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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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贵阳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农民工是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促进了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机制的形成,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农民工返乡创业,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带动了农村就业,促进了农民增收,直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是,农民工面临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生产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就业培训、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落实“六有”民生行动计划,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一)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

--市发改委牵头,市国资委、市经贸委、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采取更加积极的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局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更多的农民工就业岗位;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要尽量招用因企业关闭或减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二)发展特色旅游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

贵阳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市旅游局牵头,市农办、市农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在有条件的乡、村开发和发展独具特色的乡村旅游,多渠道、多形式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就地就近就业;统筹安排、利用好各部门项目资金,积极开展适应乡村旅游发展的技能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增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能力。

(三)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方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等措施,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实行提前报备制度,并对其进行重点监控,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四)搞好“一条龙”就业服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因金融危机影响返乡的农民工,开展就业帮扶。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开展农民工就业登记、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一条龙”服务;扩大内需的建设项目,要尽量招用因企业关闭或减员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充分发挥区(市、县)的作用,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布,为农民工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输入地的协作,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和劳务输出,大力发展劳务经济;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依托市场机制和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

(五)开设“绿色通道”,落实相关就业政策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口计生局、市教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2号)精神。引导返乡农民工利用所掌握的技术、自有资金开展创业,通过创业带动农村就业,促进农民增收;对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项目征集,开设“绿色通道”,提供便捷的办证手续;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首次创业的返乡农民工,符合条件的给予500-1000元创业补助资金;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在5人以上,符合相关政策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扶持资金;对吸纳返乡农民工就业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农民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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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实施,纠正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规程及行业标准。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安全卫生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向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病危害等事项;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组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人口计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保护女工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含法定延长的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工资或者扣发福利、奖金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措施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介绍和招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九)健全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逐步扩大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覆盖范围,形成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按时足额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要做好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重点监控工作,将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制度逐步向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发生过拖欠的用人单位延伸,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支付应急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 加大对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力度,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降低信用监管级别并不得评定为守合同重信用和免检企业,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诉讼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

贵阳市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十)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配合,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坚决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以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并及时进行发布,建立农民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四、认真搞好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一)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根据市场需求结合农村劳动力实际,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及新项目应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促进企业产业升级;针对青年农民工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技能;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工作;围绕返乡创业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自主创业能力,通过创业带动就业。

(十二)搞好农村适用技术培训

--市农办牵头、市农业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妇联等相关部门配合,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围绕农业现代化和农业结构调整、各类农业科技项目实施、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新农村建设,开展农村适用技术培训,重点围绕养殖小区建设、“三治”综合利用及蔬菜、花卉、中药材种植等开展培训;同时抓好市场营销、法律常识等方面的培训。

五、妥善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三)优先解决好农民工工伤和大病医疗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原则,优先解决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督促所有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督促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并按劳动监察相关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督促用人单位参保,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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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做好农民工养老保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配合,采取措施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抓紧调查研究,制定配套文件,适时启动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按属地管理原则,把农民工纳入我市公共服务体系,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区(市、县)政府要解决好当地外出务工农民托留在家的子女教育问题。

(十七)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

--市卫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强化对农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监控,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免疫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十八)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人口计生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切实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共同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避孕节(绝)育、生殖健康、药具等免费服务项目,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准确提供农民工婚育有效信息等。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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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条件;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规划;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七、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

--市总工会牵头,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宜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市公安局牵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配合,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在三城区长期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研究并适当放宽在其他区(市、县)和乡镇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落户条件;制定并落实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优先准予落户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二)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办等相关部门配合,切实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以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但不得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和对农民工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等部门配合,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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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相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案件,要优先审理;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潘红霞兼任办公室主任,马国忠、陈顺文、刘晓渝、吕宏、张雪丽、程忠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农办、市总工会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其余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二十五)把农民工问题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把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支出预算范围。

(二十六)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区(市、县)、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农民工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落实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对农民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九、做好农民工工作要求

(二十七)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区(市、县)、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农民工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本部门涉及农民工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认真加以落实。要按分工负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作。 (二十八)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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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农民工统计监测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

(二十九)加强对农民工政策宣传

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切实做好农民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农民工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民工工作氛围。

(三十)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要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十一)及时报送相关情况

各区(市、县)、市直各有关部门涉及农民工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和在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等重要情况要于每年12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年0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04月23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im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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