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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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含建筑功能部分调整)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0日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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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处室:建管处 分局办理科室:建管科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批复期限:30天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单位建筑工程

(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2)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的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3)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4)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3.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4.农村村民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持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申请注销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原件);

(3) 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复印件):

① 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xh3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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