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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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4.09.26 【实施日期】1994.09.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和优惠办法(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加快我省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和传统产业改造的步伐,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 1 / 4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实行“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区内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认定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领域的划定和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际状况,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高新技术范围的调整,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技术; (二)激光技术;

(三)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含机电一体化); (四)生物工程技术; (五)新材料技术; (六)生物医学工程;

(七)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八)环境保护新技术; (九)高附加值精细化工技术;

(十)其它对传统产业改造有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审批工作,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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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

第五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登记;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商业经营除外。

(三)取得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四)具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属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固定的紧密联系,在技术上有可靠依托的,科技人员的比例可适当放宽。

(七)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八)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产出的5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利税率高于全省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进行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所得的收入,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单纯的商业经营收入除外)。

(九)企业必须有章程和健全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3 / 4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运用本办法 第三条范围内技术开发的产品或达到国内领先或世界先进水平的应用高新技术改造的传统产品; (二)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已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技术(样品、样机)鉴定,可以进入商品化生产(对国家规定的专管产品,如保健食品、医药类产品等,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书);

(三)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销售收入利税率在25%以上,投入产出比在1:3以上。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应按有关规定报送材料。经所在地、市、州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央在鄂和省直单位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由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科委核准后,分别发给《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名录,每年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向社会正式公布。

高新技术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从核准发证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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