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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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建[2007]76号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已经石家庄市建设局领导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石家庄市建设局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2、石家庄市建设行政处罚文书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处罚 规定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市政府法制办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

附件1:

石家庄市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建设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依法对石家庄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所有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市建设局机关内设执法处室及受市建设局委托的直属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职责或以市建设局名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指导和监督。

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由市建设局法制机构实施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度应参加规定学时的法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建设行政处罚实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建设管理执法时,应当文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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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使用规范用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㈡向当事人出示市政府核发、市建设局颁发的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㈢调查或检查时应当收集足够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调取书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㈣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㈤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明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两名以上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参加。

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㈧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超出管辖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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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有关管理部门处理。

㈨执法机构在接到上级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后的5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抄送原移送单位。

第五条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决定;执法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案件时,根据案情实际,可以要求市建设局有关处室或局属有关单位参加,由主管局长或市建设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协调组织,有关处室和局属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七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执行。

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七条外,执法机构依据职责、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或上级批转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以局名义立案查处的案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执行。

第九条 以市建设局名义立案查处的案件,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实施由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查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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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执法机构在完成调查取证后,依法提出处理意见,书面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㈡送市建设局法制机构书面核审; ㈢报市建设局主管局长审批;

㈣制作案件处罚审批表,报局长或主管法制工作的局长审批;

㈤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执法机构调查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后20个工作日(含本数,下同)内完成对该违法案件的调查。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对执法机构移送的材料进行核审,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下列意见:

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的意见。

㈡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完善。

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执法机构重新调查,重新调查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

㈣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后果的,建议执法人员纠正。造成后果,无法纠正的,应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㈤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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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政的案件,应提交市建设局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及其他认为属于情节复杂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案件均应集体讨论决定。

㈠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交叉、对违法行为性质难以认定或有异议等情况复杂的

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单位或个人许可证或者向上级提出相关执法建议。

㈢认定事实和证据有分岐以及难以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案件。

㈣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

㈤对公民处二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㈥其他依法应该讨论的。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超过半数领导成员参加,法制机构与办案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由市建设局法制机构责成执法人员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书面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且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 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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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 组织听证应当由市建设局组成的听证组组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有关的证人参加。

㈠听证组由听证主持人、二或三名听证员及一名记录员组成;

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由市建设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长或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分管局长指定;

㈢听证程序按《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进行;

㈣听证会的活动,应全部制作笔录,由听证会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调查、审核终结、需听证的听证结束后,由市建设局法制机构按标准格式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局长审定、签发。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建设局法制机构应责成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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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条 执法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后,要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构应在30日内报市建设局法制机构,由市建设局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终结后,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向市建设局写出结案报告经主管局长签批后,应将有关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执法机构对案件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当完整、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擅自销毁,卷宗满三年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并永久保管。

第二十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每个月对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材料报市建设局法制机构。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市建设局根据情况,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直接送达被监督的执法机构。

第二十五条 立案查处的建设行政案件,涉及对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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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行政执法人员行政责任追究的,市建设局法制机构应移送市建设局监察室、人教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上级机关要求处理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上级机关对办结时间有要求的,应当按时办结,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时限有困难的,经市建设局主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受理署名举报、投诉的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承办案件的执法机构应自案件结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举报、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发布的《石家庄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建[2001]2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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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石家庄市建设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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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案卷封面

年度 字第 号 案由 当 事 人 执法 人员 立案 日期 处罚 决定 复议 决定 法院 判决 归档 日期

记录人 结案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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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序号

页号

- 11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

编号:

根据 ,依据 等有关建设管理法规,我单位(办)决定于 年 月 日 的有关建设活动进行调查。届时请你(单位)主管领导携带如下资料备查:

1、 2、 3、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联系电话:

时在 ,对你(单位 )

- 12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存档)

编号:

根据 ,依据 等有关建设管理法规,我单位(办)决定于 年 月 日 的有关建设活动进行调查。届时请你(单位)主管领导携带如下资料备查:

1、 2、 3、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时在 ,对你(单位 )

- 13 -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 当事人 单名称 性别 地址 电话 电话 位 法定代表人 公民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案件来源 案情 摘要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意见 执法机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政机关 审批负责人: 年 月 日 意见

- 14 -

建设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名称 单当位 法定代表人 事姓名 人 公民 住址 检查 机构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 性别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 号 码 检查 时间 被检查单位(人)签章(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 15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时 分 地点:

调查询问人: 记录人:

被调查询问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被调查询问人所在单位: 地址:

笔录内容: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共 页 第 页

- 16 -

建设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续页

被调查询问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共 页 第 页

- 17 -

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审批表

当事人 单名称 位 法定代表人 公姓名 民 住址 性别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案情摘要 执法人员意见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执法 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行政 机关 审批 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18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 )证保字[ ]第( )号

为调查你(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 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上述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附后。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19 -

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存档)

( )证保字[ ]第( )号

为调查你(单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 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上述物品,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附后。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到日期:

- 20 -

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材料登记表

当事人: 年 月 日 编号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物品保存地点: 保管人签名:

- 21 -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退还物品、材料清单

编号

保管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22 -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备注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当事人 单位 公民 名称 法定代表姓名 住址 地址 电话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案件来源 调查经过和当事人违 法事实及主要证 据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处理依据及执 法人员 建 议 执法 机构 意见 法制 机构 意见 行政机 关审批 意 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23 -

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

( )案移字[ ]第( )号

本机关收到 案件,经初步调查,认为该案件属你机关管辖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现移交你单位依法处理,请查收。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 24 -

行政违法案件移交函(存档)

( )案移字[ ]第( )号

本机关收到 案件,经初步调查,认为该案件属你机关管辖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现移交你单位依法处理,请查收。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到日期:

- 25 -

责令改正通知书

( )责改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 。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26 -

经查明: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档)

( )责改字[ ]第( )号

当事人: 地址: 。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我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 。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到日期:

- 27 -

经查明:

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告字[ ]第( )号

你(单位)因 的事实,

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

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28 -

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存档)

)告字[ ]第( )号

你(单位)因 的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对上述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单

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到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到日期:

- 29 -

陈述、申辩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时 分

执法人员: 记录人: 陈述申辩人: 性 别: 出生年月: 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址:

陈述申辩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共 页 第 页

- 30 -

地点:

陈述申辩内容: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听字[ ]第( )号

你(单位)因 的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并将申请送(寄)到

我机关邮政编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31 -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存档)

( )听字[ ]第( )号

你(单位)因 的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根据 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并将申请送(寄)到 我机关邮政编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签名: 收到日期:

- 32 -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 )听通字[ ]第( )号

现决定于 年 月 日_______分在 ,对 一案举行听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________担任主持人。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在前来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___ 年__ 月___日之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4.如需委托代理人,请持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授权其全权负责有关本案的听证事项。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33 -

建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存档)

( )听通字[ ]第( )号

现决定于_________年 月 日_______分在 ,对 一案举行听证。经本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次听证由_______担任主持人。

请你(单位)届时凭本通知书准时参加。若无故缺席,视为放弃听证。

在前来参加听证前,请你(单位)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身份证明和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请于____年__月___日之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4.如需委托代理人,请持合法有效的委托书,授权其全权负责有关本案的听证事项。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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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

( )不予听通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的听证要求,因 ,本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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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不予听证通知书(存档)

( )不予听通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的听证要求,因 ,本机关决定不予举行听证。

特此通知。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 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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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首页)

举行听证机关: 时间: ____ 年 __ 月___日____时____分至____时____分

地点: 案由: 当事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职务: 电话: 代理人:_______性别: 工作单位:________职业: 代理人: 性别:____工作单位________职业: 本案调查人员: 工作单位: 本机关其他人员: 听证主持人: 记录人:

共 页 第 页

单位: 地址: 邮编: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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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末页)

证据附后:1、 2、 3、 (主持人及听证参加人员签名)

当事人: 代理人: 调查人员: 其他人员: 主持人: 记录人: 其他人员:

共 页 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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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笔录

时间:____ 年__ 月___日___时 ___分到___时____分

地址: 执法人员: 记录人: 被调查人: 性别:___出生年月:______民族: _____

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 电话: 邮政编码:________工作单位: 职务: 证言内容:

证人签名:__________执法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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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h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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