价值”的其余领域分开来的特征,接着穆勒通过对完全强制性的义务与不完全强制性的义务加以区别,指出“某个人拥有一种与道德义务相对应的权利,就是正义与慷慨或仁慈之间的特定差异。正义不仅仅意味着做正确的事情并且不做错误的事情,它还意味着某个人能够向我们提出某种要求作为他的道德权利。没有人在道德上有权利要求我们慷慨或者仁慈,因为我们对任何特定的个人都不负有践行这些美德的道德责任”。由此,穆勒认为正义观念的特定要素在于正义具有权利相关性。

第四,穆勒通过对正义的两个本质要素(想要惩罚侵害者和知道或者相信存在着某个或某些确定的受害者)的分析,指出正义的情感就它想要惩罚侵害者这一要素而言,是一种报复或报仇的自然情感,是自发的出自于自卫冲动与同情心的。这两种要素也可表达为行为规则和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穆勒认为正义的情感所具有的道德性来自于赞同行为规则的情感,而它特有的感人性和自我肯定的力量,则来自原始的报复欲望,他还提出这种报复欲所具有的强烈程度和道德合理性是来自于安全利益。在这里,穆勒是通过从消极意义上探讨正义情感,从而再次提出正义与利益的相关性。

第五,穆勒接着再一次探讨了“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他指出正义与否是因人而异的,“不仅不同的民族和个人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便在同一个人心中,正义也不是一个规则、原则或行为准则,而表现为多个规则、原则或行为准则,它们的要求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在它们之间进行取舍时,

个人或者要受某种外部标准的影响,或者要受他自己的个人偏好影响”。,穆勒举出关于“杀鸡给猴看是否正义”、“如何对犯罪行为施加适当的惩罚”、“税收份额怎样分配才是正义的”、“在一个生产合作联合体内,有才华或者有技能的人得到较高的报酬是否合乎正义”这些问题的不同观点,指出要解决这些难题,唯有采用功利主义。至此,穆勒已基本说清功利与正义的联系。

第六,穆勒最后做出总结,“一切正义的问题也都是利益的问题,这始终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正义附有一种特殊的情感,从而使正义有别于利益”,因而也就解决了开篇中所提到的正义观念对于我们接受功利主义伦理学的阻碍的问题。

(2) 历史上其他人对于穆勒的反驳以及应对反驳的论证

针对对穆勒正义观的批评,主要介绍功利主义本身对穆勒的批评和罗尔斯的理论,并大致介绍当代政治哲学对穆勒正义观的看法。 一、功利主义者对穆勒的批评

功利主义者批评穆勒,认为穆勒的设想已经完全背离了功利主义的实质。按照功利主义的道德理想,应该是一种一个人和社会利益为核心的学说,而与义务论无关。然而,穆勒为了维护边沁的功利主义不得不依据现实的情况加入对他和自我牺牲的论述,从而倒向了康德的义务论。

【简介:康德的义务论。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中首要解决的道德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能够必然地具有道德价值,而在他那里是与义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一种行为只有是出于义务,以义务或责任为动机,才有道德价值。义务和理性的善良意志相关,这种义务论伦理学的主要特征就是对义务的普遍性、必然性和绝对性的追求。“如果能使得行为者的自由意志同一切人的自由意志在普遍法则的前提下和谐共存,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公正的。”在康德看来,如果完全的贯彻了这一法则,那么,大量的个人意志就能在人们的自由行动中实现完美和谐。与功利主义不同,康德坚定的认为再多的快乐和自身利益都不能赋予法律和政府以道德价值,除非这些制度符合自由与正义的要求,因此功利主义原则完全不顾社会公正问题。

同时,自由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内容,穆勒在对功利主义的修正中同样也强调自由的重要性,可参见他《论自由》一书】

二、罗尔斯对穆勒正义理论的批评,主要参照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把功利主义区分为古典功利主义和平均功利主义两种,认为穆勒属于后者。并且穆勒在罗尔斯的批判中所站的位置比较特殊。

1.功利主义通过个人与社会的机械类比来达到正当或者说正义,这种社会伦理的功利原则只是个人原则的扩大和延伸。

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理性选择,而且更是一种社会组织或社会制度的集体原则,功利主义试图扩大自己的理论寓所而进入更为广泛的色会政治领域,试图跨越个人理性而成为一种公共理性。他从目的论方面批判了功利主义的目的选择,同时用他所设计的独特的“原初状态”分析功利主义背后的演绎基础,指出了功利主义理论的弊病。

【回顾:罗尔斯正义论的观点。罗尔斯认为处在“无知之幕”背后的理性选择者必然会选择他的两个正义原则:(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该有的一种平等的权利(自由的有限性原则),(2)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一是在于正义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二是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2.穆勒的功利主义思想中,善是优先于正当的。罗尔斯坚持正当优先于善,不能脱离正当来指定善。他说道”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被认为是具有一种基于正义,或者基于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是任何别人的福利都不可逾越的。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有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把不同的人当做一个人来计算他们的得失的方式是被排除的。因此,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由正义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

3.罗尔斯认为由于人际比较的困难,导致难以功利主义一词做出准确的判断。因为功利或利益本身颇为复杂,它对不同的人会显示出不同的效用来,要准确的进行人际比较是比较难的,而且即使能够做出令人满意的人际比较,这种比较也难以反映出那种对正义的追求具有意义的价值,因为真正的问题是是否应该从一开始就要求增加幸福的总额。功利主义通过一定的标准来比较不同人的利益之后把这两者同等对待,并要求同等程度地促进两者的提高的做法是不恰当的。因为一个人的享乐利益的发展有可能伤害到另一个人的自主利益(罗尔斯通过设定自然状态和无知之幕来取消人和人之间立场的差别)

4.罗尔斯认为即使排除对“功利”难以进行准确判断不谈,也无法以“功利”作为正义的第一原则。他反对穆勒那种认为常识性准则不能成为一种有关正义的确定性理论、而只有采取功利原则才能找到一种确定的正义观念的观点。认为超出常识性准则的更高原则只能是两个正义原则。

5.罗尔斯讨论了穆勒《功利主义》的最后几章,认为正义原则只适合于在一般经验条件下限制人们的不正义的损害社会的行为。这样的功利主义必然要求有“公平观察者”和“同情理论”的存在,要求公平观察者恰当的评估一个欲望体系中的各种欲望的强度,并且通过立法、政策调节等一系列手

段来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些欲望,必须是公平的并附有同情心的,这就把分离的个人看做不同的种群,并且依据这些种群的差别来实行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要求通过社会合作的观点把个人的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并且通过公平观察者的想象把所有的人合并成一个人。但罗尔斯认为这与正义本身相背离。因为正义问题要产生,就必须至少有两个人具有不同利益的人想做同一件事情,而后再通过正义来调整这些人之间的冲突。

6.罗尔斯认为穆勒的正义论是一种平均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点。即,平均功利原则指示社会不仅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功利总额而且要求增加平均功利(按人的分配的功利)。在平均功利主义中,人人都具有相似的偏爱,他们自己的功利与整个社会的平均功利向等同。所以他们旨在推进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最大程度的增加社会的满足总额。罗尔斯认为这种理论缺乏对最大限度地增加善之一观念的某种直觉——一个坚持平均原则的人至少在这个范围里会希望诉诸契约论。

7.由于人际比较的困难,他对他人和社会上的许多影响其选择的因素都一无所知,这时对其前景的估计就会完全依赖于不充足的理由原则,如此则他对自身利益及其与社会整体关系的判断就是随机的,不具有客观性的。“功利”代表着做出决定的个人依据自己的价值体系对选择对象做出的价值评价,但每一功利对不同人来说是不同的。罗尔斯认为“我们在社会中的最初地位,我们的天赋才能,以及社会组织是一个体系的事实具有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这是正义问题的首要特征。”

三、当代政治哲学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1.功利主义虽然要求平等待人。但是在其寻求平等的努力过程当中,它只是设定一种“公平的观察者”来比较不同的功利对不同人所显现的效用如何。这就造成了同一功利对不同人会显示出不同的效用——如某人对平等具有偏爱,而有人对优越月其他人具有偏爱,功利中医无法在这两种不同的偏爱之间做出合理的衡量。功利之间的这种不可比较性造成功利主义很难就某一资源在不同人之间的分配做出合理解释。

2.功利主义没有把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作为根本目标。它没有像康德所言,把人本身视为目的,而是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3.功利主义没有注意到对个人的不同阶段的资源的分配原则对社会资源分配原则的不同。个人在不同阶段的要求不同,可以把某周资源不平均分配在不同的阶段——例如为了取得将来的更大成功,很多人耗费当前的金钱、精力来投资自己的教育。然而,功利主义的资源分配却不允许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限制或损害另一些人的利益,也不允许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损害后代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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