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5-20 08:0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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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流动有序的教师队伍,根据《江苏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原则

1.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相结合。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根据学科的水平、层次并结合各单位承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任务确定教师岗位设置标准、方案和岗位职责,使各类岗位职责、任务与目标密切相关,保证学科建设的需要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个人发展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学校在教师岗位设置不同的类别,遵循“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对进入不同岗位的教师采取差异化的职业发展定位和相应的考核要求,充分激发教师潜能,实现学校事业发展与教师个人事业发展的有机结合。

3.工作业绩与资历贡献相结合。强化业绩导向,形成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同时兼顾资历和历史贡献,鼓励以老带新,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4.重点支持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在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重要教学科研任务需要的同时,对学校的基础学科,急需发展的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进行重点扶持,同时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岗位总量与等级比例

教师岗位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及其发展需要,结合师资队伍现状进行设置。

1.在教授岗位中,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2.在副教授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2:4:4。

3.讲师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 —1—

4.助教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各学院(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教师岗位数和结构比例,结合学科发展规划,明确八级及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用程序、考核内容等,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三)岗位分类

为最大限度发挥教师的特长,本着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在教师七级及以上岗位设置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别。教师岗位主体是教学科研型岗位,分为二至十二级;在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的七级及以上岗位的教师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在优势学科、重点学科、协同创新中心和平台建设中七级及以上岗位的教师中设置科研为主型岗位。

为避免赘述,本细则“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中关于聘期教学工作量定额和科研工作量定额以及上岗条件是针对教学科研型教师规定的。

二、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职责是指教师在某一级别岗位上应承担的专业工作任务、责任和义务,它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不能履行相应教师岗位职责者不能被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一)基本岗位职责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荣誉,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具体岗位职责

1.二级岗位

⑴讲授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指导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指导青年教师,根据需要指导访问学者或留学生。

⑵正确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

⑶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组织本学科力量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带领团队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2—

⑷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及其他公益活动。

⑸负责本学科学术团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分(教学工作量计算以《江苏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办法》为依据,下同);科研工作量900分(科研工作量计算以《江苏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为依据,下同)。

2.三级岗位

⑴讲授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指导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指导青年教师,根据需要指导访问学者或留学生。

⑵正确把握学术或专业发展方向,提出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

⑶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取得突破性、标志性成果;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

⑷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其他公益活动。

⑸积极带领或参与学术团队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分;科研工作量450分。

3.四级岗位

⑴讲授本学科专业核心课程,指导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生,根据需要指导访问学者或留学生。

⑵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

⑶在本领域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

⑷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其他公益活动。

⑸积极开展团队建设。

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分;科研工作量240分。

—3—

4.五级岗位

⑴讲授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指导本科生,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

⑵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省部级科研项目。

⑶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在本领域开展原创性及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⑷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

⑸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其他公益活动,积极参与团队建设。

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30分;科研工作量210分。

5. 六级岗位

⑴讲授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指导本科生,根据需要指导研究生。

⑵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 ⑶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及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⑷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论著。

⑸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其他公益活动。

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30分;科研工作量180分。

6. 七级岗位

⑴讲授本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指导本科生,根据需要协助指导研究生。

⑵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积极争取主持或参与厅局级科研项目。 ⑶积极参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

⑷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论著。

—4—

⑸承担或参与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及其他公益活动。

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30分;科研工作量180分。

7.八级及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由各学院(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的实际需要及岗位工作性质、特点制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执行。

八级岗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分;科研工作量150分。

九级岗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分;科研工作量120分。

十级岗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300分;科研工作量90分。

十一、十二级岗聘期内完成教学工作量270分;科研工作量60分。

三、聘用条件

(一)二级岗位

受聘教授二级岗位的人员,要求在国内外本学科领域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社会服务等到方面有突出成就和重要贡献。

具有正高级职务且具备表1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授二级岗位评审。

表1

—5—

取得的成果。

(二)三级岗位

受聘教授三级岗位的人员,要求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社会服务等到方面有较高成就和较大贡献。

1.江苏省特聘教授。

2.受聘正高级职务满9年且年满五十五周岁,上一轮聘期考核合格,科研分不低于300分;满6年且符合表2条件中的1项;满3年符合2项;未满3年符合3项者,可以申报教授三级岗位评审。

表2

—6—

(三)四级岗位

—7—

受聘教授岗位期间,年终考核合格以上,完成额定工作量,教学效果好,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论著,为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发展做出贡献。

(四)五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上一轮受聘六级岗位符合表2条件1项者。

2.受聘副教授职务满11年,符合表3条件1项者;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符合表3条件2项者;受聘副教授不满8年,符合表3条件3项者。

3.受聘副教授职务满1年,符合表2条件1项及表3条件第8项者,可以申报五级岗位。

表3

—8—

的成果。

(五)六级岗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受聘副教授职务符合表2条件1项者。

2.受聘副教授职务符合表4条件第5项者。

3.受聘副教授职务满3年,符合表4条件 2项(除第5项)者;受聘副教授职务不满3年,符合表4条件 3项(除第5项)者可申报副教授六级岗位。

表4

—9—

(六)七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期间,年终考核合格以上,完成额定工作量,参与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过核心刊物论文。

(七)其他岗位

八级至十二级岗位由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岗位数和岗位等级比例自行制定聘任条件,报经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通过后实行。

四、聘任程序

(一)公布岗位、岗位职责及其聘任条件;

(二)应聘者提交申请;

(三)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四)学院(单位)聘任组织提出四级、七级及以下岗位拟聘人选并予以公示;

(五)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考核与聘用委员会审定二级、三级、五级、六级岗位的聘任人选,审核学院(单位)上报的四级、七级及以下岗位的拟聘人员名单;

(六)公示拟聘人选;

(七)公布聘任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任与考核

(一)教师职务晋升聘任每年进行一次,且只能晋升至高一级教师职务中的基础级岗位(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

(二)校党政机关“双肩挑”岗位兼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聘任教师岗位的,不占所在学院教师岗位,由个人向学院提出应聘申请,学院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三)由非教师岗位转聘教师岗位的,先转入相应教师职务的基础级别岗位,且必须符合教师上岗的有关规定。

(四)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教师,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且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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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现教学事故,被校教务部门通报处理的,或教学综合考评结果为差的教师,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或2—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聘任。

(六)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应以教师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学术道德、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合格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不再聘任原岗位。

(八)学院聘任在教师岗位同时兼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基本职责和工作量化要求的成果进行考核,对基本教学工作量减半考核,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九)专职辅导员按学校有关学生辅导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六、其他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专职辅导员(包括学生辅导员、学院团委书记、学院党委副书记)纳入教师岗位序列,并可根据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二)新入职教师的聘用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综合考察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由学校教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确定其聘用的岗位等级。

2.已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教师,按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期条件、学术水平和能力聘用到相应岗位。

3.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新入职教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的暂定为八级岗位;有博士学位的暂定为十级岗位;有硕士学位的暂定为十二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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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i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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