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宣传1

更新时间:2023-08-17 18:05:01 阅读量: 资格考试认证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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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单(一)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哪些单位及个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该为所有招用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有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在我市城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的户籍在本地或外地的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均应参加失业保险。

如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险缴费的比例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需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的2%失业保险费,本人不缴纳。

五、用人单位应从何时开始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规定缴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因发生破产、解散、撤消、合并及其他情形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

六、个人能否参加失业保险?

个人单独不能参加失业保险。根据国家和省市失业保险法规规定,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范围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八、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按月领取连续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

九、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怎样计算?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的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2、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实行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制度前,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在确定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时,其视同缴费时间与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的,再次失业后其缴费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计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附表:享受失业保险期限计算标准

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单(二)

十、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怎样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 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十一、用人单位和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应该由谁来办理失业手续?

1、用人单位自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失业人员须知》等相关手续,并必须及时转交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来办理的,视为重新就业,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十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所需什么材料?

1、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终止劳动合同呈报表》;

2、《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手册》;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本人居民身份证及相片;

5、指定银行开设的账户及账号。

十三、失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的;

8、每月不按规定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接受培训和求职情况的;

9、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行为的。

十四、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如何办理?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失业人员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复印件和《失业证》,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补助。

十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六、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对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办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第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要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其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第四,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富川瑶族自治县失业保险管理所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j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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