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获取和惠及分享的未尽事宜的进一步审查__翻译学习中英文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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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 生物多样性公约

Distr.

GENERAL

UNEP/CBD/WG-ABS/2/2

16 September 200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

特设工作组

第二次会议

2003年12月1-5日于蒙特利尔

临时议程第3,4,5,6和7项 *

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未尽事宜的进一步审查

有关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未尽事宜的进一步审查:用语、其他方法和履约措施

:用语、其他方法和履约措施

执行秘书的说明

I. 导言

1. 缔约方大会在第六届会议第VI/24A号决定中,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

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会议认识到“该准则是执行《公约》中有关获取遗

传资源和分享惠益的相关条款的不断演进进程的有益的第一步”,并决定“不断审查准则的执行

情况并特别根据《公约》下的其他相关工作,包括关于第8(j)条及相关条款的工作考虑进一步完

善准则的必要性。

2. 在第VI/24A号决定第8段中,会议决定再次召开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

工作组会议,以便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关于以下方面的咨询意见:

(a) 酌情使用术语、定义和/或词汇表;

(b) 第VI/24 B号决定所阐述的其他方式;

(c) 各种有助于让其管辖下有遗传资源使用者的缔约方遵守获得提供此类资源的缔约方

事先知情同意和关于获取资源的共同商定条件的措施,包括考虑这些措施的可行性、实用性和费

用;

(d) 审议本决定产生的现有各项报告或进度报告;

(e) 各国为实施准则而确定的能力建设方面的需求。

3. 执行秘书为协助工作组审议其临时议程(UNEP/CBD/WG-ABS/2/1)中的实质性议程项编写

了本说明。本文件的第II部分讨论用语的问题。第III部分审查了其他方法并综述了可以用于补

充《波恩准则》并协助缔约方和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执行《公约》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条款的* UNEP/CBD/WG-ABS/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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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第IV 部分讨论了采取措施支持在其管辖下有使用者的缔约方遵守事先知情同意的原则和共同商定的条件。最后,第V 部分概述了在《公约》框架下开展获取和惠益分享能力建设的近况。

4. 此外,根据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的第 44 (o)段和于2003年3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方大会截至2010年多年期工作规划的休会期间会议的建议,工作组还将在其他方法的议程项目下审议建立“一个国际制度的过程、本质、范围、要素和模式并向缔约方大会第七次会议提供如何处理这一问题的咨询意见。”在休会期间会议的要求下,执行秘书编写了有关缔约方、其他国家政府、土著和当地社区及相关组织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看法的资料汇编 (UNEP/CBD/WG-ABS/2/4)。

II. 酌情使用术语、定义和/或词汇表

5. 在2001年10月22-26日于波恩召开的会议上,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建议,除其他外,由执行秘书在与缔约方大会主席团磋商的基础上,召集由缔约方在适当注意公正的地理代表性的原则下提名的十位专家组成的小组,制定关于用语的决定草拟的组成部分,用语问题原载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工作组在波恩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批准的《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草案第6段。

6. 在收到提名的基础上,秘书处与主席团协商,根据专业背景、确保公正的地理分布的必要性以及适当注意性别平衡,从以下国家中挑选了十位专家:中国、古巴、埃塞俄比亚、德国、印度、尼日利亚、秘鲁、波兰、瑞士和乌克兰。

7. 波恩会议之后,邀请来自这些国家的专家向秘书处提供在使用《波恩准则》草案第6段中所含的下列术语时,应包括的组成部分的建议:获取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商业化,衍生物,提供者,使用者,利益相关者,异地采集和自愿性。从专家那里收到的呈件由秘书处进行汇编,并作为背景文件提供给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 (UNEP/CBD/COP/6/INF/40, 附件 I).。此外,为了协助专家开展工作,秘书处还编写了《波恩准则》草案原第6段中所列的术语现行的定义的初步清单。这一清单载于同一文件的附件II ,其中包含了从现行的准则、行为守则、协议和法规中摘取的有关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问题的定义。该清单并非详尽无遗,其目的仅在于协助启动关于《波恩准则》下用语问题的进程。

8. 《波恩准则》第8段讲到:

“《公约》第2条界定的用语应适用于本原则。这些用语包括:生物多样性、生物资源、生物技术、遗传资源起源国、遗传资源提供国、异地保护、就地保护、遗传材料、遗传资源以及原产地条件。”

9. 在第VI/24A 号决定第8 (a)段中,缔约方大会决定关于用语的问题应由获取和惠益分享工作组在其第二次会议上进一步审议,以便决定处理这一问题的最合适的方式。工作组应,除其他外,向缔约方大会提供关于《波恩准则》中适用的术语、定义和/或词汇表的咨询意见。

10. 在落款日期为2002年6月27日的通知中,秘书处请缔约方向秘书处表达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工作组应讨论的各种问题(包括用语问题)的意见。并分别于2002年9月25日、2002年10月15日和2003年4月9日向缔约方发

醒函。到2003年4月22日,共收到来自哥伦比亚、埃塞俄比亚和美国关于“用语”的呈

1/ 参见缔约方和相关政府提交的呈件汇编(UNEPCBD/WG-ABS/2/IN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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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在提交的呈件中,哥伦比亚政府着重指出,对《波恩准则》中的定义和术语使用进行修订

应是工作组第二次会议的讨论重点之一。

12. 埃塞俄比亚指出需要对“衍生物”、“获取”、“事先知情同意”、“提供者”、“原产

地来源”、和“使用者”这样的用语进行定义。该国还指出,“起源国”和“遗传资源提供国”

这样的用语需要进行详细阐述,而“提供者”、“使用者”和“利益相关者”这样的用语既没有

在《准则》中定义也没有在《公约》下使用。因此,这些用语或者应被《公约》中使用的对等的

用语取代,或者应以符合《公约》精神并加强/有助于《公约》目标实现的方式进行定义。埃塞俄

比亚建议,在第11 (d)段下,“‘利益相关者’这一用语不应只意味着‘提供者’和‘使用

者’,还应包括如提供者和使用者所在国这样的作用者”。

13. 美国表示术语词汇表将会比在《波恩准则》中增加定义更有价值,它指出这一词汇表“将

给予政府和利益相关者有效使用《波恩准则 》所需的灵活性”。 无论是否能就

增加词汇表或定义达成一致意见,美国的呈件中还包含一般性和更具体的评14. 在专家为筹备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所提供的资料和缔约方近来关于用语问题的呈件的基

础上,缔约方可以审议专家提交的可建议采用的定义(载于UNEP/CBD/COP/6/INF/40 号文件)

并向缔约方大会提出建议,增加定义和/或词汇表是否是最恰当的做法,以及起草这一词汇表或定

义的进程情况。

III. 第VI/24 B 号决定中所阐述的其他方式

15. 在第VI/24 B 号决定第10段中, 缔约方大会认识到可能有必要采取多种组合措施来满足缔

约方和利益相关者在执行获取和惠益分享安排方面的不同需求。 在第11段中,缔约方大会认识

到可考虑采取其他做法以作为《波恩准则》的补充,如合同协议样本、现有的区域协议及获取遗

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法规样本。最后,在第12段中,缔约方大会请执行秘书汇编关于现有补充措

施和方式以及执行这些措施和方式的经验的资料并通过《公约》信息交换所机制和其他途径将此

种资料分发给缔约方和利益相关者。

16. 下面的部分综述了现有的方法并指出可能有益于协助缔约方、各国政府和利益相关者执行

获取和惠益分享安排的其他可能方法。

A. 现有的方法

17. 包括政府、机构、专业协会、私有部门和政府间组织在内的不同各方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

法以管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这些方法包括:在区域一级提供指导的区域文书;考虑到

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特点、专为农业部门编写的详细的具体文书;由特定的使用群体如植

物园、培养体收集园和某些专业协会制定的针对其成员特定需求的行为守则和准则。此外,还提

到某些私有企业反映其在获取和惠益分享领域的管理做法的公司政策。这些文书在协助执行获取

和惠益分享安排方面的效果还难以评估,部分原因是这些做法中有许多还没有开始实施或不久前

才开始使用。

18. 由国家政府出面采取措施协助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使用者遵守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商定条件

的做法在下面第IV 部分进行讨论。

2/ 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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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协议和法律样本

区域方法

19. 在区域一级,共制

个文书为执行获取和惠益分享安排提供法律框架。在第391号决定中,《安第斯山条约》国于1996年7月通过了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中非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也在制定法律框架。在非洲,非洲法律样本正在由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制定。

20. 《安第斯条约》关于获取遗传资源的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定 (1996, 已生效)::这一决定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对在《安第斯条约》国家中获取遗传资源及其衍生物的活动进行管理,为公平和公正地分享这种获取所产生的惠益创造条件(标题II )。该决定确立了数项原则,如成员国对基因资源及其衍生物的主权,及认可传统做法、知识和创新(标题IV )。决定包含获取的程序,其中包括获取的条款、条件和程序 。获取合同需包括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这种获取所产生的惠益的附件,获取合同的补充合同规定有关惠益分享的另一方的问题(标题V-VI )。不遵守惠益分享的条款将成为获取合同及补充合同终止和无效的根据。违约和处罚措施在标题VIII 下讨论。

21.

《中美洲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和生物化学品及相关的传统知识的协议》 (2001, 草案):这一协议由中美洲国家制定,并将在第四次修订文书交存后开始生效。协议草案的目的在于管理成员国中获取遗传资源和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活动,以确保公平和公正地分享这种获取所产生的惠益。该协议包括获取的程序,其中包括获取的条件(如惠益分享)、条款和程序(第II 章)。协议还包括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第III 章),以及区域合作和机构机制(第IV 章)。

22.

东盟框架协议 (2000, 草案): 《东盟关于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框架协议》草案的目标包括:确保在东盟地区内关于获取的规定保持统一,并符合《协议》中制定的最低要求;在管理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方面制定最低标准并加强各国为实现这一目标的活动,以及在区域、国家和社区一级促进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协议中的内容包括:建立称职的国家主管部门、争端的解决、事先知情同意和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公平和公正地分享惠益及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共同基金。

23. 非洲法律样本: 《非洲关于保护当地社区、农民和育种者、及管理获取生物资源的法律样本》(2000)由非洲统一组织(非统组织)制定。非洲法律样本“目的在于以共同的工具保护非洲共有的生物多样性和依赖该生物多样性的生计系统”。非洲法律样本将根据各国的优先项和每一非洲国家的需要进行调整。关于获取和惠益分享,该法律样本包括获取遗传资源的条件(包括所涉及的国家和当地社区两方的事先知情同意)、公平和公正地分享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惠益(包括建立用于资金性惠益分享的社区基因基金)、及建立称职的国家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的机构性安排。此外,该法律样本还涉及农民权利、植物育种者权利和社区权利及责任。该法也包括有关制裁和处罚以及可能进行上诉的条款。

行业方法: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协议

24. 《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协议》。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 (粮农组织)大会于2001年11月通过了《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协议》。这一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包括所有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其目的是“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用于食品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并公平和公正地分享从这种利用中所产生的惠益,以便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

3/ 安第斯山区共同体成员国包括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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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实现可持续农业和食品安全”。该《协议》的中心内容是支持育种者和农民工作的“便于获

取和惠益分享的多边体系”。该多边体系可以被看作是对《公约》第15条第2段的一种特别的应

用方式,该段写到“每一缔约方应努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方获取遗传资源用于对环境无害

的用途,不对这种获取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在第10条中,该协议确立在主权和认真权

衡获取和惠益分享的原则下建立多边体系。

多边体系适用于60多个植物属,包括64种主要作

物和草料。该体系治理机构将要成立的“转让协议”将规定获取这些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

条件。协议将允许为研究、育种和培训目的获取并保护这些资源。该协议还规定将公正地支付使

用该系统中的植物遗传资源的产品商业化所产生的一部分货币性惠益。协议还规定通过信息共

享、获取和转让技术及能力建设的形式进行惠益分享。协议将在40个国家批准之后生效。截至

2003年9月10日,已有31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

2. 与获取和惠益分享有关的政策准则和行为守则

25. 农业领域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准则。此外,越来越多的组织,如植物园、培养体收集园甚至

一些基因库,都在响应《生物多样性公约》,根据自身特定用户群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机构政策。

农业

26. 国际植物种质收集和转让行动准则。于粮农组织1993年大会上通过的该国际行动准则是

一个自愿性的文书。它为各国政府制定种质收集方面的国家规定或达成双边协议提供了框架。该

准则的内容之一是规定了在种质收集和转让过程中收集者、赞助者、管理者和使用者至少应具有

的责任。在2004年的下一届常会上,粮食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将审议在国际条约得到通过和其

他进展的背景下更新该准则的组成部分的必要性。

27. 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异地收集网。根据国际农业研究中心(国际农研中心)下的每一中心与

世界粮农组织在1994年签订的协议,粮农组织下的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异地收集网主要由国际农研

中心所持有的遗传资源组成。二者之间的协议规定了持有和转让遗传资源的政策。协议应“以与

《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工作》中的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进行解释和应用”(第

1条)。在执行该协议时,国际农研中心按照经粮农组织植物和农业遗传资源委员会核可的标准

材料转2002年,该委员会批准了经修订的材料转让协议,并由各中心推

荐在用于粮食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生效后,预计各中心将与条约的治理机构

签署协议,并使用将由治理机构通过的新的材料转让协议。

植物园

28. 关于参与机构(植物园和植物标本室)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原则和共同政策准则 。

这一项目涉及让21个国家的28个植物园和植物标本室制定在获取和惠益分享方面的共同做法,

包括:关于参与机构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方面的原则;共同政策准则;及解释性文本。该

原则促进在《公约》生效之前以同《公约》生效之后同样的方式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

益。这一项目组还设计了两个材料转让协议样本(分别为书面获取协议和书面提供协议)以协助

参与机构在生物材料的转让方面进行谈判,这两个协议样本载于附件中。

4/

Cooper, D., “用于食品和农业的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RECIEL 11 (1), 2002. 5/ 见 CGRFA-9/02/REP, 附件 E, 载于82bc9a7784254b35effd345c/ag/cgrfa 。

6/ Latorre Garcia, F., Williams, C., ten Kate, K. &Cheyne, 2001(在来自21个国家的28个植物园和植物标

本室的36位个人的参与基础上编写)。植物园试验项目的结果:获取遗传资源和惠益分享的原则,协助实施原则的共

同政策准则及解释性文本。英国Kew 皇家植物园。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hl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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