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紧急情况的标明阐述和反应程序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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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801TDC 船舶紧急情况的标明、阐述和反应程序 1/8

船舶紧急情况的标明、阐述和反应程序

1 目的和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船舶发生严重危及人员、船舶、财产和危害环境的紧急情况及船岸应采取的行动,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船舶或财产的损失和对环境的危害。

本程序适用于相关部门和船舶对船上紧急情况的处置。 2 定义和缩写

本程序采用《安全管理手册》的有关定义和缩写及下述定义: 2.1 紧急情况

指船舶或船员发生紧急的危险或事故,需要抢险或救助的情况。 2.2 持久性紧急情况

指发生紧急情况8小时,未明确在短期内结束的紧急情况。 3 职责

3.1 指定人员审核船舶紧急情况的标明、阐述和反应措施。

3.2 海务部、船机技术部、物资管理部负责认定和标明本职范围内可能出现的所有紧急情况,并进行阐述和制订反应措施以及根据SMS运行提出修改意见。

3.3 体系办公室负责汇总3.2 内容并组织成文并根据监控、内审、评价/复查及外审中的结果或其他公司出现的新情况的经验,对已有船舶紧急情况的标明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标识。

3.4 船舶负责报告本船范围内可能出现的所有紧急情况和新发生的紧急情况,实施制定的反应措施。 4 程序

4.1 紧急情况的标明,如出现新的紧急情况标明按3.2、3.3、3.4操作。 根据海事教训和经验标明下列情况为紧急情况:

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坐礁、船舶进水、失去操纵能力、舵失灵、溢油、恶劣天气损害、人员伤(严重受伤)亡、人员落水、结构损坏、断耙、弃船、严重冰情、遭遇海盗或暴力袭击、失去联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4.2 紧急情况的阐述

4.2.1火灾/爆炸:由于人为、自然及设备原因,造成船舶住舱、机舱、泵舱、物料间等处所发生燃烧以及使易燃油气等发生爆炸而危及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的事件;

4.2.2碰撞/触礁:是指船舶之间,船舶与固定物(礁石)之间发生的碰撞、使双方或船舶造成一定损失,并引发其它事故,严重者会引起船舶沉没的情况;

4.2.3搁浅/坐礁:由于操纵不当、设备故障及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船舶搁浅、坐礁,可能引发船舱进水等而危及船舶安全的事件;

4.2.4船舶进水:由于碰撞、船舶设备老化、大风浪中航行等原因 ,造成的船舱进水,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而危及船舶安全的事件;

4.2.5失去操纵能力:由于设备故障,如舵机失灵、船舶失电、失去动力,造成船舶失去控制; 4.2.6溢油:船舶在装卸、过油操作中,操作人员工作疏忽和操作不当及设备的缺陷造成的油品外溢、流向水面而造成污染环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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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恶劣天气损害:由于恶劣天气的影响,如大风浪、视线不良等天气因素,对船舶正常航行和施工所造成的损害;

4.2.8人员伤(严重受伤)亡:由于人为活动、设备原因,外界影响,而造成的对人员的伤害、致死事件;

4.2.9人员落水:航行、施工、锚泊中的船舶,由于内外原因造成的人员落水事件,如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2.10结构损坏:由于各种原因,引起船舶船体结构及船舶上层建筑结构破坏,会造成船舱进水及不适航的情况;

4.2.11弃船:由于种种原因,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保证船舶安全,但为保证人员生命安全而采取的保人弃船行为;

4.2.12舵失灵:是指船舶舵机油泵、传动机构、液压阀站以及电器设备等故障导致的无舵、跑舵、舵效反应较慢、舵角误差超出标准范围或丢舵等造成的舵故障;

4.2.13断耙:挖泥船施工中,由于操作不当、设备老化、外界不利因素,造成的耙管断裂、起吊钢缆断开,使耙管某一部分失去控制而不利船舶安全的情况。

4.2.14 严重冰情:指船舶遭遇的海冰厚度超过了本船的抗冰等级或严重影响船舶操纵的情况。 4.2.15 海盗或暴力袭击:船舶遭遇海盗袭击或船上发生暴力事件,严重影响船员生命和船舶安全。 4.2.16 失去联系:指公司岸基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到船舶的报告,但超过24小时未收到且无法直接联系船舶的情况。

4.2.17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食物中毒等其他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紧急情况发生的可能原因和先兆,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措施,如:制订特殊性操作和须知;指定人员监控,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加强设备维护保养;人员调配、培训,及时了解和掌握气象、航道、水文异常等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4.3 应急反应程序 4.3.1 应急反应

当岸上基地接到船舶紧急情况报告时,立即按SI0801TDC《岸基和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执行。 4.3.2 船上应急职责分工:

4.3.2.1 船长为应急总指挥,有根据其专业性判断而采取其认为必要抢救措施的绝对权利,并可请求岸基或第三方援助;

4.3.2.2 政委是应急副总指挥,协助船长指挥抢险;

4.3.2.3 大副是甲板部应急现场指挥,负责清点人员并保障甲板设备正常; 4.3.2.4 轮机长是机舱应急现场指挥,并负责保障船舶动力、设备正常;

4.3.2.5 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负责保障船舶与外界的通讯畅通和气象,海况等资料; 4.3.2.6 全体船员在紧急情况时的具体职责,见本船的“应变部署表”和现场指挥的指令; 4.3.3 船舶应急反应措施

4.3.3.1 船舶在海上航行调遣和在港口施工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立即向当地海事局、公司(海务部)调度室报告;

4.3.3.2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立即发出警报,并组织全船人员全力抢救,具体操作按SI0801T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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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基和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进行;

4.3.3.3 在抢险时,船长应根据紧急情况和发展趋势判断如下事项: 船舶是否极度危险或必须弃船; 船舶是否急需公司或第三方支援; 船舶是否还存在潜在的危险。

4.3.3.4 根据判断,需要救助时,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操作的要求处理并结合SI0722TDC《船舶通信管理规定》和SI1002TDC《船舶EPIRB SART TWO–WAY VHF 无线电应急设备管理规定》处置;

4.3.3.5 根据判断,需公司和第三方支援,按SI0722TDC《船舶通信管理规定》和交通部《船舶遇险紧急通讯处置细则》进行联络,需支持的初次报告按专门格式向(海务部)调度室和主管责任部门报告。通讯联络见岸基与主管当局通讯录;

4.3.3.6 船长判断紧急情况可自行处置的,在不违反授予船长绝对权力的情况下,可先行处置,事后向公司报告;

4.3.3.7 船舶发生事故,应按规定向公司和就近国家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中国大使馆报告,报告步骤按4.3.3.4方式;公司还应将事故发生情况尽快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要求提交相关事故报告。

4.3.3.8 在持久性紧急情况下,船长可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补充应急措施; 4.3.3.9 对未标明的紧急情况发生时,船长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布置抢险措施。 5 记录和归档

5.1 船舶各种紧急情况均应记入“航海日志”,保存期五年。 5.2 轮机部发生的紧急情况,“轮机日志”必须记录,保存期五年。

5.3 船舶发生紧急情况,船长还应按照《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船舶管理分公司安全事故快报制度》上报材料。

6 相关文件

6.1 SI0801TDC《岸基和船舶各种应急反应须知》 6.2 SI0702TDC《船舶消防原则》 6.3 SI0722TDC《船舶通信管理规定》 6.4 SI0803TDC《请求第三方援助须知》

6.5 SI1002TDC《船舶EPIRB SART TWO–WAY VHF 无线电应急设备管理规定》 6.6 《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船舶管理分公司安全事故快报制度》 7 附录

7.1 SP0801TDC-A《岸基及主管当局通讯录》

7.2 SP0801TDC-B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信息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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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0801TDC-A

岸基及主管当局通讯录

(公司内部)

单部门及人员 位 名 称 调度室 张凤锟 马兆东 马兆东 徐百珍 董治海 李国斌 高景龙 刘海宽 王 健 薛永乐 总经理 指定人员 安全副总经理 副经理(船机、物资) 海务部长 人力资源部长 船机技术部长 物资管理部长 总经理办公室 调度室主任 职 务 电话号码 65728994 65729087 65728901 65728902 65728902 65728915 65728930 65728945 65728927 65728935 65728999 65728913 手 机 13602066900 13512801985 13512801985 13752475158 13502020736 13920964879 13821078958 18702221899 13602124624 13612171323 备 注 昼 夜 值 班 岸 基 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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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统一水上搜救电话海上遇险拨“12395” 2. 全国统一水上搜救电话 12395

中国海上搜救机构通信地址及电话

单 位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区号 010 值班电话 65292221 82622716 82622342 传 真 65292245 82622230 6245606 82622230 3696604 58876990 86671077 6256205 82324849 83279663 53931549 88372770 83836930 6895231 34298277 83797076 U地 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 邮编 100736 116001 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 0411 营口海上搜救分中心 0417 6249979 大连海上搜救分中心 0411 82622716 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 0335 3696628 天津市海上搜救中心 022 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0532 58876990 86671180 82654437 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钱塘江路10号 115007 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9号 秦皇岛市海滨路75号 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69号 青岛市巫峡路21号 烟台市环海路8号 连云港市连云区院前路11号 南京市中央路238号 上海市四平路190号 杭州市叶青兜路1号 福州市台江区瀛东路13号 厦门市海沧大道19号 广州市滨江东路520号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一路12号 汕头市海滨路47号 南宁市金浦路18号 海口市滨海大道137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一面街110号 116001 066002 300211 266002 264000 222042 210009 200086 310015 350009 361026 510230 518032 524001 515041 530028 570311 150010 烟台海上搜救分中心 0535 6683666 连云港海上搜救分中心 0518 82231952 江苏省海上搜救中心 025 上海市海上搜救中心 021 83279620 66072829 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 0571 88372708 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 0591 83838801 厦门海上搜救分中心 0592 12395 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 020 34298892 深圳海上搜救分中心 0755 83797011 湛江海上搜救分中心 0759 2222090 汕头海上搜救分中心 0754 88900111 广西区海上搜救中心 0771 5531110 海南省海上搜救中心 0898 68626098 黑龙江海事局 0451 88912331 228608488900157 5537517 68666231 88912391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hv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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