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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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

暨村级妇联组织换届工作

文 件 汇 编

钦州市妇女联合会 2014年5月

目 录

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 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村“两委” 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办发〔2014〕16号) ······················································ (1) 2. 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摘录) (民发〔2013〕76号) ························································ (20)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摘录)

(2013年9月26日修订) ··················································· (28)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办法(摘录)

(2010年7月30日修订) ················································· (35) 5.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摘录)

(2013年9月26日修订) ··················································· (36) 6. 关于在2014年全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中抓好村 级妇联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桂妇通〔2014〕34号) ··················································· (42)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 2014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4年5月9日 桂办发〔2014〕16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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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我区村党组织和第六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将于2014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于2014年7月至9月,在全区开展村党组织和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为加强对今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村“两委”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

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和政权基础。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推进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农村改革发展和扶贫开发攻坚、推动实现广西“两个建成”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这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切实把村“两委”换届选举这一关系农村发展、基层稳定、基础牢固的大事办好。

二、全面把握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阳光选举,和谐换届”这个主题,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改革创新,落实党员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选举产生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村“两委”班子,充分发挥推动发展、— 2 —

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加快实现广西“两个建成”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换届工作全过程、落实到选举工作各环节,牢牢把握换届工作的主导权。(2)坚持发扬民主。公开职位、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充分尊重党员群众意愿,认真落实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3)坚持依法办事。换届选举各个环节应依法依规,村党组织换届选举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执行。(4)坚持竞争择优。引入有序的竞争机制,规范竞职演说,坚决反对和遏制操纵选举、罢选、拉票、贿选等违法行为。

(三)目标任务。

1. 选好配强村“两委”班子成员。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优秀党员和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

2. 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村“两委”成员中45岁以下、中专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努力实现每个村“两委”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干部和一名35岁以下的干部。

3. 实行“公推直选”和村“两委”选举联动。整合资源和力量,实行村“两委”选举联动,全面推进村党组织“公推直选”,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和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 推进平稳换届。加强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选自己满意的人,在民主选举中圆满完成换届工作任务。

(四)时间安排。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集中安排在2014年7—9月完成。在换届顺序上,先进行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再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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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标准,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

(一)严格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科技知识,推动发展有思路,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威信;(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2)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3)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5)拖欠集体资金、侵占集体土地的;(6)外出不能回村工作的。

同一村“两委”成员人选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拓宽选人用人渠道。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鼓励和支持农村致富能手、复转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农民、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村医、小学教师、县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积极参与选举,努力把那些具有发展现代农业能力、懂经营管理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村“两委”班子中。要结合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等工作,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村官参加村“两委”班子选举,鼓励其留任村干部。要努力提高村“两委”班子的文化程度,不断改善村“两委”班子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提倡由35岁以下干部担任或兼任村团支部书记,提倡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对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三)规范村干部职数。村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村党委会一般由7—9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根据各村大小和人数多少确定村民委员会名额。村干部分村定员全额补贴干部和半额补贴干部,村定— 4 —

员全额补贴干部从村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中确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设全额补贴干部3名;人口在2000—4000人的村,设全额补贴干部4名;人口在4000人以上的村,一般设全额补贴干部5名;人口达8000人以上的特大村,可再增设1—2名。村定员半额补贴干部是指村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治保主任等干部。提倡全额补贴干部兼任半额补贴干部,提倡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鼓励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但要按照“宜兼则兼、宜分则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四、发扬民主,规范村“两委”换届选举程序 (一)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方法步骤

村党组织要全面实行“公推直选”产生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具体做法是:

1. 准备工作。换届选举前,召开村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向乡镇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村党员人数及分布情况,对符合设立党总支部的,要结合党组织换届选举的情况,研究提出设立党总支部的意见,向乡镇党委呈报设立党总支部的请示(设立村党委要经县级党委审批)。乡镇党委批复后,及时召开村党组织会议,研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公推直选”等有关事项,制定通过党员和村民推荐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的推选办法。

2. 党员民主推荐。召开党员大会,结合村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述职评议,组织民主推荐下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参加推荐的党员应占本村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3. 群众推荐测评。结合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工作,在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时,组织村民对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测评。党内推荐和群众推荐测评的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党员群众推荐得票数不高或民意测评较差的,不能提名为候选人。

4. 组织考察。乡镇党委根据党员、群众推荐的情况和领导班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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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结构要求,差额确定考察对象,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并进行公示。

5. 确定预备人选。召开村党组织会议,根据乡镇党委考察、公示结果,按照比应选人数多20%的差额,研究确定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乡镇党委审批。

6. 党内直接选举。村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选举结果报乡镇党委审批。在直接选举中,要采取竞职演讲方式,重点引导候选人向全体党员群众认真介绍任期工作目标和措施,解答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让党员在充分听取候选人陈述的基础上作出选择。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方法步骤

1. 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第六届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听取第六届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组织推荐、选举产生第七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和村民代表名额;确定选举日;制定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2. 做好选民登记工作。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产生。对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外出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其家属或其他方式通知其参加投票选举或委托投票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0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榜公布,并在每个村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3. 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每5—15户推选1名确定,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但1个村推选的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构成,要具有一定— 6 —

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其中妇女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村民代表产生后,要明确村民代表的联系户,并向全体村民公布。各村民小组设小组长1名,副组长可设1—2名,也可不设。村民小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当由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小组长、副组长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4.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提名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推荐,每一参加选举的村民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后,由第七届村民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3人。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5. 做好选举大会工作。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首先进行竞职演讲,然后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1)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2)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得票数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的,应当在三日内就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大会要设立秘密写票间和代写票处。必须当场开票、唱票、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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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计票结果符合法定程序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依法规范委托投票,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确有必要使用流动票箱的,其对象和人数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方法步骤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各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中应当有具备财务、管理知识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结合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一起开展,具体方法步骤由各地根据实际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五、加强对村“两委”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

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政治性、政策性、法规性强,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各级党组织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领导责任。为加强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自治区成立了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督促指导。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也要成立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市党委书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专职副书记要具体负责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县(市、区)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分片联系包干,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要包村指导“两委”换届选举。各级驻村干部要负责指导和监督所驻村“两委”换届选举。村党组织要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加强领导。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将村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未能按时完成换届选举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8 —

(二)加强工作配合。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要主动作为,牵头抓总,落实工作力量,加大组织指导力度。人大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宣传部门要注重舆情引导,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财政部门要落实换届选举专项工作经费,各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每个村总人口按每人不少于5元的标准划拨选举经费。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做好财务审计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公布结果,审计机关要指导做好有关审计工作。纪检、监察、信访、公安、司法、综治、共青团、妇联、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建立健全村“两委”换届选举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加强对选举过程的动态监督。各市、县、乡选举工作领导或指导机构都要在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工作电话和办公地址,提供咨询服务。

(三)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坚持“一村一策”,细化选举方案。对问题突出村,选派强有力的工作组驻点整顿和指导选举工作。对拉票贿选、宗族宗教、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村委会选举等可能影响、破坏选举的重大隐患和苗头,要提前进行专项治理,加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要认真研究在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流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广大选民的选举权利。

(四)严肃换届纪律。要加强对参与竞选人员的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引导他们采取合法、正当方式有序参与竞选。要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全过程的监督,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撕毁选票、毁坏票箱等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检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以威胁、伪造选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村“两委”成员,一经查实立即依法取消其当选资格。要注重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查处理选举纠纷问题。探索推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全程签字”制度,换届选举各个环节,都必须由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确保换届选举法定程序、步骤严格执行不变通。

(五)注重舆论引导。广泛应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标语板报、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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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公告等形式,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舆论宣传。充分运用新型媒体,积极应对网络舆情,既要重视网络正面舆情的宣传和引导,也要注意负面舆情的监测和应对。及时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换届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典型引导,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搞好统筹安排。在圆满完成村“两委”换届选举后,要及时做好村民委员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的推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任职资格条件、产生办法、职责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及时做好村团组织、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的换届工作。

(七)认真做好换届后续工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后,由乡镇党委、政府对各村享受财政全额补贴和半额补贴干部进行审批,并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要及时组织新老班子办理工作交接,关心爱护离职离岗村干部,做好落选人员的思想工作,认真解决正常离任干部的经济补助和养老保险问题,引导他们积极支持新班子的工作。抓好新当选的村“两委”成员的上岗培训和作风建设,引导他们立足本职岗位创先进、争优秀。健全完善村“两委”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于2014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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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做好2014年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社区是党和政府在城市工作的基础。当前,城市基层工作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社区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服务居民群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承担的责任越来越重。搞好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党在城市的组织基础,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社区党组织和第四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两委”)将于2014年上半年任期届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区社区“两委”将集中安排在2014年7月至9月换届。为做好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党章、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施分类指导相结合,以“阳光选举、和谐换届”为主题,以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为统领,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要求,选好配强社区“两委”班子,为推动实现“两个建成”奋斗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要坚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换届工作始终,把握正确方向。上级党组织要严把社区党组织班子参选人的资格审查关,确保参选人符合任职条件和有关要求。

2.坚持民主公开原则。遵循普遍选举权、平等选举权、公开提名、差额选举、竞争选举、无记名投票的规则,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和被选举权,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确保选出群众满意的“两委”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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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坚持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范选举程序,确保依法合规。

4.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市、县(市、区)要区分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和统筹协调,积极探索不同类型社区“两委”选举办法,不搞一刀切。

(三)目标任务。全区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从2014年7月开始,至2014年9月底结束。主要目标任务是:

1.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新一届社区“两委”成员政治素质好,社会管理能力强,群众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社区党组织书记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团结同志,有较强的服务群众能力。

2.整体结构进一步优化。新一届社区“两委”成员中,女书记(主任)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干部、35岁以下的干部至少有1人;大专以上学历的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3.选人渠道进一步拓宽。鼓励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两委”成员;支持社区党建组织员参选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尤其是党组织书记;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爱心公益社团人士、已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人士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

4.选举民主进一步深化。提倡城市社区党组织采用“公推直选”方式、社区居委会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班子成员,乡镇社区原则上采取“公推直选”方式选举产生党组织班子成员、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产生居委会班子成员。

(四)任职条件。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宣传和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具备社区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服务社区居民能力,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居民群众服务,受到群众拥护;坚持原则,敢抓敢管,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时间保— 12 —

证;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社区党组织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宜推选为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被处以管制以上刑罚,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不满3年的;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拖欠或侵占集体财产的。

同一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五)职数配备。社区“两委”职数配备应体现精干高效、结构优化的要求。适用村委会组织法选举的社区,按行政村职数配备。

1.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党员人数50人以下的,设委员3—5名;党员人数50人以上l00人以下的,设委员5—7名;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设委员5—9名。成立党委的社区,党委书记应专职。成立党委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和党组织书记实行“一肩挑”或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社区,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1名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享受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待遇。

2.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按照每350—700户配备1名确定,一般配臵5至9人,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可适当增加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由各县(市、区)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确定。按照宜兼则兼的原则,社区党组织书记可以通过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提倡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实现“一人多岗、交叉任职”。

二、精心做好换届准备

(一)建立健全换届工作组织指导机构。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要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本地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选举工作。

(二)认真制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换届实施方案,指导社区制定选举办法。在撤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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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居的地方,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制没有完成的,选举时应适用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三)认真抓好换届试点工作。坚持试点先行,试点工作统一安排在2014年4—6月进行,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扎实做好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试点工作;要加强探索研究,发现和破解疑难问题,注意总结提升成功经验,为面上推开换届选举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认真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社区情况、社区“两委”干部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要结合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集中整顿软弱涣散的社区班子。要抓好社区财务审计以及财务问题处理工作,做到先审计后换届。对换届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选举的关键环节要提前做好处臵预案。

(五)组织开展选举培训。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把握选举程序和问题处臵办法。

(六)落实换届选举工作经费。按社区总人口数每人不低于6元的标准,按照1:1的比例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划拨换届选举工作经费。

(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社区“两委”换届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强化居民的大局意识和法制观念,引导他们珍惜民主权利,积极参与选举、支持选举,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规范选举程序

这次换届选举,按照先社区党组织,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顺序进行。 (一)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基本方法步骤

1.召开社区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社区党组织应在任期届满前1—2个月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换届选举有关事宜,并向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呈报换届选举的请示。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批复后,筹备换届选举工作事项,制定换届选举办法。

2.组织推荐。在推荐社区党组织成员初步候选人的同时,推荐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积极探索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推荐方— 14 —

式可采取组织推荐、党员(群众)推荐、党员自荐等方式。采取任何一种提名方式,均需向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或填写候选人提名表。

3.组织考察。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根据推荐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名单,对初步人选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社区内公示3天,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

4.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社区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候选人初步人选公示情况,按照不少于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审批。

5.正式选举。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批复后,社区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在充分听取候选人人选竞职陈述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候选人,并通过换届选举办法,采用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可先选举产生委员后,再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在条件具备的社区,也可直接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委员。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报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批准。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基本方法步骤

1.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第四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按7—11人的单数提出建议名单。名单一般应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从原推选结果中依次递补。

2.确定选举方式和日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确定第五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方式和选举日期,通过换届选举办法。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倡由社区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3.组织选民登记。有选民资格的居民一般在户口所在社区进行选民登记。对人户分离的城镇居民,原则上要在经常居住地进行登记,对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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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户口所在地选举的,要尊重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但不得重复行使选举权利。对选派到社区工作的机关干部、复退军人和大学生,也要在尊重其意愿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登记。对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且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凡愿意参加本社区选举的人员,并经社区选举委员会同意,应予以登记。对自愿放弃选民权利的社区居民,可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前20日将选民名单在社区内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公布以后,居民如有异议,应在选举日前7日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3日内依法做出解释或补正。选民名单以补正后的为准。

4.推选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小组会议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居民小组一般由每30—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选举1名居民小组长、1—3名居民代表。社区居民代表一般为50—100人,具体名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社区居民代表产生后,依法组成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履行其职责,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期相同。提倡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当选社区居民小组长、社区居民代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在社区内公布社区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名单,并报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颁发?居民代表当选证?。

5.提名和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居住的社区原则上应与其参选的社区为同一社区。提名候选人遵循一次提名和等额提名的原则,按照一人一职进行提名。候选人的提名,可采取由本社区选民直接提名、户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名、居民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名或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等方式进行,提名时须填写“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对经以上方式推荐产生的每一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后,在社区内张榜公布。

采用选民直接提名方式,有过半数选民参加提名的,依据简单多数的原则直接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由未过半数选民直接提名或居民(户)代表联名提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名产生的初步候选人,应当召开居民— 16 —

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名;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3名。正式候选人一经确定,除因其本人不愿意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5日公布。各职位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

进一步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提倡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组织候选人与社区居民见面,向社区居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及社区治理方案,组织候选人开展有序竞争,以增加选民对正式候选人的了解。

6.组织投票选举。在正式投票选举日5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将具体的投票方式、时间和地点向选民公布。社区居民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召开全体选民(户代表、居民代表)选举大会集中投票;设中心会场和若干投票站进行投票。投票场地均应悬挂横标,设立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张贴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开始和截止的具体时间。

采取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方式的,选民或户代表在投票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投票的,可在选举日前2日内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核验并盖章后,委托投票有效。委托投票只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采取直接选举方式的每一选民接受委托票不得超过3人。

投票结束后,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开票、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应在选举后3日内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并在社区予以公告。当选人由街道(乡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及时向县(市、区)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备案,并颁发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四、认真做好后续工作

(一)搞好工作交接。新一届社区“两委”班子产生后10日内,新老班子要完成交接手续。对退下来或落选的班子成员,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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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新一届班子成员进行培训。换届结束后,要对新当选的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进行岗位培训,使他们掌握和运用社区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顺利履职尽责。

(三)切实加强配套建设。以换届为契机完善社区党组织设臵,健全工、青、妇等配套组织,鼓励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兼任社区群团组织、服务机构负责人;大力推进社区党建“三有一化”工作,健全社区服务体系。

(四)及时总结上报换届选举情况。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要总结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4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民政厅。

五、严肃换届组织纪律

要把正风肃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明确纪律要求。换届选举前,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有序参与选举的意识。推行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与候选人选前谈话制度,签订纪律承诺书,自觉抵制违法违纪行为。

(二)加强全程监督。把监督贯穿于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环节;建立换届选举重大问题、重要信息、特殊情况报告制度,派出督查组,加强巡视督导,畅通举报渠道,掌握选举动态,防范和处理违纪律问题以及突发事件。

(三)加大查处力度。坚持有访必接、有报必查,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破坏、妨碍选举的,要迅速核查,依法处理;对以不正当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对黑恶势力、境内外敌对势力干扰破坏选举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出现违反换届纪律的地方,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成立组织指导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要强化领导责任,明确— 18 —

县(市、区)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牵头抓总,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市、县(市、区)领导班子成员要分片联系指导;街道(乡镇)党工委(党委)要派出指导组蹲点指导。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实细致的工作确保换届选举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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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的通知

(2013年5月2日 民发〔201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现印发你们,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本规程明确了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MT/028—2012)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MT/029—2012)同时废止。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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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摘录)

第四章 提名确定候选人

一、确定职位和职数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拟定村民委员会的职位和职数,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二、确定候选人人数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数,分别拟定候选人名额。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三、提名确定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根据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每一村民提名人数不得超过拟定的候选人名额。无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提名为候选人。

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四、公布候选人名单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以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名单,并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候选人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及时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候选人名额不足时,按原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方式,一次投票产生。

第六章 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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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投票方式

村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召开选举大会; (二)设立投票站。

采取选举大会方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采取投票站方式的,不再召开选举大会,村民在投票站选举日开放时间内自由投票。

选举大会可以设臵流动票箱,但应当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 具体投票方式,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和行走路线,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点。 选举日和投票的方式、时间、地点一经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无法产生候选人等因素,需要变更的,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并及时公布。

三、办理委托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人。提名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委托投票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受委托人在选举日凭书面委托凭证和委托人的参选证,领取选票并参加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四、设计和印制选票

选票设计应当遵循明白易懂、科学合理和便于操作、便于统计的原则。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统一设计选票样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下,根据选票样式,印制符合本村实际的选票。 — 22 —

选票印制后应当加盖公章并签封,选举日在选举大会或者投票站上,由选举工作人员当众启封。

五、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提名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验证发票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投票站工作人员,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采取选举大会投票的,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并在选举大会上宣布;采用投票站形式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

选举工作人员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 六、布置会场或者投票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布臵好投票会场或者投票站。 投票会场应当按选举流程设计好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方便村民投票。投票站的设定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的集中情况和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决定,并且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

七、投票选举

(一)选举大会投票程序。

采取选举大会进行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流程如下:

1.宣布大会开始; 2.奏国歌;

3.报告本次选举工作进展情况; 4.宣布投票办法和选举工作人员; 5.候选人发表竞职陈述; 6.检查票箱; 7.启封、清点选票; 8.讲解选票;

9.根据需要派出流动票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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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验证发票; 11.秘密写票、投票; 12.销毁剩余选票;

13.集中流动票箱,清点选票数; 14.检验选票; 15.公开唱票、计票; 16.当场公布投票结果;

17.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8.宣布当选名单。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票箱集中,将选票混在一起,由选举工作人员逐张检验、清点选票总数后,统一唱票、计票。难以确认的选票应当由监票人在公开唱计票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投票站投票程序。

采取投票站方式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流程如下: 1.同时开放全部投票站;

2.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众检查票箱,并启封、清点选票; 3.验证发票;

4.村民秘密写票、投票;

5.关闭投票站,销毁剩余选票并密封票箱; 6.集中票箱,清点选票数; 7.公开验票、唱票、计票; 8.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9.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0.宣布当选名单。 八、选举有效性确认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以从票箱收回的选票数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 — 24 —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半数的; (四)违反差额选举原则,采取等额选举的;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 (六)没有公开唱票、计票的; (七)没有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

因村民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而造成选举无效的,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机构应当指导组织重新选举。因其他原因认定选举无效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重新组织选举,时间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九、确认当选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如果委员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从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委员,直到选出为止,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应当公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当选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投票选举当日或者次日,公布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十、颁发当选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当选的成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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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另行选举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相同。参加选举的村民以第一次登记的名单为准,不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关系自行终止,原委托人可以重新办理委托手续。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

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罢免程序如下:

(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 26 —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一)职务自行终止; (二)辞职; (三)罢免。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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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摘录)

(2001年1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其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本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自然村(屯)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自然村(屯)状况。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各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其他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人口较少的村,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经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情况可以实行代理: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 28 —

员会商定一名副主任代理主任工作;

(二)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村民委员会商定一名委员代理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

实行代理后,应当在九十日内依法补选产生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出新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后,代理终止。代理人应当于七日内移交工作。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接受评议和监督;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编制并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设施,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家庭农场、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本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五)按照村庄规划和建设清洁乡村的要求,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引导村民合理建设住宅,整顿村容村貌,搞好公共卫生,改善居住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照顾五保户、低保户、军烈属和残疾人;有多民族村民居住、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的,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代表本村处理与邻村的纠纷,维护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协调处理村民小组之间的关系;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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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产生活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八)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九)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十)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完善村级文化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村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十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义务;

(十二)管理本村财务、政府拨款和捐赠资金,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十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养老保险; (十五)依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就业、经商、居住等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公共服务和参与社区管理的权利;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职务补贴和统筹补贴。统筹补贴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其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集体经济状况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情况讨论决定。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执行。 — 30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便于村民自治的原则,根据村民的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设立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协助组长工作。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推选村民小组组长的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

补选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该村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组长应当召集本组村民传达村民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成村民委员会布臵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指定该组副组长或者一名村民代表代其履行职责,并应当在三十日内推选产生新的村民小组组长。补选的村民小组组长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推选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后代理终止,代理人应当于七日内移交工作。

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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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五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同时公开征求村民的意见。

第十八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第十九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二十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六)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九)以借贷、租赁、抵押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十)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 32 —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任期内需要变更的,按照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并接受村民监督。

村民代表应当联系其推选户或者若干村民,经常征求、听取所联系户或者村民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村民代表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村民代表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终止其资格。

村民代表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不再担任村民代表要求的,经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同意,可以不再担任村民代表。

原推选的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推选户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取消推选的村民代表的资格。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提出取消村民代表资格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的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进行表决。表决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资格被终止或者被取消后,由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补选。 村民代表的变动情况由村民委员会于五日内向村民公告。

— 33 —

第二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提前三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重要事项应当提供相关材料。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由村民委员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拟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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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摘录)

(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通过;根据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进行修正;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政治权利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民族乡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逐步提高。

第十一条 女性占多数的单位,应当有女性管理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以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专职专选。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该企业女职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委员会中应当有女职工委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切身利益事项时,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者工会委员会中女职工委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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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摘录)

(201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行政区域内所有村民委员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市、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常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费用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支出;没有集体经济收益— 36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h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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