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施工图审查的规定-建筑和结构
更新时间:2023-12-03 21:3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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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山东
一、 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1、勘察单位资质:
(1)是否在勘察报告规定的位置加盖勘察证书专用章;
(2)勘察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承揽任务。
2、设计单位资质:
(1)是否在工程设计图纸的规定位置加盖设计证书专用章;
(2)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承揽任务。
二、法定基建程序审查
1、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用地等有关前期手续;
2、是否办理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
3、设计文件中的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是否与计划批文相符;
4、勘察报告中的《勘察点平面位置图》与设计文件中总平面图工程项目的位置是否相符;
5、勘察报告中的勘察范围与工程项目的平面尺度(长度、宽度)是否相适应;
6、工程勘察成果(勘察报告)是否已经审查,是否持有加盖“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审查专用章”的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意见;
三、跨市、跨省勘察设计单位备案审查
1、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勘察设计单位跨省来本市承包勘察设计项目,是否已到省建设厅办理“单项工程进鲁承担任务通知单”及本市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审查
1、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1)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为注册建筑师;
(2)作为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该项目的建筑设计。
2、建筑设计图纸有无注册建筑师在图签相应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建筑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建筑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的问题。
3、结构设计图纸有无注册结构工程师在图签相应的栏目中签字并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是否存在注册结构工程师为他人设计的图纸代盖执业专用章问题。
4、工程设计等级二级及以上的项目,其建设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设计项目负责人是否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承担,其结构设计是否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5、甲、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结构专业负责人”、“结构审定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6、民用建筑二级及以上、工业建筑中型及以上项目,“结构专业负责人”或以结构为主的工业项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否由注册结构工程师担任。
7、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编号的前七位数与单位资质印章编号是否相一致。
五、三级校审制度审查
1、是否建立三级校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
2、图纸的“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是否签字。
3、图签栏中不允许出现无责任人签字及“跨栏”签字的现象。
六、设计程序审查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这是应遵循的设计程序。
1、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初步设计;
2、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鲁建法发[1997]367号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并经批准。
七、设计合同审查
1、发包人(业主)与设计人是否签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设计合同是否使用规定的合同文本(不得使用过期的合同文本);
3、设计合同中发包人、设计人是否加盖单位印章(红印);
4、发包单位、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
5、设计合同中的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计委、建设部于2002年1月7日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章 工程勘察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J50021-200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25-90 《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J112-87 《软土地区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GJ83-91 《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90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99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9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1999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DBK14-S3-2002 二、审查要点
(一)岩土工程勘察纲要 1、工程概况 ①勘察任务与目的
②勘察委托书、勘察技术要求、合乎比例尺要求的平面图、地形图,其它技术性文件 ③勘察阶段、勘察等级
④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
建筑物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层数(地上及地下)、高度,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载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抗震设防烈度 2、场地自然条件
①场地位置、地形地貌、地下水概况
②大型工程尚需要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 ③建筑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④已有资料和建筑经验,场地及邻近的工程地质研究程度、有无特殊土等 ⑤周围的建(构)筑物情况 3、勘察方案及工作量 ①勘探点的布设原则和依据
②钻探孔(点)间距、深度的确定,技术孔所占总孔数的比例。 ③取样与原位测试间距、数量的确定 ④室内试验要求及数量 4、勘察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 ①施工工序安排 ②选用的设备、仪器
③各工序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④质量保证措施及工期安排 ⑤安全保障措施
4、提交的技术资料和图件 图件名称及数量
(二)现场施工及原始资料 1、设备与仪器、工艺与方法、操作 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要求
是否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及技术标准 2、取岩、土、水试样 取土器类型、操作 试样的保护、运输 3、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 原始记录的清晰度、划改和责任人签署
是否符合勘察纲要的技术要求及相关规程的规定;钻探记录应符合JGJ87-92,GB50021-2001第3.3条,GB5007-2002第4.1条。 4、室内试验
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成果资料
是否符合项目分析单(送样单)的技术要求,操作是否符合GB50021-2001第11.2条,和GB/T50123-1999的规定。 (三)勘察成果报告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①勘察工程项目名称 ②勘察的目的及要求
③勘察执行的规范及技术性文件
④工程的主要设计要素及特殊要求: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层数(地上及地下)、高度,拟采用的基础类型尺寸,埋置深度,基底荷载及分布,特殊要求及各建筑物的地面整平标高等 ⑤勘察工作布置和勘察方法:钻探孔(点)间距、深度、数量,技术孔所占总孔数的比例。勘探设备、仪器、施工及操作方法,原位测试间距、数量及所用设备、操作及使用方法。 2、场地自然条件 场地位置、地形、地貌
地下水埋藏条件及水质对混凝土、及混凝土中钢筋的腐蚀性 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
大型工程尚需要叙述区域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气象等资料 3、岩土层的分布及岩性描述
地层的划分 岩性的描述
4、岩土参数的分析与选用 统计计算方法
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的样本数量、平均值、变异系数 主要的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标准值 5、地基承载力 确定依据、方法 6、特殊土
黄土、湿陷性土:湿陷系数、地基湿陷等级,对新近黄土应经过判定确定。 膨胀土:自由膨胀率、膨胀率、收缩系数、膨胀力、地基胀缩等级 液化土:液化判定、地基液化等级
软土:承载力、抗剪强度、固结系数、渗透系数等 盐渍土、冻土等其它特殊土均应符合相应的规范 7、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评价 建筑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 存在不良地质现象 活动地质构造 8、地基基础方案分析 (1)天然地基
强度计算及变形验算,有软弱下卧层的应进行下卧层验算 (2)桩基
桩选型、成桩或沉桩可能性、桩设计参数、单桩承载力估算 (3)地基处理
地基处理方法、适用条件、设计计算参数、强度和变形计算 8、基坑开挖与支护 设计计算参数
天然放坡坡度计算、安全系数 支护方法、支护方案设计、安全系数 9、降水 渗透系数
降水方法、降水方案设计、降水对周围建(构)筑物的影响等 10、附图件 是否齐全、完整 图式、图例是否标准 三、审查意见
1、合格:勘察工作质量,勘察报告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质量达到了按不同建筑物或建筑群在查明地质条件的基础上,提供了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对建筑物地基做出了准确的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不良地质作用整治、场地适宜性、稳定性评价等具体方案进行了对比论证,结论正确,建议可行,图件齐全和绘制符合规定。 2、一般不合格:勘察工作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但勘察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漏缺,存在安全隐患,经认真修改后能达到合格;
3、严重不合格:勘察工作质量部分符合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的规定,勘察报告质量存在严重错误或缺漏,不能通过文字修正、补充,只有补充外业工作量才能达到合格
第三章 建筑专业技术性审查
一、审查依据
(一)山东省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细则。鲁建发[2000]34号
(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建发[1992]102号
(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该部分未能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执行其他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其共强制性条文: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2.1.2,2.1.4,2.2.1,3.3.2,4.2.1,4.2.4,4.4.4,4.5.2,4.7.1,4.8.1,4.9.1。
2、《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3.2.1,5.1.1,5.1.2,5.1.3,5.1.4,5.1.5,5.1.6,5.2.1,6.1.1,6.2.1,7.1.2,7.1.3,7.2.5,7.3.1,7.4.1,7.7.1,7.8.1,7.8.2,7.9.1,7.10.1。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4.1.1,4.4.2,4.4.3,4.4.4,5.1.1,6.1.2。
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4.2.1,5.2.10,5.2.11,5.3.3,5.3.5。
5、《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2.2.2,2.2.3,2.2.4,2.2.5,2.2.7,2.2.8,2.2.9,2.2.10。
6、《民用建设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3.1.1,3.2.1,3.2.2,4.1.1,4.2.1,4.2.2,4.3.4,5.1.1,5.2.1,5.2.2,6.1.1,6.2.1,6.2.2。
7、《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3.0.1,4.1.2,4.1.4,4.3.3,4.3.8,4.3.10,4.3.12,4.3.13,4.3.15,4.3.16, .1.1,6.1.1,6.1.2,6.1.3,6.1.6,6.1.8,6.3.3,6.3.4,6.3.6。
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1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1.0.3,2.0.1,5.1.1,5.1.1A,5.1.3,5.1.3A,5.2.1,5.3.1,5.3.4,5.3.5,5.3.6,5.3.6A,5.3.7,5.3.8,5.3.10,5.3.11,5.3.12,5.3.14,6.0.1,6.0.2,6.0.8,6.0.9,6.0.10,5.4.1,5.4.2,7.1.1,7.1.4,7.1.5,7.1.6,7.2.1,7.2.2,7.2.3,7.2.4,7.2.5,7.2.6,7.2.7,7.2.11,7.4.1,7.4.7。
10、《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
1.0.5,3.0.1,3.0.2,3.0.3,3.0.4,3.0.7,3.0.8,4.1.2,4.1.3,4.1.5,4.1.6,4.1.7,4.1.10,4.1.11,4.2.1,4.2.5,4.2.6,4.2.7,4.3.1,4.3.6,4.1.5A,4.1.5B,5.1.1,5.1.3,5.1.4,5.1.5,5.1.6,5.2.2,5.2.4,5.2.7,5.2.8,5.3.1,5.3.2,5.3.3,5.4.2,5.5.1,5.5.3,6.1.1,6.1.3,6.1.3A,6.1.4,6.1.5,6.1.9,6.1.10,6.1.11,6.1.12,6.1.13,6.1.16,6.2.1,6.2.2,6.2.3,6.2.4,6.2.5,6.2.6,6.2.8,6.2.9,6.3.1,6.3.2。
1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2001年版)
原规范未列出强制性条文,下列为2001年局部修订的强制性条文:
3.1.3,3.1.4 A,3.1.4B,4.2.4,5.1.2,5.1.9,5.2.2。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3.1.2,3.1.5,3.1.6,3.1.13,3.1.15A,3.1.18,3.2.1,3.2.3,3.3.1,3.3.2,3.4.1,3.4.2。
13、《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3.0.2,3.0.3,4.1.1,4.1.2,4.1.3,4.1.4,4.1.6,4.1.7,4.1.8,4.1.10,4.2.1,4.2.5,4.2.6,4.2.8,4.2.9,5.1.1,5.1.3,5.1.4,5.1.5,5.1.6,5.1.7,5.1.10,5.3.3,6.0.1,6.0.3,6.0.6,6.0.7,6.0.10。
14、《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4.1.4,4.2.1,4.3.1,4.3.3,4.4.1,4.4.6,4.5.1,4.8.4,5.0.8,5.0.9,5.0.11。
1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3.1.4,3.6.3,3.6.4,3.6.5,3.6.6,3.7.2,3.7.4,3.7.5。
16、《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2.1.1,3.3.7,5.3.2,6.3.4,6.3.5,6.4.1。
17、《科学实验建筑建设规范》JGJ91-83
3.1.5,3.2.6,5.2.1。
18、《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3.1.3,4.0.2,4.0.4,4.0.5,4.0.7。
19、《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
3.0.2,5.3.1,5.3.5,5.3.7,6.7.2,6.7.4,6.7.8,6.7.13,6.7.14,8.1.1,8.1.2,8.1.3,8.1.4,8.1.5,8.1.7,8.1.8,8.1.9,8.1.10,8.1.11,8.1.12,8.2.2,8.3.1,8.3.2,8.3.3,8.4.1。
2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因旧规范废止了,新规范又未列强制性条文,所以暂缺。
21、《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3.1.4,4.1.8,4.2.9,4.5.5,6.1.2,6.1.3,6.1.4,6.1.5,6.1.6,6.2.1,6.2.2,6.2.3,6.2.4,6.2.7,6.4.3,6.4.4。
22、《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2,5.2.1,5.3.1。
23、《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2,7.2.1,7.2.2,7.2.3,7.2.4,7.2.5,7.2.6,7.2.7。
24、《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3.2.1.4,3.2.8,4.1.6,4.2.13。
2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3.2.2,5.1.2,7.2.2,7.2.3,7.2.4, 7.2.5,7.2.6。
26、《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5.1.4,5.2.2,6.1.4,6.1.5,8.1.1,8.1.2,8.1.3,8.1.4,8.1.5,8.2.3。
27、《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2.2.5,4.0.3,5.1.4,5.6.3,6.0.2,6.0.8。
28、《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3,3.1.5,3.1.6,3.3.3,3.3.4,3.3.7,3.4.1.1,3.4.6,3.5.9,3.6.3。
2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1.1,3.3.2,3.3.3,3.4.3,3.6.2,3.6.3,3.7.2,3.7.3,3.9.1,4.1.2,4.1.3,4.1.5,4.1.6,4.2.1,4.2.3,4.2.5,4.4.1,4.5.1,4.5.4。
30、《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87
3.2.5,3.5.3。
31、《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
3.1.3,3.1.7。
32、《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3.1.6,3.2.3,4.0.4,4.0.5,4.0.6。
3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3.1.6,3.1.11,3.2.10,3.3.3,4.1.4,4.1.7,4.2.2,4.2.3。
3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2.0.2,2.0.4,3.2.7,3.3.3。
35、《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3.1.2,3.1.5,3.2.11,3.6.3,3.6.4。
36、《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2.2.2,2.2.4,3.1.4,3.1.6,3.1.14,3.4.11,3.5.1,3.5.3,3.7.3,3.8.2,3.8.4,3.17.1,3.17.4,4.0.3,4.0.4。
37、《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3.0.2,5.3.2,5.5.6,6.1.1,6.1.3,6.1.7,6.2.5,7.1.1,7.1.6,7.2.3,7.2.4,7.2.10。
未列强制性条文而常用的工程建设标准:
1、《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
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6、《工业企业防腐设计规范》GBJ46-82
7、《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8、《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97
(四)、地方性法规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山东省实施细则;DBJ14-S2-98
2、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DBJ14-S1-2000
二、审查内容
(一)总平面图
1、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要求审查该设计的主要内容是否齐全;
2、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2.1.2,2.1.4,2.2.1,3.3.2条,审查该设计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定点的规定;
3、审查是否符合有关环保、环境、防火、防洪、日照间距等公益要求;
(二)设计说明
1、按照《深度规定》第二节第3.2.2条审查该设计的设计说明内容是否齐全;
2、对地方法规规定的说明专篇、人防、墙体材料、建筑节能等问题的说明情况;
(三)平、立、剖面图
1、按照《深度规定》第三节第3.2.3至3.2.8条审查该设计的平、立、剖面图及详图和计算书等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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